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解读(提纲)
更新时间:2023-11-21 23:5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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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技 术 改 造 相 关 政 策 解 读(提纲)
一、国家管理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 (一)企业技术改造管理体制改革回顾
(二)我国现行的投资管理体制和办法介绍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在投资体制上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国务院2004年对我国投资体制进行了进一步深化和改革。
这次投资体制改革的特点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主要措施包括: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等方面。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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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在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方面。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在规范政府核准制方面。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在健全备案制方面。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在鼓励社会投资方面。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在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方面。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扩大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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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
在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方面。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在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方面。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在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和简化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方面。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在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方面。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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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随文,同时还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2005年国务院又出台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家出台不予免税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商品外,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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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家又先后出台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目录进行了调整,特别是针对近年来钢铁、水泥、化工等高耗能行业,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增对“两高一资”的限制政策和目录。我省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目录。至此,我国投资体制管理的基本框架也基本形成。
具体来说,企业投资项目严格按照目录管理,属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和外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的权限依文件规定分别由不同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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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介绍 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鄂政办?2009?108号)精神,我委增加了“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职能。经省政府同意,为做好我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委制定《湖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省经信委授权管理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市、州、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开展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或备案。
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以外,企业自主投资、自主改造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技改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省经信委负责省属及跨市州项目的备案工作,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及跨县(市、区)项目的备案工作,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1、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内容
项目核准申请,企业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国家有关要求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其中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经信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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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报送申请报告时,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有的项目还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估报告;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按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的格式、要求和需要附送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内容
项目办理备案,应提供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附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凡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的,需提交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意见;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不涉及环保、规划的,无须提交相关意见; 以及根据有关法律应提交的其他意见材料。同时,申请备案企业应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项目核准备案程序
企业核准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核准备案申请所需表格可从http://www.hbsme.gov.cn/上下载)。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时,如认为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核准项目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4个工作日、备案项目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要求企业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从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区布局合理;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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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不利影响等方面对企业技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并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一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如认为有必要,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查意见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企业,说明延期理由。
对于备案类项目,主要从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备案审查。在受理《备案表》后,一般项目3个工作日、重大项目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或上报的决定。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说明、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除特别重大项目外,备案项目一般不进行委托评估。
对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权限向企业出具项目核准通知书或备案回执;对不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备案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备案的理由。企业对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企业依据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4、实效及调整
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准、备案机关应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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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已经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重大调整,企业应按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备案机关报告。原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企业技改项目的重大调整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建设地点发生变化;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环境影响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或备案投资额10%及以上,引进项目用汇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用汇额10%及以上;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等。
二、国家扶持支持技术改造相关政策介绍 (一)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相关规定
(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相关规定
(三)增值税转型抵扣所得税相关规定 (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有关政策
三、国家、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相关专项介绍 (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专项介绍 1、背景和简要安排情况
2、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专项申请办法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专项的申请门槛是很高的,在资金安排上,以贷款贴息为主,也可视情况对全自有资金项目给与补贴,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两年贷款利息。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单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申报企业基本条件: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合理的经济规模,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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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企业无违法违纪行为;企业具备生产资质(如通过GMP认证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振兴规划支持方向,符合专项资金安排原则。
资金申请报告:列入项目计划的地方企业,应委托国内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资金不留缺口,申请国家资金不能做为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4)项目招标内容。
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1)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2)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省级及省级以上银行的贷款承诺函;
(3)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5)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6)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项目报批文件中须附有设备采购清单; (8)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项目的组织申报:地方企业项目,由省级改革发展部门和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在的市州(县)改革发展部门和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申报的基础上,联合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上报项目申请(附项目情况表)。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对地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项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通知省发改委、经信委。列入计划的地方企业,向省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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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经信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省发改委、经信委联合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和批复(可选择委托有关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评审)。
投资计划申请与下达:省发改委、经信委在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基础上,联合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同时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和建设项目的银行贷款承诺函)。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资金通过各级财政拨付相关企业。
项目管理与监督:项目单位要加强工程施工、财务、资金使用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如需改变建设内容和目标,要通过项目申报渠道,报省发改委、经信委审批。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或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贴息或补助资金,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等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与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可以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贴息或补助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贴息或补助资金、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项目申报中特别需注意事项:项目名称和内容体现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不够、不符合支持方向和专项资金安排原则;中外合资企业目前争取项目较难;未开工项目或已完工项目后补助争取资金较困难;项目建设条件不具备,包括:资金不落实或有较大缺口;缺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意见;缺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缺设备采购清单;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申请文件切题不够、前后矛盾、条理不清、缺相关证明、设备采购清单、招标文件,或证明支撑材料非本项目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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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0万元以内。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关于申报企业基本条件、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与国家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要求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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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电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四)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五)省级相关专项 1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2、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3、省产业集群转移支付激励资金 4、省电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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