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研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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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学概述

【案例1】 (课堂讨论)

侯某原是四川省某市官渡镇明月村六社村民。1994年8月19日考入武汉水运工业学校,同时将户口迁入该校。1994年10月,官渡镇人民政府根据某市市委41号文件精神,对镇内已到承包期限的联产地进行调整并续签承包合同。侯家于1988年5月30日与明月村六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5年,现已到期,属于这次调整和续签联产地合同的农户。1994年11月2日,明月村六社以发包方身份召开村民大会,绝大多数社员同意不再发包联产地给侯莱耕种,而由本社另一村民耕种。侯某不服,认为四川省政府对此有明确规定:大中专在校学生,虽然户口、粮食关系已转到学校,但还需要家庭负担的,原定承包的土地面积可以不退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结业分配后,当地土地所有者可将其土地收回,另行调整承包经营面积。故以此为由请求官渡镇人民政府解决。

官渡镇人民政府认为,原农业承包合同已到期,其法律效力自然消失,且侯某的户口已不在本社,在续签承包合同时,同等条件下与该社其他村民相比无优先承包权,发包方的大多数社员又同意不再发包联产地给侯某承包。故社里的决定某市市委办公室《关于完善土地承包和搞活土地经营使用权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在完善土地承包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应充分尊重本群众意见,只要多数人同意就行”的文件精神。四川省某出版社出版的普法读物《农村政策法规一千问》中也有关于在人多地少地区可对考入大中专学校的学生的承包地适当调整或收回的规定。据此,某市官渡镇人民政府于1995午4月4口头作出了维持明月村六社收回侯某的联产地的处理决定 。

问题:官渡镇人民政府的裁决正确吗? 【案例2】

刘亮是吉林省某乡某村人,1990年12月28日与王英再婚。刘亮与前妻张某曾生一女孩,在二人离婚前夭折,王英与前夫曾生一女孩,现归男方抚养。1991年初,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女服务员到其家检查计划生育工作,并告知够间隔年龄可再生一胎。1991年11月16日,王英生育一女。1992年4月1日,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到刘亮家,以孩子出生未办准生手续,违反了《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严格贯彻<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刘亮处以罚款处罚。刘亮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规定能否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案例3】“撞了白撞吗”? (课堂讨论)

据报载,某省会市人民政府以政府某号令发布了一部地方政府规章《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业已正式实施。其中第16条规定,在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线、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进入封闭式机动专用道路和在机动车道内逗留等五种情形下,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这种情况被人们称为“撞了白撞”。但是,该规章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日期1992年1月1日)多处发生冲突。该条全文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请问某省会市人民政府发布《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有效吗 ? 【案例4】

1995年9月,桂光华、张芳芹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由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篡改了年龄并办理了婚姻登记。1996年4月,板桥店镇计划生育办在检查计划生育工作时,有人举报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发现张芳芹已怀孕的事实,即劝张芳芹到医院进行妇检并实施流产手术,但张及其家人对此予以拒绝。1996年6月19日,张在镇卫生院生下一男孩。6月20日下午,板桥店镇政府决定,对桂光

华和张芳芹两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按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36条的规定,处以罚款7200元;对他们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6条的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8000元。迫于压力,桂光华、张芳芹于次日向镇政府交纳了上述款项。1996年7月15日,桂光华、张芳芹不服镇政府对其违反婚姻登记管理行为处以7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问题:板桥店镇政府是否有作出上述行政行为的行政权力? [案例5]

某市工商局在某大酒店查获了一只准备宰杀的穿山甲,重4.4千克,遂以该酒店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陆生野生动物为由,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第一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三项处理决定:(1)没收酒店非法收购的重4、4千克活穿山甲一只;(2)没收与购买穿山甲等值的价款2380元;(3)罚款11900元。某大酒店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某市林业局对某大酒店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章 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案例1](课堂讨论)

2008年2月, 已经建筑达14层高的“帝湖花园东王府”2号楼、5号楼被郑州市政府对其定性为严重违法建筑。其中部分房源已经预售出去。 经查实,“帝湖东王府”项目建设有多项违法事实:一是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二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三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四是未依法进行招标;五是未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等等。特别是2号、5号两栋高层建筑分别占压金水河规划河道控制线3.05米、10.38米,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等法律法规,直接严重影响金水河进排水、防汛泄洪的功能,危害了城市公共安全。 问题:如果你是郑州市长,你会怎么做? [案例2] (课堂讨论)

2008年6月30日晚上,张明宝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在南京街头连续撞击9人,导致5死4伤,6辆机动车受损。经交警鉴定,张明宝属醉酒驾驶,事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381毫克/100毫升。7月15日,张明宝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9年12月23日上午,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肇事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讨论:你认为量刑适当吗? [案例3]

2001年10月6日,吴某到厂长办公室要求分房。厂长刘某以要出去开会为由令吴某离开。吴某不从,刘某遂不耐烦,并向外推吴某。吴某在后退中无意将办公桌撞倒,打破茶杯。刘某见状大怒,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干警赶到后,不容吴某分辩将其带到派出所。第二天,某市A区公安分局以吴某妨碍公务为由,作出对其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吴某不服提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原裁决。被处罚后,吴某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

问:某市A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受理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例4: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

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问题]

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5:丁某请求复议案(课堂讨论)

1995年6月4日,丁x x在乘坐一路电车时,借人多拥挤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剪刀将受害人肖x的辫子剪掉:肖x现年18岁,留有两条1尺多长的辫子。丁某将其两条辫子全部剪掉时,肖x并没有发觉,乘客李x x看见厂丁x x剪掉肖M辫子的行为,但由于害怕报复没有敢制止。丁x x提前一站下来,丁x x下车后,李x x才含诉肖x:“你的辫子被一男青年剪掉了”。肖x一某两条辫子全没了大惊失包.N李x x:“那人在哪儿。快点告诉我?”李x x回答在上一站下车丁。肖x便喊司机停车.与李x“一起下车追剪其辫子的男青年。在解放路l—I,李x M认出丁丁x x,使指给肖x:“就是他。”肖x冲上前上一把抓住了丁x x,并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将丁x x扭送到派出所.

x区公文分局受理此案后,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原来丁x x与肖x同为某职业技校的学生‘肖x被认为是该校校花,丁x x早就对肖x心怀不轨,又因自己条件差追求肖x被拒绝,于是就想出了毁掉肖x形象的主意。由于丁x x与肖x不在一个年级,肖x并不认识丁x x。丁x 在交代时讲,就是想把肖M的形象搞坏。x区公安分局将丁x x的行为认定为侮辱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处以丁:x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元。处罚决定作出后,丁x不服,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丁x x认为对其适用法律不当,他没有侮辱肖x.也不存在于扰她的正常生活,只是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x区公安分局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x条是不妥当的;对其处罚过重,显失公正,丁x x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是相当轻微的,而且态度好,处以15天拘留和200元罚款过重。市公安局经过复议,认为丁x x毁坏他人形象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并无不妥,认为丁x行为的情节是比较恶劣的, 公安分局处以15H拘留和200元罚款适用法律恰当,故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安局的复议结果丁某没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你认为x区公安分局处罚适当吗?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

[案例一] (课堂讨论)

王某与其父在某县某镇居住,有私房一间。1969年文革时王某被当作反革命分子押送劳改农场。1976年其父病故,该私房一直无人居住,后被镇政府作为仓库使用。1980年王某的冤案平反,自愿留在农场任技术人员。1992年,王某返家,向乡镇政府提出退还其所占用的私房,镇政府一直以该仓库属于政府财产为由未予归还。1993年6月2日,王某以镇政府为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镇政府侵占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镇政府退还所占的房屋。

问题:王某与镇政府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 案例二

李老太家住北京海淀区花园路一家大超市附近,她和老伴是这家超市的常客。 2O0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老太与老伴前去超市买东西。李老太负责挑选,老伴负责推车交钱,眼看

东西已经挑选的差不多了,老伴就推上满载货物的小车去交钱。这时,患有糖尿病的李老太看见了放在出口处货架上的杏干,心想:都说得糖尿病吃点查干好,顺手拿了一包。一看老伴已经交完钱出去了,心里一着急,拿着杏干就往外走,岂料刚走出超市门,就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有规定,5元以下商品末交款拿走者要罚1000元。李老太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只得将身上的100元钱和身份证押在了那里。次日,李老太又带了500元钱到超市,有关人员又将500元扣下。回到家里,李老太茶饭不香,夜不能寐,连春节都没过好。后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经过工商人员干预,超市负责人退还了李老太的罚款。

问题:超市能罚老太太款吗? [案例三]

张某是某市车站路摆摊卖小吃的个体户。2000年8月20日,张某与一顾客谢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推搡,致使谢某跌伤了右腿。第二天,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以殴打他人为由,裁决张某治安罚款100元,并赔偿医药费45元。该治安科未制作、送达治安处罚裁决书,罚款由治安科出具了一个收据。张某不服,以为殴打他人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问题: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可以成为适格被告? 案例四(课堂讨论)

陕西勉县新铺乡工商所接到一药店收购药材的人的举报,有一药贩来推销药材——红参,怀疑其是假红参,即向工商所举报。工商所即将该药贩找来,将其所贩卖的药材扣押,要求其提供药材购进的合法证明,结果,药贩走后一去不复返。工商所将药材扣押一段时间后,见药贩不回,便将所扣押药材卖了,所得货款一半人账,一半几个干部私下就给分了。无巧不成书,恰巧赶上年底陕西勉县人大组织药品管理部门检查药品管理法实施情况,发现市场上有假红参出售,寻根溯源,得知该药材为工商所所卖,鉴于工商所销售假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机关对工商所作出处罚,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工商所对处罚不服,以药品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收到该案件后,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处罚不服,处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该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案是行政机关告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机关只能作被告,不能作原告,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问题:你怎么认为? [案例五]

田某系北京某大学的学生,在一次考试过程中,因为夹带被查处。学校对田某作出“按作弊处理,决定给予退学处分”的处理决定。1998年6月,北京某大学以田某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某大学学籍为由,未向其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田某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

问题:普通高等学校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案例六]

1999年11月,某市糖酒公司委托某市罐头食品总厂供销科长杨某购买“五粮液”酒。杨某委托其同学段某寻找货源。段某利用其表哥所在单位某县兴业经营部的名义,在无国家名酒权经营证的情况下,与哈尔滨市糖酒公司达成委托购买“五粮液”酒的书面协议,每瓶价格68元,供应4000瓶。段某则找到赵某供货,每瓶结算价55元。赵某即去S省的Y市找到假酒制造者李某,购得假冒“五粮液”,结算价每瓶52.50元。赵某在某市实际交给段某假冒“五粮液”酒3940瓶,然后由哈尔滨市糖酒公司的业务员朱某、曾某验货后发往哈尔

滨市。某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下属的检查大队认为,赵某和段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S省酒类管理条例》,已构成销售假冒“五粮液”酒的违法行为,并于2000年12月21日以检查大队名义对赵某和段某作出行政处罚。赵某对此不服,于2000年12月28日向某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某市酒类专卖管理检查大队(后变更被告为该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问题:某市酒类专卖管理检查大队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案例七(课堂讨论)

1992年4月,P区街道办事处将其一间闲置的临街门面房出租给李裁缝开办服装店,租金为一年9600元。一年后,李裁缝以原定租金太高,自己亏本无利为由要求街道办降低租金,并拖欠租金6600元。街道办不同意降低房租并多次催李裁缝交款未果。1993年7月12日,街道办主任指示下属城市监察分队4名队员,佩带执法标志,将李裁缝的服装店查封,禁止李再使用该房屋。李裁缝不服,向P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P区政府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未予受理。李裁缝便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查封行为违法并予撤销。

问: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法律地位如何?其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案例八:2002年6月27日凌晨3时左右,在某县迎宾招待所住宿的旅客王某,发现街对面有几个黑影正在撬一家商店的卷闸门。王某当即打电话给旅馆老板任某。此时,对面商店的门已被撬开,盗贼正在往面包车上搬东西。旅店老板任某连忙拨打当地派出所报警电话,先是无人应接,后遭值班民警拒绝。半个小时后,盗贼将东西装上面包车逃离现场。

经查,该被盗商店是个体户陈某所开的工艺礼品渔具门市,当晚被盗物品价值约25000元。案发后,县公安局下发文件,对当晚派出所值班民警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刑警队尽快侦破此案。然而两个多月过去了,案件却一直没有侦破,其间陈某多次向派出所要求赔偿损失均无果。陈某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本案适格的被告应当是谁? 案例九:河北省z市阳光报业公司是一家个体企业。其在经营过程中,对外征订发行发报刊。当地邮政局经调查后,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月阳光报业公司认为,邮政局属经营企业,是市场平等主体,其对其他企业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行业垄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向z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邮政局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属于公用企业,具有行政处罚职权。另根据河北省有关法规,邮政有权对经营邮发报刊进行处罚。法院最后维持了邮政局的处罚决定。

案例十 :河南省开封币柳园水暖器材厂是一家福利企业。2000年11月17日,开封币残浓对该厂下发行政决定书,限其于7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3070元。器材厂不服,认为厂里亏损严重,且己向市残联再三申明了当前的困难,按有关规定可缓缴成减免保障金,因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行政决定。 开封市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河南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残疾人联合会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残疾人事业领域担负着一定的行政职能,系合法的行政主体,其决定征收器材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3070元,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在作出决定前,向该厂发出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和告知权利通知书,诅在决定中向该厂交待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执法程序合法。原告所诉称的经费困难,亏损严重,已申请免缴的申请是在被告作出了行政决定之后才递交的,且申请末经法定程序批准,故所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判决维持开封市残联的行政决定书。 [案例十一]

后又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并于3月20日死亡。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表明:“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即孙志刚是被打死的。2003年5月14日,三位法学博士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因此,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的收容遣送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违反了宪法、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

问题:三位博士应该采用什么方法进行救济?

2、案例2:

1997年11月25日,某市人民政府作为省会市的人民政府发布了《某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对于某市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事项作了全面的规定。1998年5月,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在社会各界的反映下,与某市人大常委会共同审查了该市规定了的《办法》,认为该办法作为地方政府指定的行政规章超越了有关行政立法权限,在内容上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于1998年5月撤销了该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办法》。

问题:该办法是否是行政立法?该办法应该被撤销吗? 3、案情3:(重点讨论)

吴某与陈某系D省某村的农民,二人于1995年3月举行了结婚仪式,次年6月生一女孩。1996年9月,两人在当地民政部门补领了结婚证。1997年,吴某以其兄未婚无生育为由,向所在村提出了照顾再生一个孩子的要求。该村在收取1500元的“二胎罚款”以后,发给二人一张印有该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章的生育证。1998年,陈某生一男孩,并在该乡派出所办理了户口登记手续。2000年8月,乡政府发现,吴某和陈某不符合再生一个孩子的条件,其生育证属隐瞒实情骗取的,该生育行为应认定为计划外超生一胎。遂根据1997年修订的《D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关于计划外生育第一胎的夫妻按前一年度收入之和的3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规定,作出征收吴某、陈某计划外生育费12939元的决定。

问题:《D省计划生育条例》能否作为乡人民政府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依据? 4、案例4(重点讨论)

某县人民政府为了搞形象工程,大搞旧城改造,新建很多市政工程。由于摊子铺得很大,造成资金不足,县政府便指定了一份文件,下发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求县内各县直机关科级以上干部每人集资300元,科级以下每人集资200元,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每人集资150元,集资款一次从工资中扣除。通知一下发,全县职工纷纷要求撤销其制定的这份滥用集资的文件,但县政府拒不撤销。反而要求各单位强行从工资中扣除应缴纳的集资款。 问题:职工们该怎么办?

第八章 其他行政行为 1、【案例1】(重点讨论)

甘某是徐州某街道幸福村的村民,全家4口人,原有住房3间。因高速公路要通过甘某的房址,某街道办要求甘某的房屋进行拆迁,因补偿标准未能达成一致,拆迁补偿协议未签订。于是,该街道办聘请了省政府规定的房屋市场机构对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以此评估价格为标准拟定了房屋拆迁决定书:甘某应于2006年8月15日前将原房拆除,由街道办补偿甘某15万元,并指定A地块给甘某建房。甘某不满意,于是未在8月15日前拆除原房。8月16日,

该街道办对甘某进行了催告,8月19日,该街道办申请人民法院对对甘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问题:该街道办的做法正确吗? 2、案例2(重点讨论)

1999年9月10日,滴道河乡政府与曲某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曲某承包位于某地的荒山一座,承包期为20年,曲某应在所承包的荒山上植树造林,也可以种植有经济价值的果树;(2)曲某应保持荒山的生态环境不被破坏,荒山的林木面积应逐年增长,不能减少;(3)如曲某违反合同的约定,乡政府有权收回荒山并对曲某进行经济处罚。2003年,乡政府对曲某承包的荒山进行检查时,乡政府发现曲某所承包的荒山林木面积有所减少,曲某将荒山土的部分土地改为耕地,种植了其它农作物。乡政府认为曲某已违反荒山承包协议约定的条款,对曲某所承包的荒山应依法收回,于是乡政府在2003年8月作出收回曲某承包荒山的决定,荒山种植的农作物归曲某所有,并对曲某处以罚款3000元。曲某对乡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服,双方就此产生纠纷。曲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法院该怎样处理?

3、案例3:1998年,中国爆发了历年来罕见的洪水,洪水过后,各地抢修堤坝。某省为了预防春汛,决定实施冬季加固堤坝工程。但是在冬季加固堤坝,从来没有工程先例。于是该省行政主管机关在全省招标,各个工程队提出方案和预算,最终由该省第一建筑工程队中标。随后,该省行政主管机关与第一建筑工程队签订了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然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第一建筑工程队擅自将该工程转包给另一不具备合格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施工。该省行政主管机关立即进行检查,在查实后作出决定:立即停止该工程的施工,并解除与第一建筑工程队签订的承包合同。 问题:

1、该省行政主管机关与第一建筑工程队签订的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2、该省行政主管机关和第一建筑工程队对合同的履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案例4(重点讨论)

1995年5月,农民郑某和某乡政府签订了渔业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郑某承包百合水库上游水域,从事渔业养殖,郑某每年向乡政府上交承包费2万元,合同期限10年。之后,郑某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并投入3万元资金对水域进行渔业开发利用。之后郑某的渔业养殖业效益颇丰。 2000年,乡政府新任乡长后提出:为了提高百合水库的利用效率,应当对水库整体水域进行综合治理开发。之后,乡政府派人和郑某协商提前终止合同问题,郑某坚决不同意。2000年7月6日,乡政府派人将水域强制收回。 问题:乡政府和郑某各自的做法正确吗?

5、案例5:1986年9月,高X被选为X县县长。该县属于山区县,山多地少,人民群众的生活贫困,全县每年不得不吃国家财政110万元,属全省14个贫困县之一。高X上任以后,认真调查,要求县科委、县农业局、县经委三家召开各种各样的研讨会,三个职能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成了本县发展的初步论证报告。提出了本县必须大胆地在山区发展林业。高X全面审核了三个部门关于在本县发展林业的论证报告,觉得有根有据,1987年6月县长办公会议通过了关于X县发展林业的决定。并说服、指导农民接受县政府发展林业的决策。绝大多数村组对县政府关于发展林业的指导予以响应,也有一些村组认为,发展林业需要的周期长、见效慢而没有积极的响应。高x提醒乡镇干部不能强迫,只能说服疏导,让农民领会发展林业的道理。11年后,即1998年该县以林业为主,全面发展,被评为全省先进县。

6、案例6:某市政府下发一个指导性文件,主要内容是,本市彩电生产者应该生产DVD,理由是彩电市场饱和,第二年的DVD的市场看好。于是,有两家放弃了彩电市场,改为生产DVD。结果,第二年DVD的销路并不好,使两个生产厂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7、案例7:1994年国务院针对1993年棉花减产致使大中城市国有棉纺企业原材料紧缺、经营困难的现状。为组织好棉纱的均衡生产,加快纺织工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在《关于搞好纺织工业生产和调整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级政府劝告各国有棉纺企业从大局出发,控制棉纱生产总量,如不听劝告,盲目超产的企业要采取控制棉花供应,限电和控制流动资金贷款等行政、经济手段,促其减产、停产。

第九章 行政程序

1、[案例1]

国家计委依据铁道部报送的相关材料,批准对铁路部分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批复》,发出《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规定:节前(1月13日至22日)自广州(集团)公司、北京、上海铁路局始发、节后(1月26日至2月17日)为成都、郑州、南昌、上海铁路局始发的部分直通客车票价上浮,其中新型空调列车上浮20%,其他列车上浮30%。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不上浮。儿童、学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票价不上浮。乔占祥购买了2001年1月17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磁县的车票,2001年1月22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邯郸的车票。第一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5元票价,第二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4元票价。据此,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关于涨价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列车票价是否属于应该举行听证会的事项。 (2)国家计委的批准行为是否有效。 2、[案例2]

1999年10月16、17日,李敏参加了江苏省教育委员会组织的江苏省中小学教师学前教育专科自学考试(准考证号为16050169),考完之后通过电话查询得知参考三门学科均无成绩,考点称其有作弊行为,李敏对以上问题提出异议并要求调查。1999年11月15日建邺区教委教师进修学校报名处公布了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自考办)于1999年11月1日签发的通报,附1999年(下)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违纪舞弊人员名单,名单中有李敏及第三人孙敏敏的姓名,违纪情况为“对答案”。本次考试李敏参考科目为三门,第三人参考科目为二门。在此之后,李敏接电话通知,对其做出一年之内不准报考的决定。

第十章 行政复议法

1、【案例1】袁某因乘车,与售票员王某发生争执,并发生扭打。经医院诊断:双方都有轻伤。某区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给予袁某和王某各罚款人民币100元的处罚。王某不服,遂提出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受理了该复议申请,召集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某区公安派出所以及王某、袁某进行调解,在此基础上作出复议裁决,撤销原处罚决定,改为各处罚40元。 2、【案例2】桃园镇派出所民警许某在下班时,因买菜与张某发生口角,最终扭打在一起。张某回家后,经医院诊断,其大腿内侧软组织挫伤,花去治疗费300元。张某打听到许某时桃园镇派出所民警,便到该派出所去要求处理,派出所不予理睬。张某便找到县公安局要求处理。县公安局经调查,认为双方各有过错,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许某的行为予以罚款200元,并责令其赔偿张某的医疗费用300元。同时,认为许某的行为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给予许某内部记过的行政处分,对张某予以警告并罚款50元的处罚。许某不服,能否提起

行政复议。 3、【案例3】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题: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经济贸易局、市人民政府以及区人民政府中的哪一个? 4、【案例4】:银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为提高知名度,扩大产品销路,于1999年开展了“与消费者面对面”活动,凡是参加活动的人在购买了一台理疗仪后即可获得一定现金奖励。如介绍他人购买的,也按数量予以奖励。此活动开展后,银海公司的销售额直线上升,一个月内达数千万元。其后,国家某部委派人到银海公司所在地检查工作,得知银海公司的活动后,认为其活动为非法传销,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0万元。银海公司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法律问题:谁对该案有行政复议管辖权? 5、【案例5】:南某是A市(县级市)市区某街道居民,2001年3月,南某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在自家院子内建造了一处面积为55平方米的平房。2001年9月29日,市土地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南正龙建平房未经土地管理局批准,即下达了处理决定书:限南某在1个月内拆除所建平房,并予以罚款2000元。2001年10月,A市进行了机构改革,市土地管理局与其他有关部门合并成立国土资源局。南某不服市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于11月初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法律问题:南某应向哪个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6、【案例6】:陆某原是襄樊市某单位司机,2001年10月辞职从事个体运输工作。2001年

12月,陆某筹钱买了一辆中型面包车,并开始申办《道路运输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但一直到当年春节前夕。证件仍未办妥。陆某见春运期间客流量极大,遂决定一边办理执照,一边从事市区到其所在镇的客运活动。2002年2月7日,市交通局在检查过程中查到了陆某的无证经营行为,遂扣留了陆某的车辆。次日,市交通局在检查过程中查到了陆某的无证经营行为,遂扣留了陆某的车辆。次日,市交通局以陆某无道路运输许可证,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为由,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处以罚款8000元,并制作了“运罚字2000第7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陆某认为自己正在办理有关证件,迟迟未办妥市交通局也有责任,因此罚款8000元是不合理的。但由于车辆被扣,陆某仍于2月11日缴齐了罚款,领回了被扣车辆。其后,陆某为弥补所受损失,继续从事无证客运活动,直至2002年2月23日遇车祸死亡。陆某死亡后,其子陆小某认为陆某的死亡由交通局的罚款造成,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法律问题:什么是行政复议申请人?陆小某有没有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

7、【案例7】:(重点讨论)

2001年1月4日,铁道部公布2001年春运火车票票价上浮方案,部分列车票价上浮30%。1月18日,河北某律师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为铁道部。申请人认为,铁道部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他本人及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申请事项两条:一是撤销铁道部公布的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二是要求审查铁道部作出上述行政行为的依据———国家计委(现发改委)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并要求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理由是,火车票价是政府定价,依据《价格法》,未经国务院批准,铁道部擅自上浮票价是违法的。同时依据《价格法》规定,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公用事业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

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而铁道部决定票价上浮方案没有依法实行听证会制度。铁道部于1月21日向申请人下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3月21日,铁道部送达(200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维持上浮列车票价通知的决定。

附:《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问题:

1.本案的复议被申请人是谁?复议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为什么? 2.对抽象行政行为能否提出复议申请?为什么? 3.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寻求法律救济?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判决? 8、案例8:(重点讨论)

2001年8月,刘某驾驶一辆超载货车运送一车煤从A省开往C省。刘某在A省被路政管理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罚款200元;行驶到在C省H区时,同样被位于w市H区的交警第七大队(该交警大队是位于F区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市交警总队)下设的大队)路政管理人员拦住,虽然刘某出示了在A省的罚单,但仍然被依照法定程序罚款200元。于是,刘某不服,与路政管理人员争吵,激怒了路政管理人员王五,随即把开出的罚单200元改为400元。随后,刘某因超载过重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问: 刘某可以向哪个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法 1、【案例1】

某县集体企业文华木器厂原生产木制家具。该县人民政府为发展农业,命令该厂改生产农具。该厂对县政府命令不服,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文华木器厂对县政府上述决定能否起诉?为什么? 2、【案例2】

1998年5月6日,“焦点访谈”栏目又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某区公安分局正在到处拘留被该区妓女指认的“嫖客”,一旦被指认,就要被强行拘留直到交出罚款1 000元才会被释放。于是,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立即派人前往该区公安分局了解情况。当记者对该分局局长进行访问时,遭到了分局局长的无理拒绝。后记者又来到已经拘留了大批“嫖客”的拘留所了解情况并试图进行一些实况录像。正在这时,来了一些公安人员,不说明来意直接将记者手中的摄像机和照相机抢下并摔在地上,致使机器毁损不能使用。接着又将两位记者强行拘留,关押在该公安分局的拘留所里长达7天之久。后经中央电视台多方活动,该公安分局才将两位记者释放。两位记者不服该公安分局对其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撤销错误拘留决定并赔偿所受损失的判决。问: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当事人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3、【案例3】

原告游淑平1991年12月应征入伍服兵役,部队经抽检以视力不合格作退兵处理。龙岩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认为原告是获知被福建省三建公司招干录用后,以视力不行故意退伍,认为其入伍动机不纯,弄虚作假,于1992年2月对其作出处罚款600元,三年内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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