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24-07-09 10:2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提出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桂安委〔2014〕17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主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生命至上”理念,按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的要求,把创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基础性、长效性、本质性”的重点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建筑施工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依据,以对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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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健全完善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规定为核心的综合评价体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引路、严格监管,引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逐步实现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
二、组织领导
为大力推进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我厅成立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绿峰任组长,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莫兰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标准定额处、行政审批处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公室主任由莫兰新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实施范围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与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不在实施范围内);区内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区承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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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推动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到2015年,确保全区95%以上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考评细则考评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其中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企业以及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应100%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力争基本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规范化、安全生产管理流程程序化、场容场貌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促进企业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五、考评内容及方法 (一)考评内容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分为项目考评及企业考评。 (二)考评方法
1.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对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按照施工单位自评、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申请、安全监督机构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2. 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企业自评、企业申请、初评、终评的程序进行,其中终评由我厅负责,终评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初评工作按照以下分工实施:
1)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初评工作由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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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协助工作;
2) 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初评工作由其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3) 施工总承包三级、其他专业承包企业的初评工作由其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监管的所辖城区内注册的施工总承包三级和其他专业承包企业的初评工作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负责。
六、项目考评 (一)施工单位自评
1.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工程项目应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月度自评情况汇总表(见附表1)。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对本单位承担的工程内容进行自评并报总承包单位。
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个季度对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检查及整改情况(见附表2)。
(二)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核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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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月度自评情况汇总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施工单位申请
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向负责考评的安全监督机构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汇总表(见附表3)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 项目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的月度自评情况;
2. 项目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监督检查情况; 4. 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5. 项目施工期间被实施安全生产动态扣分情况; 6. 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四)安全监督机构评定
1.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考评周期为从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起至项目完工止。
2. 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应当同步检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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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实施动态监管。
3. 负责考评的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情况,进行项目评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4)。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如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4. 考评周期内,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应评定为不合格:
1) 项目自评机构有3次及以上未按规定开展项目月度自评工作或施工企业有1个季度及以上未按规定对工程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
2)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 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的;
4) 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
5)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被实施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累计达到100分及以上的,或施工单位因该项目被实施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累计达到100分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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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项目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项目,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7)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及申请材料的或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5. 除上述7种情形外,均评定为合格或优良。项目评定为合格且获得设区市级及以上“安全文明工地”奖励的,可以评定为优良。
6. 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评定结果为“不合格”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复核,申请复核应提供企业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相关证据等书面材料,受理复核机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出具项目考评复核结果告知书(见附表5),复核决定为最终结果,且只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 由县级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考评的,应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复核;
2) 由设区市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考评的,应向我厅申请复核,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协助工作。
(五)其他
1.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对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作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评定结果抽查一次,抽查数量不得低于考评项目总数的5%。
2. 中央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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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作考评结果应每半年一次逐级上报至我厅,再由我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
3. 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考评结果应每半年一次逐级上报至我厅,再由我厅向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送。
七、企业考评 (一)企业自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程管理等部门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形成企业考评周期年度自评表(见附表6)。
(二)企业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负责初评的相应部门提交企业自评汇总表(见附表7)及其他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 企业近三年竣工项目台账及考评结果; 2. 企业当前所有在建项目台账;
3. 企业近三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进行自评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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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
5. 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三)初步评定
1. 负责初评的各部门在收到相应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初评,并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初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8),初评意见只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初步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1) 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2) 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 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4) 企业近三年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达3次及以上的。
除上述4种情形外,初评结果均为合格。
3. 对于初评意见为合格的,负责初评的设区市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在出具初评结果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初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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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上报至我厅。如初评意见为不合格的,负责初评的设区市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施工企业说明理由,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后再将初评结果上报至我厅;对于由我厅初评不合格的,我厅将向施工企业说明理由,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通过初评。对于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尚未整改合格的企业,不予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4. 建筑施工企业如对初评结果为“不合格”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初评结果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复核,其中由我厅负责初评的不能再申请复核。申请复核应提供企业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相关证据等书面材料,受理复核机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出具企业初评复核结果告知书(见附表9),复核决定为最终初评结果。负责复核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在出具初评复核结果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上报我厅。
1) 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初评的,应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2) 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初评的,应向我厅申请复核。
(四)我厅终评
1. 我厅在出具初评合格意见后或在收到负责初评的设区市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来的初评合格结果后,将从企业所有在建项目台账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区内项目进行现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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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复核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出具企业终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10)。
2. 项目现场核验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打分并确定检查评定等级,凡有项目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由负责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7个工作日,期满后再进行评定,再评定合格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终评结果为合格;如再评定仍不合格的,则中止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视作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予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3. 对于抽查的在建工程项目数量,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8个,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5个,总承包一级资质以下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3个;对于在近三年中发生过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抽查的在建工程项目数量为以上规定的2倍。对于企业在建项目少于上述规定数量的,则应全数检查;企业无在建工程项目的,则不能被评定为“优良”。
4. 项目现场核验时,企业所有被抽取项目评定等级均在合格及以上且平均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终评结果为优良。
5. 对于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申请未通过,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其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有在建项目的,须按本实施方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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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在建项目进行随机现场核验,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核验不合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考评奖惩
1.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我厅将在其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 对于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如存在提交虚假自评材料,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在考评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原考评单位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3. 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考评单位应将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绩效考核、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时,应将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九、进度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4年12月)。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工作部署,落实目标责任。各设区市的工作方案应于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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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前报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方案实施阶段(2015年1月-2015年12月)。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工作目标要求,大力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季度5日前将上季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工作情况书面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我厅将每半年对各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6年上半年)。我厅将收集整理各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工作和本方案的实施情况,形成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总结评估报告,组织召开总结会议,对各设区市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估并予以全区通报。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全面提高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科学规划时间进度,细化岗位职责,落实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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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入开展宣贯,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各种媒体,多渠道普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知识;积极采取举办标准化宣贯会、业务培训班等形式,把安全生产标准的学习、宣传贯彻到基层、企业和员工;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广典型经验,曝光反面典型,组织现场观摩和相互学习交流活动,营造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有序推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提升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鼓励、引导辖区内建筑施工龙头骨干企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并以此带动一般企业自觉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政策为导向、科技为动力、生产为基础、安全为保障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创新机制,逐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法制化。
(四)加大安全投入,落实主体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投入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促进企业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的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逐步淘汰落后的、危及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施工技术。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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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等方面,推动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逐步健全企业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的长效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五)严格公正考评,加强检查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质量与公正性,提高考评工作效率。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日常监督执法、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管重罚”专项行动、可视化技术交底推广、事故处理等有机结合,将对工程实体安全生产状态的检查和对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情况的检查有机结合,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
(六)严格考核奖惩,加强信息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完善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奖惩机制,严格进行绩效考核。对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企业和项目予以表彰;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企业和项目要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其限期改进。同时,还应加强信息公开和报送工作。各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汇总后通过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向社会公开。
附表:1.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_月)自评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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