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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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长江引航员技术素质,规范引航员管理,根据《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引航员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以下简称江苏海事局)负责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长江干线担任引航员应当持有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引航员适任证书)。引航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一)一级引航员:在证书核定航线内独立引领各种尺度的船舶(船队);

(二)二级引航员:在证书核定航线内独立引领总长170米及以下、吃水9.7米及以下的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下的船队;

(三)三级引航员:在证书核定航线内独立引领总长110米及以下、吃水7米及以下的船舶; (四)助理引航员:可以辅助一、二、三级引航员引领船舶,不得独立引领船舶。 第五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20周岁,小于60周岁;

(三)身体健康,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中对于驾驶员的体检要求; (四)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船舶驾驶专业学历; (五)经“熟悉和基本安全”、“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以及“自动雷达标绘仪”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

(七)无重大船舶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和严重违反船舶及船员管理的违法记录; (八)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二章 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

第六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的资历要求:

(一)申请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的资历要求:二级引航员引领资历不少于36个月,且任该职后在报考航线全程引领船舶不少于36艘次,引领不少于9万公里或400艘次。 (二)申请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的资历要求:

1.升级考试:三级引航员引领资历不少于36个月,且任该职后在报考航线全程引领船舶不少于36艘次,引领总里程不少于9万公里或400艘次。

2.定级考试:实际担任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或16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船长不少于36个月。 (三)申请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的资历要求:

1.升级考试:助理引航员引领资历不少于24个月,且任该职后在报考航线全程见习引领船舶不少于50艘次,见习引领总里程不少于6万公里或250艘次。

2.定级考试:实际担任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或1600总吨以上内河船舶)大副、或者实际担任500—3000总吨海船(或600—1600总吨内河船舶)船长不少于24个月。

(四)申请助理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的资历要求:船舶驾驶专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见习引航不少于12个月,并在申报航线全程见习引航不少于36艘次;或者实际担任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或16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二副、三副不少于12个月。

(五)申请延伸航线考试:持有一、二、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申报航线的见习引航资历不少于6个月,且在申报航线全程见习引航不少于60艘次。

第七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和评估项目按《长江引航员适任考试科目、评估项目表》(见附件)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适任考试和评估申请由引航员服务所在的取得引航资格的引航机构在规定的申请期间内向江苏海事局提出。

第九条 申请适任考试和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有效的《引航员服务簿》或《船员服务簿》; (三)一年内体检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本办法规定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五)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申请再有效1张); (六)有效身份证件或影印件;

(七)专业学历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 (八)表明适任情况的相关材料;

(九)引航员适任证书(已持有引航员适任证书者)。

第十条 江苏海事局应当对收到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于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通知其参加考试和评估;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参加适任考试和评估的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第十二条 各笔试科目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避碰与信号”,“航道与引航”两科的及格分数为80分,其他各科的及格分数为60分。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自公布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评估成绩自公布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考试全部科目不及格的,无补考资格;部分科目不及格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补考。

评估不及格的,可在评估成绩公布之日起6至12个月内申请一次补评估。 补考和补评估成绩不另计有效期。

第十四条 从事引航员考试和评估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包括水上服务资历的相应专业工作经历,熟悉相应的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以及考试和评估程序、规范和要求。

第三章 适任证书签发和再有效审验

第十五条 通过一、二、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通过6个月的见习期,且在报考航线全程见习引领船舶不少于60艘次,见习期满后递交《引航员服务簿》可向江苏海事局提出签发适任证书的申请。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发相应等级、核定航线的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36个月。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适任证书再有效。

第十七条 持有适任证书者,应通过引航机构在适任证书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审验。申请适任证书审验者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最近36个月内引领适任证书载明的相应船舶不少于72艘次,其中全程引领不少于36艘次且总里程不少于3万公里;

(二)引航员适任证书没有被海事管理机构扣留; (三)参加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八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条件的持证者,在截止日期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再有效审验的,除参加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外,还应完成不少于3个月并达到引领相应船舶不少于6艘次或1万公里的见习引航。

第十九条 在截止日期后12个月内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审验者,除应当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参加实际操作评估。

在截止日期12个月后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审验者,应当参加并通过与原适任证书相同等级的相应考试。

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五)、(九)项规定的材料。经审核合格,由江苏海事局签发相应等级和核定航线的适用证书。

第二十一条 适任证书被损坏、遗失,可由持证人所服务的引航机构提出换发、补发适任证书的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材料。经江苏海事局审核合格,签发相应等级和核定航线的适用证书。

换发、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四章 《引航员服务簿》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引航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引航员服务簿》。

第二十三条 《引航员服务簿》主要用于记载引航员引领船舶的船名、船舶总吨位、船舶总长度、登离船时间、港口名、引领公里数等,记载的内容须经被引领船舶船长的确认并签名盖章。 引航员引航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有海事违法行为,由海事执法人员在相应栏目内记录。 第二十四条 《引航员服务簿》记载的内容作为引航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引航资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引航机构、引航员不得伪造、涂改《引航员服务簿》记载的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证书的引航员,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4个月后方有资格重新申请原等级的《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引航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水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水上服务资历。水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但应扣除适任证书被扣留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江苏海事局应为每个持有适任证书的引航员建立引航员档案,包括对引航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引航员引领活动的监督管理,海事执法人员发现引航员引领行为有异常,应及时告诫和提醒。引航员引领船舶发生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执法人员没有正常履行监管职责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引航员”系指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

(二)“引航员适任证书”系指持证人业经相应的考试和评估,达到本办法的相应规定,具备担任证书标明的适用等级和核定航线(区)的引领船舶能力的资格证书。

(三)“见习引航”系指申请人在有资格的引航员的监督下,完成任职前的综合性实际训练。

(四)“适任考试”系指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对引航员进行理论知识、概念、原理等内容的考察,以考核申请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应用能力。

(五)“适任评估”系指以考察考生综合运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标,通过相应设备或模拟器操作、听力测验、口试以及水上服务资历和业绩考核等,对申请人进行的技能考核。 (六)“升级考试”系指持有《引航员适任证书》者申请参加高一等级的考试。

(七)“定级考试”系指持有本办法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和符合本办法条件者,申请参加确定其相应等级引航员的考试。

(八)“延伸航线考试”系指持有《引航员适任证书》者,申请参加延伸所持证书的航线签注范围的考试。

第三十一条 引航员体格检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船员体检要求》中规定的表格和标准。

第三十二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和《引航员服务簿》由江苏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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