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增值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更新时间:2023-12-01 06:4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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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增值税中存在的问题

摘要: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增值税的实施完善了我国的税收体制。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增值税的诸多弊端也渐渐暴露出来。本文将简要讨论我国现行增值税中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对增值税的深化改革有所启示。 关键词:增值税 问题 改革

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确立了增值税制度,彼时增值税的征收对于筹集财政收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效填补了财政缺口。增值税制度从确立至今已经走过了20多个年头,为适应国内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增值税进行了两次较大的改革。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在上海试点进行“营改增”,2013年8月1日“营改增”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并于2014年6月1日完成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邮政电信业以及7项现代服务业的改革。随着增值税改革的不断深入,增值税对于拉动内需,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国民收入分配产生了重大影响。诚然这些都是增值税对经济的积极影响,但是增值税过多地发挥起宏观调控的作用却有失税收中性的原则,越来越复杂的增值税制度也给税收的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对现行增值税制度以及征纳中出现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一、纳税人认定标准多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据纳税人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企业规模大小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种划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方便税务机关征管、简化小型企业的计算缴纳程序。

2008年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以100万元销售额为界限。 自2009年起,按照现行规定要求,除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企业外,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除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这一改变虽然降低了划分标准,但是却使认定标准更加复杂。第二,以销售额为划分的标准本来就是存在问题的。纳税人的销售额长期以来就是税务机关难以掌控的一项经济指标,因此以销售额为划分标准是否具有科学性仍值得探讨。第三,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使得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业务往来时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这势必会缩小到小规模纳税人的业务范围,严重阻碍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 二、增值税税率档次偏多税率偏高

我国增值税采用三档税率,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的

零税率。税率档次过多,必然会在确定销售货物属于哪一档税率时带来麻烦。此外,多税率会使增值税失去税收中性的特征。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采用两档到三档税率,最少的只有一档。因此,我国税率档次仍有简化空间。

目前,对于我国一般纳税人实行的基本税率是17%,低税率是1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

简易办法征收3%的税率。与其他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税率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英国的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目前,标准税率为17.5%,低税率为5%。韩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为10%,实行单一税率。税率偏高势必会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所拓宽,将交通运输业和邮政电信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了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之内。但是,“营改增”的推动一直比较缓慢。占营业税比重大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的改革才是重点。从目前来看,“营改增”从技术层面上来说已经完全成熟。导致改革进度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在征管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分成问题难以解决。在税负方面,某些行业的税负可能会有所加重。

由于增值税的范围未完全放开,给征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这些问题主要有:一、存在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的情况。增值税和营业税平行征收,使得一般纳税人在购入征收营业税的商品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只能计入成本,加重企业负担。二、造成抵扣链条的中断。增值税的一大特点就是逐环节征税,环环相承道道抵扣。征税范围不完全便人为地割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利于增值税抵扣制度优越性的发挥,给偷漏税可乘之机。三、加重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之间的矛盾。由于服务行业未完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导致了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的出现,这两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使税法更加复杂,也给实际征管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由于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营业税为地方税种,当面对一些无法认定的销售行为时,国税部门希望按增值税征收,地税部门希望按照营业税征收,因此便造成了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之间的矛盾。 四、增值税的抵扣中存在问题

现行增值税中存在着征扣不对称的问题,这会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抵扣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主要问题有:免税货物不征不扣导致抵扣链条中断。免税货物在销售时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这样一来就使免税货物的抵扣链条出现中断。其次,一般纳税人有征无扣导致税负过高。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时如果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则该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只能计入企业生产成本。经营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若在批发环节向生产企业购入在生产环节免税的产品,其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这样一来就会加重批发企业的负担。

五、价外税制度不完善

增值税是不完善的价外税,价外税制度并未被社会完全接受。商品价格只对一般纳税人实行价税分离,并未在商品流转的各个环节实行价税分离。物价部门核定的商品价格并未与增值税分离。这个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增值税的规范管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负税人知情权的侵害,不利于公民纳税意识的培养。

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保持增值税主体税种地位,继续发挥增值税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的优势。建立完整的增值税抵扣制度,简化征收程序,提高征收效率。构建能够实现税收中性的现代增值税制度。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高度重视现行增值税中存在的问题,在以后的改革中逐步解决。

参考文献:

[1]陈明.我国现行增值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08 [2]冯秀娟.中国增值税制度深化改革研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5 [3]李芳.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现代经济信息,2014 [4]冯庆梅.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构想.财税科技,2007

[5]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Ⅰ)》.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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