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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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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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 GAZETTE OF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FOPLES REPUBLIC OF CHIHA , 2003年1月25日 第二期 (总第26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及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规程不一制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对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大修等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 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环境空气温度、湿度应保持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正常运行所允许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浊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4.检验现场(主要指驱动站和转向站)应整洁,不应有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施,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八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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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后,方可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佩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九条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且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条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报告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实施定期检验时,相应《检验报告》项目编号中注有“△”的项目,以《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实施之日(1998年2月1日)为界确定是否检验:实施之日前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不检验,按“无此项”处理,鼓励使用单位整改设备达到相应规定要求;实施之日后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如有必要,有些项目应当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一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验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中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和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得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条 《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得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即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和格”。“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和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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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横道验收检验与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

(一)重要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和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2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对上述款条件中不和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得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和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和格”或“复检不和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和格”或“复检不和格”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横道,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和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和格”、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⒈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横道,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⒉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横道,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⒊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横道,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⒋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横道,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横道,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工作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录:⒈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⒉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⒊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报告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

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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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万用表 钳型电流表 转速表 绝缘电阻测量仪 游标卡尺 钢直尺 钢卷尺 塞尺 测温计 记时器 测力计 放大镜(20倍) 照度计 线锤 常用电工工具 便携式检验照明灯 便携式加测距仪 便携式超声探伤仪 便携式磁粉探伤仪 照相机 精度要求 ±2% ±2% ±1km/s ±1.5% 0.02mm 1级 1级 1级 ±2% ±1% ±0.6N ±5% ±1.5mm 水平<1%;垂直<5 A1试片 备注 选用 选用 选用 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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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检验项目 1. 技 术 资 料 项目检验内容与要求 编号 1.1 制造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 ※ a.型式试验合格证(复印件); b.总体布置图; c.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d.电气原理图、接线图及安全开关示意图。 1.2 安装单位应提供: ※ a.施工情况记录和自检报告; 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c. 安装过程中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1.3 改造(大修)单位除提供1.2项要求的内容 ※ 外,还应提供改造(大修)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副本、改造部分经改造单位批准并签章的图样和计算资料。 1.4 使用单位应提供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 ※ (如故障状态求援操作规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资料以及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1、1.2、1.3项要求的资料,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 新增设备验收检验时仅核查运行管理制度。 2.1 机房和转向站内至少应有一块为0.3m2,其较少一边的长度不少于0.5m的没有任何固定设备的站立面积。 2.2 当主驱动装置或制动器装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栽客分支和返回分之之间时,在工作区段应提供一个适当的接近水平的立足平台,其面积不应小于0.12m2,最小边尺寸不小于0.3m。 2.3 分离机房、驱动和转向站以及固定式控制柜(屏)前要有一个宽度不小于0.5m,深度为0.8m的自由空间。 2.4 分离机房,驱动和转向站以及固定试控制古柜(屏)在需要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的地方,应有一个地面积至少为0.5m×0.6m的自由空间。 2.5 如果转动部件易接近或对人有危险,应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必须在内部进行维修工作的驱动站或转向站的梯级和踏板转向部分。 检验方法 查阅资料 查阅资料 查阅资料 查阅资料 2. 驱 动 和 转 向 站 目测检查, 必要时卷尺测量 目测检查, 必要时卷尺测量 目测检查, 必要时卷尺测量。 目测检查, 必要时卷尺测量 外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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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2. 驱 动 和 转 向 站 项目检验内容与要求 编号 分离机房、各机房和转向站的电气照明应是2.6 永久性的和固定的。在金属结构内的驱动机房、转向站以及机房中的电气照明装置,应为常客的手提行灯。 2.7 分离机房、驱动和转向站的每一处应配备一个或多个2P+PE型电源插座。 在驱动主机附近,转向站中或控制装置旁,2.8 应装设一只能切断电动机、制动器释放装置和※ 控制电路电源的主开关。该开光应不应切断电源插座或检修所必须的照明电路的电源。 2.9 主开关处于短开位置时应可被锁住或出于“隔离”位置,应在打开活动门好后迅速而容易地断开 2.10 主开关应能断开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在正常使用下最大电源的能力。 2.11 当暖气装置、扶手照明和梳齿照明是单独供电时,各开关应位于主开关旁并明确的标志。 在驱动和转向站应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2.12 道停止运行的停止开关,如果驱动站已设置了※ 主开关,可不设停止开关。 停止开关的动作应能切断驱动主机的电源,并使工作制动器制动。 停止开关应为: 2.13 a.手动的; b.具有清晰的,永久性的转换位置标志; c.符合安全触点要求。 导体之间和导体队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 1000Ω/V,并且其值不得小于: 2.14 a. 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MΩ ※ b. 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Ω。 检验方法 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 断开主开关, 检查照明, 插座是否被切段。 外观检查 检查主开关容量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外观检查, 手动试验。 外观检查, 手动试验。 外观检查 1.用500V兆欧表分别测量动力电路、电气安全装置电路和照明电路导体之间和导体队地之间的绝缘电阻。测量时应断开主开关,并断开所有电子元件。其他电路绝缘电阻的检测由安装调试和维护保养单位自检,检验机构负责查看自测记录。 2.电路电压不大于60V时,应用250V兆欧表测量。 自- 7 / 22

检验项目 2. 驱 动 和 转 向 站 项目检验内容与要求 编号 2.15 零线和地线应始终分开。 ※ 检验方法 1.将主电源断开,在进线端断开零线,用万用表检查零线和地线之间是否连通。 2.每一单独设备的接地线必须直接接至接地干线上,不得互相串接后再接地。 断开主开关,在电源输入端分别断开各项电源,再闭合主开关检查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是否启动。 1.检查电气原理图是否符合要求。 2.人为按住其中一个主接触头不释放、停车,检查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是否重新启动。 外观检查, 手动试验。 1.用自动开关进行过载保护的: 检查自动开关规格和整定值是否与电动机相匹配。 2. 用热继电器进行过载保护的: 检查热继电器规格和整定值是否与电动机相匹配。 3.用热敏电阻对电机绕组温升进行过载保护的: 进行模拟试验。 1.检查电气原理图是否符合要求。 2.人为按住其中一个主接触头不释放、停车,检查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是否重新启动。 2.16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设断相保护装置。 2.17 电动机的电源应由两个独立的接触器来切※ 断,接触器的触头应串接于供电电路中,如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时,接触器的任一住触头未打开,应不能重新启动。 2.18 直接与电源连接的电动机应进行短路保护。 2.19 直接与电源连接的电动机应采用手动复位的自动开关进行过载保护,该开关应切断电动机的所有供电。 2.20 制动系统供电的中断至少应有两套独立的电※ 气装置来实现。这些装置可以中断驱动主机的电源。如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车以后,应不能重新启动。 自- 8 / 22

检验项目 2. 驱 动 和 转 向 站 项目检验内容与要求 编号 2.21 能用手释放的制动器,应由手的持续力使制动器保持松开的状态。 2.22 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操作方便,安全可靠不允许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 2.23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启动(或当启动是自动时,有一个使用者经过某一点时使之自动启动,投入自动运行),应只能由指定人员才能操作一个或数个开关来实现。 开关可采用: 钥匙操作式开关,拆卸式手柄开关,护盖可锁式开关等。该开关不应同时作主开关。 2.24 操纵开关的人员在操作之前应能看到整个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或者应有措施保证操作之前没有人正在使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运行方向在开关的指示上应能明显识别。 检验方法 手动试验 外观检查,手动试验。 外观检查,手动试验。 2.25 ※ 2.26 ※ 3. 倾 斜 和 角 导 向 3.1 倾 斜 角 3.2 导 向 紧急停止装置应设在位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出入口附近的、明显而易于接近的位置。 对于提升高度超过12m的自动扶梯或使用区段长度超过40m的自动人行道,应增设附加紧急装置。 附加紧急装置之间的距离: a. 自动扶梯不应超过15m; b. 自动人行道不应超过40m。 3.1.1自动扶梯的倾斜角α不应超过300,当提查阅资料, 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时,必要时测量并计算。 倾斜角α允许增至350。 3.1.2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0。 查阅资料, 必要时测量并计算。 3.2.1自动扶梯梯级在出入口处应有导向,使目测检查, 其从梳齿板出来的梯级前缘和进入梳齿板梯级必要时测量。 后缘至少应有一段0.8m长的水平移动距离。在水平运动段内,两个相邻梯级之间的高度差最大允许为4mm。若额定速度大于0.50m/s或提升高度大于6m,该水平移动距离至少为1.2m。 1.检查开关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或者检查是否有保证措施。 2.开关上是否有明显的运行方向标识。 3.操作开关,检查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运行方向是否与标识一致。 外观检查,手动试验。 外观检查,手动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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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3. 倾 斜 角 和 导 向 4. 相 邻 区 域 5. 扶 手 装 置 和 围 裙 板 项目检验内容与要求 编号 3.2 3.2.2 倾斜角大于60的自动人行道,其上部出导 入口的踏板或胶带在进入梳齿之前或离开梳齿向 之后,应至少有一段0.4m长,最大倾斜角为60的运行距离。 3.2.3 对踏板式自动人行道,离开梳齿的踏板前缘和进入梳齿的踏板后缘,应至少有0.4m以上的一段不改变角度的距离。 4.1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及其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有足够和适当的照明。室内和室外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出入口处的光照度分别至少为501X或151X。 4.2 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以容纳乘客。该畅通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中心线之间距离,其纵深尺寸至少为2.5m。如果该区域宽度增至扶手带中心距的两倍以上,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 4.3 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度不应小于2.3mm。 4.4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 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在外盖板上方设置一个无锐利边缘的垂直防碰撞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扶手带中心线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不小于0.5m的除外)。 4.5 扶手带外缘与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不得小于80mm。 4.6 对相互邻近平行或交错设置的自动扶梯,扶手带的外缘间距离至少为120mm。 5.1 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8mm。 5.2 扶手装置应没有任何部位可供人员站立;应采取措施防止人们翻越扶手装置,以免除跌落得危险。 检验方法 目测检查, 必要时测量并计算。 目测检查, 必要时卷尺测量。 用照度计置于出入口的地面上测量。 目测检查,必要时卷尺测量,纵深尺寸应从扶手带转向端端算起。 目测检查, 必要时卷尺测量。 目测检查, 必要时卷尺测量。 目测检查, 必要时卷尺测量。 目测检查, 必要时卷尺测量。 目测检查, 必要时直尺测量 检查在扶手装置两侧上、下边区段内是否已设立了与扶手装置平行或垂直的,阻止人们越扶手装置的栏杆或其他类似设施。 5.3 朝向梯级、踏板或胶带一侧扶手装置部分应目测检查, 是光滑的。其压条或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必要时直尺测量。 向不一至时,其凹出高度不应超过3mm,应坚固切具有圆角或倒角的边缘。围裙板与护壁之间的连接处的结构应使钩绊的危险降至极小。 10 自- / 22

检验项目 5. 扶 手 装 置 和 围 裙 板 6. 梳 齿 与 梳 齿 板 7. 安 全 装 置 项目检验内容与要求 编号 5.4 护板壁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4mm,其边缘应呈圆角或倒角状。 5.5 允许采用玻璃作成护壁板,护壁板应是单层安全玻璃(钢化玻璃),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mm。 5.6 围裙板应是十分坚固、平滑、且是对接逢的,但是对于长距离的自动人行道,在其跨越建筑伸缩逢部位的围裙板的接逢可采取其他特殊连接方法来替代对接逢。 5.7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梯级、※ 踏板或胶带的两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小于4mm,在两侧对称位置处测的得间隙总和不应大于7mm。 如果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则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间所测的得垂直间隙不应超过4mm。踏板或胶带的横向摆动不允许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产生间隙。 6.1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口齿合深度应至少为6mm,间隙不应超过4mm。 梳齿板梳齿与胶带齿槽的口齿合深度应至少为4mm,间隙不应超过4mm。梳齿板梳齿或踏板面齿应完好,不得有缺损。 6.2 梳齿板或其支撑结构应为可调试的,以保证正确口齿合。梳齿板应易于更换。 7.1 在扶手带入口处应设手指和手的保护装置,并* 应装设一个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自动停止运行的开关。 检验方法 目测检查, 必要时直尺测量。 目测检查, 必要时直尺测量。 外观检查。 测量并计算。 专用塞尺测量。 外观检查。 1.检查扶手带入口处是否设手指和手的保护装置及安全开关; 2.手动试验。 拆下梳齿板中间部位的梳齿,用工具使梳齿板向后或向上移动(或前后、上下),检查安全开关是否动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是否启动。 外观检查,手动试验。 7.2 如有异物卡入梯级、踏板或胶带与梳齿板之※ 间,且产生损坏梯级、踏板、胶带或梳齿板支撑结构的危险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停止运行。 7.3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配备速度限制装置,※ 使其在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2倍之前自动停车,同时切断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电源。(如果交流电动机与梯级、踏板或胶带间的驱动是非摩擦性的连接,并且转差率不超过10%的除外)。 自- 11 / 22

检验项目 7. 安 全 装 置 8. 检 修 装 置 项目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编号 7.4 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个装外观检查,手动试※ 置,使其在梯级、踏板或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验。因制造长和型号时,自动停止运行。 不相同,采用的检验方法也不同,通常采用测速原理的机型可采用切除信号来检测。采用其他原理的可采用相应的检测方法。 7.5 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元件(如:链条外观检查,手动试※ 或齿条)的断裂或过分伸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验。动作装置是否使行道应自动停止运行。 安全开关动作,手动试验开关是否有效。 7.6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无意性)缩外观检查,手动试※ 短,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自动停止运行。 验。动作装置是否使安全开关动作,手动试验开关是否有效。 7.7 梯级或踏板任何位置下限能使保护装置动作,拆除1级—2级梯※ 并能保证下限的梯级或踏板不能到达梳齿相交级或踏板检修运行线。 至安全装置处: 1.检查安全开关装置设置的离梳齿板的距离是否大于工作制动器最大的制停距离; 2.检查检测杆与梯级或踏板最低点的间隙是否大于6mm; 3.手动试验检测杆是否能使安全开关动作。 8.1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设置检修控制装置,目测检查, 检修控制装置的电缆长度至少为3m。 必要时卷尺测量。 8.2 在驱动站和转向站内至少应提供一个用于便目测检查, 携式控制装置连接的检修插座,检修插座的设置必要时卷尺测量。 应能使检修控制装置到达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任何位置。 8.3 控制装置的操作元件应能防止发生意外动作,手动试验。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只允许在操作元件用手长期按压时间内运转。 8.4 每个检修控制装置应配置一个停止开关,停止手动试验。 ※ 开关一旦动作就应保持在断开位置。 8.5 开关的指示装置上应有明显识别运行方向的外观检查,手动试标记。 验。 12 自- / 22

检验项目 8. 检 修 装 置 9. 附 加 制 动 器 项目检验内容与要求 编号 8.6 当时用检修控制装置时,其他所有启动开关都※ 应不起作用。所有检修插座应这样设置:即当连接一个以上的检修控制装置时,或都不起作用,或者需要同时启动才能起作用,安全开关和安全电路应仍起作用。 9.※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只或多只附加制动器,该制动器直接作用与梯级。踏板或胶带驱动系统的非磨擦元件上(单根链条不能认为是一个非磨擦元件): a. 工作制动器和梯级、踏板或胶带驱动轮之间不是用轴、齿轮、多排链条、两根或两根以上的单根链条连接的; b. 工作制动器不是机—电式制动器; c. 提升高度超过6m。 附加制动器应为机械式的。 (利用摩擦原理) 10. 10.1 由于使用着的经过而自动启动的自动扶梯或自 自动人行道,应在该使用着走到梳齿相交线之前动 启动运行: a.光束:应设置在梳齿相交线之前至少1.3m外; 启 b.触点踏垫:其外缘应设置在梳齿相交线之前至动 少1.8m处,沿运行方向的.触点踏垫长度至少为、 0.85m。施加在其表面为25cm2的任何点上的载荷停 达150N之前就应作出响应。 止 10.2 在有使用着通过而自动启动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上,如果使用着从与预定运行方向相反的方向进入时,那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仍应按预先确定的方向启动,运行时间应不少于10s。 10.3 控制系统应能使由使用者通过而自动启动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经过一段足够的时间(至少为预期乘客输送时间再加上10s)才能自动运行。 11. 11. 如果制造厂商没有提供扶手带的破断载荷至公 少为25KN的证明,则应提供能使自动扶梯或自共 动人行道在扶手断带时停止运行的装置。 交 通 型 12. 12.1 电气元件标志和导线端子编号应清晰,并与技术资料相符。 标 志 13 自- / 22

检验方法 手动试验。 检查配置是否符合原理。 检查结构是否符合摩擦原理。 手动试验。 目测及观察检查,必要时用卷尺测量,用测力计试验。 秒表测量。 秒表测量。 拆除1级—2级梯级或踏板,必要时卸除围裙板,检查安全装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手动试验安全装置是否有效。 外观检查, 查阅资料。 检验项目 12. 标 志 项目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编号 12.2 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应设置使用 ※ 须知的标牌,标牌须包括以下内容: a. 必须紧拉住小孩; b. 宠物必须被抱住; c. 站立时面朝运行方向,脚须离开梯级边缘; 外观检查 d. 握住扶手带。 这些使用须知,应尽可能用象形图表示。 12.3 紧急停止装置应涂成红色,并在此装置上或紧 ※ 靠它的地方标上“停止”字样。 外观检查 12.4 如果备有手动盘车装置,那么在其附近应备有 使用说明,并且应明确地标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外观检查 行道的运行方向。 12.5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至少在一个出入口的 明显位置,应用中文标明: a. 制造长的名称; b. 产品型号标志; 外观检查 c. 系列编号(可能的话)。 12.6 若为自动启动式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则应 配备一个清晰可见的信号系统,以便向乘客指明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是否可供用及其运方向。 外观检查。 1313.1 在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下。梯级,踏板或胶带1. 在直线运行段,用运行沿运行方向空载时所测的速度与额定速度之间秒表,卷尺测量空检查 的最大允许误差为+5% 载运行速度,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2. 也可用转速表测量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速度,然后计算。 13.2 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于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速在直线运行段取长度度允许差为0+2% L,在运行起点用线组、坠却定左右扶手带与踏板或胶带的对应测量点,运行长度L后,在用线坠和直尺测量左右扶手带与梯级踏板或交代对应测量点在倾斜面上的直线错位距离1,计算并检查1/L*100%是否符合要求(扶手带应超前)。也可用转速表分别测量左右扶手带和梯级速度,然后计算。 14 自- / 22

检验项目 13. 运行检查 项目编号 13.3 ※ 检验内容与要求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制动距离: a.空载和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 额定速度 制停距离范围 0.50m/s 0.20m~1.00m 0.65m/s 0.30m~1.30m 0.75m/s 0.35m~1.50m b. 空载和有载水平运行或有载向下运行的自人行道: 额定速度 制停距离范围 0.50m/s 0.20m~1.00m 0.65m/s 0.30m~1.30m 0.75m/s 0.35m~1.50m 0.90m/s 0.40m~1.70m 检验方法 制停距离应从电气制动装置动作时开始测量。 1空载制停距离检查: 1)在梯级,踏板或胶带和围裙板上作好标记; 2)操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运行至标记重合对齐时切段电源; 3)测量两标记之间的制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2.自动扶梯有载制动距离检查: 1)确定制动载荷; a.每梯级积载荷; 梯积宽度0.6m,60kg 体积宽度0.8m,90kg 体积宽度1.0m,120kg b.制动载荷=每梯级积载荷×提升高度/最大可见梯级踏板高度。 2)总制动载荷分部在自动扶梯上部2/3的梯级上,一进入正常运行立即切断电源,检查制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注:1.定期检验只做空载试验; 2.对有栽自动人行道查阅制造长提供的计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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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NO:(检验报告编号)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验收检验报告(格式)

注册代号

使用单位 检验机构 检验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书使用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

2.本报告书应有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安装(或修理、改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4.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报告

NO: 共3页 第1页 使用单位 设备注册代码 安装单位 使用地点 设备编号 制造单位 出厂编号 梯种 设备型号 电机功率 kw 0额定速度 m/s 输送能力 人/h 倾斜角 梯级宽度 mm 提升高度 m 使用区段长度 m 检验依据: 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规范》(GB16899-1997) 主要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结论: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批准: 审核: 检验: 16 自- / 22

续报告NO: 共3页 第2页 序号 项类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结论 1 1. 1.1※ 制造相关资料 技术 1.2※ 2 安装相关资料 资料 1.3※ 3 改造(大修)相关资料 4 1.4※ 使用相关资料 5 2.1 机房和转向站站立面积 6 2.2 立足平台面积 7 2.3 控制柜(屏)自由空间 8 2.4 维修和检查的自由空间 9 2.5 转动部件的防护装置 10 2.6 固定照明 11 2.7 电源插座 12 2.8※ 主开关 13 2.9 主开关的位置 14 2.10 主开关容量 2. 15 2.11 相应开关的位置 驱 16 2.12※ 停止开关 动 17 2.13 停止开关的要求 和 18 2.14 绝缘电阻 转 19 2.15 接地保护 向 20 2.16 断相保护 站 21 2.17※ 主电机电气控制 22 2.18 电动机短路保护 23 2.19 电动机过载保护 24 2.20※ 制动器电气控制 25 2.21 松闸装置 26 2.22 盘车装置 27 2.23 启动开关 28 2.24 启动开关装置 29 2.25※ 紧急停止装置 30 2.26※ 附加急停装置 31 3. 3.1.1 自动扶梯倾斜角 倾斜3.1.2 32 自动人行道倾斜角 角和 3.2.1 33 自动扶梯的导向段 导向 3.2.2 34 自动人行道导向段 35 3.2.3 踏板式自动人行道导向段 36 4.1 环境照明 4. 37 4.2 出入口区域 相邻 4.3 38 净高度 区域 4.4※ 39 防碰挡板 40 4.5 扶手带与墙尺寸 41 4.6 扶手带与相邻扶手带尺寸 42 5. 5.1 扶手带开口与支架间距离 43 5.2 扶手装置的防翻越 17 自- / 22

续报告NO: 共3页 第3页 序号 项类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结论 44 5. 5.3 扶手装置的防护 扶手5.4 45 护壁板间隙 装置5.5 46 玻璃护壁板 和围5.6 47 围裙板 裙板 5.7※ 48 围裙板间隙 49 6. 6.1 梳齿与齿槽口齿合 50 6.2 梳齿板结构 51 7.1※ 手指和手保护装置 52 7.2※ 梳齿板保护 7. 53 7.3※ 超速保护 安全7.4※ 54 逆转保护 装置 7.5※ 55 断链或过分伸长保护 56 7.6※ 驱动与转向装置距离缩短 保护 57 7.7※ 梯级或踏板下限保护 58 8.1 检修装置 8. 59 8.2 检修插座 检修8.3 60 点动运转 装置 8.4※ 61 停止开关 62 8.5 方向标记 63 8.6※ 检修电气控制 64 9. 9. ※ 附加制动器 65 10.1 自动启动 10. 10.2 66 逆向进入控制 67 10.3 自动停止控制 68 11. 11. 断带保护 69 12.1 电气元件、端子编号 70 12.2※ 使用须知 12. 12.3※ 71 紧急停止装置 标志 12.4 72 手动盘车装置 73 12.5 制造长名、型号 74 12.6 信号系统 75 13. 13.1 运行速度 运行13.2 76 扶手带同步 检查 13.3※ 77 制停距离 14. 其他 注:※项为重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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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检验报告编号)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注册代号

使用单位 检验机构 检验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书使用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定期检验。

2.本报告书应有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安装(或修理、改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4.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

NO: 共3页 第1页 使用单位 设备注册代码 维保单位 使用地点 设备编号 制造单位 出厂编号 梯种 设备型号 电机功率 kw 0额定速度 m/s 输送能力 人/h 倾斜角 梯级宽度 mm 提升高度 m 使用区段长度 m 检验依据: 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规范》(GB16899-1997) 主要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结论: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批准: 审核: 检验: 19 自- / 22

续报告NO: 共3页 第2页 序号 项类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结论 1 1. 1.4※ 使用相关资料 2 2. 2.5 转动部件的防护装置 驱动2.6 3 固定照明 和转2.7 4 电源插座 向站 2.8※ 5 主开关 6 2.12※ 停止开关 7 2.14 电气绝缘 8 2.15 接地保护 9 2.16 断相保护 10 2.17※△ 主电机电气控制 11 2.18 电动机短路保护 12 2.19 电动机过载保护 13 2.20※△ 制动器电气控制 14 2.21 松闸装置 15 2.22 盘车装置 16 2.23 启动开关 17 2.24 启动开关装置 18 2.25※ 紧急停止装置 19 2.26※ 附加急停装置 20 4. 4.1 环境照明 相邻 4.4※ 21 防碰挡板 区域 22 5. 5.1 扶手带开口与支架间距离 扶手5.3 23 扶手装置的防护 装置5.4 24 护壁板间隙 和围5.6 25 围裙板 裙板 5.7※ 26 围裙板间隙 27 6. 6.1 梳齿与齿槽口齿合 28 7. 7.1※ 手指和手保护装置 安全7.2※△ 29 梳齿板保护 装置 7.3※ 30 超速保护 31 7.4※△ 逆转保护 32 7.5※ 断链或过分伸长保护 33 7.6※ 驱动与转向装置距离缩短 保护 34 7.7※△ 梯级或踏板下限保护 35 8.1△ 检修装置 8. 36 8.2△ 检修插座 检修8.3△ 37 点动运转 装 38 8.4※△ 停止开关 置 39 8.5△ 方向标记 40 8.6※△ 检修电气控制 20 自- / 22

续报告NO: 共3页 第3页 序号 项类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结论 41 10.1 自动启动 10. 10.2 42 逆向进入控制 43 10.3 自动停止控制 44 11. 11. 断带保护 45 12.1 电气元件、端子编号 46 12.2※ 使用须知 12. 12.3※ 47 紧急停止装置 标志 12.4 48 手动盘车装置 49 12.6 信号系统 50 13. 13.1 运行速度 运行13.2 51 扶手带同步 检查 13.3※ 52 制停距离 14. 其他 注:※项为重要项目。 21 自- / 22

续报告NO: 共3页 第3页 序号 项类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结论 41 10.1 自动启动 10. 10.2 42 逆向进入控制 43 10.3 自动停止控制 44 11. 11. 断带保护 45 12.1 电气元件、端子编号 46 12.2※ 使用须知 12. 12.3※ 47 紧急停止装置 标志 12.4 48 手动盘车装置 49 12.6 信号系统 50 13. 13.1 运行速度 运行13.2 51 扶手带同步 检查 13.3※ 52 制停距离 14. 其他 注:※项为重要项目。 21 自- / 22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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