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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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 年第 141 号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 Q7015-2008)第 1 号修改单的公告根据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 Q7015-2008)实施情况, 国家质检总局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将该规则第 1 号修改单 予以公布,修改内容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起重机械定期 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根据本修改单做相应修改,重新印 制。 附件: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 1 号 修改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1 — 附件: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 Q7015-2008)第 1 号修改单(对 2008 年 10 月第 1 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 式起重机每年 1 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 2 年 1 次; ” 第二款修改为: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 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 第三款修改为: “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 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 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 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 6 个月。 ” 第三款最后增加: 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 “注 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 (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 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 变动)” 。 2. 第六条修改为: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 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见附件 B) 进行。 ” 3.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 场检验、缺陷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 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 “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 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 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检验机构可以根据 具体情况, 增加检验项目。 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备案后执行。 ”— 2 — 4. 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 “准备起重机械上次的检验报告、 维保和自检记录等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 第(四)项修改为: “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 2m 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 5. 第十二条修改为: “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除应当 按照第十一条的第(二)至第(十一)项的规定进行准备外,还应 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 电气原理图、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 装使用维修说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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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 “(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 ; “(四)施工单位的安装许可证、 安装告知书 (适用于在使用现场 安装,并且不实施安装监检,但是需要安装许可资质的)。 “上述证明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或者施工 单位公章。 ” 6. 第十三条修改为:“检验机构接到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请后, 应当及时安排至少两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 ” 7. 第十五条最后一句修改为: “并且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 8. 第十七条的注修改为: “注 2:检验记录应当按照实际检验 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制,如果记录上的编制项目在实际检验中不存 在,必须在记录中填写为“无此项” ” 。 9. 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 合格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 3 — 10. 第十九条修改为: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 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见附件 C,以下简 称检验意见书, 分(1)和(2)两种〕 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 , 者有关人员签字。 “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1);检验结论 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2),提出整改要求。 “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及时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的具体 项目和方式由检验机构根据整改项目及其影响决定。 “设备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 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TSG Q7016)相关要求进行监检。 ” 11.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检 验工作情况。 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 应当将其检验情 况书面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 12. 将二十六条中的“检验意见书”改为: “检验报告” 。 13.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本规则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02 年 10 月 8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起重机械 监督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2〕296 号) 、2002 年 5 月 16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 ( 质检锅〔2002〕121 号)同时作废。 ” 二、附件 A 修改 1. 附件 A《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表》的修改 (1) 在序号 15 后,增加 16,设备品种(型式)栏中为“简易升降 机” 设备基本代码栏中为“4870” , 。 (2) 将序号 16 至 22 改为 17 至 23。 (3) 删除中序号为 23 至 30 的全面内容,将序号 31 至 36 改— 4 — 为 24 至 29。 2. 将注的开始修改为: A-1 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 “注 下列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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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实施首检: ” 增加“注 A-2: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按照门式起重机检验 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首检报告。 “注 A-3: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特指岸边抓斗卸船机)不进行安装监 检,按首检要求实施;如果不是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仍然进行 安装监检,并出具监检证书。是否是整机滚装形式出厂,应当在产 品质量证明书和制造监检证书中注明。 ” 三、附件 B 修改 1. 删除标题中的“ (不适用于叉车) 。 ” 2. B1 修改为: “B1 技术文件审查(不适用于首检)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上次检验报告,以及使 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 检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是否齐全,并且是否存档保管。 “注 B-1:对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审查是否按照《起 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TSG Q5001)的和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的要求 进行,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处理。 ” 3. B2 中(2)内容修改为: “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 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应标准,总高大于 30m 的室外起重机, 在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等设施、 有可能相碰或者有可能 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 应当设置红色障碍灯, 并且有效, 障碍灯的电源不得受起重机停机影响而断电; ” B2 中(3)内容修改为: “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 5 — 件、 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 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和 温度组别。 ” 4. 删除 B3 中的(1)、(3)及其内容, 将“(2)” “(4)”改为: 、 。 、 “(1)” “(2)” 5. B5 的内容改为: “检查起重机械大车、小车轨道是否未出现 明显松动,是否无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陷。 ” 6. B6.2 中(2)修改为: “吊钩应当设置防脱钩装置(司索人员无 法靠近吊钩的除外) ,并且有效; ” 7. B6.3.2 内容修改为: “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 可靠, 压板固定 时的压板不少于 2 个(电动葫芦不少于 3 个), 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 外,卷筒上至少保留 2 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多层卷绕安全圈为 3 圈) ;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用金属压制 接头固定时,接头无裂纹;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 动;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正确,绳卡数满足表 B-1 的要求。表 B-1 绳卡数 钢丝绳直径(mm) 绳卡数量(个) ≤19 3 19~32 4 32~38 5 38~44 6 44-60 7注 B-2:绳卡压板应当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当小 于钢丝绳直径的 6 倍。 ” 8. B7.1 中(1)修改为: 检查电气设备与控制以及升降机(指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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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作业平台,简易升降机)的操纵机构功能是否有效; ” 9. B7.3.2 的内容修改为: “采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 整 体金属结构与供电电源保护接地线应当可靠连接。 不采用整体金属 结构做接地干线时, 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应当直接与供电电源保护接地线连接。 “检查接地型式,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起重机械接地电阻。 测量重复接地电阻时, 应当把零线从接地装置上断开。 检查是否符— 6 — 合以下要求: “(1)采用 TN 接地系统时,零线重复接地每一处的接地电阻不 大于 10Ω(测量时把接地线从重复接地体上断开) ; “(2)采用 TT 接地系统时,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电源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 4Ω或者起重机械金属结构 的接地电阻与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的乘积不大于 50V; “(3)采用 IT 接地系统时,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电源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 4Ω。 ” 10.将 B7.5 修改为: “B7.5 失压保护 “当起重机械供电电源中断后,凡涉及安全或者不宜自动开启 的用电设备, 均应当处于断电状态, 以避免恢复供电后用电设备自 动运行。 “ 11. 删除 B7.7 及其内容,将“B7.8”改为“B7.7” 。 12. B7.9 修改为: “B7.8 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 “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的起升机构(以电动葫芦为 起升机构的除外) ,检查是否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 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 ” 13. 将“B7.10”修改为“B7.9” 并且删除开始部分的“,达到失磁 , 保护” 。 14. 将“B7.11” “B.12” “B7.13”.修改为“B7.10” “B7.11” “B7.12” 、 、 、 、 。 15. B8 中的(3)修改为: “检查液压缸安全限位装置、防爆阀(或 者截止阀)是否无损坏。 ” 16. B9.1.1 内容修改为: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液压缸驱动的除 外),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都应当装可靠的制动装置。 “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的设置还应当符合《起重机械安全— 7 — 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第六十七条要求。 ” 17. B9.1.2 中的(2)、 (3)、 (4)修改为: (2)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 “ 与摩擦片无摩擦现象, 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 无 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不适用于制动电机) ; “(3)制动器调整适宜(不适用于制动电机) ; “(4)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不适用于制动电机)” 。 18. B9.2 内容修改为: “对额定起重量大于 20t,用于吊运熔融 金属的桥式起重机主起升机构, 以及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 涡流制 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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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流机组供电调速及其他由于调速 可能造成超速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 检查其是否有超速保 护装置。 ” 19. B9.3 中的(3)修改为: “吊具可能低于下极限位置时, 或者吊 运炽热、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起升高度大于 20m 时,应当设置下降 深度限位器,并且工作有效。 ” 20. B9.6 内容修改为: “额定起重量不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 与塔式起重机,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 以环链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可以采用安全离合器的 方式来达到超载保护功能。按照 B9.6.1、B9.6.2 要求进行检查、 试验。 ” 此后增加: “B9.6.1 首检设备 “对起重量限制器,保持载荷离地面 100~200mm,逐渐无冲 击继续加载至 1.05 倍的额定起重量, 检查是否切断上升方向动作, 但是机构允许下降方向的运动。 “对环链葫芦, 在单速或者双速的快速和慢速情况下, 提升 1.6 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时,安全离合器均应当打滑;提升 1.25— 8 — 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 应当能正常提起载荷、 安全离合器不打 滑。 “B9.6.2 在用设备 “检查是否设置起重量限制器、是否未被短接。 ” 21. B9.7 修改为: “B9.7 力矩限制器 “检查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力矩限制器,并 且按照 B9.7.1、B9.7.2 进行检查、试验。 “B9.7.1 首检设备 “应当进行动作试验,检查当起重力矩达到 1. 05 倍的额定值 时, 是否能够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动力源, 并且保证机构允 许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B9.7.2 在用设备 “在用设备定期检验时,可不进行动作准确度的检验,但是应 当进行是否动作的功能检查。 ” 22. 将 B9.8 的条旨和其(1)修改为: “B9.8 抗风防滑装置(适 用于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 “(1)查阅设计资料,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夹钳、锚定装置或 者铁鞋, 检查起重机抗风防滑装置及其抗风防滑装置的连接部位是 否符合规定; ” 23. B9.11 内容修改为: “检查起重机械应急断电开关是否能够 切断起重机械动力电源, 应急断电开关是否不能自动复位, 是否设 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 24. B9.12 修改为: “B9.12 扫轨板或轨道清扫器 “对设置扫轨板的起重机械,检查并且测量轨道在地面或者工 作面的起重机械扫轨板下端距轨道踏面间隙是否符合要求 (起重机— 9 — 械一般不大于 10mm,其中塔式起重机不大于 5mm) 。 “对设置轨道清扫器的起重机械,检查轨道清扫器功能设置是 否有效。 ” 25. B9.15 内容修改为: “检查起升高度大于 50m 的露天工作起 重机是否安装风速仪,并且是否安装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 ” 26. B9.18 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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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9.18 防后翻装置 “进行以下检查,并且进行动作试验: “(1)检查动臂式起重机是否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 度限位开关(液压变幅除外) ; “(2)检查钢丝绳变幅机构是否设置防臂架后倾装置。 ” 27. B9.19 内容修改为: “检查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的小车断 绳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 28. B9.21 内容修改为: “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起重机,检 查是否安装回转限制装置。 “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检查是否安装安全力矩联轴器。 ” 29. B9.27 修改为: “B9.27 集装箱吊具专项保护装置 “检查集装箱吊具伸缩止挡及其限位是否有效。 ” 30. 删除 B9.28 中的(24)、(25),将(23)后的“; ”修改为: ” “。 31. B10 内容修改为: “性能试验包括空载试验、 额定载荷试验、 静载荷试验、 动载荷试验和有特殊要求时的试验 (如升船机过船联 合试验、密封性能试验等) ,其中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只进行空 载试验和有特殊要求时的试验 (如升船机必须做过船联合试验、 流 动式起重机和铁路起重机必须做液压系统密封性能试验) 起重机 , 械首检进行全部性能试验。 ” 32. B10.2 的内容修改为: “在额定载荷下,进行以下检查:— 10 — “(1)检查各运行机构是否运转正常; “(2)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是否无明显裂纹、连接松动,是否无 构件损坏等影响起重机性能和安全的缺陷; “(3)对低定位精度要求的起重机,或者具有无级调速控制特性 的起重机, 采用低起升速度和低加速度能达到可接受定位精度的起 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 S/500;使用简单控制系统就能达到中等定 位精度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 S/750;需要高定位精度的起重 机,挠度要求不大于 S/1000。 ” 将注 B-3 改为 B-4,并在开始增加一款为: “定位精度要求的实 现取决于不同调速控制系统的完善程度和不同静态刚性指标的互 补性匹配,而可接受定位精度是指低与中等之间的定位精度。 ” 33. 在 B10.4 的原注 B-4 前增加: B-5:对于本规则实施前 “注 已经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以下简称旧设备) ,如果最近一次检验 是按照原《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2〕296 号) 和《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2〕121 号)进行 检验, 发现存在不合格项, 但是使用单位已经按照要求采取了有效 的措施,允许使用单位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 用, 可以按照合格项对待, 不影响最后按照本规则进行定期检验的 综合判断,但是需要在该检验项目的备注栏中注明。 ” 将原注 B-4 修改为: B-6: “注 各类起重机检验适用项目如下(有 些具体项目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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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设备的品种进行选择, 本规则中新增的一些检 验项目, 对于旧设备可作“无此项”处理, 如流动式起重机的 B9.6: )” 将(1)修改为: “桥式起重机, B1~B9.6、 B9.8~B9.15、 B9.17、 B9.27、 B10.1 (不设司机室的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B7.2 不检)” 其 ; 将(3)修改为: “塔式起重机,B1~B7.8、B7.10~B8、B9.1、 ~— 11 — B9.3、 B9.5~B9.8、 B9.10~B9.12、 B9.15、 B9.17~B9.22、 B10.1; ” 删除(4)中的“B10.2” (5)中的“B10.2” , 。 将(6)修改为: “门座起重机,B1~B6、B7.1~B7.7、B7.10、 B7.12、B8、B9.1~B9.8、B9.10、B9.11、B9.12、B9.15、B9.17、 B9.18、B9.24、B9.27、B10.1; ” 将(7)修改为: “升降机,B1~B5、B6.1、B6.3、B7.1~B7.5、 B7.7~B7.8、B7.12、B8、B9.1、B9.28、B10,其中施工升降机 的 B9.28 为(1)、(2)、(3)、(4)、(5)、(6)、 、 、(9)、(10)、 (7)(8) (23),曲线施工升降机的 B9.28 为(1)、(4)、(5)、(6)、(7)、(11)、 (12),锅炉炉膛检修平台的 B9.28 为(4)、(10)、(11),钢索式液压 提升装置的 B9.28 为(11) 、(17)、(20),电站提滑模装置的 B9.28 为(3)、(4)、(5)、 (10) ,升船机中的 B9.28 为(22),简易升降机的 B9.28 为(4)、(5)、 、 、(9)、(10)、(11)、(13)、(14)、(15)、 (7)(8) (16),升降作业平台的 B9.28 为(4)、(9)、(18)、(19)、(20)、(21), 其中高空作业车为 B1、 B2、 B4、 B6、 B7.1~B7.8、 B7.12~B9.1、 B9.3、B9.6、B9.7、B9.11、B9.15~B9.18、B9.26、B10.1; ” 删除(8)中的“B10.2” (9)中的“B10.2” (10)中的“B10.2” 、 、 。 将(11)修改为: “轻小型起重设备,B1、B2、B4~B6、B7.1~ B7.4、 B7.11~B7.13、 B9.1、 B9.3、 B9.6、 B9.10、 B9.11、 B9.17、 B10.1,其中电动葫芦为 B1、B6、B7.1、B7.4、B7.11、B9.1、 B9.3、B9.6、B9.10、B9.11、B10.1; ” 将(12)开始部分(到“其中”止)修改为: “机械式停车设备,B1、 B2、B4~B6、B7.1~B7.5、B7.7、B7.8、B7.11~B7.13、B8、 B9.1、B9.17、B9.29、B9.30、B10.1, ” 34. B11 内容(包括 B11.1、B11.2)修改为: “首检项目除应当— 12 — 按照上述定期检验项目检验外,还应当增加本章所规定的项目。 “B11.1 产品技术文件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产品技术文件,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起重机械设计文件[总图、 主要受力结构件图、 电气原理图、 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齐全,并且存档保管; “(2)产品制造单位的有效资格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 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资料, 以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 明齐全,还应当提供自检记录。 “B11.2 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和起重机外观 “检查通向起重机械通道、起重机械上的通道和净空高度、梯 子、栏杆安全现状是否符合 GB 6067-1985 和相应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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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要求。 ” 三、删除附件 C,将原附件 E 改为附件 C。 原附件 E 中的有关内容,按照第十九条的有关修改内容进行 相应的修改。 四、附件 D 的修改 1. 删除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中的“日” 删除表下的注及其所有内 , 容。 2.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结论报告附页》内容按照附 件 B 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做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13 — 主题词:特种设备 检验 规则 修改 公告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发 2010 年月 12 日 10 印— 14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z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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