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3-15 07:5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黄政规[2013]6号 【发布部门】黄冈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2 【实施日期】2013.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规〔2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冈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6月25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日

黄冈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

1 / 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健全失业保险体系,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和抗风险能力,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根据《社会保险法 》、《失业保险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黄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所有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失业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预决算、统一调剂、统一软件(应用系统)、统一考核”的办法(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包括黄冈市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在保证年度基金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基金积累。

第四条 从2013年7月起启动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扩面征缴力度,确保当期失业保险费足额征缴;应由本级财政兜底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六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 》、《失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第258号令)、《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省政府第23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市失业保险实行统一的参保范围、征集比例、待遇标准、管理软件、经办流程。 2 / 3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统一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政策,农民工在2011年7月份以前的单位缴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第八条 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如遇上级调整失业保险费率,全市随即统一调整。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17v.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