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府办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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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府办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

平衡的通知

龙政办〔201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的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落实机构人员

各县(市、区)要按照闽政办[2010]231号文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机构的建设,尚未建立专门机构的,要在2010年底前抓紧建立土地整治中心、设立专户,并落实相应的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和车辆设备等;已建立专门机构的,必须确保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从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每年要将土地整治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补充耕地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坚实保障。 二、部门密切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做好补充耕地工作,特别是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拨付、农业部门要参与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农综部门要参与项目报备、林业部门要支持耕地开发项目立项等工作。 三、简化管理环节

为简化环节、提高效率, 600亩以下土地整理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立项、规划设计审查、概预算批复、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项目稽查、验收、审计等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进行督查。 四、严格目标考核

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上一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又未通过有偿调剂方式补足指标的县(市、区),暂停受理其下一年度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申请。超额完成任务的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在市内进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指导。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我省大力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连续十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但我省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补充耕地难度大,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设占用耕地需求逐年加大,耕地占补平衡形势日益严峻。为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用地需求,现将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

作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坚持开源节流并举;强化各级政府补充耕地的责任,调动各方积极性,完善考核机制;全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数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促进海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一)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着力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二)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必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和群众积极参加的联动机制,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充分调动各方做好补充耕地工作的积极性。

(三)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坚持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重点,适度实施土地开发,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四)严格管理,确保质量。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坚持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二、完善补充耕地计划和项目管理

(一)下达补充耕地任务。省政府按照各设区市年度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依据上述三项因素的具体权重,核定并下达各设区市年度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各设区市政府要积极组织县(市、区)实施补充耕地项目,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二)加强项目立项管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将耕地后备资源地块造册登记,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库,并会同农业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科学选择项目,合理确定项目规模。

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项目立项审查,严防项目重复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和100亩以上的土地复垦、土地开发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立项;100亩以下土地复垦、土地开发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立项。

(三)做好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查。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突出耕地质量、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做好项目设计审查。市、县(区)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组织开展项目投资预算审核,强化项目投资方案评审,严把项目投资审批关。各地要建立评审专家库,健全专家评审制度,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严格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各类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应按相关规定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资金县级报账制、竣工决算审计制等基本管理制度,严格按设计施工。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

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省和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稽查和联合驻点检查等方式,督促提高项目工程质量。要加强项目实施报备工作,项目实施各环节的情况应及时在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动态监管系统报备。

(五)规范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由同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对各类补充耕地项目的工程建设和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情况进行验收。土地整理规模在2000亩以上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组织检查验收。

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农业厅按照规定对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进行抽查,各地应认真落实抽查提出的整改意见。验收通过的补充耕地项目,应及时在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报备,取得备案配号。

(六)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各地应在本行政区范围内,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切实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对确实无法完成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市、县(区),允许以有偿调剂方式受让其他市、县(区)超额完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确定有偿调剂费用,按照规范格式签订协议,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一)切块下达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的任务数分配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各设区市专项使用。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投资预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县(市、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专户。

(二)严格资金使用监督。各地要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及时拨付项目补助资金,规范专项资金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部门联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促进监督和管理的有机融合。

四、严格补充耕地考核工作

(一)考核内容。各地取得国土资源部网络备案配号的新增耕地面积以及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数量,作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考核依据。 (二)考核办法。省和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年度补充耕地台账,考核各地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省国土资源厅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设区市上一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考核。

(三)考核奖惩。对补充耕地项目质量好、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设区市予以适当奖励。对未完成省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又未通过有偿调剂方式补足指标的设区市,暂停受理其下一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申请。

五、切实加强补充耕地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县(区)政府是补充耕地的责任

主体,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是补充耕地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设区市政府要通过签订责任书将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分解下达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要具体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责任单位。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机构建设,充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工作经费。

(二)健全完善配套管理措施。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牵头会同省财政、农业等部门,按照国家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管理、验收(中期、竣工)等配套管理规定,研究制订按数量核定补充耕地年度计划的具体办法。确保补充耕地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项目,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建立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平台,严格补充耕地指标形成、调剂、考核和使用管理。

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补充耕地项目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监管办法,督促各地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实施和管理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加大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力度,防止侵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农业部门应当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的验收和后期管理,指导土地质量改良,促进项目综合开发利用,以发挥效益。

林业部门、海洋渔业部门对涉及疏林地、沿海滩涂的土地开发项目应当予以支持。

(四)调动群众积极性。各地要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政策宣传,引导群众支持项目建设,参与项目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依法依规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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