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 2

更新时间:2023-05-15 08:40: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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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姓名:刘艳 学号:1140202043 年级专业:11法学

摘要: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此乃是人类行政法制进化的一个标志,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最终发展成为现在的行政法合法性原则和和理性原则并列的局面。.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关键词: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对于行政合法性原则从行政职权的产生、运作和监督的角度作了五项归纳似乎更为合于逻辑,其基本内容为:

(一) 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行政主体的职权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有关机关依法授予。

(二)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它既应符合行政法律条文,更应符合法的精神,违法行为的无效,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是如此。

(三)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行政主体既要“依法行政”又要“守法行政”,亦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要主体本身遵守法律、法规、行政主体既是实施法律的主体,又是遵守法律的主体,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四) 行政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应确认该行为无效,同时还应追究行为责任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

(五) 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发展,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将会愈来愈得到充实。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人之常情。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职权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而产生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的处置权,即对其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方面的选择权。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主要是:

(一)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判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基本标准,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对这一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手段与目的之间要符合比例。在判断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是否能够成立时,首先必须找到行政机关期望通过该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然后根据目的去一一衡量这些手段中哪些是能够达到目的的手段,哪些不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能够达到目的地手段即被认为是符合比例的,而不可能达到目的的手段就是不符合比例的。

第二,最小损失原则。所谓最小损失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如果可以选择,必须选择给相对人造成最小损失的手段,而采取了给当事人造成更大损失的手段,该手段就是不符合比例的。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更小,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因此,这一原则的基本前提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是否可以选择,在选择某一手段以后,在损失程度上是否可以选择。

第三,利益衡量原则。这一原则又被称为“比例原则”,因为它是典型的比例原则。所谓利益衡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行为所以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因此而牺牲的利益。换言之,行政机关为了保护一个更大的利益可以牺牲一个小的利益,而不能为了保护一个小的利益而牺牲一个更大的利益,即保护的利益与牺牲的利益之间必须符合比例。

(二)信赖保护原则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利益,或者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附属的利益,如果行政机关确有必要改变自己的行政行为而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许多国家的法律对这一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我国目前仅在《行政许可法》中对此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行政机关所具有的特殊信用。行政机关作为行使国家权力、

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共机关,其依据法律的授权获得了一系列行政权,但是,行政机关能够真正充分有效行使行政权的基础是它的社会公信力。行政机关基于这种社会公信力的要求,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其作出行政行为以后,通常情况下,不得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变更或者撤销。所谓极其特殊的情况,是指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不变更或者撤销原有的行政行为,该重大公共利益将遭受损失的情形。长期以来我们所奉行的“有错必究”原则是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相抵触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出现了错误,是否需要纠正,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其纠正的结果对公共利益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利,行政机关应该纠正自己的错误;其纠正结果如果对公共利益或者对行政相对人不利,即使是错误的,也不应继续纠正;如果纠正以后得到的利益比不纠正得到的利益大,那么,必须予以纠正;反之,就不能继续纠正。

行政法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关系: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合法性原则为前提,违反任何一条均是不被许可的。

二、只有在行政合法的存在和成立的条件下,行政合理性原则才会被允许施行。

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多面手,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单面手。合法性原则可用于羁束政府行为,也可用于自由裁量。而合理性原则只能“生存”在合法的自由裁量权的“树荫”下。

四、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于行政管理,又适用于行政诉讼。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适用于行政诉讼。

五、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合称为行政瑕疵。

总之,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十分密切,两者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规范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但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根本,是法律确定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是延伸,是适用法律演化的原则。它们都是行政法公认的基本原则。

在现实操作过程中,我觉得应该在足够尊重行政法合法性原则的前提和基础下,适当增加对合理性原则的重视和使用,因为在法制国家,法律虽至高无上,但法毕竟是人制订的,“人治”更应讲究“仁治”,我想如果如此,应该也是“和谐社会”的诉求吧。 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关系还表现在:

一、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在我国行政法中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二、我国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大基本原则。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之中,缺一不可。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是现代法制社会对行政主体制定、实施行政法律规范提出的基本要求。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共同为完善行政法制发挥作用。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在行政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一个方面的相对关系上,前者居首要位置,后者以前者为前提。

三、准确把握行政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间的关系,努力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第一,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相并列,做到政府的行政行为既合法又合理,积极预防、及时纠正任何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行为。违反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行政行为均产生行政瑕疵。第二,努力做到自由裁量权的细化、具体化,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第三,深化行政法制宣传教育,逐步完善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对内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与社会双向沟通的渠道,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合法性原则贯彻得非常不好。如有的行政机关没有职权的情况下,却要行使所谓行政权力。如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这样的案件:一城管大队执法人员拦截大货车,要求罚款。罚款的理由为,该车拉散装建筑废弃铁丝,没有罩蓬布。违法嫌疑人进行申辩,执法人员不但不听申辩,并强行扣了大货车司机的机动车驾驶证。不交罚款,就不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很显然城管大队无权扣机动车驾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嫖娼最高被处罚5000元。然而在现实中,被处罚多少数额的都有,大多数被处罚10000元,7000元、6000元情况不等。往往这种处罚是以公安派出所名义进行作出的,并且罚款不出具任何收据占了不小的比例。事后当事人想起诉到法院,却连个收条也拿不出来。嫖娼,不但违法,而且影响家庭,影响工作,影响一个人的仕途升迁。所以某些公安干警抓住违法嫌疑人的这一心理弱点,不仅仅是罚款,简直是有“敲诈”嫌疑,使用精神逼迫的手段迫使违法嫌疑人主动交纳高额罚款。像这样执法,不但执法主体不正确,即公安派出所无权行使像这样的大额罚款,而且罚款数额过高,直接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另外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最基本应给违法嫌疑人出具一张收据,告知违法嫌疑人违反了什么法律,有哪些行政救济手段。所以行政合法性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得不够顺利。

行政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得也非常不利。常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双方发生欧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之规定可以实施拘留。当事人常反映“为什么只拘留我,不拘留对方?”我们或许常做这样的解释,法律只是说“可以”拘留,而没有说应当拘留。所以说只要拘留合法即可,被拘留的人不能强行要求公安机关拘留对方。这种解释只是对行政合法性进行的,没有解释行政行为为什么经常合法但不合理。拘留斗殴一方,不拘留对方,显然不合理,不公平,不能说服人。行政机关应一视同仁,同等情况,应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非常好,但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得非常不利。实现依法行政的梦想,还有待时日,有待于努力。

强调行政合法性的现实意义:

(一)强调行政合法性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法律是国家意识的体现,规范全社会人的行为方式,这其中也包括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各项法律体系就必须要求行政主体也同样具有法治意识,尤其是具有法律至上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与行为意识。还有,法律也是人民意识与利益的体现,因此行政的合法性正是体现了行政主体按照人民的意愿去行使权力,否则就违背了人民的意愿。

(二)这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强调行政的合法性就是坚持依法行政,因而我们也可以说,确立行政的合法性原则是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中国人民法治观念深化的结果。在现代行政机关中,我们的人治氛围较为浓厚,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或多或少带有“经济人”假设的特质,在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可避免为自身或组织谋取利益,,要杜绝这种现象,就必须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来规范与制约人和行政行为。行政行为通过法律加以稳定和巩固,在整个法律的框架下使整个行政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法律手段,即以立法的形式,来保证和维持行政活动的效能与廉洁,做到在行政行为中真正靠法治,而不是靠人治。

(三)强调行政合法性是深化行政管理、控制膨胀的有效途径

由于社会环境的不断变迁,官僚机构不断膨胀,行政机构面临着困境,行政效率低

下、公共权力不断扩张,出现贪污、腐败、独裁等现象。做为行政的相对体——社会公众,他们自身的权力受到损害。因此强调行政的合法性,坚持依法行政,利用各项相关行政法律规范要求行政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不断调整自身的职责权限、管理与服务的程序、方式和方法,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对其权力进行制约。迄今为止,实行行政权力法制化,促成依法行政,仍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至少是必不可少的途径选择。

(四)是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

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所以它的方法与手段就必然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在我国,政府是人民选出来的,是人民的利益代表,政府的行政活动损害到人民的利益就是违背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违背了人民的意愿。因此坚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我们也了解到强调行政合理性的意义:

我们强调行政的合理性主要还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客观、适度、合理性问题。所以完善行政执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目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与错位问题日趋严重,因此在行政活动过程中规范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有着积极的意义,更加的完善的保障行政的合理性,保证行政的公平、正义、效率。

(一)规范与控制自由裁量权能够避免行政过程中出现腐败的现象。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广泛的,通常从法律中使用诸如"情况严重","情节较重"、"情节轻微"以及"可以"、"或者"、"适宜"、"符合公共利益"等相对模糊的和抽象的词语可以看出。但是所谓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行政行为人就有可能利用所谓的“自由”滥用职权去谋取利益,滋生贪污腐败。因此切实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处理好”弹性和可操作性”的关系,制定完善的行政程序,利用明确的行政程序去限制行政行为人的相对权力,促进持法的公正性。

(二)规范与控制自由裁量权能够有效纠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法律的条文一般都留有很大的弹性,便于操作。但如果控制不当就往往造成处理有失公正性。对此我们应坚持合理、公正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量化带有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条款,对行政处罚的幅度、时限、情节轻重的认定以及对行为方式的选择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从源头和执法依据上纠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问题,提高行政效率,杜绝人情案、关系

案。

(三)规范与控制自由裁量权对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要完善执法程序,健全监督体系,就应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只有加大监督就是在细化与量化自由裁量条款的同时,制定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程序、批准程序等具体规定,这对于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和效率,有效防止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规范与控制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就是需要公平、良好的法制环境,规范好行政的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行使裁量权,不偏不理,不徇私枉法,做到既公正合理又高效便民,这样就能有效的化解行政活动过程中的矛盾,争取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五、正确处理与把握行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效率

“提高国家管理社会的效率,有赖于行政执法水平与效率的提高。只有在国家行政管理中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瑕疵(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合称),才能谈得上效率,我国的法治水平也会上到一个新的台阶”。因此,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中要进一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政府的行为既要合法又合理,就必须坚持合理性与合法性这两个基本原则齐驾并行。任何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均是不许可的。合法性原则使用在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把握好这两个领域使得行政行为合理又合法。

(二)行政合法性是行政法的最根本原则,合理性是合法性的补充原则。因此我们在行政的过程中尽最大限度的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的实施,尽可能的提高行政的合理性。同时合理性的自由裁量应该被规范在合法的法律范围内,因为行政裁量权毕竟带有主观的色彩,只有坚持合法性原则才能做到真正的合理合法。

(三)提高执法水平,优化执法环境,就必须加大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无论是合法性还是合理性,都会出现问题,伤害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违法和行政的不正当就是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而造成的。而良好的监督机制不仅仅是监督主体的行动,还得在立法上做文章,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尤为重要,表现在完善行政法的相关条文,还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

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对涉及到公民合法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 一切权力的膨胀必将导致腐败,而行政权如果要避免走向膨胀走向腐败,就必须做到行政合法、行政合理,只有两者相结合,行政权的功能才能够得到充分体现从而起作用,而行政相对人的非法行为才能够得到有效及时的制止,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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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4u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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