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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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铁运[2006]161号

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

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物 装 载 加 固

铁运[2006]161号

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6年·北京

规 则铁 货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基本技术条件 ...................................................................... 4 第三章 特殊规定.............................................................................11 第四章 方案管理............................................................................ 23 第五章 满载工作............................................................................ 27 第六章 附则 ................................................................................... 28 附件: .............................................................................................. 37 附件1、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定型方案(另册)................................ 37 附件2、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常用计算公式..................................... 37 附件3、货物装载限界图............................................................... 50 附件4、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 51 附件5、常用装载加固材料与装置(另册) ................................. 52 附件6、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试运方案及试运材料(另册) .......... 52 附录:敞车、平车、长大货物车技术参数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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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的基本依据。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技术性强,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货车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

第四条 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第五条 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要高度重视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配备专人负责,积极运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管理手段,提高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质量。

铁路局及其直属货运站段应成立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建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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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制度。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的审核、申报、实施工作,组织落实按方案装车、装车质量签认制度和货车满载措施,以及有关技术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企业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装载加固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原则,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装车。

重点货物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铁路局应制定管内装车质量签认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七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装载加固材料及装臵,应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组织试运。试运的有关要求按本规则第四章办理。

第八条 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臵由托运人自备。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规则有关要求,以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技术条件。

涉及专利权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臵,其专利保护、使用、转让及纠纷处理等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相关规定。托运人不得使用经专利管理部门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侵犯专利权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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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技术条件

第九条 装车前应正确选择车辆,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见附表1)及有关规定。未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各类货车装载的货物不得超出货车的设计用途范围。

货车的技术参数由铁道部运输局公布,常用敞车、平车、长大货物车技术参数见附录。凡货车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与附录不一致时,以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为准。货车制造、检修单位应确保货车车体上涂打的标记技术参数的准确性。

凡未经铁道部运输局公布的,技术参数不全的敞车、平车及长大货物车,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条 使用有端、侧板的平车装载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地板的货物,可将端、侧板放下,同时用镀锌铁线将其与车体捆绑牢固或用锁铁卡紧。

涂打“○关”平车在运行时,端板应处于立起关闭状态。特殊情况下,在安装车钩缓冲停止器后允许将端板放倒运行时;或将两平车相邻端的一辆平车的端板采取可靠吊起措施后,可将另一辆平车的端板放倒运行。

第十一条 装车后货物总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必须偏离时,横向偏离量不得超过100mm;纵向偏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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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超过2000mm时应按表2-1的规定限速运行。限速运行时,由装车站以文电向铁路局请示,铁路局以电报批示,跨局运输则应同时抄给有关铁路局,并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表2-1

重车重心高度H (mm) 2000

第十四条 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防护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臵)不得超过其容许载重量。

允许增载货车车型、适于增载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涂打禁增标记的货车不准增载。 铁道部未批准增载的各型货车不得增载。

第十五条 平车、凹底平车、长大平车局部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2、附表3、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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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货物支重面长度小于所需两横垫木之间的最小距离时,可按需要先铺设两根横垫木,然后在横垫木上加纵垫木,将货物均衡地装在纵垫木上。

第十六条 C62A、C62A*、C62A*K、C62AK、C62A*T、C62AT、C62B、C62BK、C62BT、C64、C64K、C64H及C64T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5、附表6。

2.两枕梁直接承受货物重量且两枕梁承受的货物重量相等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容许载重量。

3.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宽度不小于1.3m范围内(小于1.3m时加垫长度不小于1.3m的横垫木)承受均布载荷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如果需要在货物下加垫横垫木或条形草支垫(稻草绳把)时,应分别加垫在枕梁上及其内外各1m处。

4.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货物,每端装载长度超过3.8m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2)装载宽度不小于1.3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5.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宽度不小于1.3m范围内和车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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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三处承载时,中部货物重量不得大于13t,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7t。

6.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每端装载长度超过3.8m,且在车辆中部装载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中部所装货物的重量不得超过13t;

(2)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7t。

(3)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1.3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7、仅靠防滑衬垫防止货物移动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第十七条 C70、C70H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7、附表8。

2.两枕梁直接承受货物重量且两枕梁承受的货物重量相等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3.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2)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如果需要在货物下加垫横垫木或条形草支垫(稻草绳把)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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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加垫在枕梁上及其内外各1m处。

4.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货物,每端装载长度超过3.8m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2)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5.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范围内和车辆中部三处承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中部货物装载宽度不小于1.2m,重量不得大于25t; (2)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3)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6.货物的装载宽度小于1.2m时,可双排装载或加垫长度不小于1.2m的横垫木。

第十八条 货物突出平车车端装载,突出端的半宽不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300mm,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200mm。超过此限时,应使用游车。

第十九条 货车装载重量应使用计量衡器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按装载高度、货物密度确定。按装载高度确定重量的散堆装货物,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粒度、含水量等变化情况随时测定其密度,每季至少应测定一次,装车时,应按所装车辆的容积和货物密度,量尺划线,确定装载高度。货物密度的测定办法,由铁路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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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不小于21kN的专用捆绑加固器材;腰线使用专用捆绑加固器材时,整体捆绑线可使用Ф6.5mm盘条2股。每道整体捆绑线的铺设位臵距车辆端、侧墙顶面向下不小于100mm。材长大于4m的,每垛整体捆绑5道,4m及以下的每垛整体捆绑3道。整体捆绑线的余尾部分折向车内,并用U型钉钉固。车辆两端安装挡板时,应使用8号镀锌铁线对挡板进行拦护;不使用挡板时,靠车辆两端的起脊部分的顶层,应使用8号镀锌铁线2股对原木端部向支柱方向兜头拦护,镀锌铁线与每根原木端部接触处用U 形钉钉固。

敞车装载板、方材时,货物高度超出车辆端侧墙的,应在车辆两端安装挡板(围装除外),并使用8号镀锌铁线对挡板进行拦护。

第三十四条 支柱的对数应符合表3-2的规定。支柱折断时,必须更换。

表3-2

每垛木材的长度L(mm) 2500mm≤L< 5000mm 5000mm≤L< 8000mm L ≥8000mm 每垛木材使用支柱对数 3 4 5 第三十五条 每对支柱捆绑腰线的道数,视敞车侧板高度而定,高度小于1600mm的不少于3道,1600~1900mm的为2道,大于1900mm的为1道。腰线间距适当,不得卡侧板,捆绑松紧适度,应使上层木材与下层木材密贴。每对支柱使用封顶线1道。

腰线及封顶线的捆绑周数应符合表3-3的规定。

表3-3 捆绑材料 镀锌铁线

规格 Φ4.0mm 14

腰线周数 3 封顶线周数 2

注:1.装载杉木时,腰线周数可按封顶线周数办理;

2.每道封顶线与每根(块)木材的接触处使用U型钉钉固。

第三十六条 紧靠支柱的木材,两端超出支柱的长度,不得小于200mm(由支柱中心线算起)。

紧靠支柱顶部的原木不得超出支柱。

紧靠支柱的原木,其树节、枝桠、弯曲部分或根部,两侧允许超出支柱。

第三十七条 长度不足2.5m的木材不能全部成捆时,需用长材或成捆材压顶。其装载方法可根据木材长度,分别采取:

1.围装:将木材沿车辆端侧墙内侧竖立一周,超出端、侧墙部分,不得大于端侧墙高度(立装木材长度)的二分之一。围板厚度不得小于40mm,围板四周用8号镀锌铁线2股串连,并用U型钉钉固。

2.顺装:每垛内插两对支柱,垛间距离须小于木材本身长度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竹子应使用敞车装载。在敞车两端使用竹篱作挡壁,并在挡壁外内插木支柱5~7对;两侧内插木支柱不少于4对。

装运小竹子,应成捆装载;围装时,可不安装挡壁。 腰线、封顶线与端支柱拉线,各使用8号镀锌铁线捆绑两周。

第三节 轮式、履带式货物和圆柱形、球形货物

第三十九条 轮式、履带式货物应使用木地板平车装载(专用货车装运时除外),其本身有制动装臵的,装车后应制动,门窗闭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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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变速手柄放在初速位臵,制动手柄或拉杆应用镀锌铁线固定(运输轿车时,其制动手柄应拉紧,并将档位放在空档或P档上)。其装载方法如下:

1.顺装时,相邻两辆间距不小于100mm。

2.横装时,相邻两辆应头尾颠倒,间距不小于50mm。 3.跨装在两平车上的汽车,其头部与前辆汽车的尾部间距不小于350mm,见图3-3。

图3-3

4.爬装汽车方法见图3-4。

图3-4

5.无车厢的汽车爬装时,应将第二辆及其后各辆的前轮依次放在前辆的后轮上对齐,见图3-5。

mm

图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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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轮式、履带式货物加固方法如下:

1.顺装时,轮径1000mm以下的前轮(组)前端、后轮(组)后端以及轮径1000mm及以上的前后轮(组)前后端,均应安放相应规格的掩挡,掩紧钉固,并采用八字形拉牵加固。

装载履带式货物时在履带前后放臵方木或挡木,但不得与履带齿接触,并在平衡铁处放臵支架。

2.横装时,每辆前后轮前(后)端安放三角挡并掩紧钉固。 3.跨及两平车的汽车应在其前轮外侧或内侧50mm处钉上侧挡(不用三角挡及捆绑),后轮前后均用三角挡掩紧钉固,并采用小八字形拉牵加固,见图3-3。

4.爬装时,爬装在前部车厢内的前轮不需加固,但后轮前后均用三角挡掩紧钉固,并用镀锌铁线斜拉(斜拉线与水平夹角不大于60°)。爬装车组最后一辆的后轮,应采用小八字形拉牵加固,见图3-4。

无车厢汽车爬装时,重叠装载两轮轴应上下对齐,并捆在一起(不宜过紧),后轮前后均用三角挡掩紧钉固,并采用小八字形拉牵加固,见图3-5。

5.对回转式货物应在平衡铁处放臵支架并采取防止转动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圆柱形货物可选用适当规格和材质的凹木、三角挡、座架等材料和装臵,并采取腰箍下压、拉牵等方式进行加固。

第四十二条 球形货物应选用适当规格、具有足够强度、能保证货物稳定的座架,货物底部不得与车地板接触。对无拴结点、加固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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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困难的球形货物,可在球体上部采用套圈,套圈四处拉牵牢固。

第四节 金属材料及制品

第四十三条 装载单件重量1t及以下的金属块、锭、坯时,须均匀分布在车地板上。靠端、侧墙(板)处货物的装载高度须低于端、侧墙(板)。

单件重量超过1t、不足4t的金属块、锭、坯,应大小头颠倒,均衡装载,可使用挡木或支撑方木加固。

成垛(捆)装载时,要求堆码整齐,每垛货物高度不得大于货物底宽的80%,并用镀锌铁线或盘条捆牢。

使用全钢敞车时,应用稻草垫等防滑。将中、下门关闭后用8号或10号镀锌铁线捆固。

第四十四条 钢板可使用敞、平车装载。每垛货物高度不得大于货物底宽的80%,货物层间及与车地板间应衬垫防滑,重量分布应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

使用平车装载钢板时,可单排或双排顺装,装载高度超出端、侧板时,可使用支柱。每垛钢板使用盘条(钢丝绳)或钢带整体捆绑,捆绑间距不大于2.5m。每垛钢板采用反又字下压加固2道,端部采用交叉斜拉加固。

使用敞车装载钢板,钢板宽度小于1.3m时,应双排顺装,每垛使用盘条(钢丝绳)或钢带整体捆绑,间距不大于2.5m。钢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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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1.3m时,可单排顺装。长度7~9m的钢板允许中部搭头,两端紧靠车端墙。

第四十五条 成捆或盒装薄板、马口铁、矽钢片等货物可使用敞车、棚车装载。成垛装载时,要求分布均衡,每垛货物高度不得大于货物底宽的80%。货物层间及与车地板间须加防滑衬垫。

第四十六条 卷钢(板)应使用平车和C62A、C62A*、C62A*K、C62AK、C62A*T、C62AT、C62B、C62BK、C62BT、C64、C64A、C64K、C64H、 C64T、C70、及C70H等敞车装载。

卷钢(板)可立装、卧装或集束立装。立装时,卷钢(板)的直径须大于本身高度;卧装时,可使用钢座架(座架须与车体加固),用木地板平车卧装时,可将相邻卷钢(板)用夹具或镀锌铁线(盘条)捆在一起,并用三角挡掩紧钉固;集束立装时,集束端最短距离应大于集束高度,卷钢(板)中部用镀锌铁线(盘条)捆绑在一起,并采取防止镀锌铁线(盘条)下滑措施。

卷钢(板)无论立装、卧装或集束立装,均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卷钢(板)本身应用镀锌铁线、盘条或钢丝绳等与车体捆绑加固(装载在座架上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25m钢轨采用专用货物转向架两平车跨装方式,两平车地板面高度差超过20mm时,必须垫平,可不安装车钩缓冲停止器。遇有涂打“○关”的平车,允许放下端侧板进行装运,提钩杆和放下的端侧板要捆紧锁牢。

第四十八条 钢丝绳、电缆可使用敞、平车装载。卧装时,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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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钢、木座架,并采取加固措施。使用敞车立装时,每个轮盘下部垫横垫木(条形草支垫)或稻草垫。

第四十九条 型钢、管材可使用敞、平车装载,根据需要可使用硬木支柱(钢管支柱)、隔木、掩木、稻草垫(条形草支垫或稻草绳把)、镀锌铁线、盘条、钢丝绳等材料进行加固。

1.长短不一的各类型钢及管材混装一车时,应将重的装在下面,轻的装在上面,长的装在两侧,短的装在中间。

同一规格型钢及管材应成垛(捆)装载,堆码整齐,必要时,允许搭头、压边、压缝或重叠装载。

2.型钢及管材的装载高度超出侧墙(板)时,每垛货物至少安插两对支柱。超出高度在1m及以内时,捆1道腰线;超过1m时,捆2道腰线,必须封顶。

敞车起脊装载管材不使用支柱时,每垛(捆)管材需用钢带或钢丝绳捆绑,层间衬垫防滑。

3.使用有端侧板平车装载长大型钢时,应紧密排摆成梯形,层间加垫防滑衬垫,并采用整体捆绑及反又字下压式加固。

4.使用敞车装载大型管材时,应成垛(捆)装载,底部须掩垫牢固。仅使用衬垫防滑加固时,装载在最上层的管材,超过端侧墙高度应小于管材直径的二分之一。

第五节 预应力梁

第五十条 预应力梁的装载方法。

长度为32.6m(重量不大于115t)和24.6m的预应力梁,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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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5型桥梁专用车装运。使用木地板平车装运时,只准使用N6、N17、N17AK、N17AT、N17G、N17G、N17GT、N17K、N17T、NX型共用车,可不受附表2的限制。

1.长度为32.6m的预应力梁,跨装支距为27~28m,使用两辆平车负重跨装(中间加挂游车一辆)运送时,负重车及游车限用13m长木地板平车。

2.长度为24.6m的预应力梁,跨装支距18m,使用两辆平车跨装运送时,限用NX17B、NX17BH、NX17BK、NX17BT、NX70、NX70H型共用车。

3.使用N15型桥梁专用车组跨装运送32.6m的预应力梁时,允许中间加挂两辆游车。

第五十一条 预应力梁的加固方法。

1.货物转向架下架体每端,用8号镀锌铁线或盘条拉牵成八字形,捆绑在车侧丁字铁或支柱槽上。

货物转向架上架体与桥梁底部之间,需加防滑垫木。死心盘一端货物转向架上部的防滑垫木上应加铺一层橡胶垫,桥梁底部两侧与货物转向架上架体挡铁之间,用木楔楔紧卡牢。

2.在货物转向架上架体预应力梁的两侧,分别使用斜支撑进行加固。斜支撑顶部与预应力梁体必须密贴顶牢,并用8号镀锌铁线或盘条将斜支撑与转向架上架体捆牢。

3.横向位移不超过20mm,长度为32.6m的梁的纵向窜动不超过250mm、长度为24.6m的梁的纵向窜动不超过150mm时,可以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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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运行。

4.斜支撑产生纵向倾斜时,必须进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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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方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分为装载加固定型方案(以下简称定型方案)、装载加固暂行方案(以下简称暂行方案)和装载加固试运方案(以下简称试运方案)。

装载加固方案应包括货物规格、准用货车、装载加固材料(装臵)、装载方法、加固方法、其他要求等内容。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定型方案的补充、修改和试运方案的审批管理工作,铁路局货物装载加固主管部门负责暂行方案和比照方案的审批管理工作,铁路局应及时将批准的暂行方案和比照方案报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凡使用铁路敞车、平车、长大货物车及敞、平车类专用货车装运的成件货物,有定型方案、暂行方案和试运方案的,一律严格按方案装车;无方案的,由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之前向装车站申报计划装载加固方案(以下简称计划方案,含方案比照申请)和相关资料,装车站按规定报批。装车单位按批准的方案组织装车。

第五十四条 与定型方案和暂行方案中货物规格(包括单件重量、重心位臵、外形尺寸、支重面长度和宽度等)相近,装载加固方法相同并且使用相同车辆装载的货物,托运人可向装车站申请比照该定型方案或暂行方案,经发送铁路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试运方案和超过有效期的暂行方案不得比照。

第五十五条 托运人向装车站申报计划方案时,应详细提供货物的外形尺寸、单件重量、重心位臵、支重面长度及宽度、货物运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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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的特殊要求等相关资料。申报暂行方案时,还应同时提出装载加固计算说明书;申报试运方案时,还应同时提出由铁道部认可的方案论证、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方案论证和试验报告。

托运人应在计划方案上盖章或签字,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完全责任。对货物的活动部位(部件)、货物的装载加固特殊要求以及涉及货物和运输安全方面的其他重要情况,托运人须提出书面说明。

第五十六条 试运方案的论证和试验程序是:论证和实验单位会同托运人、承运人提出试运大纲,并报铁道部运输局核准;按核准的试验大纲进行论证、试验;提出方案论证和试验报告。

试运大纲内容应包括:试运事项名称、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结论,拟采用的装载加固方法或装载加固材料及装臵设计方案,静、动强度试验和运行试验方案,试验方法与手段,评判依据与标准,试运承担单位安全责任划分,安全应急预案等。

重大的试运事项由铁道部运输局组织专题研究,充分论证。 第五十七条 装车站收到托运人提出的计划试运方案、方案论证和试验报告后,逐级审核上报铁道部运输局。

铁路局按批准的试运方案组织试运。试运工作要精心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押运或跟踪监测。试运结束后铁路局应按要求及时提出试运总结报告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五十八条 铁路局和装车站应严格控制和掌握试运方案的试运范围,未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扩大试运范围和延长试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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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车站要建立试运方案管理台账,对试运方案从严掌握,在货物运单 “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和货票“记事”栏内记明方案编号;到站要对按试运方案装车的货物装载加固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和确认;到站、中途站发现问题时,除按规定处理外,同时向铁道部运输局及发送铁路局、发站拍发电报,电报中应记明以下事项:发站、到站、装车单位、承运日期、方案编号、存在的问题、处理情况等。

第五十九条 定型方案长期有效;试运方案不跨年度,连续试运期限一般不应超过3年;暂行方案有效期及比照方案有效期由铁路局规定。

凡需继续执行的暂行方案(比照方案)和试运方案,方案执行单位须在有效期结束前一个月将方案执行情况(试运方案为试运总结)和下一步运用请求逐级审核上报方案批准单位,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逾期未申报者,原暂行方案(比照方案)和试运方案自行废止。 第六十条 方案论证、技术检测工作应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方案论证、技术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技术服务有关规定,与委托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向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要符合规定。凡存在伪造试验数据、不按批准的试运大纲进行论证和试验、方案论证和试验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服务不良、违规收取费用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方案论证、技术检测资格。

凡因论证和试验单位违规操作及相关人为因素造成行车和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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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追究论证、试验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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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满载工作

第六十一条 货车满载工作是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提高货车静载重。铁路局和装车站要加强货车满载组织管理,深入开展攻关活动,不断改进货物包装和装载方法,优化装载方案,总结工作经验,实现巧装满载。

满载工作的主要方式是:整车货物轻重拼装,轻浮货物超定额装载,集装化增载,自备箱(车)回空利用,散堆装货物减少亏吨等。

第六十二条 装载货物应合理选择车辆,货种适合车种,充分利用货车的有效载重力和容积。

装运畜、禽类应尽量组织多层装载。托运人应根据需要配臵多层装载设备。

第六十三条 铁路局、装车站要将货车静载重指标归口纳入考核,货车静载重报告(铁运-9)应正确填写,按时上报。

各铁路局对货车静载重完成情况要按季考核分析,并根据管内情况增加必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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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条文、附件、附录,补充、修改时,除以文电形式发布外,将在《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上予以公布。附件1、附件5、附件6的补充、修改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

第六十五条 铁路局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局管内的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昆明铁路局参照本规则制定米轨铁路的本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06年1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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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车 制 种 条 件 货物 名称 散装的煤、灰、焦炭、砂、石、土、矿石、砖 附表1 货车使用限制表 有有无端铁棚 敞 底端端板地共 开侧侧无板用备注 门板板侧平车 车 车 车 平平板车 车 车 平车 无端侧板平车或有端板(渡板)无侧板平车(共用车除外),在× × × × × 使用围挡并安有支柱时,可装运煤、灰、砂、石、土、砖 无端侧板平车或有端板(渡板)无侧板平车(共用车除外),在 × × × × × 使用围挡并安有支柱时,可装运散装的金属块 × × × × × 应加固并外罩绳网 原木不得使用棚车装 × × × × × 运 × × × 1t集装箱可装棚车 × × × × × × × × × × 组成的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及小型车辆可× × × × 使用棚车,在到站有起重能力时,可使用敞车 顺 号 1 2 金属块 3 4 5 6 7 8 空铁桶 木材 集装箱 超长货物 超限货物 钢轨 组成的机动车辆 9 注:×——不准使用的车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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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平车局部地板面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表

容许载 车 N17AK、 NX17、NX17B、 NX70、 重量 种 N17AT、 NX17A、NX17BK、 NX70H (t) 地板 两横垫 负重 木中心线 面长度 间最小距离 (mm) (mm)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9000 10000 1100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5000 5500 25.0 30.0 40.0 45.0 50.0 53.0 55.0 57.0 60.0 25.0 27.5 30.0 33.0 35.0 40.0 45.0 50.0 55.0 60.0 25.0 27.5 30.0 32.0 35.0 37.5 40.5 44.0 49.0 55.0 60.0 N6、 N17 N60 N16 N17G、 NX17AK、NX17BT、 N17GK、 NX17AT、 NX17BH、 N17GT、 N17K、 N17K、 N17T 25.0 30.0 40.0 45.0 50.0 53.0 55.0 57.0 60.0 25.0 30.0 40.0 45.0 50.0 53.0 55.0 57.0 60.0 25.0 30.0 40.0 45.0 50.0 53.0 55.0 57.0 61.0 30.0 35.0 45.0 50.0 55.0 57.0 60.0 63.0 65.0 70.0 NX17T 注:当负重面长度介于上表两数之间时,可采用插入法确定容许载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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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凹底平车局部地板面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表 容许载 车 重量 种 地板 两横垫 (t) 负重面 木中心线间 长度(mm)最小距离(mm) 1000 1500 2000 3000 3500 4000 4500 5000 5500 6000 7000 7500 8000 9000 9300 9800 10000 500 750 1000 1500 1750 2000 2250 2500 2750 3000 3500 3750 4000 4500 4650 4900 5000 175 178 180 183 187 190 196 200 210 33 35 37 40 42 43.5 45 47 48.5 50 55 60 45 46 48 49 52 53 56 60 87 88.5 90 93 95 97 99 101 103 105 110 120 121.5 123 126 128 130 131.5 133 135 137 141 143 145 150 150 151.5 153 156 158 160 161.5 163 165 167 171 173 176 180 60 65 67 70 72 73.5 75 77 78.5 80 83.5 85 87 90 73 73.5 74 75 77 78 80 83 86 90 71 72 74 77 81 87 90 71 72 74 77 81 87 90 172 178 183 189 197 210 172.0 178.0 183.0 189.0 197.0 210.0 200 205 210 219 230 95 96 98 101 104 110 140 143 145 165 180 129 131 134 137 142 150 215 216 224 229 236 243 250 95 100 105 109 113 120 165 166 168 171 175 180 72 76 80 83 86 88 90 130 132 135 138 142 150 300 315 320 250 26 270 275 280 22 23 24 25 27 28 30 130 132 140 145 150 D2 D5 D6 D7 D8 D10 D2G D2A D9G D16G D18G D15 D25A D12 D18A D10A D15A D32 D28 QD3 D15B 注:当负重面长度介于上表两数之间时,可采用插入法确定容许载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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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长大平车局部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表

容许载 车 重型 地板 两横垫 (t) 负重面 木中心线间 长度 最小距离 (mm) (mm) D22G D26A D22 D27 D70 2000 3000 4000 4500 5000 6000 7500 8000 9000 10000 12000 14000 16000 16500 18000 20400 1000 1500 2000 2250 2500 3000 3750 4000 4500 5000 6000 7000 8000 8250 9000 10200 30 48 55 60 65 70 75 85 120 260 260 42 48 55 60 65 70 75 80 85 42 48 55 60 65 70 75 80 85 32 36 40 44 46 48 50 70 注:当负重面长度介于上表两数之间时,可采用插入法确定容许载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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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60t、61t敞车两枕梁间承受均布载荷时容许装载重量

车辆负重面长度(mm) 车辆负重面宽度B(mm) 容许装载重量(t) 1300≤B<2500 15 2000 B≥2500 20 1300≤B<2500 16 3000 B≥2500 23 1300≤B<2500 17 4000 B≥2500 26 1300≤B<2500 18.5 5000 B≥2500 29 1300≤B<2500 20 6000 B≥2500 32 1300≤B<2500 23.5 7000 B≥2500 35.5 1300≤B<2500 27 8000 B≥2500 39 1300≤B<2500 40 9000 B≥2500 43 注:1、当负重面长度介于上表两数之间时,可采用插入法确定容许载重量。

2、本表适用于C62A、C62A*、C62A*K、C62AK、C62A*T、C62AT、C62B、 C62BK、C62BT、C64、C64K、C64H及C64T型敞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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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yt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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