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款解读-15-16合同的终止

更新时间:2023-11-14 06:5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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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违约,给业主造成极大损害 重点内容:

1、承包商哪些违约情况导致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2、业主终止合同的程序;

3、终止后如何对承包商已经完成的工作进行估价和支付; 4、业主处于自身原因终止合同的权利。 15.1 通知纠正 终止后果不利:

1)业主:A、与贷款银行更新贷款协议、申请补充贷款并另行支付承诺费; B、剩余工作重新招标的费用,以及重新招标后合同价格的可能增加; C、工程拖期造成的间接损失等等;

D、承包商的索赔及法律抗争(由于承包商违约)。 2)承包商:A、工程获利的计划落空; B、履约保函被索赔;

C、为工程提供的物资以及承包商的文件被收缴; D、施工接卸及临时设施可能被业主出售。 本款:发出一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

1、工程师没有签发通知的义务,则不能认为,没有通知就表明承包商机器人员在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表明工程符合合同要求——不是“必须通知”。

2、工程师的通知包括:A、承包商违约的性质;B、承包商不久其违约的合理期限;C、通知是根据本条所发出的。

15.2 业主提出终止

本款给出完整清晰的规定,即:在何种情况下业主有权终止合同,通知业主还享有哪些权利、 1、终止的原因分2类:

1)承包商在工程上表现出违约的情况; 2)承包商整个公司出现破产。 a. 4.2“履约保证”:想业主提交履约保证并保持有效,若未能履行——14.2拒绝支付第一笔预付款;或15.2终止合同(必须是合同生效后)。

b. 承包商放弃可能两种情况:故意不履行;或虽有意履行但缺乏履行能力。一般认为构成放弃的表现为:至少承包商赞同工程,并且同时有明显的不再施工的倾向。

放弃工程属于实际违约行为——现实的违反合同义务;

“明显表现出不再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意向”属于预期违约——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来到之前,方式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明确标志或一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与一般意义上的实际违约存在一定的区别:预期违约是在合同履行期带来之前(在本款的情况下,它可能发生在履行过程中,但相对与和的继续履行的下一阶段而言,仍可视为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的违约的现实危险,二实际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带来之后的违约。

最常见的情况是,承包商虽然竭尽全力,但仍然无法使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要求。 C. (i)“正当理由”:有权依据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

问:由于施工动员工作,没能尽快的开工,算正当理由吗?不!“工程”的定义不包括施工动员工作。若8.6款要求加速施工,承包商不执行(加速费用>误期损害赔偿费),怎么办?按本款终止合同。但要看是否“合理的理由”。

D. 4.4分包:不得分包整个工程;

1.7转让:没有整得业主的同意下,承包商不得将合同转让。

E. 承包商隶属的母公司宣告破产或被其他公司并购并不一定必然导致承包商的破产与清算(看其所有权及资产连带关系),只要承包商能证明其完成合同的资源和能力。 F. 反腐倡廉运动(新加)。

2、14天,并非给予其纠正错误的机会,而是允许他为测力现场进行一些必要的准备。 问:如果承包商不同意自己发生了该条款中钩沉给业主终止合同理由的事由时,在这14天提出申请由DAB裁决?

答:承包商在非B(放弃)的情况下,据徐施工(14天后才生效,合同终止); 业主在等待到DAB有决定后才能形式终止权利。

注意:提出终止要谨慎,一旦日后DAB(仲裁人)否定了业主终止合同的合法性,那么业主必然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全部后果。 3、除本款外,9.4、11.4款也可能导致合同终止。 4、“不影响其他权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中关于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 5、承包商的配合义务

A、根据要求(继续施工所需)移交“物资、承包商的文件、设计文件(知识产权、保密价值等等(举例:上海世茂)。

B、遵照的指示:分包合同的转让;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

6、业主有权适用承包商物件。有偿还是无偿?——根据15.3,一次性支付其使用的文件价值及设备价值。

7、尚有未付款(终止时确定的债权(4.19水电气、4.20材料设备、偿还的预付款等等)不包括“未定的索赔”事项)时,业主有权变卖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的赔偿。多余部分归还(比较15.4(b),一般不会还,留作保障)。

15.3 终止时的估价——工程师——确定承包商已经施工的工程价值(并不意味着支付) 对承包商完成的全部工作。 A、完成的工程的价值;

B、为工程购买的永久设备、材料,施工设备(移交给业主的)及其他临时工程; C、承包商文件及设计文件(移交给业主的)。

15.4 终止时的支付

1、业主索赔的内容:合同终止后的法律费用,现场看管的费用,工程重新招标的费用及重新招标后合同价格的增加以及因合同终止使工程不能发挥预期收益给业主造成的间接损失等等。

2、“误期损害赔偿费”:根据8.7款是规定的竣工时间完成检验并完成区段向业主支付的损害赔偿费。(广义)本项主要指区段竣工时间对应的误期损害赔偿及合同终止使工程竣工时间延误造成的损失。如,终止后的停滞时间、业主自行实施剩余工作的动员时间、重新招标的时间等等。不包括:业主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误;业主增加工程量;改变工程技术及质量标准;后续承包商误期。业主的索赔要有初度(结合《合同法》)。业户要采取一诶可能的措施减少损失,赔偿的损失应是可以合理预见的。 3、“进一步的款项”:业主可以为了清楚的知道施工、竣工和修复任何缺陷的费用、竣工延误的赔偿以及业主发生的其他费用,在工程竣工以及修复缺陷工作完成之前停止支付承包商。

4、在15.3确定的价款后,扣减业主根据15.4(b)应得的款项,剩余的给承包商。不够扣

的根据业主的索赔。保障业主的权益有:

1)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保留金、工程保险、为支付的期中证书(2-3个)。 2)尚未剂量和计价的工作、15.2款移交的货物和文件、出售的设备临时设施。

15.5 业主终止合同的权利——非常不是违约,而是自身财务危机等等,出于自身的考虑(没有商业利益)

1、不得交由他人或自行施工

2、通知生效的时间:LAST[收到后,退还履约保函后]的28天,即,终止生效的前提:收到终止通知;返还履约保函;上述两个前提后满28天。

3、承包商在本款下获得的支付不包括利润,区别于业主违约时终止合同(后议)。

承包商的义务:A、16.3停止工作,想业主移交已获支付的承包商文件、设备、材料,移走不需要的物件;B、19.6获得应得款项。 终止合同分为三类情况: A、承包商违约——15.3 B、业主违约——16.4

C、不可抗力、业主出于自身利益终止——19.6

第16条 成本所提出暂停和终止 重点内容:

1、业主的哪些行为会导致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 2、业主的哪些行为会导致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 3、终止合同后的承包商的义务;

4、终止后,承包商可以获得哪些赔偿,何时赔偿。 16.1 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VS8.8工程师要求暂停)

1、业主未能及时支付或者不能证明其支付能力时(2.4、14.6、14.7),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或减慢工作速度,21天前通知,21天后才暂停。

按照FIDIC合同的规定,承包商主动暂停工程的理由只有业主不付款这一项理由。实际上,由于业主的原因导致工程暂停的情况有很多种,比如业主与政府协调不力,导致工程证照不齐;政府临时管制导致工程无法施工等,这一类的暂停没有列入“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这一条款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们实际上是“业主或权威方”导致暂停,都是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去面对的风险,这些事项的发生,大家首先应该去设法找到解决办法,而不是承包商“主动暂停”。

2、承包商享有的4种权利: 1)放慢工作或暂停施工;

2)享有延误工程款的融资费(利息); 3)终止合同;

4)索赔工期以及相关额外开支加上相应的利润。

A、索赔工期:通过工期的延长来避免约定损害赔偿(停工:延长=停工时间;减慢:根据8.3进度计划关键线路来确定)。

B、成本的增加:暂停或减慢施工对人工降效、机械设备的租赁费或折旧费用的增加,管理成本的增加以及融资费用。

C、由于工期的延期,使茶水比失去了承担新的合同的机会,即获得利润的机会,则可索赔利润。

3、恢复正常的施工工作(上述三个完成)。

4、工程师裁决:A、判断索赔的前提是否成立(上述三种)——否则驳回请求;

B、决定延期和费用时,承包商是否尽到了减少损失的义务——否则扣减 一定的延期和费用支付。

16.2 承包商终止合同 1、三种情况: 资金安排 签发支付证书 业主支付 28+21+(42-21) 提出 56 56+42 收到报表 最早暂停后21天 最早暂停后56-(28+21)=7 报表98天(期中) 最早暂停后42-21=21 支付证书98天(最终) 暂停没有期限,只要不支付且不终止可一直延续。 只有(a)承包商提出终止必须先发出暂停通知,其余情况可以不选用16.1款,直接用16.2款。 (c):承包商所获得的支付不包括业主索赔的扣减:要注意所要的是否为口肩宽,否则反而构成严重违约。 (d):表示除(a)(b)(c)(e)之外的,没有执行合同的义务。如: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使承包商进入并占有现场,或拒绝按合同规定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或履约证书等等。

(e):1.6款双方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达成合同协议,若业主拒绝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署,除不可抗力外,极可能是业主的欺诈,本项赋予了承包商终止合同的权利。问:若是承包商不签署呢?在15条中没有将其列入业主终止合同的理由,怎么办?履约保函?NO!投标保函?YES!

1.7款转让:在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合同和合同下的任何权益。

(f)3个条件:A、暂停>84天?还是84+28=112天? B、该暂停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错引起的; C、暂停工作影响了整个工程。

停工影响:部分——13条省略;全部——终止16.2 (g)与15.2(f)完全一样。 2、14天后生效

1)若业主支出终止通知无效,承包商可撤销,避免运用不当造成违约;

2)与15.5一样,业主利用14天向DAB申请裁决,承包商在等待DAB裁决后才能终止合同。

3、业主对其故意违约(14.14)承担的责任,并不因为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报表及最终报表计入而解除。

16.3 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

1、适用于15.5、16.2、19.6与承包商违约无关,为了便利业主或由于业主违约。 2、配合义务:

1)停止工作,除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的工作; 2)移交已得到支付的货物; 3)撤离物资,离开现场。

16.4 终止时的支付——业主违约时的支付

1、退还履约保函,提交履约保函的目的是迫使承包商履约,终止后没有义务履行。注意,14.2规定,当承包商根据16条终止合同前预付款余额之后,业主此退回预付款保函。 2、根据19.6,弥补承包商的直接损失,包括:已完工程价值,已订购的设备材料费,预期完成工程所合理发生的费用,临时工程和设备的迁移费,劳动力的遣送费。

3、利润和其他损失:间接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即没有违约行为发生时,承包商能够实际得到的财产利益。

可得利益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首先,这种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在合同非正常终止时,它未被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其次,可得利益是当事方在签约时能够合理遇见的利益,因此可得利益损失也是当事方能够预见的损失;再次,可得利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当事人就可以得到它。可得利益虽然不是实际的财产损失,但它是可以得到的利益的损失,即如果没有合同非正常终止的情况发生,合同当事人就能够实际得到的财产利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z1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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