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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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31208 访问次数:5820

文号:渝劳社办发[2003]298号 发文单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3〕298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了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伤认定程序,统一工伤认定文书格式,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现就工伤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见附件1)。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表》(见《工伤认定办法》)后,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决定受理的,下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3),送达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决定不予受理的,下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4),说明理由,并告之诉权。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应签收后予以寄回。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人证言应填写《工伤认定调查笔录》(附件5)。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的,应填写《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附件6),并送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证据,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提供证据的,应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是否准许,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用人单位未在规

定时限内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附件7),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8)。 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1—10级伤残者,由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伤证》,交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保存。

六、工伤认定结束后,认定机关应对全部认定资料归档保存。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15日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上一季度工伤认定的情况,填报《工伤认定情况季度统计表》(附件9)。

附件:1.事故伤害报告表 2.工伤认定补证材料通知书 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4.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工伤认定调查笔录 6.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7.工伤认定决定书 8.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9.工伤认定情况季度统计表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3年12月9日印发 附件1: 事故伤害报告表 法定代表人或 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姓名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受伤害职工姓名 工种 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邮政编码 参加工作时间 用工形式 事故发生时间 伤害部位 事故发生地点 伤害程度 事故 发生 经过 及结果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 处理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 (工伤认定机关简称)劳社伤险认补字〔20 〕 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受伤害职工姓名)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缺少下列材料,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本机关补正。本机关收到你(单位)的补正材料后,再决定是否受理你(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工伤认定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工伤认定机关简称)劳社伤险认受字〔20 号 〕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报的 (受伤害职工)

《工伤认定申请表》,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受理。

(工伤认定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有关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附件4: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工伤认定机关简称)劳社伤险认不受字〔20 〕

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报的 (受伤害职工) 《工伤认定申请表》。经审查(审查情况): 。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受理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工伤认定调查笔录(首页)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 调查事项: 调查人(姓名、职务): 调查人(姓名、职务): 记录人(姓名、职务): 被调查人姓名 性别: 单位: 联系电话及地址: 内容: 注: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审核后在笔录末尾签字或盖章。 第 页共 页 调查笔录(续页) 注: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审核后在笔录末尾签字或盖章。 第 页共 页 附件6: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工伤认定机关简称)劳社伤险认举字〔20 〕 号 (用人单位) :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申报的(受伤害职工) 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你单位举证提供下列证据材料。请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本机关提供。你单位如不按时提供证据,本机关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作出认定结论,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提供证据项目): 1、 2、 3、 4、 5、 6、

工伤认定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认定机关简称)劳社伤险认决字〔20 〕 号 用人单位名称: 住址: 受伤害职工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受伤害职工) 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于 年 月 日受理。 经调查核实,(包括工伤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条 款 项之规定,本机关认定(受伤害职工姓名及工伤部位)属于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工伤认定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送:(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 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附件8: 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存根) (工伤认定机关简称)劳社伤险认送字〔20 〕 号 文书编号 送达文书名 称 受送达人 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 送达人 ……………………………………………………………………… 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工伤认定机关简称)劳社伤险认送字〔20 〕 文书编号 送达文书名称 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地址 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说明代收理由并签字 年 月 日 回证签收后回寄地址、邮 编 号 送达人 说明:请受送达人收到工伤认定文书后签字,并将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按回寄地址寄回。 附件9: 附件9: 工伤认定情况季度统计表 ( 季度) 单位:件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 工 伤 认 定 工 伤 总受不受理 数 理 合计 小伤计 残 非工职业病 死亡 伤 未结 案数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关闭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31208 访问次数:5820

文号:渝劳社办发[2003]298号 发文单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3〕298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了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伤认定程序,统一工伤认定文书格式,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现就工伤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见附件1)。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表》(见《工伤认定办法》)后,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决定受理的,下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3),送达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决定不予受理的,下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4),说明理由,并告之诉权。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应签收后予以寄回。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人证言应填写《工伤认定调查笔录》(附件5)。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的,应填写《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附件6),并送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证据,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提供证据的,应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是否准许,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

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附件7),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8)。 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1—10级伤残者,由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伤证》,交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保存。

六、工伤认定结束后,认定机关应对全部认定资料归档保存。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15日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上一季度工伤认定的情况,填报《工伤认定情况季度统计表》(附件9)。

附件:1.事故伤害报告表 2.工伤认定补证材料通知书 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4.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工伤认定调查笔录 6.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7.工伤认定决定书 8.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9.工伤认定情况季度统计表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3年12月9日印发 附件1: 事故伤害报告表 法定代表人或 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姓名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受伤害职工姓名 工种 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邮政编码 参加工作时间 用工形式 事故发生时间 伤害部位 事故发生地点 伤害程度 事故 发生 经过 及结果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 处理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 (工伤认定机关简称)劳社伤险认补字〔20 〕 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受伤害职工姓名)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缺少下列材料,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本机关补正。本机关收到你(单位)的补正材料后,再决定是否受理你(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工伤认定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工伤认定机关简称)劳社伤险认受字〔20 号 〕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报的 (受伤害职工)

《工伤认定申请表》,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受理。

(工伤认定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有关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附件4: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工伤认定机关简称)劳社伤险认不受字〔20 〕

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报的 (受伤害职工) 《工伤认定申请表》。经审查(审查情况): 。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受理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工伤认定调查笔录(首页)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 调查事项: 调查人(姓名、职务): 调查人(姓名、职务): 记录人(姓名、职务): 被调查人姓名 性别: 单位: 联系电话及地址: 内容: 注: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审核后在笔录末尾签字或盖章。 第 页共 页 调查笔录(续页) 注: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审核后在笔录末尾签字或盖章。 第 页共 页 附件6: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工伤认定机关简称)劳社伤险认举字〔20 〕 号 (用人单位) :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申报的(受伤害职工) 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你单位举证提供下列证据材料。请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本机关提供。你单位如不按时提供证据,本机关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作出认定结论,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提供证据项目): 1、 2、 3、 4、 5、 6、 工伤认定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认定机关简称)劳社伤险认决字〔20 〕 号 用人单位名称: 住址: 受伤害职工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受伤害职工) 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于 年 月 日受理。 经调查核实,(包括工伤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条 款 项之规定,本机关认定(受伤害职工姓名及工伤部位)属于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工伤认定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送:(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 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附件8: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xi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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