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案例分析丨母公司可以替子公司支付广告费吗?

更新时间:2024-04-20 09:3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案例分析丨母公司可以替子公司支付广告

费吗 ?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集团企业母子公司属于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母公司为子公司无偿代付广告宣传费,不属于”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其发生的广告费用应由其子公司列支.不过,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在税法规定的框架下,母公司可依据协议内容替子公司支付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近日,稽查人员在对A集团企业开展自查辅导中,发现其2013年的财政收支审计报告列示,该企业3年间将其拥有的6个广告品牌无偿交由下属控股子公司使用,并为其代理相关广告业务.同时,由母公司为上述品牌支付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通过检查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发现,母公司在税前列支了为其子公司承担的广告宣传费,未做纳税调整.那么,正确的税务处理究竟是什么样呢?

签署费用分摊协议至关重要

A集团企业2013年为子公司支付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税前列支,关键要看是否签署了费用分摊协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稽查人员认为,由于该集团企业母子公司属于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母公司为子公司无偿代付广告宣传费,不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ytp.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