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电建计划〔2013〕12号附件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模板(2013版)-新能源、电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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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专业分包合同文件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

签订日期:

第一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约定在甲方住所地订立。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资质种类及等级:

鉴于 (简称“发包人”)与甲方已经签订 (简称“总包合同”),甲方取得了包括本合同项下工程(简称“分包工程”)在内的 工程(简称“总包工程”)的施工承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及范围

1.1 分包工程名称: 1.2 分包工程地点: 1.3 分包工程范围及工序: 2.合同价款

2.1 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元(¥ ),计价方式采取的是( ):

(1)总价固定,甲方招标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的变化,以及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并且因为该变化而计算的工程价款在本合同价款 %(含本数)范围内的,不影响本合同的结算价款,工程竣工时按本条约定的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并且因为该变化而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本合同价款 %(不含本数)的,超出的部分在工程竣工时据实结算,最终结算价款在本条约定的合同价款基础上进行增减。

(2)单价固定,工程竣工时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等计算的实际工程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审核结算,综合单价 。

(3)预算承包,计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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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除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并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完成本分包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如有)、机械费(如有)、措施费以及规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签证办理资料准备费(如有)、财务费用、施工机构转移费、场地清理费、利润、质量安全保证金、参与本工程建设的乙方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金、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设备和财产保险金及应缴税金等所有一切费用,综合单价为包死价,任何情况不可调整。

2.3 在订立本合同之前,乙方已经通过自己收集、现场考察、甲方提供等方式取得对分包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偶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资料并对资料感到满意,能够影响本合同价款的各种因素乙方已经在本合同价款中予以了充分考虑。

3.合同工期

3.1 本分包工程开工时间为 ,节点工期要求: 。 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甲方可根据网络进度进行调整。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具体工期以甲方网络进度为准进行调整。

3.2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于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申请并说明原因。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是否同意延期,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延期。甲方同意延期开工的,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或者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开工申请的,工期不予顺延。甲方需要推迟开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期相应顺延。

3.2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于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日(国内原则上5日,海外酌情确定),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申请并说明原因。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日(国内原则上3日,海外酌情确定)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是否同意延期,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延期。甲方同意延期开工的,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或者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开工申请的,工期不予顺延。甲方需要推迟开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期相应顺延。

3.3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本合同工期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①非乙方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且发包人给予甲方工期顺延;

②不可抗力的原因。

3.4 乙方应当在3.3条约定事由发生后14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要求顺延工期的权利。

4.技术资料与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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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甲方可以按照本合同所载明的范围、套数(1套)向乙方提供图纸,如乙方需要更多份数,应自费复制。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图纸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分包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4.2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日以前将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下同)和进度计划提交给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后的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已经批准。甲方可以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乙方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但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4.3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4.4 甲方的任何批准不免除乙方对其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所应承担的责任。 4.5 乙方有义务收集、整理、保管并向甲方完整移交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管理要求的相关资料,并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以上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及移交费用。

5.材料、机械的供应

5.1 本合同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有 ,甲方负责供应的机械有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机械、设备,视为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机械;分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机械由乙方自行解决。分包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机械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5.2 乙方应当于分包工程开工前 日向甲方提交材料、机械的需求总计划,并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下月的材料、机械、设备的需求计划。需求计划应当包括材料、机械的种类、数量以及供应的时间等。

5.3 乙方从甲方领取材料、机械时应当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提供,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根据5.1条规定视为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机械,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从发包人处领取。

5.4 甲方有偿提供的材料、机械的价格按照 价格执行,其价款从工程款中扣除或抵作工程款。如乙方从甲方领取的材料、机械的数量超出甲方规定限额的,则超出部分材料的价格,甲方可以按照市场价加上合理的采购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等出库价格与乙方进行结算。

5.5 甲方负责所供机械具有良好的使用状态和正常的使用性能,乙方应服从甲方对机械的统一调度、安排,甲方有偿提供的机械由乙方承担租赁费用,乙方还应承担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乙方指挥或操作不当等原因产生的一切损失。

5.6 乙方从甲方领取的材料必须用于本合同分包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从甲方领取的材料、机械用于非本合同目的,否则甲方有权就此部分材料、机械按照本合同5.4条款确定的价格的200%或者市场价格的150%计算费用。

5.7 乙方不得自行采购应由甲方供应的材料用于分包工程,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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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8 甲方负责供应以外的材料、机械,乙方应当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产品不得用于本合同工程。

5.9 乙方负责采购的用于工程主体的材料、机械在到货(或集港) 前(国内原则24小时,海外酌情)应当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材料、机械到货(或集港)后 (国内原则48小时,海外酌情)组织验收,未经甲方验收的材料、机械不得用于本合同工程。乙方对其所采购材料、机械的质量瑕疵、权利瑕疵的责任并不因甲方的验收而免除。

5.10施工过程用到的标准围栏、安全网、密目网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工程所需标准化围栏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及维护和拆除。相关的清理、修理、丢失的费用结算,执行甲方的相关制度。

5.11甲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参照以下 款损耗率考核乙方。 A、混凝土: ; B、钢筋: ; C、钢材: ; D、管道: ; E、保温材料: ; F、电气、热控: ; G、执行 定额; H、其他约定: 。

5.12甲方提供的主要施工材料对乙方按照以下约定进行考核:

5.12.1乙方实际材料使用量超出施工图纸量加上5.10条款中约定损耗率的,超出的部分按照甲方物资采购材料单价及相应的采保费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考核扣款=(领用量-施工图纸量×(1+损耗率))×材料单价×(1+采保费率) 注:采保费率2.4%,材料单价执行甲方物资采购价

5.12.2措施性用料按照甲方审定后的施工方案加上合理损耗进行考核,其余辅材由乙方负责,具体参照甲方相关管理办法。

5.13 其他约定: 。 6.计量与支付

6.1 乙方应当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按照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确认。乙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甲方要求且未做修正的,甲方不予审核乙方当期已完工程量并且不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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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乙方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日前乙方所有已经完工未结算的工程量。若有遗漏,视为乙方已经放弃对该部分工程量要求甲方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6.3 乙方对甲方审核确认的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收到甲方审核确认的结果后 日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 日内进行复核;乙方对甲方的复核结果仍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在充分听取乙方的意见后确定工程量。

6.4 对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认可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6.5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日内,甲方根据本合同所列的单价计算乙方已完工工程价款,并按照该价款的 %确认当期应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该进度款在发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甲方支付相应进度款后及时向乙方支付。

6.6工程计量签证或证明必须按照甲方管理程序由甲方负责人或明确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其它具体施工和管理人员的签证或证明均为无权签证,不能作为工程计量的依据。

6.7 其他: 7.竣工验收与结算

7.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符合发包人和甲方的具体要求。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补正。

7.2 乙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当在收到后 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或者自行组织验收,乙方应配合发包人或者甲方进行验收。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7.3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供符合发包人和甲方要求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分包工程存在缺陷需要修复的,为乙方提供修复后的符合发包人和甲方要求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7.4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并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应当符合发包人和甲方的具体要求。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补正。

7.5 乙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当在收到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如果甲方确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高于发包人依据总包合同确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的,则乙方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以发包人依据总包合同确认的分包工程结算工程量为准。

7.6 发包人依据总包合同向甲方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后 日内,甲方在扣留本分包工程总价款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 %)、安全保证金( %)以及根据本合同可以扣留的其他款项后向乙方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质量保证金等予以扣留的款项在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成就时向乙方支付。

7.7 即使甲乙双方已经办理了竣工结算,但如果发包人根据审计调减了甲方的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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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甲方对乙方的结算价款也应当相应进行调减,乙方同意结算价款的此种调减。

7.8每月甲方为乙方办理结算后(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件),乙方应在1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工程款发票,如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工程款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并暂停后期结算;同时,乙方应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如发票经税务部门核查为假发票的,乙方应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7.9 甲方通过银行转帐、乙方自取支票或承兑汇票等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7.10 其他约定 。 8.质量与安全

8.1 乙方应就分包工程质量向甲方承担不低于总包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8.2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 ,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乙方应当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甲方发出的指令、 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或者发包人、监理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8.3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的约定: 。

8.4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5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8.6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当返工直至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的工程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8.7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乙方与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8.8 乙方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甲方或者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8.9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或者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8.10质量保修条款

质量保证金为结算额的5%,质量保证金从每月的结算中扣留; 8.10.1质量保修期限,本合同适用第 示例:AC 款(可多选)

(一)正式实体工程:正式实体工程质量保修期从所属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签证完毕之日开始计算。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合理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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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以及其它的防渗漏工程,质量保修期为5年;

C、防腐保温工程、电梯安装工程、转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电气管线安装工程、给排水和地下管道安装工程、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

D、供热及供冷系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E、质量保修期为 年; (二)非正式、非实体工程部分:

F、质量保修期限为2年,自本合同施工项目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后开始计算;

G、质量保修期限至本合同履行完成; (如脚手架搭拆,土石方爆破开挖,清理,服务等)

H、质量保修期至 完成; 8.10.2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一) 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本合同适用第 款。

A、正式实体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其所属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签证完毕之日开始计算,2年内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和事故的,甲方开始返还乙方质量保证金;无论质量保修期长短,其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均执行此项约定。

B、 非正式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本合同施工项目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后开始起计,2年内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和事故的,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质量保证金;

C、非实体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该工程合同履行期间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合同履行完成后,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质量保证金;

D、 (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填写 ),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和事故的,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质量保证金。

8.10.3在质量保修期内,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乙方应负有保修责任,可修补的,如乙方不予维修,所发生费用由质保金中扣除;出现不可修补的质量事故,甲方根据具体情况扣除乙方质保金。乙方质量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额外赔偿。

8.10.4如在质量保修期内质保金已返还,如发生质量事故,乙方应无偿修理,并承担其发生的费用。

8.10.5质保金返还时由合同签订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单位授权委托人携本合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办理返还手续。

8.11 其他 9.工程变更与索赔

9.1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或者经甲方确认的发包人或者监理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有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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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程的变更指令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乙方不得执行从发包人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未经甲方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乙方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该指令。甲方应当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逾期则视为甲方已经确认变更指令,乙方应当按照该变更指令执行。

9.2 如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增加部分的工程计价原则为: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该相同项目计价;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中没有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计价;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中既没有相同项目也没有类似项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计价方法。乙方应当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日内向甲方提出增加合同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日内不向甲方提出增加合同价款的报告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

9.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乙方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可以向发包人索赔的情况时,乙方可以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甲方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索赔成功,甲方在发包人实际支付的赔偿款金额范围内,将乙方因该索赔事由实际增加的直接费用支付给乙方。

9.4 甲方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乙方协助时,乙方应当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按照甲方的要求予以配合,以便甲方充分行使索赔权利。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甲方可以在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的 %作为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

10.保险与担保

10.1 乙方必须为实施本合同工程的自有人员及所使用的劳务人员的人身、财产以及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人身、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0.2乙方保证甲方免于承受因乙方原因所引起的损失、索赔以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等。

10.3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额度为 ,担保范围为 ,担保期限为 ,担保提交的时间为 ,对担保的其他要求为 。(如发包人对甲方要求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相应表述与总包合同的表述一致。)

10.4合同签订后 日之内,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履约保证,本合同履约保证方式适用第 款。

A、乙方向甲方支付金额为 万元的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结束返还乙方(无利息)。

B、乙方向甲方出具金额为 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保证。

C、同意在已经办理的结算款中扣留金额为 万元作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结束返还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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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同意在已经办理的结算款中扣留金额为 万元作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结束返还乙方(无利息)。

D、乙方按照甲方相关管理规定与甲方签订履约保证协议,每份分包合同不再单独收取履约保证金。

11.一般权利与义务

11.1 在订立本合同之前,乙方已经查阅了总包合同,全面了解并理解了总包合同的内容。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情况发生。

11.2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以及甲方转发的发包人或者监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者监理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者监理,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者监理的指令。如乙方与发包人或者监理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1.3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当执行甲方根据本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的,甲方可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乙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11.4 乙方应当确保所使用的劳务工工资的发放,依法承担对劳务工的法律义务,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劳务工法定义务的履行。甲方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作为乙方劳务工工资发放的保证金,达到100万元后不再扣除,每季度结算一次。

11.5甲方根据乙方施工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撤换施工负责人,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撤换施工负责人。乙方自行撤换施工负责人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11.6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保持正常的业务往来,不得做出不符合廉政规定的行为,损害双方利益。

11.7甲方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不正当个人利益。如有违反,乙方要及时告知甲方或甲方的主管单位。甲方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8乙方、乙方人员及其代理人不得向甲方的负责人、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提供不正当个人利益。如有违反,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9 除本合同的其它约定外,甲方还应当向乙方履行下列义务: ①及时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②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作业方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甲方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11.10 除本合同的其它约定外,乙方还应当向甲方履行下列义务:

①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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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及时通知甲方;

②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③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遵守甲方制定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管理规定;

④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11.11 其他 12.违约责任

12.1 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分包工程总价款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因乙方原因迟延工期的,无论甲方是否同意乙方顺延工期,对于迟延工期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免除乙方的责任,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及责任。

12.2 除本合同已经明确规定乙方承担具体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外,乙方的其它违约行为,按照每违约一次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12.3 如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将负责的任何违约金、赔偿金及补偿金等。

12.4 因乙方违约而应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可以直接从本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

13.合同解除

13.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3.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应当解除,因合同解除而给各方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甲乙双方互不追索: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②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③因设计变更导致本分包工程取消的; ④总包合同解除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除的其它情形。

13.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乙方再分包或者转包其承包的工程的;

②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甲方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消除或者工期延误达到合同总工期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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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质量或者安全事故,拒绝返工或者整改以及返工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④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 ⑤挪用工程预付款或者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的; ⑥因乙方其它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到甲方实现合同目的的; ⑦发包人或者监理要求将乙方清退出场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3.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严重影响到乙方实现合同目的的; ②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3.5 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送达到对方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将已完工程交付给甲方并撤出工地。乙方拒不撤出工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3.6 本合同解除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以及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 14.争议处理

14.1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甲方注册地法院提起诉讼。

14.2 发生争议后,除非按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的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5.补充条款: 16.附则

16.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6.2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有 份,乙方持有 份,具有同等效力。

16.3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6.4 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二:核心资源到场表

附件三:合同结算考核表(与会签表一并会签,作为乙方单位月度结算依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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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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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工程质量通用条款: 1.1甲乙双方共同工作:

1.1.1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管理机构质量管理的有关条例,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施工技术标准。

1.1.2在甲方统一领导下,组成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定期召开质量工作会议,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目标,形成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并按照责任分工落实。

1.1.3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不得违反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施工,在组织施工时要做好质量预控预警措施,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严禁违章施工。

1.1.4发生质量事故,按《工程质量事故、事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三不放过”原则,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1.2甲方具体工作

1.2.1甲方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负全责,组织指挥现场生产,向乙方公布本企业、本项目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质量通病的预防、质量工艺纪律及质量体系文件要求,检查乙方依据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制度所组织、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对乙方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1.2.2 甲方负责审查乙方编制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质量技术措施,甲方审查后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批,并对乙方进行交底及监督实施。

1.2.3甲方根据国家(境外工程根据工程所在国)质量验收规范和规定标准监督乙方在施工中按交底内容实施,并组织验收。

1.2.4甲方负责根据业主要求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网络计划,对乙方施工的项目要监督乙方按计划施工,负责现场施工进度宏观控制。

1.2.5对乙方施工能力进行考核,认为乙方施工资源不满足现场要求,有权要求其增加或调换施工资源。

1.2.6 对乙方的施工工序,操作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章作业和操作方法,发现严重违规和质量事故隐患,立即责令停工,监督整改并按双方商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严重者终止合同,清退出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事故及违反工艺纪律方面的行为按《工程质量事故、事件管理办法》及《质量技术标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1.2.7监督乙方对施工中使用的机(工)器具及计量器具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1.2.8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制止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将给予乙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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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奖励。

1.3乙方具体工作

1.3.1按照甲方的统一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施工管理运行体系、管理规章制度、质量目标责任制及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向甲方备案。

1.3.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乙方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质量技术措施,并报甲方审查。

1.3.3负责根据甲方施工网络计划,组织施工,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

1.3.4乙方应根据施工工程范围组织工程所需的人力、材料、机械的合理配置。 1.3.5乙方收到零星工程委托通知后,及时组织施工。

1.3.6乙方人工、材料、机械的进场、场内倒运;退场由乙方自行负责。

1.3.7 乙方在甲方统一指挥监督下,对本单位施工现场情况配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员、质检员、计量员,质检员、计量员证书交甲方相关部门备案,质检员持有效上岗证书,人员调整时应及时报告甲方备案。

1.3.8建立质量管理网络图,计量器具管理台帐,上报到甲方质量部门,并提供相应计量器具鉴定证书复印件,如果乙方不能满足甲方质量和计量管理要求和规定,按照甲方质量、计量管理制度进行经济扣款,乙方自行配置的工器具、电动工具以及周转材料进场时必须清点登记、自行保管,退场时运出的工器具、电动工具以及周转材料等不得超过入场时登记清单。

1.3.9乙方进场后5日内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焊工、起重工等其它特殊工种人员有效证书提交给甲方人事部门,报给监理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始正式进行施工。

1.3.10乙方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以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甲方交底说明为依据,精心组织施工,全部单位工程、分项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新标准为合格) 标准。施工及检验还应执行下列标准和制度:

1.3.10.1已批准的作业指导书;

1.3.10.2会议纪要、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设备厂家技术资料; 1.3.10.3停工待检点及见证点的设置在工程检验计划中规定; 1.3.10.4甲方有关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

1.3.11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管理体系内审和外审活动,按照规定要求实施管理体系质量活动,对不配合或配合不到位,造成甲方出现审核不符合项,甲方视严重程度对其实施300-800元扣款。

1.3.12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质量部门组织的会议,并对会议上质量整改要求进行落实并反馈相关的信息,对不能履行参加会议的行为,甲方将给予50元-200元的扣款。

1.3.13乙方应承担所完成工程项目所有原始施工记录(含相应记录图)的编制工作;有义务对不符合发包人和监理要求的施工记录进行修改。如果乙方因为施工记录不符合要求,甲方质量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受到发包人或监理批评或指责的,可给予乙方相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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