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高频考点突破——唯物辩证法(二)

更新时间:2023-04-07 16:5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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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量变和质变、肯定和否定及其关系

事物存在的质、量、度。事物发展中量变和质变及其相互转化

[分析]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质是一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规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认识质是认识和实践的起点。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的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量和事物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认识事物的量是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质和量的统一为度,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范围、幅度和限度。认识度才能确切地把握事物的质,掌握适度原则是做好工作的必要条件。

由于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因而事物的变化表现为量变和质变两种运动状态。量变和质变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其区别的标志是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其联系是相互转化和相互渗透:量变向质变转化,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向量变转化,质变体现和巩固量变的成果,并为新的量变开拓道路。量变中渗透质变,即在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部分质变;质变中渗透量变,即在质变中包含新质在量上的扩张。事物的发展就是这样由量变到质变,由部分质变到根本质变,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如此循环往复、相互交替、以至无穷。唯物辩证法关于量变质变关系的原理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论依据之一,也是我们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应遵循的重要思想原则。

事物发展中的肯定和否定及其辩证关系。辩证的否定观及其方法论意义。事物发展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

[分析]任何事物都包含肯定和否定两种因素,肯定是事物中保持其存在的因素,否定是事物中促使其灭亡的因素。肯定和否定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它们相互依存、相互渗透。辩证的否定是事物内在矛盾引起的自我否定,是包含肯定的否定;它既是发展的环节,又是联系的环节,即扬弃。对一切事物都要采取科学的分析态度和方法,必须同时看到它的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在肯定中看到否定,在否定中看到肯定,不能肯定一切或否定一切。辩证的否定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经历两次否定、三个阶段的有规律的过程,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事物的这种否定之否定过程,从内容上看,是自己发展自己、自己完善自己的过程;从形式上看,是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前进的过程,方向是前进上升的,道路是迂回曲折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是新生事物必然要战胜旧事物的哲学依据,也是我们坚持原则坚定性和策略灵活性相统一的理论基础。

4.对立统一规律

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分析]唯物辩证法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包括一系列的基本规律和范畴,其中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这是因为: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联系的实在内容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它是贯穿于唯物辩证法其他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矛盾分析方法是最根本的认识方法。

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及其方法论意义

[分析] 矛盾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及其相互关系,矛盾即对立统一。要区分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逻辑矛盾是指人们思维过程中由于违反形式逻辑规则所造成的自相矛盾。辩证矛盾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对立统一关系。任何科学的认识,一方面要排除逻辑矛盾,另一方面要研究事物自身所固有的矛盾。

斗争性和同一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是矛盾双方相互关系的两个方面。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之间相互分离、相互排斥的性质和趋势,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是相互联结、相互制约的: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矛盾斗争性和同一性相互联结的原理,要求我们在分析和解决矛盾时,必须从对立中把握同一,从同一中把握对立。这是辩证认识的实质,也是指导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

矛盾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分析]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不仅揭示了事物联系的实在内容,而且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所谓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又斗争、又统一,由此推动事物的发展,或者说矛盾的相对同一性和绝对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事物发展的动力。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推动事物发展中各有其作用。同一性的作用是:矛盾的一方可以利用另一方的发展使自己获得发展;矛盾双方可以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矛盾双方向着自己的对立面转化而得到发展。斗争性的作用是:斗争推动矛盾双方力量对比发生变化,造成事物的量变;斗争促使矛盾双方地位或性质转化,实现事物的质变。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不能孤立地起作用,它们对事物发展的作用只有在两者的结合中才能实现。

矛盾推动事物的发展,说明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在事物的外部,而在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内外因辩证关系原理是我国实行自力更生和对外开放方针的哲学基础。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及其方法论意义

[分析]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承认矛盾普遍性是坚持彻底辩证法的前提,矛盾分析方法是认识事物的根本方法。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也就是构成每一事物(过程)的诸多矛盾以及构成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不同的解决矛盾的具体形式。任何事物都是由诸多矛盾构成的系统,其中包括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由于矛盾的性质、地位以及条件的复杂性,矛盾解决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矛盾一方克服另一方;矛盾双方同归于尽;矛盾双方融合成一个新事物,以及创造出一种使矛盾双方可以长期共存的形式。在社会领域还有对抗形式和非对抗形式的区别。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是科学地认识事物的基础,也是正确地解决矛盾的关键。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即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绝对和相对的关系,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的区别是:普遍(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特殊(个别)的一部分、一方面或本质;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被包括在一般之中。它们的联系是:一般存在于个别之中,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都是一般,都具有一般的本质或属性。任何事物都是普遍和特殊的统一。普遍和特殊的区别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矛盾问题的精髓,它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又是科学的认识方法。在矛盾普遍性原理指导下着重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原理,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各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依据。

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矛盾观及其现代意义

[分析]在中国传统哲学中,不仅有丰富的系统整体观念,而且还有丰富的辩证矛盾观念。中国传统哲学常用“有两”、“有对”、“有耦”等来说明事物普遍地存在着矛盾,用“相反相成”、“相依相济”、“相形相生”、“一分为二”、“合二而一”等来阐明矛盾双方的辩证关系及其在事物运动发展中的作用,用“和而不同”、“执两用中”的态度和方法来对待、处理矛盾。《易经》以阴阳的变化解释世界,提出“一阴一阳之谓道”、“刚柔相推,变在其中”。中国哲学家历来:为“万物莫不有对”,史墨提出“物生有两”,王安石说万物“皆各有耦”、“耦之中又有耦”,程颢说“无独必有对”、“万物莫不有对”,程颐说“天地之间皆有对”,朱熹提出“万物皆有两端”、“独中又自有对”。老子的《道德经》提出了一系列“相反相成、物极必反”的概念,《孙子兵法》对于战争中一系列矛盾关系进行了分析,它们是中国古代辩证法的杰出篇章。张载提出“一物两体”的命题,朱熹将其概括为“一分为二”:“一分为二,节节如此,以至无穷,皆是一生两尔”。方以智在此基础上提出“合二而一”:“有一必有二,二本于一”,“两间无不交,无不二而一”,“交也者,合二而一也”。王夫之则将两者结合起来:“故合二以一者,既分一为二之所固有矣”。中国哲学家还提出了“和而不同”、“执两用中”的解决矛盾的辩证方式。史伯说:“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主张“尚和去同”,孔子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礼之用,和为贵”。《中庸》提出“致中和”、“执其两端,庸其中于民”即“执两用中”的方法论。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有许多相似、相通之处,这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传播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奠定了深厚的思想文化基础。中国传统哲学中注重和谐统一的矛盾观和“中和”、“中庸”之道,对于维护生态平衡、维持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对于争取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同民族和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对于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有序等都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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