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冤案的危害及对策

更新时间:2024-07-06 09:18: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广东警官学院

国家赔偿法考查卷

刑事冤案的危害及对策

班级:2012级法学六班

学号:20123301140649

姓名:钟 * 毅

时间:2015年6月17日

成绩:

1

广东警官学院

中国近年来的冤假错案:继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

呼格吉勒图等蒙冤奇案之后,2010年5月,赵作海以11年的冤狱再次唤起人们对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极大关注。像此前的相关案件一样,该案秉承了冤假错案的一贯特征:刑讯逼供、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片断、多家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在冤案形成的背后,是司法理念的错位、程序正义的缺失、法律保障的空乏、责任追究的无奈。面对冤案的发生,不只法学界、司法界,整个社会都在对赵作海冤案所展现的法治问题表示极大的关注。赵作海冤案掀起了人们对司法制度变革和司法理念革新期盼的又一高潮,然而更深层次的分析,冤假错案的预防已不只是刑事诉讼法律所涉及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甚至必须有刑法的参与。

刑事冤案会产生比较严重的危害。

首先,其带来的直接危害:冤案一旦形成,案件当事人在全部法律规范客体中,所占的份额可能微不足道,但就当事人个人而言,则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受冤枉者,从此会身败名裂,肉体和精神都陷于无限的痛苦之中。他们的社会地位可能因之丧失殆尽;他们自身可能从此名誉扫地;他们的家庭可能因此破裂,家人永远受其牵连;他们中有人会自暴自弃,对生活失去信心,走上绝路;他们中有人会因在狱中沾染上罪犯的恶习,破罐子破摔,产生报复心理。总之,刑事冤案会改变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命运。具体地讲,刑事冤案给当事人造成的危害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即物质上的危害和精神上的危害。物质上的危害包括对案件当事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进行的刑罚所导

2

广东警官学院

致的财产性损失,也包括当事人为追求公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付出的诉讼成本。精神上的危害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受到冤案的不公正对待后,在精神上产生的危害。与物质损害相比,精神上的危害更为显著。由于刑事冤案的发生,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属的身心必然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和打击,严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家庭破碎,对生活和社会失去希望。可以说,对于无辜者的刑事制裁所造成的危害要比放纵真正的罪犯所造成的危害更大。

其次,其带来的间接危害也是不容忽视。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享有至高无上的尊严,它代表着公正、自由和正义,是人们权益的保护神。刑事冤案的发生无疑是对法律威信、尊严的极大损害,是对社会公正、司法公正的极大嘲讽,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也导致了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对社会公正、司法公正的极大的蔑视。而枉法的裁判、不公正的裁判、错误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是蔑视,还会有法律虚无观念的产生,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遭受毁灭性的摧残。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同理,当冤案经常发生时,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和信仰将会演变为对法律的怀疑、蔑视甚至反抗,正如圣·托马斯所言,“人们会认为这种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不服从”。由此可见, 刑事冤案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和形象,破坏了社会正义,颠倒了日常生活的是非黑白标准,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和不利后果,具有难以弥补的危害,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各种方法和措施来

3

广东警官学院

预防、减少和避免刑事冤案的发生。

这些年来,中国会发生如此多令人愤慨的冤案,是有很多原因的。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罪魁祸首。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在最近的赵作海冤案中,其所陈述的遭遇更为残酷。据他回忆,“简直是生不如死,从抓走那天就开始打,拳打脚踢,现在头上的伤疤都是用枪头打的。警方用擀面杖一样的棍子敲脑袋,敲得头发晕,还在头上放鞭炮,一个一个点着了炸头,让人没法睡觉……”虽然这些是赵作海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并未得到最终的确认,我们也难以对这些细节是否完全属实作出判断,最让人们感到担忧的是,这样的事情并不只是偶然现象。赵作海案之外,被媒体曝光的类似案件还有很多,比如河北省鹿泉市“聂树斌被错杀案”、云南民警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河南农民胥敬祥“抢劫”案等等。

执法主体的观念和素质问题是刑事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都能够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高度负责,无私奉献。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有些司法人员的思想观念落后,业务素质不高,又没有经过必要的培训,习惯于传统的追诉方式,盲目追求办案指标,根本不顾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在赵作海案件反思过程中,河南高院经讨论认为,出现“赵作海错案”有四大主观原因,一是司法理念偏差,为民意识不强;二是责任心较差,工作作风浮漂;三是只注重相互配合,忽视了相互监督;四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不力。

4

广东警官学院

民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刑事冤案的重要原因。首先,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缺少最起码的自我保护和防卫意识。长期以来,在立案侦查阶段,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或逮捕后就完全处于任人摆布和宰割的地位,不敢运用抵抗公安机关干警不法侵害的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在讯问时,只能作答,不许沉默不语,否则视为抗拒。同时,侦、检方使用各种手段搜查有罪证据,对无罪、罪轻证据不屑一顾,犯罪嫌疑人也只能坐以待毙。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办案人员稍有疏忽,诸如将打击报复、讨好上级、破案请功、性情急躁等情绪掺杂进去,冤假错案就很容易形成。

制度的缺陷与不完善也放纵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我们知道,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从杜培武案到聂树斌案,几乎每一起冤案都有着类似甚至完全相同的制度因素,一种制度惯性催生了一起又一起类似冤案。当我们仔细回顾和认真剖析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时,我们只能期望,经由这些悲剧能够最终走出造成冤案的制度惯性,以实现制度的更迭与法治的进步。而不论是佘祥林案,赵作海案, 杜培武案,还是聂树斌案,这些刑事冤案都只有被害人意外出现或者真凶落网等各种偶然原因才能够被发现并启动对冤案的纠错程序,平反冤屈。但是这种极具偶然性的沉冤得雪,又能有多少无辜被告能因此而得以平反昭雪呢?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冤案纠正系统缺乏一套合理的申诉过滤机制,现行申冤渠道存在多头、无序、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等弊端。

为了逐渐减少刑事冤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

5

广东警官学院

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理想,坚持以民为本、良法善治、依宪执政、司法公正等基本理念。

我们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加大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查处力度。无论是执法办案、来信来访中出现的问题,还是警民关系、社会治安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很多与办案民警包括司法机关的一些领导执法为民的理念落实不到位、不熟悉法律法规、执法水平不高、办案质量粗糙、责任心不强有直接关系。这也是公安机关工作上、队伍上、警民关系上存在问题的要害。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是造成刑事冤案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对此,我们应在侦查环节严格把关,有效防止可能出现的违法获取口供、证言的现象;在讯问方式上,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对重要证人的讯问应采取首次录像和综合讯问录像方式进行,条件允许时实行全程录像,减少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的空间;规范询问地点,取消乱“设办案点”现象,防止侦查人员在办案点上“为所欲为”地办案,规定讯问场所内应配备的设施,定期检查,防止出现刑讯用具。

然后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治意识。通过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制意识,改变原来认为“建立司法制度是为了强化社会治安”的观点,改为“建立司法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新观念。公民要增强法制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如受到不法侵犯和追究时,要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人的生命、安全和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而冤假错案就是侵犯公民最基本权利的一个主要

6

广东警官学院

方面。因为错判不仅侵犯了一个无辜公民的基本权利,给他的家庭及亲朋好友带来极大痛苦,甚至是几代人的痛苦与仇恨,而且还放纵了一个真正的罪犯,这个被放纵了的罪犯很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再是开展教育培训, 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刑事冤案是由特定的人员造成的,而这些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受教育水平对冤案的发生和发展无疑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侦查工作人员的平均受教育水平与实际要求还存在差距,需要进行相关的培训与教育,提升办案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教育培训可分为树立并强化人权保障观念教育和专业技能训练两部分。通过实施人权保障观念的教育,树立并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意识,从而自觉避免刑事冤案的发生。通过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和加强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逐步减少对刑讯逼供的信赖,减少对口供的片面追求,在客观上降低刑事冤案产生的可能性。

最后是,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刑事冤案在任何一个时代都不可能完全消除,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地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推进司法改革,促进人权保护,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完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强调任何人未经正当、合法的程序不得被确定为有罪,在这种程序中,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应当拥有对抗国家追诉权所必备的程序保障。在无罪推定原则下,“诉讼的起点由被告人无罪开始,证明的天平首先向有利于被告人的一侧倾斜,公诉人的责任是逐一搬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砝码堆放在对被告

7

广东警官学院

人不利的一侧,直至天平完全向被告人有罪的一侧倾斜达到法律要求的定罪标准”。显然,无罪推定是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权力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各项要求,并以此来教育广大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侦查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刑讯逼供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

完善证人出庭制度。证人出庭对于司法审判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有利于法官听取证人证言,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审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询问而查清案情,获得质证的机会。证人出庭可以有效避免司法工作人员凭借书面证据和自己的主观认识来确定案件事实,也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因此,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减少刑事冤案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

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思路是确立有效辩护的原则。有效辩护,强调的是辩护的有效性,追求的是辩护的实质效果。至少应当包括四层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充分的自我辩护权;二是犯罪嫌疑人可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三是国家应当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的帮助;四是辩护律师应具备相应的辩护能力,在刑事诉讼中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8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11.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