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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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概念: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研究对象:犯罪―刑事责任―刑罚 刑法的概念

1、内涵: 形式定义: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实质定义: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 教材定义:是实质定义和形式定义的统一。(P7)

2、外延:广义: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刑法典:系统、全面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单行刑法:对某种或某几种犯罪和刑罚单独制定的

法律。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和补充。狭义:仅指刑法典3、适用效力范围:普通刑法、特别刑法。 二、刑法性质

1、阶级性: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2、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最为广泛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一、刑法的创制

第一部刑法于1979年7月1日在第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共192条,129罪名。 二、刑法的完善

于1997年3月14日经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刑法共452条,412个罪名。至今:新增39个罪名,罪名已增至451个。

特色:1、实现了刑法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一、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 实践根据--我国的国情及司法实践经验 二、刑法的任务

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保护对象:国家安全、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 一、刑法体系

刑法的体系就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注意与刑法学体系的区别:

刑法学体系是对刑法知识内容加以排列组合而形成的理论结 构形式。

1、总则: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规范。(共五章) 2、分则:关于具体犯罪与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共十章) 3、附则:规定刑法生效时间、及宣布废止单行法规的条款。(1条) 层次上采用:编、章、节、条、款、项。统一编为1-452条。 二、刑法的解释

1、根据解释的主体: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无法律效力) 2、按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当然解释 扩张解释 限制解释 三、刑法解释应遵循的原则

1、主观说:遵循立法者原意,符合立法精神。

2、客观说:适应社会客观发展的需要,在法律可能语义范围内。

罪刑法定原则一、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绝对罪刑法定:是一种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 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绝确定,司法人员只能被动的执行法律,而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 主张:绝对禁止类推的适用;排斥习惯法适用;

绝对禁止不定期刑,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禁止适用事后法。

2、相对罪刑法定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原则,是对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

基本内容:从完全禁止司法裁量权到有限制地司法裁量; 充许有限制地类推,即在有利于被告人场合充许类推(禁止有罪类推);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充许采用从轻的原则(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充许采用相对不定期刑。

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1)罪之法定:对犯罪概念的规定,为划清罪与非罪界限提供了原则性的标准;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为认定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对具体犯罪的规定,为司法实践的定罪活动提供了具体准。

(2)刑之法定:总则对刑罚种类的规定,为司法工作人员依法适用刑罚提供了法律基础;总则对量刑原则的规定,可使司法人员依据法定情节正确适用刑罚;分则对具体犯罪法定刑的规定,为司法人员对各种具体犯罪案件提供了量刑依据。

此外:类推的废除,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尽量采用叙明罪状,都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

2、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1)司法认定:于法有据(2)司法解释:依据立法者本意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一、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的适用法律,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1、定罪上的一律平等2、量刑上的一律平等3、行刑上的一律平等

罪刑相适应原则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犯罪人的客观危害和其他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包含了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体现的是传统的报应主义观念,反映的是刑罚的公正性。同时也包含了刑罚轻重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体现的是预防主义观念,反映的是刑罚的功利性,即预防犯罪的社会价值。 二、罪刑相适应的立法体现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以适应各种轻重的罪行。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以适应各种犯罪情节。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以适应各种复杂的犯罪。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分类: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1、概念指刑法对地和人的适用效力,各国刑法为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

2、原则: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有排他性) 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

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准。 折衷原则:以采用属地原则为主,兼采用其他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P33) (一)领域的含义

1、领陆、领水、领空2、拟制领土: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内3、领土延伸: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以内4、犯罪地确定的标准刑法第6条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5、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人问题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辖权

1、中国公民在中国域外犯罪的适用。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无限制。

3、对国外审判有限制的承认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经外国审判的,仍可依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可考虑免除或减轻处罚。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限制:1、所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 3年以上有期徒刑。 2、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注意:1、必须是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

常见有:海盗罪、贩毒罪、劫持航空器罪、恐怖主义犯罪、绑架外交官罪、杀害外交代表罪等

2、必须是我国加入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1、即时生效:公布之日起生效

2、隔时生效: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实施。 二、刑法失效时间

1、明示废止:国家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废止:新法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 三、刑法的溯及力

1、概念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2、原则: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3、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原则

刑法12条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见P37) 怎样比较“处刑较轻”?

1、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比较该罪的最高刑或最刑。

2、有两个以上量刑幅度的,只能比较与具体犯罪行为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最低刑。

四、港、澳、台刑事管辖权

1、台湾:在台湾区域内,在台湾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以区域内犯罪论。 2、香港:采用较严格的属地原则,效力只及于发生在香港的犯罪行为。

3、澳门:澳门地区内或在澳门注册的船舶、航空器内作出的犯罪行为,在域外对澳门利益犯罪或对澳门居民犯罪,而行为人被发现在澳门的,适用澳刑法。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1、形式概念: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实质概念: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

3、混合概念: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我国刑法采用的此概念)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见P50) 犯罪行为的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判断社会危害性的轻重,从: (1)行为侵害的客体;

(2)行为的手段、后果、时间、地点; (3)行为人的情况及主观因素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性的基础。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1、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递进式)

(1)符合性:判断日常生活所发生的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观 念上的事实。 (2)违法性: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进行违法性判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3)有责性:对于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人能 够进行道义上的非难,判断能否承担刑事责任。

2、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双层次说)

(1)犯罪本体要件:客观要件:犯罪行为 主观要件:犯罪意图, (2)抗辩事由:即是否存在免责事由,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 3、前苏联的犯罪构成(耦合式)

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是一种共存的关系,只有全部具备了才构成犯罪。 4、我国犯罪构成要件参照前苏联的模式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1、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区别: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回答了“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从整体上把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作了区别,为认定犯罪 提供了划清罪与非罪的基本界限。犯罪构成回答的是犯罪是“怎样成立”的,进一步说明了犯罪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为犯罪成立确立了具体的规格和标准。 2、犯罪构成的概念(见P49)

A、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统一;

B、只有决定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那些事实 特征。

C、是由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事实。

3、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种类

1、以犯罪构成形态是否典型为标准

(1) 基本犯罪构成:刑法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直接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一个人犯一个既遂的罪”,是标准的犯罪构成。

(2) 修正犯罪构成:对基本犯罪构成加以修改调整的犯罪构成。如犯罪预备、中止、未遂,共同犯罪。

2、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

(1)普通犯罪构成: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派生犯罪构成:是以普通犯罪构成为基础,具有较轻或较重的社会危害程度,而从普通犯罪构成中衍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3、以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为标准:

(1) 简单犯罪构成:刑法规定的各要素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即侵犯了一个客体、出于一种罪过、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 复杂犯罪构成:指犯罪构成要件并非均属单一,某一构成要件存在复合情况,如主观上两种罪过,侵害了两个以上的客体,两个危害行为。 四、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的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涵义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 二、研究犯罪客体意义 第二节 犯罪客体分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社会关系的整体。

意义:揭示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每种具体犯罪所侵犯的具体 社会关系内容虽然各不相同,但从整体上说都是对我国社 会关系的侵害。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所侵害--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

意义:同类客体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 意义:直接客体是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的因素。 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在复杂客体中又分为:(1) 主要客体,决定该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归属,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性质。(2) 次要客体,也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3) 随机客体,往往是加重处罚的原因和依据。

2、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的客体。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概念

1、概念: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含义: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载体,具体的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害社会关系的。

2、区别:(1) 犯罪对象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可以为人们 的感官所感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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