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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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了提高监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武汉永泰监理公司总工办组织编写了《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监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作为公司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必备的工具书。

本《手册》包涵了近年来建设工程监理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规范等。它从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出发,结合建设工程监理的实际,重点论述了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监理程序,监理制度,监理职责,监理方法和措施。详细叙述了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何做,怎么做。内容全面具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本《手册》在编写过程中,结合工程建设监理的实际,广泛征求了监理人员的意见和各有关单位的建议,几易其稿后得以编纂成册,但由于时间仓促,加之我们水平有限,编写过程中难免出现错漏,大家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有与国家现行法规,标准规范不一致的地方以法规,标准规范为准,同时请及时与公司总工办联系,便于今后修订时改正。

武汉永泰监理公司总工办 总工程师:王 冰

2010年7月15日

武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手册

目 录

前言 ………………………………………………………武汉永泰监理公司总工办 编

第一章 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监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3

一、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管理法规 ……………………………………………...3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摘录 ………………………………………………...5

第二章 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制度 …………………………………………………….8

一、监理组织机构要求 ………………………………………………………………...8

二、监理组织机构框图 ………………………………………………………………...8

三、监理工程师职责 …………………………………………………………………...8

四、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11

第三章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安全监理 ………………………………………………14

一、施工准备阶段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4

二、施工机械及安全设施的报审程序…………………………………………………18

三、安全设施验收、审核程序…………………………………………………………18

第四章 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内容、控制要点、方法、措施 ………18

第一节 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工作内容……………………………………………..18

第二节 施工阶段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20

第三节 施工阶段质量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 …………………………………………81

第四节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重点 …………………………………………………82

第五节 文明施工监控重点 ……………………………………………………………86

第六节 施工阶段各专项工程安全监控重点 …………………………………………89

第七节 临时用电的监控重点…………………………………………………………..119

第八节 施工机械的监控重点…………………………………………………………..127

第九节 质量、安全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 …………………………………147

第五章 竣工验收的质量、安全监理工作重点………………………………………..154

第一章 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监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必须熟悉、掌握相关的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监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监理工作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有效地开展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监理工作。

一、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管理法规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摘录

(一)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的责任主要有四条: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示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规定:

(1)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中“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职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工程监理的主要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涉及工程监理的主要条款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涉及工程监理的主要条款: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的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协调。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涉及工程监理的主要条款: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涉及工程监理的有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施工安全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任务后,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监理计划。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监控措施。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法律执行程序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一般质量事故安全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监理监督的程序。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品。

第二章 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制度

一、监理组织机构要求:

1、监理单位应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质量、安全监理规章制度,检查指导项目监理部的工作。

2全的、职能配套的监理人员。

三、监理工作职责

1、公司主管领导安全、质量监理管理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监理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质量安全规程、规定;

(2)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质量、安全监理管理工作责任制,自觉接受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服从行业管理,确保对政府上级部门有关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文件的及时传达和贯彻;

(3)组织制定本公司的质量、安全监理规章制度,督促所属部门认真执行,明确质量、安全监理内容;

(4)定期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分析研究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和总结交流经验,树立样板工地以点带面不断提升质量、安全监理工作业务水平;

(5)对在监理工程项目发生的死亡事故,组织调查分析、查找质量、安全监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落实改进措施;

(6)对新招聘的员工组织进行监理公司的质量、安全教育,建立质量、安全教育制度。

2、公司专职质量、安全监理管理人员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和政府对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程及制度;

(2)编制各类危险性较大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细则指导书,质量、安全监理工作规程等,下发各监理项目部参照执行;

(3)要求各项目监理部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检查安保体系在现场全过程运转实施情况;

(4)督促并抽查参与各监理项目部的有关各类质量、安全检查,如专项质量安全检查、定期检查、节假日检查等;

(5)参加公司所属工程项目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6)参与对公司全体员工的质量、安全教育工作。

3、总监的职责;

(1)接受监理公司的委派,负责工程项目的全面质量、安全管理监理工作,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理负第一责任,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监理的总负责人;

(2)确定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理人员的分工和相应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安全监理责任的履行;

(3)组织分析识别和评价工程项目的危险源,主持编制质量、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和监理规划,审批质量、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组建以总包项目监理为主任的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总监、各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为副主任和成员,制定工作程序和规则。

(5)负责组织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质量、安全施工方案使之符合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项目生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审查承包商现场质量、安全制度和质量、安全体系;

(7)审核并签发有关质量、安全监理的《监理通知》和质量、安全监理专题报告;

(8)协调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9)事故发生时,及时组织保护现场的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0)签发《工程暂停令》,必须向建设单位报告或有关部门报告;

(11)检查质量、安全监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12)组织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学习有关施工质量、安全监理政策文件和技术业务。

4、总监代表的职责;

(1)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协助总监理

工程师做好质量、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2)检查本项目是否符合建设工程项目开工质量、安全生产条件中要求,督促施工单位申报质量、安全监督。

(3)根据本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监理的实际情况,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改善质量、安全监理措施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编制定期安全检查计划及时间表。

(4)事故发生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保护现场工作,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处理建议及改进措施。

5、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参与编写质量、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本专业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3)审核本专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4)检查本专业施工质量、安全状况,对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按规定的方法处理,必要时向安全监理工程师通报或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5)参加本专业质量、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并在相应表格上签署意见。

6、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编写安全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和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查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4)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题施工方案;

(5)核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和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情况;

(6)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7)核查施工起重机械拆卸、安装和验收手续,签署相应表格,检查定期检测情况;

(8)核查中小型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手续,签署相应表格;

(9)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巡视检查,填写监理日记;发现问题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通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报告;

(10)主持召开质量、安全生产专题监理会议;

(11)起草并经总监授权签发有关质量、安全监理的《监理通知》;

(12)编写监理月报中的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及整理质量、安全监理资料。

7、现场监理员的职责。

(1)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安排,直接对工地进行质量、安全监理。

(2)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依照《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方法》进行质量、安全施工管理。具体负责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施工方案的落实。

(3)负责日常质量、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进场巡视工地质量、安全情况,包括: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施工用电、排栅吊笼和模板支撑等方面,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

工单位纠正并向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或兼职)工程师)汇报。

(4)具体负责质量、安全监理资料的整理收集和记录工作,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资料。监督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和对新工人进行“三级”质量、安全教育。

(5)能以身作则,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指导督促施工现场人员遵守质量、安全纪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6)事故发生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事故原因,能积极收集提供第一手原始资料、安全记录。

四、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一)《质量、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要点

1、项目总监全面负责质量、安全监理工作;

2、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人工作范围内的质量、安全监理工作;

3、专职(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预控的编制检查及本项目的安全工作的检查;

4、安全监理的方式:重点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日常巡视安全检查、重点部位安全旁站;

5、质量控制方式:方案审查、巡视检查、平行检验、旁站监理;

6、项目总监组织监理人员对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重点监控;

7、重点安全检查内容参见政府主管部门文件;

8、每周定期主持召开监理例会,解决处理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

9、每月定期组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10、重大安全问题由项目总监向业主和政府主管部门汇报。

(二)质量监理制度

为加强施工阶段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实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监理规范的规定,质量监理制度应涵盖以下内容: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

2、监理部在施工前应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1)总监主持组织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并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并报总监审批;

(2)建立和健全各项监理制度、监理程序,制定质量控制工作方法和措施;

(3)熟悉设计文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重要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

(5)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并签署监理意见;

(6)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并签署监理意见;

(7)检查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同时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签发开工令。

3、施工过程中,监理部应认真做到下列工作:

(1)检查承包单位报送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并现场复核,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2)检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督促承包单位认真落实岗前技术交底,查验质量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

(3)平行检验进场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的质量,审查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材质证明资料,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还应现场见证取样送检,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4)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的设备时,监理部应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相关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5)按相关规定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技术状况;

(6)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关键工作要进行旁站监理,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严格执行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规定。

(7)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监理部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并对整改过程进行旁站监理,整改完成后组织有关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

(8)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部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同时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9)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评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4、竣工验收阶段,监理部应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1)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相关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评资料,并组织单位工程竣工予验收,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

(2)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综合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署监理意见;

(3)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整理好的监理文件、资料归档成册,移交给建设单位;

(4)组织全体监理人员认真总结项目监理的经验和教训,并向本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三)安全监理制度

为加强施工阶段施工过程的安全控制,保证职业健康、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监理制度应涵盖以下内容: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制度和上级相关规定。

2、监理项目部在开工前应认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项目经理、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现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开工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7)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8)必须建立危害防治措施,为操作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必须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0)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1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3、工程开工前监理部门必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4、审查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审查其附具的安全验算结果,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签字。

5、现场监理人员每天应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巡视,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部位,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呈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监理部门在制定监理规划和工作实施细则时,应把监理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措施,做为一项必要的内容列入工作规划中,规范安全管理程序。

7、做好每周的监理例会,把安全监理管理工作做为一项重要的议事内容,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对现场安全技术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制定有效对策。

8、对每日施工运行过程中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在监理日志中做好专项记录,月报中列出专项对每月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控制方法。

9、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安全隐患的处理办法:

(1)有关安全的主要部位、关键部位,加强监理旁站,督促施工单位安检人员到位;

(2)督促承包单位对脚手架、塔吊、龙门架体垂直度、模板支撑系统、架体刚度、

强度、施工用电和漏电系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者指令停止整改。

(3)通过指令性文件对施工承包单位施工安全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承包单位限期予以改正。

(4)要求施工单位对其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提供出厂“三证”。

(5)利用支付手段,促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走向正规。

第三章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安全监理

一、施工准备阶段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一)编写《监理规划》

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

①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②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③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3、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监理工作范围;

(3)监理工作内容;

(4)监理工作目标;

(5)监理工作依据;

(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监理工作程序;

(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监理工作制度;

(12)监理设施。

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二)编写《安全监理方案》

1、安全监理方案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工程项目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监理工作的目标、重点、制度、方法和措施,并明确给出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部位。安全监理方案应具有针对性。

(1)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①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②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③施工组织设计。

(2)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的特点;

2)监理工作的流程;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3)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2、安全监理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2)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3)安全监理工作内容以及程序;

(4)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岗位职责、人员安排及分工;

(5)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

(7)须有安全许可证的大中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表;

(8)须编制的专项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览表;

(9)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等制定的安全监理控制措施。

3、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安全监理方案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4、安全监理方案应根据工程的变化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编写《监理实施细则》

1、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内容: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内容:

(1)专业工程的特点;

(2)监理工作的流程;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四)编写《旁站监理方案》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关键部位、关键

工序的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在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旁站监理的范围

(1)基础工程包括:土方回填、砼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它结构砼,防水砼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等。

(2)主体工程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砼浇筑,预应力强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模安装等。

(3)装饰、装修工程包括:不同材料间的拉结处理,伸缩缝的处理,屋面、厨厕的防水施工等。

2、旁站监理的内容

(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的准备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的质量检验报告等。

(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志,保存好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注: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旁站监理程序

施工企业根据监理单位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再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五)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1)制定监理工作总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

(2)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

(3)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4)当涉及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工作时,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2)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3)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2表的格式。

(4)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①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②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③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3表的格式。

(6)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①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②分包单位的业绩;

③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④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①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②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4表的格式。

(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①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②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③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④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⑤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9)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10)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 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②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③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④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⑤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⑥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⑦研究确定各自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11)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附:方案报审程序

一、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报审程序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项目监理部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应包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本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计划。

2、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向项目监理部报送专项施工方案,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3、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组织的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并将论证报告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报送项目监理部。

4、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当需要施工单位修改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再报。

二、施工机械及安全设施的报审程序

1、起重机械报审验收程序

A、起重机械安装前,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所附资料进行程序性核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B、起重机械安装自检后,施工单位必须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与安全防护用具检测中心”办理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备案,并经检测合格后,发合格证,监理工程师才能让施工单位使用起重机械设备。

2、其它施工机械报审核查程序

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其它施工机械检查验收的程序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三、安全设施验收审核程序

监理工程师应对落地式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钢管扣件式支撑体系的验收资料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第四章 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控制要点、方法、措施

第一节 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1、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3、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质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9表的格式;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符合附录B1表的格式。

7、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8、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9、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4的格式。

10、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11、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12、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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