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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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村镇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Town and Village
GB 50188—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3]73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村镇规划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9月27日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村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县城以外的建制镇规划亦按本规标准执行。
1.0.3 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村镇规模分级
2.1 村镇规模分级
2.1.1 村庄集镇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
2.1.2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级规划常住人口数量,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开型三级,并应符合 表2.1.2 的规定。
2 村镇规模分级
2.2 村镇人口预测
2.2.1 村镇总人口应为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其发展预测应按下式计算:
Q = Q0(1+K)n + P
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人); n-----规划期限(年)。
2.2.2 集镇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应按其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
2.2.3 集镇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应按 表2.2.3 的规定计算。
2.2.4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2.2.4.1 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宜按平均增长法计算人口的发展规模。计算时应分析近年来人口的变化情况,确定每年的人口增长数增长率。
2.2.4.2 建设项目已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稳定的情况下,宜按带眷系数法计算人口规模。计算时应分析从业者的来源、婚育、落户等状况,以及村镇的生活环境和建设条件等因素,确定增加从业人数及其带眷人数。
2.2.4.3 根据土地的经营情况,预测农业劳力转移时,宜按劳力转化法对村镇所辖地域范围的土地和劳力进行平衡,计算规划期内农业剩余劳力的数量,分析村镇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等因素,确定进镇的劳力比例和人口数量。
2.2.4.4根据村镇的环境条件,预测发展的合理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法综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及环境,生态状况等因素,计算村镇的适宜人口规模。
2.2.5 村庄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可不进行分类,其人口规模应按人口的自然增长和农业剩余劳力的转移因素进行计算。
3 村镇用地分类 3.1 用地分类
3.1.1 村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28小类。
3.1.2 村镇用地的类别就在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村镇用地的统计工作。
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 的规定。
3 村镇用地分类 3.2 用地计算
3.2.1 村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3.2.2 分片布局的村镇,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3.2.3 村镇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村镇用地的计算单位为公顷(ha)。
3.2.4 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图纸比例尺确定。1﹕10000、1﹕2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1﹕1000、1﹕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
3.2.5 村庄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1GPCZ101的规定;集镇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GPCZ102的规定。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1 一般规定
4.1.1 村镇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3.1.3GPCZ31村镇用地分类中的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化用地8大类之和。
4.1.2 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4.1.3 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4.2.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 表4.2.1 的规定分为五级。
4.2.2 新建村镇的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 表4.2.1中第三级确定,当发展用地偏紧时,可按第二级确定。
4.2.3 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及本条各款的规定。
注: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4.2.3.1 第一级用地指标可用于用地紧张地区的村庄;集镇不得选用。
4.2.3.2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3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4.3.1 村镇规划中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及绿化用地中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 表4.3.1 的规定。
4.3.2 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中心镇,其公共建筑用地所占比例宜选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
4.3.3 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村镇,其公共绿地所占比例可大于6 %。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4 建设用地选择
4.4.1 村镇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4.4.2 村镇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当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人工牧场。
4.4.3 村镇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4.4.4 村镇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发震断裂带等片段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片段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的地下采空区。 4.4.5 村镇建设用地宜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
5 居住建筑用地
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5.0.2 居住建筑用地的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0.2.1 居住建筑用地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5.0.2.2 居住建筑用地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
5.0.2.3 居住建筑用地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并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5.0.2.4 居住建筑用地应具有适合建设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5.0.3 居住建筑用地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 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符合村镇用地布局的要求,并应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
5.0.3.2 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根据不同住户的需求,选定不同的住宅类型,相对集中地进行布置。
5.0.4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居住建筑的类型、朝向、层数、间距和组合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0.4.1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
5.0.4.2 居住建筑的平面类型应满足通风要求。在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的Ⅱ、Ⅲ、Ⅳ气候区,居住建筑的朝向应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入射角大于15°;在其他气候区,应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入射角大于0°。
5.0.4.3 建筑的间距和通道的设置应符合村镇防灾的要求。
5.0.4.4 宅院宜缩小沿巷路一侧的边长;宅院组合宜采用一条巷路服务两侧住户的组合型式。
6 公共建筑用地
6.0.1 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应符合 表6.0.1 的规定。
9.1.1 给水工程规划中,集中式给水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水质净化、给水设施、管网布置;分散式给水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取水设施。
9.1.2 集中式给水的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道路和绿化、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9.1.2.1 生活用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计算。
(2)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的8%~25%进和估算。
9.1.2.2 生产用水量应包括乡镇工业用水量、畜禽饲养用水量和农业机械用水量,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9.1.2.3 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9.1.2.4 浇洒道路和绿地的用水量,可根据当地条件确定。
9.1.2.5 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计算。 9.1.3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9.1.4 水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量充足,水源卫生条件好、便于卫生防护; 2. 原水水质符合要求,优先选用地下水;
3. 取水、净水、输配水设施安全经济,具备施工条件;
4. 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9.1.5 给水管网系统的布置,干管的方向应与给水的主要流向一致,并应以最短距离向用水大户供水。给水干管最不利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按5~10m计算,建筑物每增加一层应增压3m。
分散式给水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9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9.2 排水工程规划
9.2.1 排水工程规划应包括确定排水量、排水体制、排放标准、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方式。
9.2.2 排水量应包括污水量、雨水量,污水量应包括生活污水量和生产污水量,并应按下列要求计算。
9.2.2.1 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9.2.2.2 生产污水量及系数应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也可按生产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9.2.2.3 雨水量宜按邻近城市的标准计算。
9.2.3 排水体制宜选择分流制。条件不具备的小型村镇可选择合流制,但在污水排入系统前,应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方法进行预处理。
9.2.4 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9.2.5 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迳流和沟渠排除;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的管、渠均应按重力流设计。
9.2.6 分散式与合流制中的生活污水,宜采用净化沼气池、双层沉淀或化粪池等进行处理;集中式生活污水,宜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技术处理。生产污水的处理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污水采用集中处理时,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应选在村镇的下游,靠近受纳水或农田灌溉区。
9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9.3 供电工程规划
9.3.1 供电工程规划应包括预测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的供电负荷、确定电源和电压等级,布置供电线路、配置供电设施。
9.3.2 村镇所辖地域范围供电负荷的计算,应包括生活用电、乡镇企业用电和农业用电的负荷。
9.3.3 供电电源和变电站站址的选择应以县域供电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建站的建设条件,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
9.3.4 变电站出线电压等级应按所在地区规定的电压标准确定。 9.3.5 供电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沿公路、村镇道路布置; 2. 宜采用同杆并架的架设方式;
3. 线路走廊不应穿过村镇住宅、森林、危险品仓库等地段; 4. 应减少交叉、跨越、避免对弱电的干扰; 5. 变电站出线宜将工业线路和农业线路分开设置。
9.3.6 供电变压器容量的选择,应根据生活用电、乡镇企业用电和农业用电的负荷确定。 9.3.7 重要公用设施、医疗单位或用电大户应单独设置变压设备或供电电源。
9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9.4 邮电工程规划
9.4.1 邮电工程规划应包括确定邮政、电信设施的位置、规模、设施水平和管线布置。 9.4.2 邮电设施的规划应依据县域邮政、电信规划制定。
9.4.3 邮政局(所)的选址应利于邮件运输,方便用户。 9.4.4 电信局(所)的选址,应符合下规定: 9.4.4.1 宜靠近上一级电信局来线一侧。 9.4.4.2 应设在用户密度中心。
9.4.4.3 应设在环境安全、交通方便,符合建设条件的地段。
9.4.5 电话普及率应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百人拥有的电话机部数。 9.4.6 电信线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9.4.6.1 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土坡塌方以及有严重污染等地区。 9.4.6.2 应便于架设、巡察和检修。 9.4.6.3 宜设在电力线走向的道路另一侧。
9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9.5 村镇防洪规划
9.5.1 村镇所辖地域范围的防洪规划,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邻近大型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文物古迹和风景区等防护对象的村镇,当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9.5.2 村镇的防洪规划,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的规划相结合,统一整治河道,修建堤坝、圩垸和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设施。
9.5.3 位于蓄、滞洪区内的村镇,当根据防洪规划需要修建围村埝(保庄圩)、安全庄台、避水台等就地避洪安全设施时,其位置应避开分洪口、主流顶冲和深水区,其安全超高宜符合 表9.5.3 的规定。
9.5.4 在蓄、滞洪区的村镇建筑内设置安全层时,应统一进行规划,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注:安全超高是指在蓄、滞洪时的最高洪水以上,考虑水面浪高等因素,避洪安全设施需要增加的富裕高度。
表A.0.1 村庄用地计算表
A.0.1 村庄用地计算表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2 集镇用地计算表
A.0.2 集镇用地计算表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
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村镇建设研究会 陕西省村镇建设研究会
赵柏年 任世英 伍畏才 廖先贵 赵保中 赵振民 寿民 刘玉娟 孙蕴山 杨斌辉 沈冬岐 徐永恺 易守昭 李杰 刘荣 贾建勤 李强 邓竞成 桑开林 杨新华 郑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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