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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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发布时间:2008-05-27 11: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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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项目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分项目名称: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 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

三、许可条件:

四、实施机关:

五、许可程序:

六、许可期限:

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 具有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7. 相关产品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1、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和《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内计量器具的生产单位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和《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外计量器具的生产单位,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一) 受理

1、申请单位向有关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有关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 作出受理、不受理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的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 (二) 考核

由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聘请的考核组,11 个工作日内到申请单位具有本市营业执照生产地址的现场, 进行生产条件考核; 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 (三) 审核发证

有关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10 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 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收费: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05)041 号、沪财预联(2005)16 号),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每证10 元,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市质量技监局每个系列1500 元, 每个型号150 元; 区县质量技监局每个系列800 元, 每个型号100 元。

八、申请时需要提(一) 首次申请、产品扩项、到期复查、移地生产应验交的文件资料: 交的材料目录: 1、本市法人单位( 含生产地址本市异地) 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3、申请单位自评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4、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培训证明;

5、《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适用于首次申请、产品扩项); 6、有关《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复印件( 适用于到期复查、移地生产);

7、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符合国家规定必备条件的还需递交考核必备条件自查报告 8、部分考核专题申请及属于产品扩项、到期复查和取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凭证。( 适用申请部分考核)。

9、免于考核专题申请及属于企业变更、产品扩项及近二年政府计量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连续合格的单位凭证( 适用申请免于考核)。 (二) 变更申请应验交的文件资料: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申请及有关变更单位的证明文件; 2、变更后的形式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4、变更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5、变更后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九、办理地点、时地点:宜山路716号一楼办证大厅 间及联系电话: 咨询投诉电话: 5426436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7:0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1v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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