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3-05-17 07:21: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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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委字(2012)2号
关于印发《新郑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市旅发委各成员单位:
《新郑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郑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新郑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家乐旅游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农家乐旅游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家乐”是指利用农村庭院、湖泊、果园、林地等农、林、牧、渔业的自然条件,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餐饮、住宿、购物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郑市区域内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安监、卫生、环保、质监、物价、公安等管理部门负责对农家乐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农家乐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3、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农家乐开业基本条件
第五条 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从业资格。
农家乐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持证经营,需到市工商局、卫生局、地税局办理如下证件:
(1)工商营业执照;
(2)卫生许可证;
(3)税务登记证。
需提交如下材料:
(1)开办申请书;
(2)经营场所证明;
(3)管理及服务人员健康证明(三人以上);
(4)负责人身份证、简历;
(5)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审核推荐意见。
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 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基础建设良好。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捷,医疗、购物便利。接待区域面积与接待能力相适应,地面硬化处理,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2)规章制度健全。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予以明示,明示经物价部门审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游客须知及投诉电话。
(3)餐饮具有特色。提供当地风味的农家小吃,按顾客要求提供适合顾客口味的家常菜。
(4)住宿条件优良。提供住宿的农家乐,客房应宽敞、卫生,通风、照明好,电视、卧具等设备齐全,门窗无破损。
(5)休憩设施齐全。提供游客休憩、娱乐场所,同时提供沙发(椅、凳)、茶几和各种娱乐设施,提供茶水服务。
(6)停车空间充足。有足够的停车位,停车方便、安全。
(7)安全措施得当。保障经营场所无安全隐患,危险处设置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8)环境卫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庭院宽敞、绿化好、干净整洁,牲畜圈养,防蚊蝇措施有效;
b、家庭成员有健康证,衣着整洁,个人卫生好;
c、客房被罩床单一客一换,保持干燥、整洁;
d、厕所使用方便,清洁无异味;
e、厨房干净,布局合理,餐具卫生,防蝇防鼠措施好;
f、饭菜酒水新鲜无质变,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g、定期对厨房、客房、厕所及其他公共区域进行消毒清洁。
第三章 农家乐经营
第七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
第八条 农家乐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
第九条 农家乐旅游经营力戒千篇一律,应根据当地风俗民情、自然风貌、土特产品特点,努力办出特色。
第十条 农家乐旅游经营户发展数量,应根据各区域旅游业发展状况和人口基数进行适当控制,以防止多、杂、乱和经营效益滑坡。
第十一条 农家乐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参加旅游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旅游者与农家乐旅游经营方发生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应责成经营方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 农家乐接待户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1)削价竞争,强行拉客;
(2)降低服务标准和餐饮质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4)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服务项目。
第四章 农家乐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旅游和文物局负责全市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农家乐开业资格认证及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由农家乐经营者向市旅游和文物局提出评级申请。
第十六条 农家乐的评定由市旅游和文物局负责,1至5星级的农家乐由市旅游和文物局负责初审,郑州市旅游局或省旅游局组织评定。
第十七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以《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准》为依据。
第十八条 经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对符合农家乐或星级农家乐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等级标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农家乐等级评定管理和等级标志牌、证的设计制
作,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者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
未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
第十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已评定的农家乐进行复核。对服务质量达不到质量等级标准的应帮助其提高质量,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降低或取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
第二十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由新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依法实施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农家乐旅游经营点(农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告,取消其经营资格。
(1)服务质量严重滑坡,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2)不注重基础设施建设,丧失经营条件的;
(3)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4)发生不安全事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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