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分公司运营事故处理规则(B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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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企业标准

运营分公司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批准: 审定:王肃伏 编制:孙宏宇 版次:B 受控状态:内控 实施日期:2010-03-25 部门:分公司经理 审核:屈恩久 部门:安全技术部 修订人:汪海 发放号: 日期: 2010-02-25 日期: 2010-02-24 日期: 2008-06-11 修订日期:2010-02-06 发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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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范围 ???????????????????????????????3 2 引用标准 ??????????????????????????????3 3 定义解释 ??????????????????????????????3 4总则 ????????????????????????????????3 5 运营事故的分类 ???????????????????????????4 6 运营事故的报告 ??????????????????????????9 7 运营事故的调查 ??????????????????????????11 8 运营事故的责任判定和处理 ??????????????????????13 9 运营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 ????????????????????15 10运营事故的处罚原则 ???????????????????????? 16 11 附则 ???????????????????????????????17 附录A 定义解释 ??????????????????????????18 附录B (-----年----月)安全管理报表 ???????????????22 附录C 深圳市地铁运营安全事故月报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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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分公司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描述了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在运营中发生事故时的处理原则、事故分类、事故通报、事故责任调查、判定和处理以及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等。本标准适用于分公司运营事故处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深圳地铁行车组织规则》 《运营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定义解释

本标准采用的定义解释见附录A。 4 总则

4.1 为了及时正确处理地铁运营事故,维护地铁运营秩序,减少事故损失,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使地铁更好地服务社会,制定本标准。 4.2 凡在正线、辅助线、车厂线及运营分公司所属管辖范围内由于地铁自身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中断行车、火灾或其它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均构成运营分公司运营事故处理规则(B版) Q/SZDY 0290-2010 第3页共24页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企业标准

故统计范围。

运营事故。由于不可抗力、社会治安等非地铁责任原因产生后果的均不列入地铁运营事

4.3 发生运营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组织救援处理,尽快恢复运营,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4.4 处理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分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经济惩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根据事故性质、情节的严重性,按有关规定逐级追究责任。

4.5 分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地铁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机构,负责组织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定性、定责及处理工作。根据事故调查需要成立的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组在分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具体的调查分析工作及提供定性、定责及处理建议。 4.6 较大事故以上的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省、市、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当事故调查交由上一级部门或地铁集团公司负责时,分公司积极做好协作配合工作。

5 运营事故的分类

运营事故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运营造成的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等四类。 5.1 特别重大事故的构成条件

运营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 人员死亡30人以上; 2) 人员重伤100人以上; 3) 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 特别重大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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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重大事故的构成条件

运营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 人员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 人员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 中断正线行车6小时以上; 4) 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5) 较大火灾。 5.3 较大事故的构成条件

运营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 人员死亡1人以上10人以下; 2) 人员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3) 中断正线行车3小时以上; 4)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5) 一般火灾。

5.4 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按事故损害程度或对运营造成影响程度分为A、B、C、D四类。 5.4.1 一般事故A类:凡事故性质严重,但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不够较大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 员工重伤1人以上或轻伤五人以上; 2) 责任乘客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10人以上; 3)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4) 中断正线行车1小时以上; 5) 正线列车冲突; 6) 正线列车脱轨; 7) 正线列车分离; 8) 正线挤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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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正线列车非法逆行;

10) 未经批准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11) 未准备好进路或错排进路接、发列车; 12) 未经批准,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13) 正线列车、工程车、车辆溜逸;

14) 正线列车运行中,因设备设施超限、车辆超限、装载货物超限、装载货物掉落、车辆部件脱落等损坏地铁设备,造成全部或部分退出运行的;

15) 轨行区内设备(如消防水管、接触网、屏蔽门等)或存放的维修用工器具或施工后遗留的物品等侵限与列车相碰的;

16) 列车运行中,齿轮箱、抗侧滚扭杆、牵引电机、空压机和牵引、制动电器箱等车辆整体重要部件脱落的;

17) 无驾驶资格操纵列车;

18) 列车运行中擅自切除车载安全防护装置; 19) 列车错开车门; 20) 列车在运行中开启车门;

21) 正线接触网供电系统发生错误停、送电; 22) 运营时间内由于排水不畅造成积水漫过轨道;

23) 未按规定安装或撤除接触网等高压设备接地保护装置; 24) 未按规定撤除放置在钢轨上的工器具或防护设备; 25) 正线走行轨由轨头到轨底贯通断裂; 26) 乘客通过隧道内疏散; 27) 正线接触网塌网;

28) 运营时间内未经批准进入隧道内行走或隧道内施工作业未进行请销点; 29) 其它(经运营分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列入本项的);

5.4.2 一般事故B类: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一般事故A类条件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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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条件之一时:

1) 员工轻伤1人以上;

2) 责任乘客重伤一人以上或轻伤5人以上; 3) 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 4) 中断正线行车30分钟以上; 5) 首班车晚开30分钟以上;

6) 正线发生起火冒烟火险,致使消防车出动现场扑救的; 7) 非运营时间内由于排水不畅造成积水漫过轨道; 8) 列车夹人动车;

9) 未经批准列车全列载客进入辅助线或车厂线; 10)隧道内设备位移侵限; 11)车厂线调车冲突; 12)车厂线调车脱轨; 13)车厂线调车挤岔; 14)正线列车冒进信号; 15)车厂线接触网塌网; 16)未办或错办列车手续发车;

17)车厂线机车车辆停留未采取制动措施; 18)车厂线调车未撤除止轮设施开车;

19)车厂线列车运行中,因设备设施超限、车辆超限、装载货物超限、装载货物掉落、车辆部件脱落等损坏地铁设备;

20)车厂线接触网供电系统发生错误停、送电;

21)正线临时限速运行120分钟以上或造成列车运行增晚5分钟以上的; 22)控制中心调度有线和无线通讯系统全部中断10分钟以上; 23)车厂线走行轨由轨顶到轨底贯通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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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车厂内工程车、车辆溜逸;

25)由于设备设施故障、操作流程失误或火灾等情况产生的车站非正常封站或限流 120分钟以上;

26)错发、错收、错传,或漏发、漏收、漏传行车调度命令;

27)非运营时间内未经批准进入隧道内行走或隧道内施工作业未进行请销点; 28)轨行区内作业擅自扩大施工作业区域;

29)运营时间内屏蔽门非正常开启致使人员、物品跌落轨行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0)运营时间内系统设备子系统全线瘫痪1小时以上; 31)其它(经运营分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列入本项的);

5.4.3 一般事故C类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一般事故B类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2) 列车救援时间30分钟以上; 3) 列车夹物行车三站两区间以上;

4) 非正线发生起火冒烟火险,致使消防车出动现场扑救的; 5) 无操作资格或无调度命令或错误操作行车、供电等重要设备; 6) 运营期间,车站正常照明全部熄灭30分钟以上; 7) 控制中心调度有线或无线通讯系统中断60分钟以上; 8) 事故的监控录音或录像资料缺失; 9) 车厂线内施工作业未进行请销点; 10) 11) 12) 13) 14)

车厂线调车冒进信号;

施工作业未按要求设置或撤除安全防护装置;

运营时间内设备系统子系统瘫痪影响单个车站运营服务2小时以上; 未经批准关闭、屏蔽防灾设备的;

其它(经运营分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列入本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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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条件之一时:

1) 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

2) 未经批准应停列车在站通过或通过列车在站停车进行乘降作业; 3) 运营期间,车站正常照明全部熄灭10分钟以上;

4) 控制中心调度有线或无线通讯系统之一全部中断10分钟以上; 5) 其它施工作业未进行请销点; 6) 人工准备进路手摇道岔超过30分钟; 7) 未经批准,超出设备限界安装设备;

8) 未经批准改变供电、信号、轨道、车辆、通信、消防系统技术参数或运行模式的;

9) 涉及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的隐患未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10)

其它(经运营分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列入本项的)。

5.4.4 一般事故D类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一般事故C类条件且符合

5.5 出入段线及连接正线的辅助线发生事故比照正线发生处理,其它辅助线发生事故比照车厂线发生处理。

5.6 本标准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6 运营事故的报告

6.1 快速报告原则 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人员应按如下程序要求立即进行报告。 6.1.1 事故报告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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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报警 120急救 车站值班站长/值班员、列车司机、车厂调度或现场人员 视情况 视情况

控制中心 主任调度员 行车调度员 环控调度员 电力调度员 视情况 市有关部门 分公司领导 人力安技部负责人 维修工程部、自动监控部、车辆部生办公室负责工会主席、产调度;车厂调度;物资部值班人员;资源部负责人 人 调度中心、票务部负责人 (发生工伤时) 集团公司领 导 分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组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维修工程部救援队自动监控部救援队车辆部救援队物资部救援队本部门其它相关人员公司党群办 (媒体) 6.1.2 说明

1) 发生各类事故时,有关人员按流程图规定报告

a)如发生在车站时,由车站行车值班员或现场人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b)如发生在车辆段时,由事发地归属部门生产调度(车务部为车厂调度、物资部为值班人员)或现场人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c)如发生在区间时,由司机或现场人员立即向行车调度员或通过车站行车值班员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d)供电系统发生影响运营的故障,由现场值班人员立即向电力调度员报告,电力调度员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主任调度员,并向行车调度员通报;

2)按就近处理的原则,发生立即需要外部支援的运营事故(如火灾、爆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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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等)时:

a)现场人员有条件时应立即报110、120;

b)控制中心当值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110、120; c)控制中心接报后视情况通知市有关部门;

3)控制中心所通知的市有关部门是指市应急指挥中心、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急救中心等政府组织机构,由主任调度员决定通知范围或执行分公司领导指示;

4)各生产部门调度负责向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通报,具体办法由各部门分别另行制订。

6.2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分公司应急预案汇编》中相应应急处理程序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扩大。

6.3 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员工所在部门应立即报告安全监察部和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向市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 运营事故的调查

7.1 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组

组长:分公司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或由经理指定 副组长:安全监察部部长、副部长、分公司安全主任

常设组员单位:安全监察部、技术部、计划经营部、人力资源部、综合部、分公司工会

组员:由组长指定。

安全监察部负责运营事故调查的日常工作。 7.2 事故调查人员组成原则

凡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 7.3 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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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配合重大、较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2) 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3) 提出对事故定性定责及处理建议; 4)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落实;

5) 提出对有关规章制度的修改意见、对设备设施的整改意见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6) 拟订运营事故通报。 7.4 运营事故调查程序

7.4.1 根据事故等级、性质、损失、影响等因素由政府部门或地铁公司主持调查分析工作时,分公司主动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7.4.2 事故发生后,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组常设组员单位应立刻赶赴现场组织开展现场事故调查前期工作;

7.4.3 发生影响列车运行的相关事故时,在启动后备措施仍不能保证行车恢复的情况

下,在尽量获得现场图像、标记后,按“先通后复”原则执行。但发生重大事故及以上事故时除外; 7.4.4 调查的内容:

1)认真勘查现场,详细检查车辆、线路及有关设备,进行拍摄,并做成文字记录、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必要时设置警戒线。当技术设备破损时,应保存其实物;

2)听取事故现场人员的情况陈述,收集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物证; 3)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对事故当事人进行单独调查,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材料。 4)若事故发生地点的线路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时,应对事故地点前后适当距离(100米以内)进行测量,以作为事故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5)对事故关系人、现场见证人调查询问,并详细记录;

6)检查有关技术文件、表报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原件或其复印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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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调取有关录音、录像资料; 8)注意是否有人为破坏的迹象; 9)必要时召开现场分析会;

7.4.5 在运营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前,现场事故处理负责人要保护现场,挽留事故见

证人,保存可疑证物,做好记录,配合运营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在运营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立刻按职责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7.4.6 根据事故调查需求,各部门需调用电话录音、录像资料时,需向自动监控部调度说明情况后,到所在具体保存地点登记听取,在听取过程中需有保存地点人员全程陪同。如需拷贝,需向陪同人员说明情况,由陪同人员拷贝后做好登记。但较大事故以上事故的录音、录像资料未经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组允许不得听取、查看和拷贝。 7.4.7 根据调查内容,运营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拟定事故处理建议,制定防范措施,形成通报,于五日内报分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发布。

7.4.8 运营事故若初步判明属地铁外部单位责任时,事故调查组应立即通知责任单位,双方共同调查。

8 运营事故的责任判定和处理

8.1 运营事故责任划分为:

1) 全部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不良影响100%责任; 2) 主要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不良影响60%-90%责任;

3) 同等责任:各方均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的相同成分的责任; 4) 次要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不良影响30%-40%责任; 5) 一定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不良影响10%-20%责任; 6) 管理责任:根据事故性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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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运营事故责任判定的依据:有效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及规定等。 8.3 运营事故责任定责判定及处理

8.3.1分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接到事故调查组的报告后,由分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或指定人员主持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审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认定事故性质及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分公司,其中责任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8.3.2 在正线上因车辆调试作业发生的事故,由于车辆本身技术问题的,由负责组织调试作业的单位或部门承担主要责任(60%);在非正线上因车辆调试作业发生的事故,由于车辆本身技术问题的,由负责组织调试作业的单位或部门承担主要责任(70%)。但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仍按正常事故处理;

8.3.3 因承包商在地铁范围内进行设备维修、施工而造成的运营事故,列承包商责任事故。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

8.3.4 因货物装载不良或押运人员监督不力造成的事故,由装载部门或押运部门承担责任;

8.3.5 由于车辆、设备、设施、器材、装置发生异常状况发生事故时,其事故责任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尚无明确分工的项目,按主体责任原则设备管理的部门承担主要责任(60%);按属地管理原则,相关部门承担次要责任(30%);负责确定分工的部门承担一定责任(10%);

2)对于已有明确分工的项目按设备分工责任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3)车辆、设备、设施、器材、装置发生的异常状况时,由于处理人员操作不当直接导致发生事故时,列该处理人员及所属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8.3.6 分公司批准的技术革新、科研项目进行试验时,在规定的试验期内,被试验的项目发生事故,不列为运营责任事故。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以及其他人为因素仍列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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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正式投入使用的各种运营设备,发生事故时,一律列运营事故;

8.3.8 事故全部由一方原因造成,则承担全部责任;当事故由两方原因造成,但双方推诿扯皮,造成责任难以分清时,可以裁定双方均负有同等责任;

8.3.9 事故由两方或多方原因造成,当各方责任等同时,则各方承担同等责任;

8.3.10 当事故由三方以上原因造成,则视各方责任而依次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在具有非造成事故直接原因但与事故发生有着一定关系时,则负有一定责任; 8.3.11 当一起事故具有多种定性条件时,按事故性质等级高的定性; 8.3.12 下列事故可列为非责任事故:

1)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设备损坏造成运营事故的; 2) 因人为故意破坏造成运营事故的;

3) 特殊情况经分公司安委会审查,确定可列非责任事故的;

8.3.13 凡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破坏证据等,一经查清,列该部门或人员全部责任; 8.3.14 对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1)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应享受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2) 人力资源部应根据禁忌症的要求,对职业病患者安排合理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3) 分公司工会监督检查工伤和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8.3.15 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组调查报告由分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判定。

9 运营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

9.1 一般事故折算系数:

1)一起一般事故A类系数为1(件)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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