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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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司法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4分,2010年的分值为11分,其中第3个案例分析题有3个考点来自本章。在2011年的考试中,考生仍应高度关注《公司法》与《证券法》相结合的案例分析题。

2011年教材对本章内容基本未进行调整。本章处处是考点,处处是重点,处处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很大。但考生应清楚的是,本章的试题一般会“直来直去”,只要考生把相关考点记准了,就可以拿到分,与《物权法》、《票据法》相比,本章对考生而言反而相对比较轻松。为了顺利通过《经济法》的考试,希望考生高度重视本章的复习。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 型 单选题 多选题 案例分析题 合 计 考 点 对外担保 股东的知情权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股东直接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登记管理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 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股票转让的限制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解散诉讼 2008年 2题2分 1题1分 2题16分 5题19分 2009年 3题3分 2题3分 6分 5题12分 2010年 2题2分 2题3分 6分 4题11分 历年试题涉及的主要考点 年份/题型 2007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 2008年多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 2009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题 2008年案例分析题 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题、2010年单选题 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 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多选题、2010年多选题 2006年多选题、2008年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2006年单选题、2008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 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 2001年案例分析题、2003年多选题 2002年多选题、2005年多选题、2008年单选题 2006年多选题、2007年单选题、2007年多选题、2008年案例分析题 2010年多选题 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第一节 公司法的基本理论

一、公司的分类(2010年单选题)

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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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P102)

【解释】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其民事责任只能由总公司承担。 【相关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例题·单选题】甲是乙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0年)

A.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甲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可以没有独立的财产,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但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D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如果股东不向公司投入应当投入形成股权的财产,不仅公司有权追索,在公司不能履行对外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也有权向股东进行追索。(P105)

2.对外投资(P106) (1)对外投资的规模

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模并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自己限定。 (2)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解释】《公司法》只是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之间选择,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3.对外担保(P106) (1)对外担保的规模

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释】《公司法》对对外担保的规模并没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 (2)对外担保的决议(2007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 ①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②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解释1】公司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总经理、董事长不行。

【解释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1)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2)股东(大)会在表决时,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3)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而非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而非人数)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例题1·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7年)

A.该项表决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C.该项表决由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D.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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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例题2·单选题】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B.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C.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D.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答案】D

【例题3·单选题】甲持有乙公司34%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2007年1月,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其为甲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宜。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包括甲)所持表决权占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的49%,除一名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的小股东反对外,其余股东都同意乙公司为甲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决议无效,因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不足股份总额的半数 B.决议无效,因为决议所获同意票代表的表决权数不足公司股份总额的半数 C.决议无效,因为甲未回避表决

D.决议无效,因为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答案】C

4.对外借款(P106)

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三、股东权利

1.股东权利的分类(P106~P107)(2009年新增) (1)共益权和自益权

①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顾个人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查阅公司账簿权、提起诉讼权等。

②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2)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①单独股东权是指即使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享有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

②少数股东权是指必须持有一定数额以上股份的股东方可行使的权利,如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①固有权(法定股东权利)是指股东依法享有、只能由其自愿放弃,不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权利,如一般共益权和特别股东权。

②非固有权(非法定股东权利)是指法律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的股东权利,如自益权中的部分权利。

2.股东权利的内容(P107~P109)(包括但不限于) (1)表决权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解释】某上市公司为了奖励公司职工,于2010年12月3日回购了本公司3%的股份,至2010年末,该股份尚未奖励给职工(自回购之日起1年内奖励给职工即可)。在利润分配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2)股利分配请求权(2006年案例分析题)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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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红利。

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解释】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先看全体股东、公司章程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才按照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3)新股优先认购权(2006年案例分析题)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4)知情权

①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2008年多选题)

【解释】考生应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同。 【例题1·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文件中,股东有权要求查阅的有( )。(2008年)

A.公司章程 B.股东名册

C.董事会会议决议 D.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答案】ABCD

【例题2·多选题】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文件中,甲有权查阅和复制的有( )。(2009年原制度)

A.股东会会议记录 B.财务会计报告 C.公司会计账簿 D.公司章程 【答案】ABD

(5)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2009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题) ①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是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②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仅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四、股东诉讼(P109~P110) 1.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解释1】如果他人侵犯了“公司”利益,侵犯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作为原告对其提起诉讼。如果公司聘请的管理人员不对其提起诉讼,着急的是股东。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对其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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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解释2】哪个股东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诉讼?(1)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数量限制;(2)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解释3】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东尽管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但股东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公司的名义对被告提起诉讼。

【解释4】股东能否不通过董事会、监事会而直接对被告提起诉讼?既然被告侵犯的是公司利益,一般情况下应当由董事会、监事会出面,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不管,股东可以先书面请求董事会、监事会来管。只有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简而言之,除非情况紧急,股东必须先找董事会、监事会,只有他们明确拒绝或者超过30日迟迟不动的情况下,股东才不得不亲自出马。

【解释5】盯住是谁侵犯了公司利益,是公司内部的董事、监事,还是公司以外的他人? (1)内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2008年案例分析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1】股东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的前提条件是他人侵犯了“公司”利益(全体股东的利益),股东直接诉讼的前提条件是他人侵犯了“个别”股东的利益。

【解释2】利益受到侵犯的个别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解释3】该股东无须先找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直接提起诉讼。

【例题·多选题】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BD

【解析】(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没有1%的限定条件;(2)选项B:王某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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