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关于签证、变更、索赔的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3-10-29 20:3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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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苦的探索 市场的需求

上海市南光律师事务所 王国水 电话:021-32515255 手机:13818027198 Email:wgs2727@163.com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签证、变更、索赔的专门法律规定,但是各地已出项了大量的这方面案件,各地各级法院都已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已经形成了签证、变更、索赔案件的初步指导意见。

签证与索赔虽是行业惯例,但又同属于法律问题,是对于工程履约中变更的应对和处理所涉及密切相关的而个法律问题,索赔源于签证的未成功。

所谓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证。

所谓索赔,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单方的权利主张。

索赔的理论是在英美法系判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官判案要遵循先前判例,判例就相当于法律。

目前常用的法律法规如下:(1)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2)1999年1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3)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4)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5)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7)2000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8)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9)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0)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目前常用的规范如下:(1)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质监总局联合发布,简称《08清单规范》;(2)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建设部、质监总局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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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3)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设部、质监总局联合发布;(4)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部、质监总局联合发布;(5)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部、质监总局联合发布。

目前常用的标准合同如下:(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通用合同条款,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位联合发布,简称《标准合同07版》;(2)1999年12月24日,建设部、国家工商局推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简称《建设合同99版》;(3)1999年第1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的《FIDIC合同99版》。

第一节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工程合同特有的约定,设计图纸不完备、发包人改变想法、施工条件不可预料性、情形发生变化等决定了施工具有不确定性,为了提高应对不确定事件的效率,工程合同赋予发包人单方面变更的权利,同时赋予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估价方法增减合同价款、顺延工期的权利。发包人为顺利完成工程所需以外的原因改变工程及其实施方法的,如额外工作和实质性删除,属于合同变更,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且应重新估价。按照《标准合同07版》,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新增附加工作、删除工作等四类,其中设计变更是主要类型,施工方案变更是难点。

工程变更一般可以分为建议、发变更指令、变更报价、实施变更等阶段,变更指令一般由工程师发出,其他无权变更人士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实施改变更得,发包人未提出异议得,视为发包人追认改变更指令。

工程变更估价得通常做法是尽量参照合同价格估价三原则。 一、 二、

工程变更――发包人为完成工程合同作出的单方面改变 合同变更――额外工作和实质删除应征得承包人同意

1、 工程变更范围以顺利完成工程为限,超过为合同变更 2、 额外工作需征得承包人同意且可重新估价 3、 实质删除需征得承包人同意且可补充预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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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变更的类型――设计变更是重点,施工方案变更是难点

1、 工程变更的内涵也是变动的 2、 工程变更的四种类型 第一类:设计图纸变更。 第二类:施工方案变更。 第三类:工作删除。 第四类:附加工作。 四、

变更程序

1、 变更主体: 2、 变更形式: 3、 报价期限: 4、实施期限: 五、

变更估价

工程变更估价得通常做法是尽量参照合同价格估价三原则,即:(1)清单有适用的相同项目的,按照该项目单价确定。除已完项目与清单项目有实质性差异的,均应采用该原则;(2)清单有适用的类似项目的,参照该项目单价确定。类似是指项目性质相近且实施条件近似;除已完项目与清单项目有实质性差异外,应适用该原则。参照是指按清单项目价格组成方式,调整其与已完项目的个别差异;(3)清单没有适用的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应该重新估价、并采用新的价格。

1、 正常估价――原则上尽量按照合同价格估价

2、特殊估价――对清单没有适用的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

第二节 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是从合同价到结算价全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但三大文本中均没有提及签证,原因是签证很难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一般来说,签证可分为狭义签证、常规签证与广义签证;狭义的签证是指在施工及结算工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就价款增减、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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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工期顺延等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而广义的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核定承包人提出的工程事项申请或者发出工程指令的单方法律行为,而常规签证处于二者之外的,仅其证明作用的签证。

工程签证的主体很多,依据起授权状况不同,工程签证可分为有权签证与无权签证。根据签证是否具有约束力,可将签证分为证明性签证和处分性签证;根据处分性签证是否具有结论性约束力,将处分性签证分为结论性签证和非结论性签证。

一般说来,工程签证视情况可具有三方面效力:(1)证明效力:作为确定工程相关情况的依据,除了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之外,承发包双方均不得反悔;(2)结论性约束力:承发包双方应该遵守和履行,不具有根本违反情形,不得擅自推翻;(3)非结论性约束力:承发包双方一般应当遵守并履行,但即使不具根本违反情形,也可依一定程序推翻。 一、

签证的现状

根据以上规定,签证可以定义为承发包双方确认工程相关事宜的书面文件, 但在工程合同中,除零星工作签证可以规范为计日工外,其他工程相关事项得签证如何理解是一个令人困扰的问题。

签证未必是补充协议,签证要构成补充协议需要具备二个条件. 广义签证――工程师核定单或发出指令的单方行为

广义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核定承包人提出的工程事项申请或者发出工程指令的表单. 二、签证主体

有效签证要求发包人代表或代理人意思表示真实,在工程签证中,因重大误解、先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发包人代表或代理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法院或仲裁委撤销或变更,在工程实务中,该类问题很少碰到。因此,发包人代表或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限,往往决定了工程签证是否有效,根据代理权限划分: 1、 有权签证。

2、无权签证――经发包人追认的无效签证有效

3、表见签证――承包人有理由相信有权限的无权签证有效 三 签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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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签证是否具有约束力,可以将签证分为证明性签证和处分性签证。

对于处分性签证,根据是否具有结论性约束力,可以分为结论性签证与非结论性签证. 四 签证管理――点、线、面相结合

狭义签证作为一份补充协议,何时签署、通过什么程序签署一般不影响其效力;常规签证作为一份证明文件,合同中一般不约定其签署程序,但何时签署、通过什么程序签署会影响其证明力;广义签证作为依据合同成立的单方行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各签证事项程序进行,否则会影响其效力。《建设合同99版》就规定了大量送交签证资料以及确认或视为确认的期间,如果工程师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签证,则承包人报送的申请往往就视为认可,从而取代工程师签证的效力。 1、 签证的内容尽量规范、明确、避免歧义。 2、 签证文档要注意送达签收管理。 3、 加强签证文档管理。

4、 建立和完善签证管理制度与索赔制度。

第三节 经济索赔

经济索赔是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发包人补偿由发包人责任或风险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主张,是低中标高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合同通常约定索赔价款计入进度款和结算款。经济索赔的对象是费用和损失,经济索赔的情形有三种:甲方原因、工程变更、甲方风险。甲方原因是指因为发包人违约或可归责于发包人原因,如拖延提供图纸、图纸错误、甲供料拖延、基准资料错误、拖延支付进度款等;工程变更一般导致工程延误从而可以索赔延误费用;甲方风险是指并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依约应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的风险,如不利的地下条件。加速施工及合同解除是可索赔的特殊情形。在许多工程合同中都有约定,承包人未及时提出索赔的,视为放弃追加价款的权利,对此,承包人应引起注意。 一、

补偿情形

一是甲方原因

1、 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 2、发包人拖延提高施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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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包人未按约定提高甲供料。 4、发包人拖延支付进度款。 5、 发包人资料数据错误。 6、 设计缺陷。 二是甲方风险

甲方风险是指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费用的风险,如化石和文物、监理指示延误或错误、不利的地址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费用需要甲方承担的,应该有合同的明确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除非该情形属于情势变更,否则承包人难以要求发包人承担,常见的甲方风险如下。 1、 不利的地下条件。 2、 指定分包拖延。 三是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与甲方风险、甲方原因均可能导致工程延误,从而可以索赔延误导致的费用。甲方原因、甲方风险无论是否导致工程延误都可以索赔,但工程变更只有证明出现了工程延误的情况下才可以索赔延误费用。 四是加速施工

加速施工是指由发包人向承包人下达加速施工指令,要求承包人投入更多的资源赶工或提前竣工,此处的加速施工不包含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进度拖延,若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得施工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时,则应由承包人自费赶工,当工程最终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承包人还应承担逾期竣工责任。

二、索赔程序――及时发出索赔通知和索赔报告

索赔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一般而言包括以下步骤。 1、索赔事件发生后在约定时间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单;

2、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约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费用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在约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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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阶段性索赔报告,在索赔事件终了后,及时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5、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承包人。 三、索赔时限

关于索赔时限,各标准文本规定不一,涉及除权条款一定要当心。

1、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规定: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处理施工期间的所有索赔,之后承包人无权再提出施工期间的任何索赔;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任何索赔应在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之前处理完毕。

2、九部位颁发的《标准合同07版》第23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

3、《建设合同99版》、《FIDIC合同99版》就没有很明确是否过了合同约定的索赔时限承包人就一定丧失了索赔权利。一般说来,索赔是一种基于合同约定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请求权的行使在法律上应当受到时间限制是诉讼时效,而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法定的、强制的,不容当事人任意延长或减短,实践中法院的判法也是不一样的;为规避这方面风险,当遇到:“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索赔的视为放弃”,这时承包人要特别当心,注意在规定的索赔时间内提出索赔,否则,发包人可能以“视承包人放弃索赔的权利”为由抗辩而拒绝给予承包人补偿,诉讼时法院有可能以合同特别约定为由予以发包人的主张。 四 补偿项目――费用

在甲方原因、甲方风险和工程变更情形下承包人均可要求补偿费用,所谓费用是指承包人在工程现场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合理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延误费用――停工费用、窝工费用、延期费用

工程延误是指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受到干扰事件影响而较计划出现滞后的状态,工程延误若出现在关键线路,则会导致整个工期延期。

2、干扰费用――承包人实际发生的与延误、延期无关的费用

干扰费用是指甲方原因、甲方风险等干扰事件直接导致的承包人发生的在延误费用之外的间接损失,干扰费用按照实际损失原则计算,国内实践中,干扰费用往往以签证的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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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润――一般因甲方原因

甲方原因导致损失时,利润=延误费用×合同利润百分比+延期费用×管理费率+干扰费用×合同利润百分比。

4、不可补偿项目――因承包人过错导致的损失

一般说来,承包人不能利用经济索赔来弥补因经营不善造成的内部亏损、增加不应得的额外利益;承包人一般不可索赔自身有过错导致的有关费用,对于未采取措施致使损失继续扩大而致的扩大损失费用也不可索赔,另外因进行索赔工作的准备费用也不可要求发包人补偿。 五 补偿证据

经济索赔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一般说来,证据除了招标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签订前的其他约定、备忘录、意向性协议、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合同文件及其他工程签证之外,承包人还要搜集同期记录及会议纪要等其他证据。 1、同期记录――确定索赔原因及项目的关键证据 2、会议纪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证据

第四节 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是承包人容易忽视的一个环节,近几年来,各地法院判承包人支付数百万元甚至千万元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案例屡见不鲜,防止发包人工期反索赔已成为承包人不得不正视的问题;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误,承包人将承担预期违约金,但发包人导致的工程延误,发包人应当顺延工期,并可能需要补偿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工期延误是指工程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情形,通常来说,工程延误的情况分为:甲方原因、甲方风险、工程变更、自然风险、第三方风险、乙方风险,第一类可以索赔利润,前三类可以索赔费用,这五类都可以顺延工期。进度计划是工期顺延的参照物,承包人应当加强进度计划管理,及时报批进度计划。在计算可顺延工期时,首先要确定实际开工日期及实际竣工日期,以确定延误的时间;其次,要注意多事件计算,比例分摊法是在工程实践中使用较多的方法;再次,要区分延误事件是否在关键线路上,只有在关键线路上才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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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延工期。 一、

顺延情形

1、甲方原因,常见的拖延支付进度款、拖延提供施工条件、延误提高图纸、材料等。 2、甲方风险,常见的不利地质条件、指定分包引起的工期延误。 3、工程变更――顺延工期较易

4、自然风险――可顺延但不可补偿的主要情形 5、第三方原因――可顺延但很难补偿的期限 二、

顺延申请

工期索赔一般是指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延误要求顺延工期的主张,而工期索赔应当遵循约定的程序、时限。

1、顺延的程序――按约定时间提出顺延通知和顺延报告 2、顺延时效――注意在索赔时限内提出顺延工期 3、进度计划---逻辑分析与网络分析的参照物

第五节 争议解决

在支持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通过在低中标的基础上获得高结算,但遇到发包人没有支付能力或没有支付诚意,将迫使承包人不得不考虑通过打官司方式追讨工程款。在国内,追讨工程款而打官司的法律途径主要有二条,一是诉讼,二是仲裁。 一、

如何通过打官司追讨工程款5WF法

1、权衡收支――是否要打官司whether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是否要打官司,承包人应该反复权衡各种收益与各种成本,作出最佳的决策。承包人追讨工程款的收益主要包括是否能收回工程款、能够收回多少工程款、以及何时能收回工程款;承包人追讨工程款的成本一般包括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还有面临不利结果时的风险博弈成本。 2、注重时效――决定何时打官司w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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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何时打官司追讨工程款,不仅仅是承包人的策略,也是法律时效规定的要求,只有在应当支付而未支付之日起二年时效内追讨工程款,法律才予以保护。工程价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且工程款数额能确定的,诉讼时效从应付款时间之日起计算;但是合同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清楚或没有约定,以及不能确定工程款数额的,追讨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就比较难确定。可以参照下列规定办理,最高院关于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来确定。在此注意:我们在做分期还款协议时,要约定任何一期违约,我们有权就全部未还部分全部作为违约而一并强制执行,就像银行办贷款连续三个月、累计六个月未还就解除借贷合同一样,否则只能等到最后一起到期后才能行使诉权。 3、追讨策略――决定打什么官司what

承包人追讨工程款时,可以对进度款与结算款区分,分别提起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撤销合同时打撤销之诉)。对于进度款给付之诉,主要依据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的计量结果,有明确的支付金额,符合施工合同对进度款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约定的,承包人可以就进度款提起给付之诉,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已确定的进度款;当然对于已经确定金额的结算款,可以提起给付之诉。对于因涉及工程变更、索赔、造价调整等,双方短期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包人只能提起确认之诉,通过造价鉴定确定具体金额,这样面临这长期的诉讼。

4、确定被告――决定打谁的官司who

承包人提起工程款诉讼,要确定被告,即打谁的官司。一般情况下,承包认应当以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发包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但是在实践中,对合作开发、项目转让、债务承担等特殊情形时,要具体分析。被告的选择恰当与否,关系到诉讼后的执行问题,承包认务必加以注意。《建设工程合同99版》将发包人定义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选择管辖――决定那里打官司where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不同程度的存在和施工合同纠纷本身的复杂性等原因,各地各级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导致同一类案件在不同机构、不同地域的裁判结果可能相差很大。对于承包人追讨工程款来说,在那里提起诉讼或仲裁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可能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为此,在可能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对管辖机构有所选择。 二、

如何减少仲裁中地方保护对案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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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索赔的注意事项

承包人在索赔中,除了涉及提出和注意收集证据外,还要保证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报告的真实性、全面性和证据的法律效率。索赔要据礼力争,不可无礼取闹,要有耐心,反复向发包人摆事实、讲道理,利用公关手法,力争索赔成功。科学的索赔方法在于承包人必须熟悉索赔业务,注意索赔策略和方法,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提出索赔。 索赔报告一般应符合下列几点要求:保证索赔事件的真实,责任必须分析清楚、准确,强调索赔事件的突发性;文字要简洁,计算要准确,索赔报告中所提出的索赔事件必须有证据来证明事件的真实性,索赔事件是由责任方引起的,要强调即使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也难于预见,还要强调为减少损失所采取的有力措施,要条理清楚、定义准确、逻辑性强,避免伤害感情的言语,详细说明索赔事件与索赔值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第七节 常见的疑难问题

一 、 变更中常见的疑难问题

1、 发包人指令使用高价材料是否构成变更?

问:我们承包了某商业大厦工程,图纸中所以部位标明用某材料,除一处标明“胶霸”品牌外,其他部位未标明品牌,我们按常规普通品种报价,施工中发包人却要求全部采用高价的“胶霸”品牌,我们该怎么办?

2、 设计人发来的细节图纸是否构成变更?

问:合同约定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由发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后方视为设计变更。在施工中,因许多设计细节做法不清楚或错误,于是我们发函给设计人,设计人直接发给我们大量设计细节图纸,这是否构成设计变更,据此增减合同价款? 3、 发包人要求调整施工顺序的怎么办?

问:我们承包了某工程,该工程由若干单项工程组成,合同约定了该工程的总工期,但没有约定每个单项工程工期。我们根据现场情况拟定各单项工程先后施工顺序并据此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我们调整施工顺序,先施工我们拟后施工的单项工程,怎么办? 4、 因不利地质需变更施工方案的怎么办?

问:我们在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采用混凝土桩基,并约定了包干价格。但在试桩时打不下去,发包人要求我们该用钢管桩,这会导致施工费用大幅度超过包干价,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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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施工需要将回填图外运应否计量?

问:我们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按实结算,回填土方应留在现场。施工中,因现场无堆土条件,须将土方外运后,又将土方拉回回填,结算时,我们要求按实际土方量计价,发包人不同意,怎么办?

6、 施工期间物价大涨是否应调价?

问:我们承包了某装修工程,约定施工期内不调价,一年施工期间,钢材价格上涨达到百分之十,我们明显吃亏了,能否要求调价?

二 签证中常见的疑难问题

1、 发包人以价格过高为由否认签证,怎么办?

问:我们承包了某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为合同约定的定额里没有墙面批嵌白水泥的价格,我们向发包人报价,发包人在工程联系单上盖章确认。但在结算时,发包人认为签证价格过高,要求调整,怎么办? 2、 事后签证不被发包人认可怎么办?

问:我们承包了某商业广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师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某变更补签了签证,但在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却不认可事后签证,拒绝补偿费用相应费用,我们该怎么办? 3、 代建人签证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问:我们承包了建设单位为某市政府的政府大楼工程,该市政府委托的代建方作为发包人与我们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方与我们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在结算过程中,有二份工程变更单由代建方、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无设计单位签字盖章,代建方认为这二份工程变更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怎么办?

注意:在诉讼过程中,一定要把建设单位作为被告,因为业主才是有支付能力的人,否则胜诉后无法执行。

4、 可否依据技术核定单要求增加价款?

问:我们在施工中,以技术核定单的形式更改了某项施工内容,发包人签字同意了该项施工内容,但认为该项内容补能作为设计变更,因而不涉及费用问题。对于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5、 如何签收对自己明显不利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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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承包的工程在竣工后出现墙面裂纹等指令问题,与发包人协商后,该维修费用由我们承担。我们项目经理在发包人出具的载明扣除维修费用和墙面裂纹修复费用的估价证书签字表示收到,并在扣除墙面裂纹修复费下面划线。之后,发包人以该签字是表示确认支付上述二款项为由,在应付给我们的工程款中扣除了相应款项,我们该怎么办? 6、 发包人代表拒不签收过程文件怎么办?

问:我们经投标承包了某大厦土建及安装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于我们当面递交或以传真等方式发送的催款函、施工联系单、验收记录单、工期费用索赔报告等工程文件,发包人代表经常不予签收,该怎么办?

三 索赔中常见的疑难问题

1、发包人未提供施工道路,可否索赔?

问:我们承包了某住宅小区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到现场实地勘察后再制作投标书,我们投标报价包括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为便于施工,我们修筑了施工道路,发包人签字确认了施工道路做法,但却拒绝支付筑路费用,我们该怎么办? 2、因不利地址条件返工该如何索赔?

问:我们经投标承包了某大厦的土方工程,因为地质条件差,我们在按设计图纸施工的过程中多次出现边坡滑坡,为此,我们几次改变施工方案,仍无济于事造成大量返工。后来发包人发出设计变更单,增加了边坡坡度才解决了上述问题。我们该如何向发包人索赔返工费用?

3、签订结算书后是否可以进行经济索赔?

问:我们与发包人签订了某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对结算单中三项费用不予认可,但以书面形式说明,承包人若不接受,可以其他方式解决。为了避免影响工程最终移交,我们与发包人签订了竣工结算书。对于这三项争议费用,我们可否再提出索赔? 4、采取特殊措施增加的费用应否补偿?

问:我们承包了某大厦高层工程,在施工中,某些项目需采取特殊的技术措施才能保证工程质量,但原设计图纸上并没有说明。我们为保证工程质量,采取了特殊的技术措施,导致费用增加,但在该工程结算中,发包人不认可该项费用,怎么办? 5、停工期间库存材料损坏可否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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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签订施工合同后,我们按要求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接到发包人书面停工通知后停工,但双方对现场材料和设备没有清点。后来发现施工现场仓库里的甲供料和我们采购的材料都已生锈、老化而不能使用,该损失由谁来承担? 6、工程停工后如何准备索赔?

问:我们承建的某大厦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拖欠了工程款,提供的场地不符合要求,致使工程被迫停工,给我们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而且导致工期延误。为了日后更好地索赔,同时避免工期违约,我们应准备那些证据向发包人索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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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vm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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