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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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制度制定了保证安全动火作业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1.2 本制度适用于临港热电有限公司及所属部门燃油系统、汽轮机、变压器及重要辅机的油系统;中控室、开关室、继电保护室及其电缆层;危险品仓库、点火油库及其他容易引起火灾的设备系统、生产现场的动火工作。

1.3 本制度适用于临港热电有限公司及所属部门动火作业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浙江省消防条例》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408-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GB 26860-200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2614.1-201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

3 职责

在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生产部、安环部负责动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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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动火级别范围

4.1.1 根据动火(明火)作业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程度,分为一级动火区域、二级动火区域。

4.1.1.1 一级动火区域:特别危险区域及重点要害部门。

4.1.1.1.1 油区内、油泵房。

4.1.1.1.2 燃油系统连接的管道本体,包括与其相关联的蒸汽管道。

4.1.1.1.3 主变压器的本体及油系统。

4.1.1.1.4 汽轮机油系统。

4.1.1.1.5 中控室、继电保护室、开关室、电子设备间及其下面的电缆层、电缆桥架。

4.1.1.1.6 运行锅炉的料仓。

4.1.1.1.7 危险品仓库、各类易产生易燃可燃液体、气体的空间内。

4.1.1.1.8 本公司明确制度的防火重点部位。

4.1.1.1.9 酸、氨系统及衬胶设备、管道上的工作。

4.1.1.2.0 炉后脱硫塔、布袋除尘、湿电等区域工作。

4.1.1.2 二级动火区域:危险性较大区域。

4.1.1.2.1与油区可靠隔绝的燃油管道和相应与它连接的蒸汽管道或压缩空气管道;

4.1.1.2.2各液压控制油系统;

4.1.1.2.3 可能积蓄可燃性气体的易燃物料场所;

4.1.1.2.4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物周围5m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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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固定动火区:在生产区域内无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的区域, 设置固定动火区,在该区域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可办理长期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并须设立明显醒目的标志牌。

4.3 办理动火工作票的有关制度

4.3.1 一级动火应上报生产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同时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4.3.1.1 本公司动火

4.3.1.1.1 一级动火工作票应由动火负责人填写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发,安全负责人审核,由公司生产分管领导批准。

4.3.1.1.2 二级动火工作票应由动火负责人填写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发,安全负责人审核,由动火部门负责人批准。

4.3.1.2 非本公司的检修、施工单位在本公司动火,应由负责该项目工作的本公司(部门)人员,按动火级别执行动火工作票。

4.3.2 一级动火工作票必须提前三天(特殊情况除外)办理动火工作申请。工作票应在动火前一天送公司安环部预审。

4.3.3 二级动火工作票应在动火前四小时送安环部预审。

4.3.4 一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120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申请。

4.3.5 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

4.3.6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二份,由动火负责人、值长各执一份。

4.3.7 夜间临时抢修工作需要动火时,可不填写动火操作票,但属一、二级动火区域,主办部门要制定动火安全措施,一级动火需经值长批准,公司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值长应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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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动火工作中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4.4.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4.4.1.1 工作的必要性。

4.4.1.2 工作是否安全。

4.4.1.3 工作票上所填写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4.2 运行许可人应负责:

4.4.2.1 工作票所列运行隔离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4.4.2.2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已隔绝。

4.4.2.3 向工作负责人交代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已完备。

4.4.2.4 工作终结时,复查动火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4.4.3 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4.4.3.1 正确安全组织动火作业。

4.4.3.2 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4.3.3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4.3.4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工作。

4.4.3.5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4.4.3.6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4.4.4 消防负责人应负责:

4.4.4.1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4.4.4.2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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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3 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4.4.4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4.4.5 动火执行人职责:

4.4.

5.1 动火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4.4.

5.2 按本工种制度的防火任务和要求,并在制度范围内执行动火;焊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十不烧”制度。

4.4.

5.3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4.5 动火的现场监护

4.5.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安全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作业。

4.5.2 动火负责人即为动火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设备系统和消防法,监护人应做好现场监督和检查。

4.5.3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4.5.4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在现场监护。

4.6 保证动火安全的技术措施

4.6.1 油罐区、燃油系统的动火安全措施:

4.6.1.1 被动火的设备和管道应与运行、备用的设备管道可靠隔绝,并安全卸压。应拆开隔绝阀门与油罐、燃油母管、运行或备用设备相连侧的法兰,并应装设绝缘堵板。在设备和管道连接的每一只汽、水阀门(包括仪表一次门)上动火,也应装设绝缘堵板。被隔绝的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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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应挂上警告牌和上锁。

4.6.1.2 被动火的设备和管道的两端要通大气,通气口的总截面不应小于动火的管径。在特殊场合确有困难时,须经各级审核人员商定,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但必须一侧通大气。

4.6.1.3 对动火的设备和管道,特别是对处于低位的,应用蒸汽或其他方法进行多次有效冲洗,确实做到设备、管道内无无剩油、无可燃气体。完成冲洗后,隔绝的阀门应挂上警告牌并上锁。

4.6.1.4 对需要动火的设备和管道,还可以采用泥巴、牛油、灌水、打入泡沫、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4.6.1.5 油罐区动火,应注意当时的风向、风力、周围环境和燃油系统与设备的连接情况。动火地点和风向应处于油罐上方,否则应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加设临时屏风等)。

4.6.1.6 进入油罐、污油池等箱体内部动火工作时,应把所有与其相连接的管道全部拆开、隔绝,油迹应清除干净,用蒸汽反复冲洗清爽,并强行通风排除油气后,用测爆仪检查内部可燃气体,电气工器具不可放在容器内部,照明使用12V的防爆灯。在容器内不宜长时间工作,外面必须设有检修专职联络人,联络人应经常与内部工作人员联系。

4.6.2 在油罐区和燃油设备管系上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安全措施:

4.6.2.1 电、气焊设备应停放在油区外的指定处,不可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电源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

4.6.2.2 在燃油设备上做电焊作业,其电焊机的接地线接在焊接的同一设备上,其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1米以内,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或借用其他管路代替回路接地。

4.6.2.3 高处或地面动火,特别是气焊的切割,应采取措施,严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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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星飞溅而发生意外事故。

4.6.2.4 电源应装在油库区围墙外,严禁任意乱拉乱接电焊机电源。电线横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止轧断的措施。

4.6.2.5 在燃油管道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直接通入油罐、油池的各种管系,如无可靠隔绝阀门和断开点时,严禁使用电、气焊作业。

4.6.2.6 动火手续不齐或安全措施不符时,焊工有权拒绝动火。

4.6.3 汽轮机、变压器油系统的动火安全措施

4.6.3.1 动火前必须将油放完,动火部位在动火前必须揩清,冲洗干净后再动火。

4.6.3.2 动火工作人员,必须了解系统的情况,动火前应将动火部分与系统进行可靠性的隔绝,例如在法兰处加装堵板、上锁等。

4.6.3.3 油箱动火时,应做好可靠性的隔绝措施,将油放尽,并进行冲洗干净、擦干净,将盖掀开后再动火。

4.6.3.4 变压器在运行状态下,一般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6.3.5 变压器附近动火,如能与本体隔开,将油放尽,移至他处进行者,可不填写动火工作票。

4.6.3.6 变压器吊芯后,内部动火作业,属一级动火。必须根据动火的部位进行专门研究,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方可动火。在动火前,应将变压器本体内部剩油放尽,充分通风。

4.6.4燃料堆场的动火措施

4.6.4.1 应注意当时的风向、风力、周围环境和现场燃料存放情况。

4.6.4.2清理动火作业区域的燃料,保证5米距离的安全区。如果没有足够的空间,应采取与燃料隔绝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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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3 动火区需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4.6.4.4 动火工作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6.5 其他

4.6.

5.1 氨、酸或其他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氨、酸或其他化学品放尽,并用清水将箱体内冲洗干净,并拆开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拆开的管道必须可靠隔绝,并在隔绝的阀门上挂设危险牌。

4.6.

5.2 氨、酸或其他化学物质管道动火前,应将通向箱体的一侧拆开,另一侧通大气,并在隔绝的阀门上挂设危险牌。

4.7 电焊、气焊“十不烧”

4.7.1 不是电焊(气焊)工不能烧。

4.7.2 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烧。

4.7.3 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不能烧。

4.7.4 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烧。

4.7.5 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不经彻底清洗不能烧。

4.7.6 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烧。

4.7.7 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烧。

4.7.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烧。

4.7.9 在禁火区域内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不能烧。

4.7.10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如油漆等)不能烧。

5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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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本制度由公司分管领导检查考核。

5.2 安环部按本制度的内容与要求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奖罚意见。

5.3 本制度与公司绩效管理考核制度挂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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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vu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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