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简述

更新时间:2024-03-06 06:2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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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二、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 ,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结算、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三、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4、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5、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信托合同应约定委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四、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 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着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信托公司向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五、信托公司在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2、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3、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

六、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

七、信托计划文件包含以下内容: 1、认购风险申明书,如例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在您签署相关信托计划文件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仔细阅读《西部信托?诚诺(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西部信托?诚诺(二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投资顾问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文件”),确保您对该信托计划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明确您签署该等信托计划文件并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

二、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三、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本信托计划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四、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五、您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

六、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规定,您可能选择收付代理银行的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但收付代理银行及其营业场所对您交付的信托资金不承担担保责任,收付代理银行对您交付的信托资金只承担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任何责任。

七、委托人申明:

1、委托人指定上海诚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认可信托计划约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

2、委托人已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及相关资料,自愿将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独立做出签署信托计划文件的决定。

八、委托人注意受托人网站止损公告,若受托人在止损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委托人的赎回申请,则视为继续参与本信托计划。

九、您认购的信托单位份额为 万份,即认购资金 万元。 十、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一份。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在本文件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个人委托人签名或机构委托人签章 2009年 月 日

合格投资者信息表

尊敬的委托人: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须为合格的投资者,该法规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包括: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等)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信托计划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信托经理人名单履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风险警示内容,银监会规定其他内容 3、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书的内容一般分为: (一)释义;

对信托合同中有关词汇进行限定和解释。 (二)信托目的;

(三)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受益人事项:

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受益人为多人时的分配方案、各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比例); (五)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属资金信托的,应载明信托资金的币种及金额。属其他形态信托财产的,应载明其数量、价值、购置成本、帐面价值、市场价值、评估价值或信托当事人认可的其他公允价值。

(六)信托期限;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八)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 (九)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十)受益权的转让及条件、有关限制和程序等等; (十一)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二)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本部分内容应当在信托计划中已经明确,信托合同中可以简化处理。 (十三)信托终止原因及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包括清算等); (十四)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六)风险的揭示;

(十七)信托财产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 (十八)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九)受托人辞任(职责终止)事项及新受托人的选任; (二十)信托计划书与信托合同的关系;

信托计划书成为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为信托合同的补充。同时合同签署后签署的书面文件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具有法律效力。 (二十一)其他事项。

信托合同书作为正式的法律性文件,是受托人与委托人,委托关系正式成立的标志。对于信托合同中有的内容,在信托计划书中已有,而信托计划书成为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为信托合同的补充也具有法律效力。在信托计划书中已有的内容,就无需过多一一关注。重点要关注的有第二和第四条受益人事项(主要是多受益人时需要关注),第十一、十三、十六和十七;其次还有关注下第十八、十九以及二十一的其他事项。要搞清楚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是如何界定和核算,以及要对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做详细了解;然后重点要对风险的揭示、信托财产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和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进行详细了解,知道可能存在什么风险,投资者是否可以承受,进行评估决定是否购买该款产品;最后还要对受托人辞任(职责终止)事项及新受托人的选任以及其他事项进行了解。

4、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商业银行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5、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

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记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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