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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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作者:郭三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5期

摘 要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贯穿于审判活动中的全部过程,辩论原则的实施不仅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案件结果公平与公正的重要保证。但是纵观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辩论原则的相关体现可以看出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并且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从而导致我国的辩论原则仍称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提出了关于我国辩论原则的一些新的构想,以便能够最终真正实现这一原则的价值。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辩论原则 辩论权 当事人 作者简介:郭三龙,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25-02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在我国,由于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人们在诉讼过程中常常显示出一种被动的地位,人们不喜欢诉讼,讨厌诉讼,认为诉讼只是一种形式起不了实质性的作用,是由审判者一人主宰的,有时还会黑白颠倒,劳财伤命等。直到二十世纪初,新的诉讼制度被引入到了中国,清朝晚期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以及1908年的《民事诉讼律草案》虽然没有颁布施行,但是它们都反映出了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这一方面。再后来,由北洋军阀政府制定的《民事诉讼条例》,广州军政府制定的《修正民事诉讼事》和南京国民政府在1935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及一些单行法规,都继续延用了辩论原则这一规定。新中国成立后,经过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197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1982年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直至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第十二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现今,我国已明确规定了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所谓的辩论原则更加的倾向于形式上的辩论,因为法院在有的时候还是可以依自己的调查结果来做出判断,这使得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失去了实质性的意义。因此,我国有学者称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二、我国辩论原则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物质是运动发展着的,在与时俱进的今天,随着社会等因素的变化,辩论原则的意义也要随其变化而不断的完善与进步,然而纵观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很显然理论上的与现实中的变化与发展已经有点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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