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深圳金融
更新时间:2024-06-29 12:4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 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浅析
摘要:当前不良贷款双升的形势严峻,加之传统不良资产处置渠道的局限性,商业银行急需寻找一种新的资产处置方式来批量化快速处置不良资产,缓解资产质量压力。资产证券化便提供了这样一种工具。本文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出发,分析了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及国内外实践经验,探讨了我国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几种模式,指出当前面临法律监管、估值定价、产品销售、信用增级等方面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未来大规模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需从完善软环境、开拓中间市场及引入硬技术三个环节入手,警惕、防范不良资产证券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谨记美国次贷危机的深刻教训。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证券化
薛定才 刘玉峰 杨娟
作者简介:薛定才,现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研究方向为信用风险管控及化解。 刘玉峰,现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研究方向为信用风险管控及化解。 杨娟,现供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研究方向为资产质量管控及不良资产化解。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一)资产证券化定义及发展模式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我国资产证券化已形成三种模式,分别是央行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主导的资产支持票据。自2005年我国启动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累计发行1541只、8891.5亿元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如下表。
表1:我国当前三种资产证券化模式及业务规模比较
类型 信贷资产证券化(ABS) 企业资产证券化(ABS) 资产支持票据(ABN) 监管机构 合格发起人 央行、银监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 证监会 非金融企业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非金融企业 基础资产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应收账款、门票收入、应收账款、门票收入、用卡贷款、消费贷款、租金收入、公路收费等租金收入、公路收费等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 债权类及收益权类资产 债权类及收益权类资产 信托公司成立的特殊目证券公司成立的专项资没有明确要求实现风险风险隔离载体 的信托 交易市场 发行只数 发行额(亿元) 银行间债券市场 620 6712.9 产管理计划 交易所 853 1964.4 隔离 银行间债券市场 68 214.2
(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1、信贷资产证券化定位。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定位: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信贷资产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化融资活动。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迅速实现资产出表,并通过出售金融资产重新获得资本,实现对资产负债表的有效管理。
2、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
自2005年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以来,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了62只、6713亿元,在近两年达到高潮。其中,2008年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全面叫停,2012年重启资产证券化试点。
3、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构成。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涵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企业贷款等,其中企业贷款占比最大,达77%,具体分布如图1。 图1: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分布情况
二、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商业银行自身化解资产质量压力的需要
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达10919亿元,较年初增加2493亿元,增长率近30%;不良贷款率为1.50%,较年初上升了0.25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关注类贷款也持续走高。截至2015年6月末,关注类贷款余额达2.65万亿元,同比增加了近1万亿元,增长率达61%。关注类贷款的持续上涨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造成进一步压力。当前不良贷款双升的形势严峻加之传统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单一,商业银行急需探索一种新的资产处置渠道来批量化快速处置不良资产,缓解资产质量压力。资产证券化便提供了这样一种工具。
(二)当前不良资产批量处置渠道的局限性
当前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手段比较单一,主要是呆坏账核销和批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批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存在两个弊端:一是批量转让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效率较低;二是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稀缺性和垄断性,商业银行在
资产转让议价方面处于劣势,无法最大限度挖掘不良资产价值。而呆坏账核销则需要满足一系列严苛条件,核销规模有限且提高了商业银行拨备资源消耗。
资产证券化则可以有效克服上述局限。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批量化交易方式,能够在短时间内大量转让不良资产所有权或收益权,达到快速处置不良资产的目的;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的受让方可以是任何合格投资者,这能够更好地发现不良资产价格,进一步提高不良资产回收率水平,同时丰富投资工具。
(三)监管环境鼓励不良资产处置的创新方式
2015年以来,央行和银监会都公开表示将积极探索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2015年5月,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副局长叶燕斐表示,历年信贷资产证券化都是用正常类优质资产作为基础资产,但资产证券化并没有对资产类别进行限制,当年考虑将不良资产试点做证券化,这是官方首次就不良资产证券化表明态度。同时,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也肯定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积极作用。除此之外,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文件进一步简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管理政策,为不良资产跨境转让创造了有利条件。
从整个监管环境看,当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中并没有明文限制不得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而监管当局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也持肯定态度。银监会于2014年11月将资产证券化从逐笔审核制改为备案制,同时也不再开包检查,进一步扫清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制度障碍。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一)国外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及启示 1、美国不良资产证券化成功经验。
美国不良资产证券化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两次储蓄信贷机构破产风潮,拉美债务危机、石油危机以及房地产市场萧条导致美国储蓄信贷机构出现大量坏账。为处置不良资产,美国政府及时推出了战略措施。第一,美国国会于1989年通过《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扫除了法律障碍;第二,依据新法案专门设立了隶属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重组信托公司(RTC),专门用以接管和处理储蓄信贷机构的资产与负债,并允许其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处置问题资产。
RTC在1989年8月到1995年底不到6年的时间里,处理了近800家储蓄信贷机构的不良资产,并发行了20多项规模超过140亿美元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处理资产的账面价值达4580亿美元,占移交资产总额的98%,推动了美国储蓄信贷市场回归正常运营。
2、日韩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
日韩不良资产证券化源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金融危机导致日韩众多企业破产,进而带来银行坏账飙升。在这种背景下,日本政府于1999年10月推出了亚洲首例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并引入政府条件式信用增级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银行将不良贷款折价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并以不良债权及附属抵押品作为担保发行债券。当特殊目的机构无法从担保品获得足够现金流时,日本政府将其持有的美国国债或日本国债换成现金补足给投资者,以增强投资者信心,降低巨额坏账给日本金融环境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韩国鉴于本国资本市场相对狭小、市场容量有限的国情,在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时分别在卢森堡和美国上市交易,向国外投资者销售证券。由于本国中介机构在国际上声誉不高,韩国特意聘请了外国中介机构,采取国内外市场同时发行的方式,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取得了比日本更好的效果。
3、国外不良资产证券化启示。
第一,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不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必要条件;第二,信用增级方式是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实现销售的关键,政府应通过一系列举措为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信用增级;第三,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要从本国实际出发,而不是照搬国外经验。
(二)国内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
我国从2005年开始资产证券化试点至今,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多,共四单,均为跨境转让,产品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2: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
项目 序号 名称 机构 (万元) 发起 发行总额 回收率 起始日 到期日 信元2008年第一期重整资1 产支持证券 建元2008年第一期重整资2 产支持证券 东元2006年第一期重整资3 产支持证券 信元2006年第一期重整资4 产支持证券 中国信达 480,000 22.82% 2006/12/20 2011/12/20 东方资产 105,000 17.44% 2006/12/21 2011/12/21 建设银行 276,500 28.95% 2008/1/30 2012/12/28 信达资产 480,000 38.88% 2008/12/30 2013/12/30
其中,“建元2008年第一期重整资产支持证券”是我国商业银行首次真正意义上利用资产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开辟了商业银行批量化、市场化、标准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新渠道,具体交易结构如下: 图2:建元2008年第一期重整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
该笔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采取的信用增级方式包括:一是优先级/劣后级分档设计,即优先级证券在次级证券之前得到本息偿付,之后才能将资金池回收的剩余现金流用于偿付次级证券,且在优先级本息偿付完毕前,次级不得转让;二是建立准备基金,在出现违约事件时,能较好地缓冲优先级证券的偿付与资金池现金回收不足之间的时间差。
四、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监管政策及模式探讨 (一)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监管政策
我国当前关于不良资产转让最核心的监管规定是财政部和银监会于2012年印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该文件规定:第一,不良资产批量转让(10户/项以上)的受让方只能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其中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市/区)范围内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且购入不良资产只能采取债务重组方式进行而不得对外转让;第二,不良资产非批量转让(10户/项及以下)的受让方可以是任何合法投资者,包括社会投资者;第三,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不得进行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
(二)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探讨
1、引入资产管理公司作通道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
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所有权批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并由商业银行主导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公司仅作为通道。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发起机构,信托作为发行人,商业银行认购部分次级证券。由于监管规定发起机构必须认购部分次级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也需认购部分次级证券。
2、商业银行直接主导不良资产证券化。
商业银行构建不良贷款户/项数目不大于10的纯不良资产池,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信托作为发行人,商业银行认购部分次级证券。该模式可解决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但如果交易结构没有一定的增信创新,将会面临销售压力。为此,商业银行可考虑构建包含正常类贷款和不良类贷款的混合资产池,并控制不良贷款的户/项数目不大于10,通过优质资产进行增信。
3、基于收益权转让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明确监管规定,现阶段仍属灰色地带。商业银行可选取户/项数目大于10的不良资产收益权作为入池资产,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将直接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机构,信托作为发行人,采用发行优先/次级的交易结构发行证券,部分次级证券由商业银行认购。通过这种模式可一次性大批量处置不良资产,但缺陷是无法实现出表。
4、利用跨境渠道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舶来物,在国际市场上有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和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商业银行可利用跨境渠道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当前商业银行直接开展不良资产跨境转让尚未放开,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号),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境外不良资产转让是被允许的。为此,商业银行可借道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境外不良资产证券化。事实上在我国正式启动资产证券化试点之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已于2003年与德意志银行签署了资产证券化协议,通过离岸模式完成了我国首个资产证券化项目,由德意志银行主持在境外发行证券,但价格、项目、投资者由双方共同商定。
五、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挑战及建议 (一)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挑战
首先,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在不良资产证券化领域,包括会计及税务处理等方面,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现有的监管规定“商业银行批量转让不良资产只能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且“对于个人不良贷款不得批量转让”等要求,对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形成了法律制约。
其次,产品定价不成熟。与一般贷款等基础资产不同,影响不良贷款处置回收的因素较多且复杂,导致预测的回收现金金额和回收时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当前不良资产定价通常是以未来可回收的债权数额减去回收成本为基础,再考虑流动性溢价和其他投资的机会成本后确定,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加之我国不良贷款公开交易的案例较少,缺乏历史数据基础,产品定价难度较大。
第三,信用增级要求高。在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设计中,由于基础资产为逾期贷款,信用质量差,因此需要采用多种信用增级手段。除了传统的优先/次级结构外,还需要设置充足的超额抵押、额外的流动性支持、流动性储备账户、更加严格的回收款处罚机制等增信机制。这些增信措施在提高优先档信用质量的同时,也为证券的发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第四,次级产品销售难度大。由于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市场机构对于这类产品的熟悉度不高,且缺乏专业的投资分析人才和技术,对以不良贷款作为基础资产的次级产品更为谨慎,这会增加次级产品的销售难度。若由银行自持大部分次级产品,会计出表难以实现,将大力削弱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动力。
(二)我国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我国大规模发展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三大支架:
一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的软环境。国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表明,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不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必要条件。在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时,政府首先须对本国的法律体系进行修改与完善,为金融机构扫清法律障碍。从我国现阶段国情来看,目前监管机构对金融企业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为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开展,监管应考虑放宽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限制,同时允许银行通过其他一些直接出售的方式批量处置不良资产。
二是产品顺畅流转的中间市场。由于历史沿革,我国债券市场长期存在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独立运行的情况,从市场参与主体、业务品种到运行机制、交易规则,各方面均有显著差异。证监会体系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交易场所是交易所市场,而商业银行更加熟悉的是银行间市场。物理环境上的隔离构成了业务发展的阻碍,建议监管部门逐步推动交易所
和银行间市场互通互联,允许跨市场发行,并对合格投资者准入标准进一步规范。
三是以现金流模型为核心的硬技术。资产证券化各参与方均需利用现金流模型来满足评级、定价、投资和监管等方面要求。具体来说,发行人利用模型发现资产的最优价格、信用评级机构利用模型预测信用风险、投资人利用模型预测投资风险和回报、会计师利用模型进行资产估值和记账。建立稳定有效的现金流模型有赖于历史基础数据的积累和验证,鉴于国内不良资产证券化历史数据的匮乏,建议直接借鉴国外经验,引进国外运作较为成熟的现金流模型。
(责任编辑:刘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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