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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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文号】渝办发〔2010〕261号 【颁布时间】2010-9-6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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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推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实行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强化“一岗双责”和行政问责;推动法律法规赋予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落实到位,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企业在主体合法、设备设施、安全投入、机构人员、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共性部分“八个方面”和行业特殊要求(行业标准化)的责任得到有效落实。通过对企业安全评级,实施分级监管,强化激励约束,促使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做到“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员工权益,保障安全条件”,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重点

(一)工作范围。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主要是通过对企业安全现状进行级别评估,针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实施分级监管、重点督促、治理隐患、整改提升。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第一轮行动重点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消防等9个行业(领域)开展,其他行业(领域)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部署推进。 (二)级别评定。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重庆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量化考评。《评估细则》采用“千分制”,由共性部分“八个方面”(主体合法、设备设施、安全投入、机构人员、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600分和行业特殊要求400分组成,作为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的依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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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细则》共性部分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制定,行业特殊要求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实际制定。

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划分A级(优良)、B级(较好)、C级(一般)、D级(较差)四个级别,其中: ――A级:共性部分“八个方面”和行业特殊要求落实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达到900分以上的。 ――B级:共性部分“八个方面”和行业特殊要求落实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在700分以上899分以下的。

――C级:共性部分“八个方面”和行业特殊要求落实不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在699分以下,但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D级:对共性部分“八个方面”和行业特殊要求现场评估分值在599分以下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出现否决项的。

A、B、C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八个方面”和行业特殊要求每个大项得分必须达到60%以上,否则下降一个等次定级。 四、实施步骤

我市第一轮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从2010年9月开始,到2012年12月全部通过评估验收。从2013年起,组织对企业进行新一轮级别评定和考评验收。此次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级别评定阶段(2010年9月―2011年3月)。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的宣传发动,举办各类培训班,解读《评估细则》,使级别评定人员熟练掌握评估标准和程序,使各级干部职工做到应知、应会和主动参与,为级别评估和分类整改工作奠定基础。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级别评估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依据《评估细则》进行。区县(自治县)企业的安全级别评估,采取“企业自评申报,乡镇(街道)初审分类,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评估确认”程序进行,并以公告、文件、授牌等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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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查自评:企业对照《评估细则》和日常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自查自评后,报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初审。

2.初审分类: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查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比对、初审,并分行业上报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界限不清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

3.评估确认: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企业级别初审情况进行现场评估确认。确认为A、D级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并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集团)的安全级别评估,始终以最低一级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得分为定级依据,按照管辖范围逐级确定。企业自查自评后,经上一级企业签署意见后送所在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分类后,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国资委进行现场比对、评估确认,并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分类整改阶段(2011年4月―2012年6月)。

结合企业安全状况分级档次,对应采取分类整改措施:A级抓巩固,B级抓提升,C级限期整改,D级挂牌督办。

1.企业级别评定后,各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责进行分类指导。对A级和B级企业,要抓好巩固和提升;对C级企业,要督促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对存在问题多、整改难度大的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整改工作有效落实。整改落实情况应报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2.对D级企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挂牌督办,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整顿,限期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重大隐患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无望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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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安全级别实行动态管理。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检查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业绩考核,视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和安全标准化限期达标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其安全级别,如须调整,则按规定的程序调整和确认。一是企业自评申报升降级的,由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升降级。二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采取分时段、集中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方式,对A、B、C级企业日常检查督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安全投入不到位,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以及有严重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予以降级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降为D级。规模以下企业当年发生死亡事故的、规模以上企业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超过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的,企业有重大隐患被列为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挂牌并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一律确定为D级,并落实专人实施重点监管。三是在动态监管过程中,凡是被降级的企业,通过整改后申请升级的,必须先通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再按照评估程序和标准重新评估后升级。四是实行A级监管连续满3年且自律管理意识较强的企业可免予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时可不再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给予项目核准、保险费率、企业信贷、证券融资、评先评优的支持鼓励,并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授予“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称号。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2年7―12月)。

从2012年7月份开始,市政府安委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轮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实现以下目标:

1.全市企业安全级别总体上达到:A级企业占企业总数的30%以上,B级企业占企业总数的50%以上,不存在D级企业。

2.高危行业、重点行业领域C级企业不超过20%。

3.各地各行业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安全基础条件明显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五、职责分工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全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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