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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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维护集体经济利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支两委成员、村财务负责人、村报账员、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和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乡镇国家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在村级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规定,依照本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章 经济处理、从重处理与责任豁免规定 第三条 对在村级财务管理活动中违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案件调查工作开展;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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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责任追究。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财务管理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财务管理责任行为发生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对村、支两委负责人及村财务负责人给予警示谈话;情节较轻的,责令公开检讨、减发或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情节较重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要求制订村经济组织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

(二)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未按规定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规范、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越权审批;

(四)未按规定任免财务人员或安排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和非财务人员经手票据;

(五)隐瞒集体资产发包及租赁收入,坐支各种收入,对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固定资产随意减免或处置;

(六)未按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举债借入资金,造成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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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产流失;

(七)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侵吞侵占专项资金; (八)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九)村干部报酬、补贴和奖金等未按乡镇政府审批标准和村民代表评议决定发放;

(十)非生产性开支未按乡镇及上级要求和年初财务预算执行;

(十一)授意设立账外帐或小金库,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

(十二)村级财务和重大财务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公开; (十三)对上级或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

(十四)违规列报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

(十五)对上级或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

(十六)不配合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财务审计; (十七)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对村报账员给予警示谈话;情节较轻的,责令公开检讨、减发或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情节较重的停职检查;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未经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报销; (二)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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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 (四)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金、财物;

(五)已收集体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

(六)未按照规定领用保管村级专用收款收据的,违规填开票据或财务会计资料遗失损毁; (八)未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九)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对村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成员给予警示谈话;情节较轻,责令公开检讨、减发或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 (二)对发现的财务违规行为不予以及时制止和提出整改意见;

(三)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和因此引发群众群体上访;

(四)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秩序混乱。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对乡镇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主任及相关人员给予警示谈话;情节较轻,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责令辞职、免职;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实行村级财务收支按月(季)结报的,未对代理记账的所有入账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未按相应会计制度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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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会计核算,未按要求设置账簿;

(二)未实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以及未实行有效监督管理,造成村级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

(三)发现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而不及时制止;

(四)因财务收支审核把关不严、账务处理不规范、资金管理缺位等原因而引起群众群体上访;

(五)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随意处置村级财务档案资料,造成村级会计资料泄露,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因保管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

(六)工作拖延,不能按时记账、结账、编报会计资料,及时为村级反馈信息和提供财务公开资料;

(七)截留、平调、挪用和侵占村集体资金和财物的;克扣、抵扣、截留或挪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土地补偿款及各种补贴。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情节较重的,责令辞职、免职;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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