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冀环办发〔2008〕23号关于加强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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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

冀环办发?2008?23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

量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国务院批转了“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定细则?,统一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削减量的核算范围、计算方法、认定尺度和取值标准。为落实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有关政策和要求,确保完成全省“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全省所有新建限制类和允许类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减二增一”,对鼓励类项目实施“减一增一”政策。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中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有效减排措施和有效减排量计算方法,制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方案。

新(扩、改)建火电项目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条件的公告?(2006年第39号)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电行业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核定书?(试行)的通知?(冀环控?2006?412号)要求,由建设单位向省环保部门提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核定

申请;国家、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非电力项目,建设单位须填写?河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表?(见附件),申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项目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初审、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核后,报省环保部门核定;其它所有新(扩、改)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别由项目所在设区市、扩权县(市)环保部门核定。

所有新(扩、改)建项目要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携带?河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表?(一式三份)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环保部门申请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核定的?河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表?要作为环评报告书附件,削减方案列入“三同时”一览表,并作为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削减方案落实情况要在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意见中明确。

二、制定主要污染物削减方案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制定和审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方案时,要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按照限制类和允许类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减二增一”,鼓励类项目实施“减一增一”的要求,在确保完成既定削减任务的前提下,首先通过削减自身污染物排放量来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确有难度的,可在区域内调剂或实行排污权交易。

2、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制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计算方法,制定主要污染物削减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一律视为无效削减方案和无效减排量。

3、工业类建设项目的COD排放总量指标优先从工业减排项目中取得,在确保完成辖区削减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申请从城市污水处理厂削减。

4、火电行业节余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只能用于火电行业,不能用于非火电行业建设项目。

5、制定的主要污染物削减方案中所采取的减排措施,必须为建设项目总量核定申请时,一年内已实施的或以后拟实施的措施,此前实施的削减措施不能作为有效削减措施(火电行业除外)。

6、实施结构减排的削减方案必须提交有效的认定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拆除燃煤锅炉作为削减措施的,必须提供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拆除文件,包括用户名称、锅炉吨位、台数、削减量等内容。

特此通知。

附件:河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表(试行)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建设项目 排放总量 管理 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8年3月12日印发 附件:

河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审核表(试行)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年产3万吨三聚氰胺项目 行业类别 废水排放去向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排入化工园区污水管网,汇入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 建设单位(盖章) 辛集市九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 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内 新建√ 改(扩)建□ 项目类型:鼓励类□ 其他类√ 二、各级政府下达的企业“十一五”污染减排控制指标(限改、扩建项目) COD(吨/年) 二氧化硫(吨/年) 三、拟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新增量预测(治污项目填写削减能力) COD(吨/年) 1.35t/a 二氧化硫(吨/年) 46.1t/a 四、削减方案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量 COD(吨/年) 2.7t/a 二氧化硫(吨/年) 92.2t/a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方案及指标调剂情况 六、县级环保部门初审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七、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八: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 注:1、各级政府下达的企业“十一五”污染减排控制指标,仅

限于改、扩建项目,并与各级政府签订责任书和“双三十”的单位。

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方案及指标调剂,(1)治污工程总量削减替代措施,需说明治污工艺、削减能力、完成时间、是否在统及环统排放量,本削减措施减排量转让情况等;(2)关停企业总量削减替代措施,需要说明关停企业(或生产线)的主要产品、产量、关停时间、是否在统及环统排放量,本削减措施减排量转让情况等。 3、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中要说明企业所提供削减措施的属实性,是否同意该削减方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1p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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