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标准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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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食品安全法标准:

第一章绪论

摘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了专章规定和系统规定。论文探讨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定义 ,从宗旨、依据、种类、内容、制定程序、标准的差异、不足等七个方面分析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要求 ,从制定主体、制定要求等方面讨论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具体规定 ,最后指出食品安全标准的直接意义是保障食品安全 ,间接意义是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关键词宗旨依据种类内容

第二章宗旨

2.1食品安全法的建立

2009年 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 2009年 6月 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用了很大的文章对食品安全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了专章规定和系统规定。根据这些条文的规定,我们基本可以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的法规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4月20日向全国人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纵观《征求意见稿》内容我们也得到很大的启示我们的食品安全法还存在很大问题需要我们深层的研究和改善。另外《食品卫生法》也不可能对假冒伪劣食品进行监管。可见,食品安全的外延更为广阔,包含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个基本要素和其他相关要素,《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不应同时并存。

《征求意见稿》第98条明确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这说明将来的《食品安全法》将要取代《食品卫生法》。从字面看来,《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法》,只是“卫生”到“安全”的用词转变。但事实并非这么简单,而是立法者深深认识到食品安全关联着人民的生命与身体健康。这是立法理念的根本转变。

2.2从注重食品质量安全到既注重食品质量安全又注重食品具有应当具有的营养的转变。

我国在食品数量安全得到保证以后,开始注重食品质量安全,以保证人们不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而损害身体健康。并在立法上体现了这一理念。比如《食品卫生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2006年《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2007年9月《食品安全法(草案)》第92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按其预期用途使用、食用时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危害的保证。”这样,《食品卫生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7年9月《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基本一致,即强调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或者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患或者潜在性危害。然而,随着世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科技的进步,人人能够“获得足够、安全和富有营养的食物”成为人们奋斗的目标。食品安全的概念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发生了变化。因此,《征求意见稿》第95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慢性和潜在性的危害。”第36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

养要求和本法规定的其他要求。”虽然《征求意见稿》与2007年9月《食品安全法(草案)》相比较只增加了食品“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但却反映了国家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因为,食品“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不但应包括人体代谢所需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的含量,还应包括该食品的消化吸收率和对人体维持正常的生理功能应发挥的作用。另外,《征求意见稿》第95条规定也符合1996年11月世界粮食首脑会议通过的《罗马宣言》和《行动计划》,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要求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要求体现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宗旨有几个方面。2.3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宗旨

《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宗旨 ,即“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 ,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这一规定与第二章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内容形成呼应。所谓“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其含义就是必须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标准的依据。

我国历史上和现行的为数不少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指标与国外先进标准、国际标准具有显著差距 ,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之前基本上没有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很多在执行中的食品安全标准根本不安全 ,无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第十八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其意义不言自明 ,但是紧接着的问题是如何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如何确保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成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前置环节 ,如何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准确性。

第三章依据

3.1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

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宗旨的指引下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必须遵循一定的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主要是两个方面:

3. 1.1 .法律依据

技术标准是技术法规的支撑 ,应当按照技术法规的要求来制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依据可以分为国内法律依据和国际法律依据。国内法律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与批准、食品卫生标准的适用范围、食品卫生标准的技术内容等。

3.1.2科技依据

标准是科学技术的总结 ,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 ,要尊重科学技术水平、尊重客观规律 ,既要考虑现实生产技术水平 ,又要考虑科学研究进展;既要保证标准的可行性 ,又要保证标准的先进性。总之要保证标准的合理性。在科技依据中尤其要运用危险性分析①技术的结果。

第四章种类

4.1食品安全标准的种类

《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同时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 ,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主要是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食品包装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加工机械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等 ,《食品安全法》的这一规定将这些标准统一纳入食品安全标准 ,有利于各种食品安全标准之间的相互协调。虽然标准不统一,但是根据第十九条规定 ,强制性质的食品安全标准显然不包括国际标准。根据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也不包括行业标准 ,因此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等级仅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基础标准是对各类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中影响人体健康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

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以及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也属于基础标准范畴这实际上是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分类。笔者认为 ,由于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技术标准、食品试验、检验方法标准、食品包装标签和标识标准等未必是强制的 ,不具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质的要求 ,因此以上分类具有不完善之处。我们不妨说 ,现行有效的食品标准中涉及食品安全标准的主要有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和其他食品标准。

第五章内容

5.1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我国现行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完全一致: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即: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其中,人体摄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测定一个保障人体健康允许的最大值,规定食品中各种危害物质的限量。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加工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原料,但是,滥用食品添加剂会危害人体健康,必须制定标准严格限定其品种、使用范围和限量。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的营养成分不仅关系到食品的营养,而且关系到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主辅食的营养成分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标准。

食品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具有指导、引导消费者购买、食用食品的作用,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消费者食用时的安全,这些内容的标示应该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需要制定标准统一的要求。

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中的每一个流程都有一定的卫生要求,对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预防疾病,具有重要意义,都需要制定标准统一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主要包括营养要求;食品的物理或化学要求,如酸、碱等指标;食品的感觉要求,如味道、颜色等,这些也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检验方法是指对食品进行检测的具体方式或方法,检验规程是指对食品进行检测的具体操作流程或程序,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或规程会得到不同的检验结果,所以要对检测或试验的原理、抽样、操作、精度要求、步骤、数据计算、结果分析等检验方法或规程作出统一规定。

是食品企业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前提和保证。

食品企业在生产的各个环节采取各种安全控制措施和方法 ,检验一些控制指标 ,都要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准 ,要保证食品最终能够合格。因此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可以实现食品安全标准保障食品安全的宗旨。

5.4.2食品安全标准促进经济发展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影响民生问题的重要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严重阻碍了食品行业的持续发展。食品安全标准通过保障食品安全,必将有利于食品行业的发展。

食品安全标准既是实现食品工业专业分工和社会化生产的前提,也是食品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实施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促进食品国际贸易。

总而言之,食品安全标准在促进食品行业的发展进而促进整体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5.4.3食品安全标准促进社会和谐

食品安全是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大事 ,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毋庸置疑 ,问题食品是社会和谐的一大障碍 ,应该把食品安全视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准。

要建立一个食品安全系统 ,可以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自发实现 ,但时间会很长。因此 ,要尽早建立食品安全系统以减少食品危害 ,我们就不能靠企业自觉行为实现 ,也不能靠行业竞争实现 ,而只能靠法律的手段强制实现 ,靠标准的手段引导实现。

也就是说 ,食品安全标准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标准化是

控制食品安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8 ],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控制食品安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途径。

第六章制定程序

6.1食品安全标准的定义

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即“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各种要素以及各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和管理,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专章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原则、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公布主体、整合现行食品强制性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和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标准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6.2食品安全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6.2.1科学性。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既要适应当前的食品生产 ,又要有利于促进食品生产的发展 ,讲求食品安全标准的先进、科学、合理。

6.2.2可靠性。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建立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的 ,因此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就能够保证食品安全 ,而且应该是可靠的。

6.2.3渐进性。生产是不断发展的 ,当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 ,原食品安全标准已不利于食品安全的进一步提高时 ,就要对原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订或重新制定。因此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主体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复审 ,根据情况决定修改的。

程度 ,以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

6.2.4 强制性

食品安全标准一经批准发布 ,就是必须遵循的依据 ,食品安全标准就是技术法规 ,效力范围内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当然 ,这一规定还有待完善。因为虽然“免费” ,但是“不方便”也不行 ,因此应当尽量方便人们获得食品安全标准。

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各级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规定《食品安全法》从制定主体、制定要求等方面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分别作出了规定。

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主体。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这将一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体制。这一改革是基于如下认识: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标准出现的诸多问题 ,很大程度上归因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的不合理。有研究提出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改革方案:方案之一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设食品安全标准协调小组或委员会 ,对各部门制定修订标准时进行协调;卫生部门继续负责食品加工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标准的起草工作、质检总局继续负责进出口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起草工作、农业部门继续负责农牧业生产环节以及农用投入品的安全标准起草工作。方案之二是借鉴 FAO和 WHO共同成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的模式 ,由农业部、卫生部和质检总局三方共同组建食品安全标准或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 ,专门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起草工作并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保持沟通与协调[ 6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没有采用上述任一方案 ,但似乎兼采两种方案的长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体制基本上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全责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只是负责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不参与实质性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工作。特殊领域的食品安全标准也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 ,如“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改革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体制还是有一定优势的。很多学者基本形成的共识是必须成立一个权威的强势的统一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来管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但是在现有国情下 ,松散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似乎很难有管理成效。在此背景下 ,先有一个独立的部门全权负责管理食品安全标准是不错的选择。而将这样的重任交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也有其现实必然性。原食品卫生法即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 ,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似乎也是顺理成章的事。确实 ,从专业技术特长来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食品安全技术的联系显得更紧密些 ,而质检总局监管的技术领域显得宽广而不专。

6.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要求。

6.3.2.1统一性要求。标准的本质属性是统一 ,但是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多年来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标准之间的冲突。

《食品安全法》力图消除这一隐患 ,不但取消了食品安全行业标准 ,在国家层面仅存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而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一个部门全权负责制定 ,要求“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 ,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 ,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从而避免了现有的以及将来可能制定食品产品标准和食品相关产品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冲突。

6.3.2.2技术性要求

标准具有明显的技术性 ,技术标准的技术性更是突出。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技术性要求很高的技术标准 ,因此 ,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过程中必须保证其符合技术性要求 ,要科学、合理。为保证实现这一要求 ,《食品安全法》从三个方面作出了要求:一是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二是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三是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应当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6.3.2.3过渡性要求

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缺乏统一性要求、技术性要求 ,要制定出台符合统一性要求、技术性要求的食品安全标准不是一朝一夕的易事 ,需要一定的过渡期。在这一过渡期中 ,在新的食品安全标准出台之前 ,骤然废止现行的各类食品标准显然会引发巨大的混乱。

《食品安全法》注意到这一问题 ,在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6.4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基本前提

《食品安全法》为了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将行业标准排除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之外 ,但是却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作了保留 ,当然是有条件的保留。《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这说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基本前提是“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于同一个食品安全事项 ,如果已经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定一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其后果要么是两者完全一样 ,要么是两者之间不一致。如两者完全一样 ,将使得再制定一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完全没有必要。

如果两者之间不一致 ,不论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还是宽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两者之间必然会产生冲突 ,都会破坏标准之间的统一。

标准体系中各等级标准之间的基本要求是下级标准不得与上级标准冲突 ,特别是对于强制性标准而言 ,更是如此 ,这实际上是遵循了法律体系中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因此 ,如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间形成了冲突 ,实际上是对国家法制统一的破坏。可见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基本前提是“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6.5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主体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这一规定表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部门管辖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部门管辖一样 ,都是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表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级别管辖上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意味着不允许市 (地区 )、县 (市 )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这一规定提高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抵触的可能性 ,也方便了国家统一管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更容易实现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性。理想状态下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发展趋势应当是逐步减少甚至取消 ,从而更有利于实现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性。

在目前的国情下 ,《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限定在省级 ,已然是一大进步。

6.6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应当遵守两条基本规定:一是参照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 ,即统一性要求、技术性要求和过渡性要求;二是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7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该规定并未明确提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概念 ,所提“企业标准”也没有明确指出其强制性 ,因此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似乎没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这一级别。

但是 ,我们仔细品味该规定的立法本意 ,所称应当制定或鼓励制定的“企业标准”不可能是食品安全之外的其他企业标准。因此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是生产食品的企业自己制定的 ,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 ,在企业内部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 ,属于企业标准的范畴[ 7 ]。

毫无疑问 ,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主体是食品企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两种情形是应当制定和鼓励制定 ,不论哪种情形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都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八、不足和建议

8.1不足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使食品安全监管走出了很大的一步,对以后食品安全的建起起非常只要的作用,特别是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意义重大。因为有了国家层面的协调机构,就可以对各监管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协调处理,弥补安全漏洞。但仅靠一部法就完全实现食品安全,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探究《食品安全法》,仍然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监管体制改革不彻底和执法规定偏弱。监管体制没有触及到根本,是因为现行监管体制只是在原来基础上进行的结构性微观调整。从2003年开始,就逐渐由卫生部门主管变成多部门监管,2005年基本形成了分段监管体制。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实施的分段监管体制屡遭诟病,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管一摊儿,直接导致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管理效率低现象,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每个部门都要进行管理。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明显属于哪个环节,每个部门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范围而不去监管。有费可收、有利可图的事情多家“打篮球”争抢监管,有责无利或责大于利则“打排球”互相推诿,造成食品安全难以形成有效监管。”在“三鹿事件”中,不规范的奶站就成了各监管部门都推脱不管的灰色地带,监管链条的断裂酿成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环比世界各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都是根据各自国情来设制。瑞典设食品安全局,把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全管了。日本由两个比较大的部门来管食品安全,然后中央政府成

立委员会,来协调这两个部门。美国与我国类似,也是多部门监管食品安全,但它是按照品种分类在管。比如说农产品和畜产品,由农业部门一管到底,从农田一直管到餐桌,没有出现监管断链。而我国是按照环节分段管,所以会出现脱节的问题。

虽然《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内容,但其建制、管理、具体职责,还有待于国务院进一步细化。同时,法律规定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那么卫生部与食品安全委员会两者的职能交叉处如何处理,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在执法规定上,惩戒尺度总体偏低。与《食品卫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比,《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的处以刑事责任,但还不够严厉。在法国,食品经营企业员工每天下班前,都要对过期食品进行集中清理下架,一旦被监管部门检查出来,企业立即关门。美国,企业制假售假行为一旦查实,绝对会被罚得倾家荡产,并从此不准涉足食品行业。如果违规违法经营成本高于所得利益,制假售假现象自然就会少发生或不发生,群众食品安全就会得到有效保障。所以我们要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完善

8.2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8.2.1完善监管体制机制

实践证明,在食品安全管理上中,多部门效率低于单部门管理。单部门管理结果与设定的管理目标接近,多部门管理成果与设定的目标距离较远,因为多部门要朝一个方向走,需要不断协调,成本非常高,达成共识的时候,可能和预先设定的目标是偏离的。所以,必须打破体制僵局,确立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并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这是解决中国食品安全的唯一出路和根本之举。根据中国实际,食品安全需农业和卫生两个部门即可,即农业部门负责源头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除农业部门外的全部食品安全监管。在现行体制下,要消除分段监管弊端,实现无缝对接的全程监管,必须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明确监管职责,减少重复和脱节。二是明确监管手段,建立责任体系,做到各负其责。三是明确协调机构,综合协调,相互配合,共同监管。

8.2.2明确企业第一责任

食品安全与企业诚信、行业发展息息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风险责任意识,完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强化企业职工安全形势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全过程自查自检,把好食品安全第一关,不让问题食品流入市场,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度,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8.2.3政府总揽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政府威信与国际声誉,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既是德政工程,更是民心工程。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制定食品产业发展规划,综合协调辖区内食品安全,强化食品安全督查,培训执法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和行政执法考评体系,奖惩分明,严格逗硬,对不作为、乱作为部门严肃追责,确保一方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8.2.4职能部门合力并向

分段监管体制需要的是更强的监管能力和更强的协作意识。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提高监管能力,履职尽责,确保分段内安全无事。同时,主题要鲜明,共奔食品安全目标,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多协作、少推诿,信息共享,相互支持,打造食品安全牢不可破的铁链条。

总结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零风险”,食品安全形势任何时候都不容轻视,政府、企业、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都必须高度重视、毫不松懈,把好每一环节,守好每一关口,为我国民身体素质的增强。国力的增加,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倾其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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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论文写了快三个月总算能按时写完了,为了这篇论文费了不少心血,但是回头来看,一切的努力都是值得的,因为他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让我遇到了我生命中的明灯我的导师马永梅。我在这里感非常感谢我的导师马永梅老师,老师给了非常大的帮助,可以说没有老师的指导就没有我今天的这篇文章,没有了这篇文章我不敢想象以后的人生会是什么样子,马老师她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思维给了我深深的启迪。谢谢你导师!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也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最后我还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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