温湿度计校准规程

更新时间:2024-05-09 00:1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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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规范温湿度计校准的操作,确保温湿度计的校准结果真实、可靠。 2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式温湿度计和数字式温湿度计的校准和使用中检验。 3 职责

工程设备部:负责按本规程执行温湿度计的校准及校准记录的管理。 4 定义

4.1 机械式湿度计:利用毛发、尼龙及有机物高分子镀膜材料等作感湿元件,可直接指示相对湿度的指针型和记录型。

4.2 机械式温湿度计:由湿度部分(机械式湿度计或干湿表)和温度部分(双金属温度计或玻璃液体温度计)组成的一体式温湿度两用仪器。

4.3 数字式湿度计由电子式湿度传感器和指示仪表所组成,用于环境条件的相对湿度测量。湿度传感器主要有电容式和电阻式两种,其安装形式有内置式和外置式两种。 5 内容

5.1 计量性能要求

5.1.1 数字式温湿度计:Δ=±a%F.S.;

式中:Δ—数字式温湿度计的允许基本误差(℃);

a—准确度等级,它常选用的选取值为2、3、5,也可按照制造厂的规定; F.S.—仪表的量程,即测量范围上、下之差(℃)。 5.1.2 机械式温湿度计:温度示值误差不超过±2℃;相对湿度示值误差不超过±5%RH。 5.2 外观

5.2.1 温湿度计外形结构完好,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或允许基本误差、测量范围、制造厂名或商标、出厂编号、制造年月、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及编号等应有明确的标记。

5.2.2 指针式温湿度计表盘所用的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应保持透明,不得有妨碍读数的缺陷或损伤。

5.2.3 数字式温湿度计的数字显示器应显示清晰、无缺笔划、闪烁等影响读数的缺陷。 5.2.4 指针式温湿度计的其他要求

5.2.4.1 刻度盘位置应正确而不倾斜,刻度线应清晰均匀;

5.2.4.2 湿度刻度范围应不小于30%RH~95%RH,最小刻度应不大于2%RH,并能保证可读数至1%RH。每整10%RH或20%RH刻线标以相应的数字,且刻线长度为最长; 5.2.4.3 温度刻度范围应不小于10℃~40℃,最小刻度应不大于1℃,并保证可读数至0.5 ℃。每整10℃刻线标以相应的数字,且刻线长度为最长; 5.2.4.4 指针应平直,能灵活转动,自由复位。 5.3 校准条件 5.3.1 标准器

5.3.1.1 从提高校准能力出发,标准仪器及配套设备引入的扩展不确定度与被校温湿度计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相比应尽可能小。

5.3.1.2 选用标准器如下:精密温湿度仪或精密露点仪。 5.3.1.3 配套设备如下:恒温恒湿箱。 5.3.2 环境条件

5.3.2.1 环境温度:(20±5)℃;

5.3.2.2 环境湿度:45%~75%;

5.3.2.3 除地磁场外无其他外界电磁干扰; 5.3.2.4 无腐蚀性气体。 5.4 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

5.4.1 外观:检查温湿度计的外观,应符合5.2的要求。 5.4.2 校准

5.4.2.1 准备工作:将标准器的探头置于恒温恒湿箱工作室的中心位置,被检仪器置于恒温恒湿箱工作室的有效空间内,放置的方式与数量应不影响箱内空气循环。恒温恒湿箱的工作室应保证气密性,且不得放置潮湿或强吸湿性材料。

5.4.2.2 温度校准:温度示值误差校准:校准点应均匀分布在整个测量范围上,不得少于三点。校准箱的温度达到设定值后,应再稳定30min后开始读数,先读标准器,后读被检仪器,间隔5min后重复读数一次。取两次读数的算术平均值为标准器和被检仪器的温度示值。

5.4.2.3 被检仪器在各校准点上的温度示值误差均应符合本规程5.1的规定。

5.4.2.4 湿度校准:湿度示值误差校准:依照从低湿到高湿的顺序进行校准,校准点应均匀分布在整个测量范围上(一般依次为40%RH,60%RH,80%RH),不得少于三点。湿度校准时,箱内温度调定在20℃,恒温恒湿箱的湿度达到设定值后,应再稳定30min后开始读数,先读标准器,后读被检仪器,间隔5min后重复读数一次。取两次读数的算术平均值为标准器和被检仪器的相对湿度示值。

5.4.2.5 被检仪器在各校准点上的湿度示值误差均应符合本规程5.1的规定。

5.4.2.6 温湿度校准可同时进行。被校仪器读数均以目视方式进行。对于指针式仪器,视线应垂直于刻度盘。 5.4.3 误差计算

5.4.3.1 温湿度计的温度示值误差按公式Δt=t1-t2计算; Δt——温湿度计在各校准点的温度示值误差(℃);

t1——被检温湿度计在各校准点上温度显示值的平均值(℃); t2——标准温湿度计在各校准点上温度显示值的平均值(℃)。 5.4.3.2 温湿度计的湿度示值误差按公式ΔH=H1-H2计算; ΔH——温湿度计在各校准点的湿度示值误差(%RH);

H1——被检温湿度计在各校准点上湿度显示值的平均值(%RH); H2——标准温湿度计在各校准点上湿度显示值的平均值(%RH)。 5.5 校准结果的处理

5.5.1 校准结果符合允差范围的温湿度计,粘贴计量合格标签。 5.5.2 校准结果不符合允差范围的温湿度计,粘贴禁用标签,并注明不合格项目和内容。 5.6 校准周期:温湿度计的校准周期为1年。凡在使用过程中经过修理或示值调整的,均需重新校准。 6 附件

6.1 《温湿度计校准记录》 7 相关文件

8 参考资料

8.1 JJG205-2005《机械式温湿度计检定规程》

8.2 JJG(浙)77-2004《数字湿度计计量检定规程》

8.3 中国卫生部令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5章设备 9 变更记载 版本号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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