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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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作者:张钰媛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

摘要: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德国法上的社交安全义务,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依法承担关心、照顾、保护等义务。由于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安全保障义务仅仅是在有限的制定法上加以规定,但是具体的适用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司法实务中难以判定经营者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文以两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视角,结合理论界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分析阐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必要性,继而提出经营者合理限度的影响因素,最后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方式提供相关建议。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履行方式 一、基本案情与案件焦点的引出

案例一:2010年4月30日晚7时许,原告母亲带原告等三人到某某南路被告经营的某饭店用餐,该饭店停车坪用地系国家储备用地,被告2008年9月接手该店面将该地坪铺上水泥、画上停车线,主要用于在饭店用餐的顾客停车,该停车坪与某某南路人行道有1.2米的落差,餐后原告一人独自到饭店前停车坪玩耍时(事发前停车坪与某某南路相邻面未安装护栏)跌落至停车场西南角路边致伤,后其母亲等人将其送到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肱骨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原告诉请饭店的两位经营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饭店的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经营者是饭店前停车坪的施工者,故停车坪属于该店经营场所的延伸,应该属于该店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作为饭店的经营者在建造和使用停车坪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对建筑物、设施设备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负有警告、告知以及保护等安全保障义务,但二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设立护栏,消除安全隐患,亦未设置明显标志,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进行有效的防范和制止,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该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虽然该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但经营者如果采取合理措施,可以消除或者最大限度减少类似危险的发生,因此经营者未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服务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联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2014年10月,梁某某与其父亲梁某一起去北京西站送梁某某的姥姥回河南,梁某某本来要和姥姥一起回河南,但到了车站,梁某跟梁某某说别去了,梁某某同意了,孩子的姥姥上了车后,梁某某又想追上去,梁某没有拉住梁某某,梁某某跑到车厢旁边,一跳掉到了站台下面导致身体受伤,梁某认为一般的站台没有北京西站那么宽,停车的时候站台也应该有相应的遮挡,同时站台也应该有相应的安全提示宣传和安全保障措施,梁某某才6岁,大人不可能时刻拉着,每年有许多铁路乘客从站台上掉下来,而车站对这些信息从不公布,时宣传不到位,故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北京铁路局辩称,北京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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