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安徽残联

更新时间:2023-12-21 19:1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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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残联系统康复机构是指隶属于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以下简称残障者)提供康复服务的的公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康复机构)。为加强和规范康复机构建设,提高专业化康复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编制、评估、审批、规划、管理康复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残联系统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其他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建设可参照本规范。

第四条 康复机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二章 原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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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康复机构建设要优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以方便残疾人、有利于康复服务为出发点,合理布局,加大资金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 康复机构建设要形成以国家级康复机构为龙头,省级康复机构为骨干,地市级康复机构为支撑,县级康复机构为基础,与社区康复紧密衔接的康复服务网络。

第七条 康复机构具有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智力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提供专业康复服务的职能,分为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及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等。

第八条 省级残联要分别独立设置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地市级、县级康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独立设置或整合资源综合设置。

第九条 各地残联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本省康复机构发展规划,包括业务类别、规模、数量及布局。

第十条 康复机构建设要根据康复业务需要,按照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有关要求,合理设置相关内容。

第三章 建设规模与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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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康复机构建设规模要以所在省、地(市)、县人口数,或残疾人人口数及康复需求和康复资源公布状况为依据确定。

第十二条 康复机构建设按照规模、功能和任务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康复机构建筑总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二级康复机构建筑总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三级康复机构建筑总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其中,康复中心面积占50%,听力语言康复中心面积占30%,辅助器具服务中心面积占2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面积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省级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要按照三级标准建设,地市级、县级康复机构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及残疾人的数量与康复需求,合理确定建设级别。

第四章 科室设置

第十四条 康复机构要根据建设规模、功能和任务,按要求设置相应的科室。

第十五条 科室设置要以康复业务为主导,运用医疗、教育、职业、社会、工程、心理等康复手段,使残障者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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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功能得到补偿或替代,职业能力和社会生活能力得到改善。

第五章 人员配置

第十六条 康复机构要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配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后勤保障等人员。

第十七条 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六章 设备设施

第十八条 康复机构要根据建设规模、功能和任务,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第七章 运行保障

第十九条 各级残联要加强对康复机构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康复机构领导班子建设,配备具有管理和康复工作经验的领导班子成员,建立康复机构领导班子的考核考评制度。

第二十条 各级残联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保障康复机构的发展经费和业务工作经费,保证康复机构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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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将康复机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机构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第二十二条 康复机构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学科带头人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稳定的人才培养、流动、考评和职称晋升机制。

第二十三条 康复机构要加强重点学科建设,逐步建立特色学科优势,加大科研力度,增强康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 康复机构要加强新技术的引进和应用,积极探索技术协作等多种运行模式。

第二十五条 康复机构运行要充分考虑安全保障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二十六条 康复机构要严格管理,在人员、财务、设备设施、诊疗规范、服务标准、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转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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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2、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3、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附件1

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康复中心是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承担着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康复教育、康复工程、康复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指导、康复信息咨询、康复宣传、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职能。

第二条 为促进残疾康复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康复中心建设,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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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市、县残联所属各级康复中心建设。本标准为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条 康复中心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促进覆盖城乡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 康复中心选址应根据康复服务的特殊性,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资源,充分考虑残疾人康复、特别是残疾儿童康复对环境的要求,兼顾未来发展。

第三章 规模与功能

第六条 各级康复中心建设规模与服务功能。

一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15张(含日间床位和寄宿床位)。一级康复中心直接面向县、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配合同级残联培训社区康复人员和残疾人及亲友,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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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40张,门诊部应设置医疗观察床位。二级康复中心面向多个县、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承担一定的康复技术培训任务,协助有关部门,指导辖区基层康复机构业务建设。

三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100张。三级康复中心提供全面的、连续的康复服务,并在综合性康复服务的基础上,提供较高水平的专科服务,承担康复教学任务,开展康复技术研究,对下级康复机构进行指导。

第四章 业务部门设置

第七条 各级康复中心业务部门设置。 一级康复中心

1.康复门诊部:设有康复门诊、功能测评室、康复咨询室。(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肢体残疾康复科(部):设有康复训练室(运动疗法、作业疗法)、引导式教育训练室、多感官训练室、游戏活动室、生活辅导室、个训室,有室外儿童游戏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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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智力残疾儿童康复科(部):设有集体课教室、感统训练室、语言/认识训练室、音乐治疗室、游戏活动室、生活辅导室、个训室、测评室、家长咨询室等,有户外活动场地。

4.视力康复科(部):设有低视力康复和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室。

5.社区康复指导部:设置培训教室。 6.有条件的可设置孤独症儿童康复科室。 二级康复中心

在一级康复中心部门设置基础上增加服务内容或增设新的科室:

1.康复门诊部:设有各科康复门诊、功能评定室、化验室、放射科、心电图室、脑电图室、超声波室、理疗室、传统疗法室、药房等。

2.肢体残疾康复部:分设运动疗法室、作业疗法室、语言治疗室。

3.低视力康复科:分设视力检测室、屈光矫正室、视功能训练室、助视器验配室。

4.康复工程部:可利用各级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资源协作开展矫形器装配等辅助器具服务。

三级康复中心

在二级康复中心部门设置基础上增设: 1.职业、社会康复室和心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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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功能评定科。

3.分设偏瘫、截瘫、骨及骨关节康复科等科室。 4.分设运动疗法科、作业疗法科、语言治疗科。 5.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医疗科室。

第五章 人员配置

第八条 各级康复中心人员配置。 一级康复中心

至少配备1名康复医师、2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言语治疗人员)和2名特教(幼教)教师。康复床位数与职工总数之比为1∶1—1.4,专业人员占职工总数之比不低于75%。

二级康复中心

每10—15张康复床位配1名康复医师,每10张康复床位配2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语言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人员)、3名康复护理人员;1名眼科技术人员、1名矫形器技师;配备相应的检验、放射、药剂人员;每10名残疾儿童配特教(幼教)教师1名。

康复床位数与职工总数之比为1∶1.3—1.5,专业人员占职工总数之比不低于70%。

三级康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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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医师、康复治疗人员、康复护理人员、特教教师配置原则上同二级;配假肢矫形器技师2名;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人员各1名。

床位与职工总数之比为1∶1.3—1.5,专业人员占职工总数之比不低于70%。

第六章 设备设施

第九条 康复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

第十条 通行区域和患者经常使用的主要公用设施应体现无障碍设计,地面防滑,走廊墙壁应有扶手装置。地板、墙壁、天花板及有关管线应易于康复设备、器械的牢固安装和正常使用及检修。

第十一条 以残疾儿童为服务对象的康复场所,色彩设计、装饰应适合儿童患者的心理特点。设有残疾儿童康复部门的康复中心,应有适合残疾儿童活动的户外游乐、运动场地。

第十二条 各级康复中心建设应根据规模、功能和任务,配备相应的设备器具,基本医疗设备和诊疗器具参照医疗机构有关要求。

(一)残疾人康复中心基本的康复设备和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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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评定 角度尺 握力计 秒表 音叉 测听仪 智商测试仪 简易上肢功能评价器 电检耳镜、额镜 偏瘫康复器 训练网架 减重步行器(带跑台) 视力康复 视力表灯箱 盲杖 康复智能训练器(上下肢) 便携低视力检测设备 跑步机(带坡升降) 轮椅 助行架 腋拐 四角拐杖 助视器配镜箱 各类型助视器 理疗 中频治疗机 音频治疗机 低频脉冲电疗机 神灯 超短波治疗机 磁疗机 颈椎牵引设备 腰椎牵引设备 激光治疗仪 红外线治疗仪 紫外线治疗仪 传统疗法 拨火罐 针炙针(套) 肌力计(等速肌力测试仪) 手杖 平衡仪 脑电图机 除颤仪 心电图仪 肌电图仪 PT 肩关节运动训练器 牵伸训练器(拉力器) 上肢协调功能练习器 下肢功率车 骨四头肌训练椅 电动站立床 OT OT桌(可升降) 站立桌 沙磨板组合 平衡板 木插板 分指板 手指功能训练器 手指阶梯 套圈 12

PT凳 体操棒与抛接球 肋木 训练床 PT训练床 滚筒 沙袋组合 平行杠 阶梯(双向) 系列哑铃 训练用球类 保护腰带 体操棍 楔形垫 认识图片(套) 日常生活用具 ST 语言评定训练仪 失语构音评定工具(套) 语言发育迟缓评定工具(套) 按摩床 人体经络穴位示意用品 职业康复 职业评定设备 缝纫机 编织机 电脑、打印机 扫描仪 学习机 支撑器 姿势矫正镜 认知图片(套) (二)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设备器具 1.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设备器具 训练用木条台、箱凳、梯背架、梯背椅 训练垫和床、姿势矫正镜 儿童肋木、儿童平行杠 训练用扶梯、地梯、训练用棍和球 常用规格的沙袋和哑铃、钻滚桶 大、小巴氏球、楔形垫 脑瘫康复用姿势矫正椅、站立架、踝关节矫正板 图形认知组件、拼图、插板、玩具 13

儿童助行器、轮椅、拐杖、弹力绷带 多感官训练室设备(略)

2.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教育训练设备器具 智力测评工具、量表、软件等设备、器具

集体课教室:配备儿童的课桌椅、大小白(黑)板、电视、饮水机、DVD、录音机、钢琴、多媒体训练设备、适合儿童特点的教学挂图、卡片、相关教具等。

感统训练室:配备滑板车、大滑板、吊筒、钻滚筒、羊角球、大龙球、布袋跳、触觉球、按摩地垫、平衡木及平衡踩踏车等。

语言╱认知训练室:配备图形认知组件、“看图说话”用的挂图、录音机或语言治疗机、非语言交流写字画板等。

音乐治疗室:配备各种小型敲击乐器、电子琴或钢琴、收录放机等。

游戏活动室:配备拼图、插板、积木、彩色画笔、黑板、剪纸及贴图用具、纸牌、精细运动训练用玩具、儿童作品展示柜等。

生活辅导室:配备洗漱、饮食、清洁、简单劳动等日常生活训练设施、器具、工具、家具、电器等。

个训室:配备个别化康复教育课程评量表、个训用桌椅、玩教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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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教室:配备计算机、摄像机、电视机、录音机、音响、VCD设备等。

测评室:配备单向玻璃及扩音系统,在测评室外可以听和看见测评情况。

3.家长资源中心

多媒体等培训设备、残疾儿童康复辅导书籍、杂志、视听教材、训练器具、玩教具等。

4.儿童室外活动场地

秋千、滑梯、沙坑、球池、蹦床等大型玩具。

第七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康复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领导应具有医学教育背景和与康复中心主要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胜任中心管理工作。领导班子配置合理、分工明确,各项工作有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培训、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继续教育、奖惩和职务晋升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运行要充分考虑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康复服务标准、诊疗规范、训练常规及技术操作规范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有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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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各类会计档案、凭证、帐簿、报表保存完好。

第十七条 有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各种设备、器材要建立规范的帐目,主要设备建立档案。维护各种设施、设备,保证水、电、气、暖正常供给,保证内外环境优美,清洁卫生。

第十八条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易发危险的设备和要害部门有特殊的管理措施,如高压力系统、高压氧仓、氧气供应系统、危险品库、配电室等。有完备的防火、防盗设施和报警装置。

第十九条 有专门信息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各项业务档案,保持档案完整,数据准确。

第二十条 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自转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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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是以集中接受学龄前听障儿童开展听觉言语康复和学前教育为主要业务并对所有听障人群开展服务的专业康复机构,承担听力干预、听觉言语康复、言语矫治等职务职能。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特别是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建设,保障听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满足听觉言语康复需求,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市、县残联所属各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本标准为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听障人群的康复需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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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扶持,促进覆盖城乡的听力语言康复机构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应根据康复服务的特殊性,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静的位置,特别是符合儿童安全防患及户外活动场所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在基地选择、总面积设计和建筑设计上须执行(87)城设字第466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88)教基字108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 规模与功能

第七条 各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规模与服务功能。 一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是为听障人群特别是听障儿童提供听觉言语康复服务的基层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90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收训听障儿童不少于40名,班级设置至少4个班,应与定点普通幼儿园定期开展聋健合一对口活动。主要功能是对听障儿童提供主观听力检测、助听器验配、康复评估;听障儿童学前教育、个别化康复训练及家长咨询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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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是地区性技术资源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240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收训听障儿童不少于90名,班级设置不低于8个聋健合一班。主要功能在一级机构功能基础上,具备:客观听力检测、听力诊断、耳模制作、言语矫治、人工耳蜗技术服务功能;感觉统合治疗等个别化训练功能;对下级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并能进行一定程度的教学和科研的功能。

三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是地区性技术资源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收训听障儿童不少于120名,班级设置不低于12个聋健合一班。具备在二级机构功能基础上,为听障儿童开展心理行为问题的诊断及干预功能。

第四章 业务部门设置

第八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首先应取得当地主管部门托幼园所办园资质,并按《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生活用房、服务用房、供应用房三类用房所需的房室要求,同时根据听障儿童的特殊需求设置相应的科室(部门)。

第九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在满足第八条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级别和特殊需求应分别设置以下科室。

一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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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行为测听室、助听器验配室、个别化训练室。 二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

1.听力门诊部:设有主、客观听力检测室、助听器验配室、人工耳蜗调试室、耳模制作室、言语矫治室、评估室、病案室。

2.语言训练部:设有个别化训练室、情景教室、感觉综合训练室、康复评估室等。

3.社区指导部:设有培训教室、家长学校、电化教学室等。

三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

1.听力门诊部:设有主、客观听力测听室、助听器验配室、人工耳蜗调试室、耳模制作室、言语矫治室、儿童心理咨询室、评估室、病案室。

2.语言训练部:设有个别化训练室、情景教室、感觉综合训练室、康复评估室等。

3.社区指导部:设有培训教室、家长学校、电化教学室等。

第十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个别化训练室与听障儿童配置比不少于1︰6。

第十一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活动室、个别化训练室内环境噪声小于45DB(A),混响时小于0.5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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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听力门诊部应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相关要求进行设置;声场及测听室建设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GB/T16403和GB/T16296。

第五章 人员配置

第十三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及听力学技术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

第十四条 康复教师负责听障儿童康复教育,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接受过省级以上听觉言语康复业务系统培训。听力学技术人员负责机构内听障儿童的听力测试及评估,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取得国家职业助听器验配师资格。保育员负责机构内听障儿童的保育工作,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内集体教学师生配比全日制1∶6—1∶8,寄宿制不低于1∶5;个别化教学师生配比不低于1∶6。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内康复专业人员应不低于职工总数70%。

第六章 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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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设备配置首先应满足《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

第十七条 各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应根据规模、功能和任务,配备相应的听觉语言康复设备和儿童户外活动场地及相关设备设施。

第十八条 各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设备设施。 一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

1.一台纯音听力计和一台便携式助听效果评估仪。 2.有能够对听障儿童进行听觉言语、学习能力及智力进行评估的相关设备。

3.每班至少有一套经过测听标定的声响玩具。 4.每班配备必要的听力言语康复专业用书籍。 二级、三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

1.有诊断型听力计,视觉强化测听设备、听性脑干反应、多频稳态、声导抗、耳声发射、耳模制作、助听器分析仪、人工耳蜗调试、康复评估等听力康复医学设备。

2.除按教育部颁发《幼儿园工作教程》(1996年第25号令)配备基本设备设施外,还须配备开展听障儿童早期启蒙康复教育、康复训练、康复效果评估等个别化训练需要的玩、教、学具及评估设备。

3.配备可开展社区指导工作必需的仪器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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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领导应具有与听觉言语康复主要业务相关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胜任中心管理工作。领导班子配置合理、分工明确,各项工作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培训、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继续教育、奖惩和职务晋升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完善康复服务标准、诊疗规范、康复训练流程及技术操作规范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各类会计档案、凭证、报表符合会计制度,保存完好。

第二十三条 有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各种设备、器材要建立规范的档案。维护各种设施、设备,保证水、电、气、暖正常供给,保证内外环境优美,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 运行要充分考虑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易发危险的设备和要害部门有特殊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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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第二十五 有专门信息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各项业务档案,保持档案完整,数据准确。

第二十六条 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自转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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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辅助器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辅具中心)是为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以下简称残障者)提供辅助器具服务的专业康复机构,承担各级政府及社会机构委托的公益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项目,针对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开展需求调查、评估适配、产品研发、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居家无障碍改造、居家辅具组合适配、咨询转介、知识宣传、维护维修、回收租借等服务职能。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辅具中心建设和管理,促进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 辅助器具是指由残疾人使用的、用于预防、补偿、减轻、或抵消损伤、残疾或残障的任何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能够有效地帮助残障者补偿功能,克服障碍,改善生存质量,提高其独立生活、学习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本标准是辅具中心建设的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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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五条 辅助中心建设要按照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重点扶持,分类指导。

第六条 辅具中心建设要以服务区域的人口数量或残疾人人口数和承担的具体工作职能为依据,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发展的各项因素,合理确定建设级别和规模。

第七条 辅具中心建设地点应选择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以方便残疾人得辅助器具服务。

第八条 辅具中心业务场地包括辅助技术产品与功能展示体验、评估适配、维修改制及适应性训练等。场地应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规定。

第三章 规模与功能

第九条 各级辅具中心建设规模与服务功能。

一级辅具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主要工作职能是面向各类残疾人开展基本辅助器具服务,包括:需求调查、产品及技术展示、评估选配、使用指导、转介咨询、知识宣传、维护维修以及对社区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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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辅具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60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主要工作职能面向各类残疾人,开展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辅助器具服务,包括:辅助器具评估适配、产品研发、假肢矫形器装配、助视器验配、助听器验配、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家居无障碍改造、信息资讯、知识宣传以及对有关辅助器具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

三级辅具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主要工作职能是面向各类残疾人,开展专业水平较高的辅助器具服务,在二级机构职能基础上,根据残疾人需求开展辅助器具产品研发和技术推广工作。

第四章 业务部门设置

第十条 各级辅具中心业务部门设置。 一级辅具中心

1.综合服务科(部):开展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的评估选配、使用指导、维护维修等服务。

2.社区工作科(部):指导社区开展辅助器具需求调查及服务工作;培训社区服务人员;开展辅助器具转介服务、信息咨询、知识宣传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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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辅具中心

1.肢体辅具科(部):开展肢体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服务工作;针对残疾人功能改善的特殊服务要求,提供个性化的辅助器具设计及定(改)制的专业化服务。

2.听力语言辅具科(部):开展听力语言类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专业服务,如助听器验配等。

3.视力辅具科(部):开展视力类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专业服务,如低视力助视器验配等。

4.假肢矫形器科(部):开展常规的假肢、矫形器装配服务。

5.无障碍工程科(部):为残疾人提供家居环境无障碍设计改造服务。

6.社会工作科(科):推动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提供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专业支持;开展辅助器具信息资讯、知识宣传等服务。

三级辅具中心

1.肢体辅具科(科):开展肢体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服务工作;针对残疾人功能改善的特殊服务要求,提供个性化的辅助器具设计及定(改)制的专业化服务。

2.听力语言辅具科(部):开展听力语言类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专业服务,加助听器验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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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视力辅具科(部):为视力残疾人提供各类辅具器具评估适配专业服务,如低视力验配等。

4.假肢矫形器科(部):提供各类假肢、矫形器装配服务。

5.无障碍工程科(部):开展公共和家居无障碍设计改造服务。

6.综合评估科(部):开展与辅助器具服务相关的个性化康复评估服务,为制定辅助器具适配方案提供依据。

7.综合康复科(部):开展以辅助技术服务相关的康复医学诊断、治疗和康复训练。

8.社会工作科(部):推动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提供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专业支持;开展辅助器具信息资讯、知识宣传等服务;争取社会资源参与辅助器具服务;参与当地辅助器具服务相关规划、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第五章 人员配置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康复医学或康复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背景,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各级辅具中心人员配置:

一级辅具中心人员不少于10人,业务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60%;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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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辅具中心人员不少于30人,业务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70%;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6人。

三级辅具中心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业务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70%;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10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六章 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各级辅具中心建设根据规模、功能和任务,合理配置相关的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各级辅助中心设备设施。 一级辅具中心

1.肢体辅具服务:打磨机、砂轮机、焊机、切割机、台钻、热风枪、手持砂带机、手电钻、震动锯、工作台、移动工作台、台钳、平行杠、训练阶梯、五金工具、适配训练设施等。

2.视力辅具服务:低视力远用视力表、低视力近用视力表;对比敏感度测试卡、色觉图谱、视野计;带状光检影镜、电脑验光仪、试镜架、镜片箱;低视力验配箱、各类光学助视器、手持式电子助视器、台式电子助视器、滤光镜、放大软件、读屏软件、护眼灯、阅读架、大字读物;视功能训练图谱、光箱、视功能训练玩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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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听力语言辅具服务:带声场纯音听力计、助听器编程器、耳模制作设备、声级计、额带镜、耳鼻科常用器械等。

二级辅具中心

1.肢体辅具服务:肌电测试仪、真空泵、平板加热器、烤箱、承重取型、气动石膏锯、风镐、激光对线仪、高低温水箱、空气压缩机、车床、铣床、曲线据、石膏工具、矫形器工具、X光骨科看片灯箱、冲击钻、水平仪等。

2.视力辅具服务:裂隙灯、眼镜镜、色盘、镜片焦度计、大字电话、视障标签笔、视障标记笔、点显器、生活情境模拟训练设备设施等。

3.听力语言辅具服务:助听器性能测试仪等。 三级辅助中心

在二级中心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设备:

1.肢体辅具服务:步态分析仪、压力测试系统、肌力测试仪、腊疗箱、高低频电疗仪、轮椅测量椅等。

2.视力辅具服务:视觉电生理检查仪、综合验光仪、听书机、盲杖、定向行走训练设备设施等。

第七章 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辅具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领导应具有与辅具中心主要业务相关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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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能力和水平,胜任中心管理工作。领导班子配置合理、分工明确,各项工作有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培训、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继续教育、奖惩和职务晋升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运行要充分考虑安全保障措施。完善辅具服务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辅具服务。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各类会计档案、凭证、帐簿、报表符合会计制度,保存完好。

第十八条 有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各种设备、器材要建立规范的帐目,主要设备建立档案。维护各种设施、设备,保证水、电、气、暖正常供给,保证内外环境优美,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 有专门信息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各项业务档案,保持档案完整,数据准确。

第二十条 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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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自转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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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x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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