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升挂国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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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升挂国旗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捍卫国旗的尊严,增强军人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结合军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全军的国旗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下列军事机关、单位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国防部外事局; (二)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三) 边防海防哨所,驻边境口岸的军队外事机构。

第四条 省军区、军分区和辖部队的军级(含)以下机关,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军队院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五条 第三条以外的其他军事机关、单位,军队家属区,军队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庆节、建军

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升挂国旗。

军事机关、部队、院校及其他军事单位,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

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驻民族自治地区部队的师级以上机关,在民族自制地区政府规定升挂国旗的纪念日和主要传统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军用舰船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舰艇条令》的规定升挂国旗。 第六条 升挂国旗地点:

(一) 每日或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军事机关、单位,应当选择显著地点竖立旗杆升挂国旗。

(二 ) 逢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升挂国旗的军事机关、单位,有条件的,也

应当竖立旗杆升挂国旗;未竖立旗杆的,应当将国旗升挂于显著的位置。

第七条 升挂国旗的时间、仪式和方法,下半旗的时机、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升挂国旗的仪式及方法在国旗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中

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舰艇条令》中的有关旗帜、礼节和仪式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国旗由各大单位依照《国旗制法说明》统一制作,下发部队;国旗要指定专人保管;对破

损、污染、褪色的国旗应当及时更换。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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