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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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江苏省内所辖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受理标的金额进行了调整,以下为最新标准。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属于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注:以上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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