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提交审核稿)201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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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试行)

1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作业行为,保证人身、设备安全,防范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1.3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正确态度。

二、经专业医师鉴定,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三、具备必要的电气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且按其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掌握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熟悉《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水力机械部分)(试行)》的相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四、掌握必要的现场应急逃生和应急救援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见附录1),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4 电气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基本要求:

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岗位安全生产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调整工作岗及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及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工作。

新参加和临时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含管理人员、实习人员、外来人员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在专人监护下进入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不得单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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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来电气从业人员,应学习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

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本单位有关人员应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工作。

1.5 电气设备分为低(电)压和高(电)压两种:

低压:用于配电的交流系统中1000V及其以下的电压等级。

高压:①通常指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

②特定情况下,指电力系统中输电的电压等级。

1.6 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1.7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8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热力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安装(技改)和调试等工作,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1.9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或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得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2 一般安全措施

2.1 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保护室、电子设备间、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试行)

值班室和检修班组除外),必须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齐全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2 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设备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进入现场禁止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作的衣服,以防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裙子、短裤、拖鞋、凉鞋、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帽内。从事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2.3 电气设备无论仪表指示有无电压,凡未经验电、放电,均应视为带电设备。禁止未采取防触电措施就进行与电气有关的工作。

2.4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工作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断开(拆除)。

2.5 生产场所应有明显的逃生路线标识。工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防控制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2.6 工作场所应照明充足。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2.7在高度不足2.5m的作业场所使用手提照明灯、行灯或危险环境的局部照明和使用携带式电动工具等,应采用36V 及以下安全电压。在金属容器内、特别潮湿或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作业场所,使用手提照明灯或行灯,应采用12V安全电压。

2.8 在室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必须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不小于表1的安全距离。

在升压站(变电站)的带电区域内或临近带电线路等处,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2.9 凡在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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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应视作高处作业。高处作业有关规定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水力机械部分)(试行)》执行。登高工器具应定期检验,试验标准见附录2。

在带电区域作业,登高时应从指定的停电间隔上下,并设置“从此上下”标志牌。使用高空车、升降平台等作业活动范围应与带电设备保持不小于表2的安全距离,同时应做好防止触电坠落的安全措施。表1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0.70

20、35 1.00

60、110 1.50

220 3.00

330 4.00

500 5.00

750 7.20

1000 8.7

±50及以下 1.50

±500 6.00

±660 8,40

±800 9,30

注1:表中未列电压等级按高一档电压等级安全距离。

注2:13.8kV执行10kV的安全距离。

注3:750kV数据按海拔2000m校正,其他等级数据按海拔1000m校正。

表2 高处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试行)

5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

1.7

2.0 2.5 4.0 5.0 6.0

2.10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作业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验。严禁将不合格的电气工具和用具带到工作现场。使用工器具的有关规定,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水力机械部分)(试行)》执行。

2.11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灭火,同时立即报告。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对注油设备应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燥的砂子等灭火。旋转电机发生火灾时,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发电厂和变电站控制室内应配备合格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按规定使用,并定期进行试验,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12 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2.13 在电容器组上或进入其围栏内工作时,应将电容器逐个多次放电并接地后,方可进行。

2.14 制(供)氢站、油区、氨区、燃气区域、蓄电池室等易燃易爆场所内的电气设备,应按照规范要求采用防爆型,上述区域内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停电后方可进行。

2.15 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的工作场所应通风良好,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电压在10kV 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m ;电压在10kV 以上者,不得小于3m 。不得在带电导线、带电设备、变压器、油断路器(油开关)附近将火炉或喷灯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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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在带电区域内的起重和运输工作,除应遵守《电力安

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水力机械部分)(试行)》有关规定外,当起重机械设备(包括悬臂、吊具、辅具、钢丝绳)及起吊物件等与带电体最小的安全距离小于表3规定时,带电

设备应停电。使用吊车等起重机械时,车体应良好接地,作

业过程应设专人监护。

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

交底。

起重机械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1 1~10 35~63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

距离(m)

1.5 3.0 4.0 5.0 6.0 7.0 8.5

2.17 雷电时,禁止在室外变电站或室内的架空引入线上进

行检修和试验。

2.18 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路中进行

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工作。不得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窝,紧杆塔螺丝,检查架空地线(不包括绝缘架空地线),查看金具、绝缘子工作。

2.19 室外变、配、输电区域不准有轻型建筑物、广告牌、

横幅等,以防被大风刮至高压设备上。

2.20检修电源箱的支路开关都应加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并应定期检查和试验。连接电动机械及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装设开关或插座,并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金属外壳应接地。

2.21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

放急救用品,并指定专人检查、补充或更换。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试行)

3高压设备工作的一般规定

3.1电气设备的运行值班

3.1.1 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及系统。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3.1.2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单人值班:

一、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

1.7m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

二、室内高压断路器(开关)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离,或装有远方操作机构者。

单独值班人员应具备实际工作经验,但不得单独从事修理工作。

3.1.3不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值班人员均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1的安全距离。

3.1.4 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带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或临时性隔离挡板(护网)。

3.1.5 母线连接排或连接线已经连上母线,但出线或出线设备尚未安装完毕的待用间隔,其隔离开关(刀闸)操作传动机构应可靠闭锁。

3.1.6 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接地系统,必须视为带电设备。

3.2高压设备的巡视

3.2.1经单位公布的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3.2.2恶劣天气下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遵守下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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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规定:

一、雷雨天气,应穿绝缘靴,严禁打伞,且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二、雷、雨、雪、雾(霾)天气,不得靠近支柱式绝缘子设备。

三、大风、沙尘天气,应注意躲避高空落物并佩戴必需的防护用具(护目眼镜等)。

四、大雪、冰冻天气,应远离高压线,防止落冰或断线伤人。

五、大风时巡线,应注意导线舞动情况,沿线路上风侧前进,以免触及断落的导线。

3.2.3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3.2.4 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配电室时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3.2.5配电室门应向外开启,必须能够在无钥匙的情况下从内部打开。相邻配电室室内连通门应选用双向自由门,且不应上锁。

3.2.6 配电室的钥匙至少应有三把,由运行值班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运行值班人员使用,其他可以借给许可单独巡视配电设备的人员和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必须登记签名,当日交回。

3.3倒闸操作

3.3.1 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

3.3.2 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电源侧隔离开关(刀闸)—控制电源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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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

高压电气设备均应加装防误闭锁装置,特殊情况下经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可加机械锁。闭锁装置的解锁用具(包括钥匙)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机械锁应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应编号并妥善保管。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远方、就地操作均应具备电气闭锁功能。

防误闭锁装置不准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时,应经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短时间退出防误闭锁装置时,需经值长批准,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运行。防误闭锁装置的投停均应做好记录。

3.3.3 倒闸操作必须由两名熟悉设备的人员执行,其中一人监护。

重要或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值班员操作,值班负责人或值长监护。

3.3.4 电气操作有就地操作、遥控操作和程序操作三种方式。就地操作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时,操作人员应做好事故预想,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远方操作时,现场人员应与被操作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采用电动机构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后,应停用隔离开关(刀闸)控制电源和合闸能源。

3.3.5 手车断路器拖出仓外后,应观察隔离挡板是否可靠封闭。封闭式组合电器引出电缆备用孔或母线的终端备用孔应用专用器具封闭。

3.3.6 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均应戴绝缘手套。

雨雪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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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天气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

3.3.7 装卸高压熔断器(保险),应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3.3.8 断路器(开关)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要求。如遮断容量不够,必须将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开,重合闸装置必须停用。

3.3.9 电气设备停电后,即使是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3.3.10 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解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

3.4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类

3.4.1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分为三类:

3.4.1.1全部停电的工作,系指室内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全部闭锁,以及室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

3.4.1.2部分停电的工作,系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并未全部闭锁。

3.4.1.3不停电工作系指:

一、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导电部分的危险者。

二、许可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3.4.2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应至少由两人进行,并完成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4.3 在电气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工作时,应向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提出停电申请,由调度机构管辖的需事先向调度机构提出停电申请,同意后方可安排检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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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4.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4.1.1 工作票制度。

4.1.2 工作许可制度。

4.1.3 工作监护制度。

4.1.4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4.1.5 操作票制度。

4.2工作票制度

4.2.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各单位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4.2.2 填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3)的工作为:

一、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二、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三、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4.2.3填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4)的工作为:

一、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二、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三、二次接线回路、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工作,无须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四、转动中的发电机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五、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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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六、更换生产区域及生产相关区域照明灯泡的工作。

七、在变电站、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沟、配电室、控制室、蓄电池室等区域内进行动土、植(拔)草、粉刷墙壁、屋顶修缮、搭脚手架等工作,无须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八、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工作,无须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4.2.4工作票可采用票面合一的方式(见附录5)。

4.2.5各单位应编制需要填用工作票的具体工作任务清单,经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书面通知有关工作岗位。

4.2.6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工作,除填用工作票外,对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的保护装置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装置,还必须填用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见附录6)。

各单位应编制填用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工作任务清单,规定填票人、操作人、监护人、审批人的资格、权限,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书面通知有关工作岗位。

4.2.7布置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需要填用操作票时,必须执行操作票制度。

4.2.8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4.2.8.1 工作票一般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签发时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代清楚。也可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填写后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的全部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发,并仍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作详细交代。

4.2.8.2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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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3 纸质工作票应统一编号,按顺序使用,每份工作票的编号应是唯一的。微机工作票管理系统必须具备自动过号功能。

4.2.8.4纸质工作票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并在修改处加盖修改人章。设备名称、设备编号、压板(连接片)、插头、操作动词不准涂改。每张工作票的改字不得超过3个,否则应重新填票。

4.2.8.5 实施具体检修任务前,应分析、辨识工作任务全过程可能存在的危险点,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填入工作票。

危险点分析由工作票签发人或者工作负责人组织,全体工作班成员参加。危险点分析应从防止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方面考虑,涵盖工作任务的全过程。

4.2.8.6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工作负责人、许可开工时间记入值班记录簿及工作票登记簿中。

4.2.8.7 工作票应由车间主任、副主任签发,或由车间主任提出,经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的车间专业工程师、技术员签发。必要时也可由车间主任提出,经单位有关部门考核、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的正、副班长签发。

4.2.8.8 合同期一年及以上承担发包单位检修、维护、施工、安装任务的承包单位的有关人员,符合本规程资格要求的,可以担任发包单位相关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但发包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资格,并予以书面公布。

4.2.8.9 临时承担发包单位大小修、临故修任务的发电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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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检修单位的有关人员,符合本规程资格要求的,可以担任发包单位相关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人员名单由承包单位提供,发包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资格,并予以书面公布。但工作票签发时,必须实行“双签发”制度,承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后,发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再次审核、签发。

4.2.9 工作票的使用。

4.2.9.1一个工作负责人不应同时执行两张及以上工作票。

4.2.9.2 可以填用一张工作票的工作项目:

一、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如果检修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必须一次做完。

二、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填用一张工作票。

三、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填用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须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4.2.9.3事故抢修工作(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要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必须经值长同意,在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工作。

预计抢修工作时间超过4h,应填用工作票;夜间如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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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工作票签发人,可先开工,第二天白班上班时抢修工作仍需继续进行的,应履行工作票手续。

对上述可以不填用工作票的事故抢修工作,必须明确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负责人姓名、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开始时间、工作结束时间以及处理情况记入值班记录簿。

4.2.9.4 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原工作票签发人应将变更情况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变更”栏内填写离去和变更后新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变更日期及时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签名。

4.2.9.5 工作结束前如遇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一、部分检修的设备将投入运行时。

二、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严重违反安全工作规程或工作票内所填写的安全措施,制止检修人员工作并将工作票收回时。

三、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的隔断方式或改变工作条件时。

4.2.9.6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交给运行值班人员。可直接送达或通过网络传送。当日消除缺陷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1h交给运行值班人员。

第二种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运行值班人员。

4.2.9.7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4.2.9.8 建筑工、油漆工等非电气人员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发给监护人,但所有安全措施必须事先向全体工作人员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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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4.2.10.1 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4.2.10.2工作任务不能按批准时间完成时,工作负责人应在批准结束时间前2h向工作许可人申明理由,办理延期手续。

两天及以上的工作应在批准期限前一天办理延期手续。

4.2.10.3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4.2.11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4.2.11.1 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设备系统及设备性能。

二、熟悉本规程、检修制度及运行规程的有关部分。

三、掌握人员安全技术条件。

四、了解检修工艺。

五、经专门考试合格。

4.2.11.2工作许可人应由运行值班负责人(单元制的正、副单元长、机组长,非单元制的运行班长、副班长)担任,有能力正确执行、检查安全措施的独立值班人员亦可担任,但只能担任本岗位管辖范围内设备、系统检修的工作许可人,并经专门考试合格。

4.2.11.3工作负责人应由在业务技术和组织能力上均能胜任工作任务,并能保证工作安全和质量的人员担任。实习人员不能担任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二、掌握检修设备情况(如结构、性能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

三、掌握安全施工方法、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

四、经专门考试合格。

4.2.12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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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1 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职责:

一、确认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二、确认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注意事项是否正确和完善。

三、确认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能否胜任所承担工作。

四、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4.2.12.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一、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

二、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任务及工作的危险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督促所有工作班成员在工作票相应栏内确认签名;结合实际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三、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

四、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注意事项是否正确完备,会同工作许可人检查所有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全过程安全检修工作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必要时予以补充。

五、确认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工作班成员变更是否合适。

4.2.12.3 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职责:

一、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注意事项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的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其做详细补充。

二、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三、检查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已隔断,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四、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共同确认工作票所有安全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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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已正确执行,具体指明检修设备系统的实际隔离措施,向工作负责人现场证明设备系统已确无电压。

五、根据批准权限,批准工作结束时间和工作延期时间。

4.2.12.4 值班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接受工作票。

二、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三、审查工作票所列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是否具备资格。

四、审查工作任务内容是否填写详细、清楚,设备名称和设备编号是否正确,工作地点是否明确。

五、审查计划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批准的检修时间。

六、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注意事项是否正确完备。

4.2.12.5 值长的安全职责:

一、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二、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注意事项是否正确完备。

三、根据批准权限,批准工作结束时间和工作延期时间。

4.2.12.6 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职责:

一、工作开工前,熟悉工作任务及工作的危险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学习后在工作票相应栏内确认签名。

二、执行本规程有关要求和现场安全措施。

三、互相关心工作安全,监督工作班其他成员遵守本规程、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四、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4.2.12.7 专责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一、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二、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三、监督被监护人员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试行)

专责监护人是指专门负责某项工作的监督、保护人员。在作业技术复杂,邻近强电场而空间活动范围窄小,作业时安全防范措施不够充分,安全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条件指定专责监护人。专责监护人不允许担任其他任何工作。4.2.18 在禁止明火区等防火重点部位的动火作业,除必须办理工作票外,还应办理动火工作票。

4.3 工作许可制度

4.3.1 工作许可人在完成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下列许可工作,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一、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验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二、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三、与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名。

4.3.2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先停止工作,并取得双方同意,必要时重新布置安全措施、重新办理工作票。

4.3.3 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扩大工作内容。确需扩大工作任务时,若新增工作任务的检修期限在工作票批准期限内,且不需要变更或增加安全措施的,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许可,按照要求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后,方可扩大工作内容。

新增工作任务的检修期限超出工作票批准期限或需要变更、增加安全措施者,必须签发新的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4.4 工作监护制度

4.4.1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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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成员分工、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工。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4.4.2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站高压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等),且现场设备具体情况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它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对其详细交代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4.4.3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方可参加工作。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并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专责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4.4.4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代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需要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两个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试行)

4.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4.5.1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须通过工作许可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次日复工时,应得到工作许可人的许可,且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4.5.2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运行值班人员不准将检修设备合闸送电。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值班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将工作班全班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的确切根据通知工作负责人或电气部门负责人,在得到他们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志牌,恢复常设遮栏,设置“止步高压危险”标志牌。

二、必须在所有通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4.5.3检修工作终结前,设备若需送电试运,应遵守下列一般规定:

一、应履行设备试运申请手续,工作负责人提出试运理由及要求。

二、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三、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标志牌和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恢复常设遮栏。

四、工作负责人和运行值班人员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送电条件后,由运行值班人员进行送电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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