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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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叙大铁路A标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目 录

目 录 .................................................................................................... - 1 - 第一章 总则 ....................................................................................... - 2 - 第二章 民爆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 - 3 - 第三章 民用爆炸物品库区管理制度 ............................................... - 3 - 第四章 民爆物品储存管理 ............................................................... - 4 - 第五章 民爆物品领用、清退管理 ................................................... - 5 - 第六章 民爆物品运输管理 ............................................................... - 6 - 第七章 民爆物品使用管理 ............................................................... - 7 - 第八章 民爆物品库房看护人员管理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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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对叙大铁路A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防止民爆物品外流,保障工程及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治安防范要求》及《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等进行编写,适用于四川路桥叙大铁路A标民爆物品管理。

第3条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是指工程所用乳化炸药、硝铵炸药、铵油炸药及电雷管、导爆管、导爆索、导火索等。

第4条 民爆物品是一种危险品,对民爆物品的审批、购买、存储、运输、使用、清退,必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四川路桥叙大铁路A标民爆物品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5条 保管、使用、押运民爆物品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民爆物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安全教育,并经公安局审核、批准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6条 民爆物品由经理部统一报批、统一采购、统一储存、统一发放、监督管理,领用、运输、使用及清退等现场操作由各工区安全科长、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经理部实施统一监督。

第7条 经理部及各工区主要负责人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制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8条 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检查考核,并接受各级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9条 建立民爆物品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做好民爆物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记录。

第10条 各工区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炸材使用种类、数量明细及当月民爆物品管理情况上报经理部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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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爆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第11条 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不定期的安全培训,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民爆物品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第12条 对所有涉爆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第13条 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工区应当加强对其监督、考核力度。 第14条 对涉爆库管员、看护员、运输员、押运员、爆破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班前由安全管理人员、爆破班长或负责人对其口头安全教育,平时进行适当的应急演练,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全员培训中,把民爆物品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培训内容。做好各种培训教育记录。 第15条 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第三章 民用爆炸物品库区管理制度

第16条 “六严禁制度”:

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

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 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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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第17条 “十不准”制度:

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④未持证的雇用人员不准发放。 ⑤炸药、雷管装置混装不准发放。 ⑥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⑦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⑧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 ⑨洒后领取不准发放。 ⑩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

第四章 民爆物品储存管理

第18条 民爆车辆到达炸药库对炸材进行入库时,库管员应及时组织验收入库,详细填写入库账本,在确认物品质量合格、品种规格无误、数量准确后,方可填写验收单,并由库管员、看护员、押运员及驾驶员同时签字。否则,应立即联系经理部负责人。

第19条 炸药库及雷管库要做到双人双锁(即一人掌管一把钥匙),24小时值班。

第20条 建立库房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及发放必须做好登记,账目清晰,不得涂改,账本不得遗失,遗失账本及钥匙时,必须立即向经理部负责人反映并及时更换。

第21条 发放民爆物品时,手续必须齐全,必须在协作队负责人、现场安全员、安全科长签字齐全并库管员签字后方能发放。库管员应做好领用及退库民爆物品数量、单位、代号、相关人员姓名等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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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库房内炸药库及雷管库库存不得超过库房设计容量,炸药及雷管必须分开存储,并按标准存放。炸药、雷管库房内,必须有10厘米的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货堆高度不得高于1.6米,房内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第23条 存放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

第24条 发放民爆物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进入库区时,先用手在静电柱上擦拭,消除静电后,方可打开防盗门入库。

第25条 离开库区时,一定要确保防盗门处于锁闭状态。 第26条 库管员应经常观察库内温度及湿度,发现潮湿结块、干燥高温时应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或上报经理部。

第五章 民爆物品领用、清退管理

第27条 涉爆人员应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四川路桥叙大铁路A标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及上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取及清退制度。

第28条 专职爆破员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天领取,当天清退规定(无论当天领用炸材是否用完,均要当面办理退库手续,如炸材剩余,交由库房代管,第二天本人亲自领取;如炸材用完,库管员注明)。

第29条 爆破员领用炸材时,必须出具由协作队负责人、现场安全员、工区安全科长签字认可的领料单后,库管员方可签字发放。(如发现他人代签字者,取消其用药资格,并给予严厉处罚,情况严重者直接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30条 爆破员领用炸材一律不准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取消其用药资格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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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库管员对发放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一定要认真清点查对,在确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民爆物品台帐记录需按照规范填写,分别为炸材总账台帐、炸药分账台帐、雷管分账台帐、炸材仓库值班登记表、仓库门卫登记表、炸材领取退回及使用清单等。

第六章 民爆物品运输管理

第32条 民爆物品的购买及运输入库由泸州市环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责。

第33条 民爆物品的出库运输,就近用药及地理环境较好的工区可由爆破员自行运输(但必须保证炸药雷管分开放置);如距离较远(超过2km)或经过城镇或其他敏感区域时,需采用民爆专用运输车辆或经过公安机关同意授权车辆、人员运输。目前古蔺境内三个炸药库暂定四工区、五工区可自行运输,六工区需专车配送。叙永境内需专车运输。

第34条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拉运民爆器材时,必须备有篷布,包装牢固、严密,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标志,禁止用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和拖挂等车辆运输民爆器材。

第34条 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炸药、雷管等),不准同车混装,不准同车载运其他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和无关人员。

第35条 运输途中,要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车,前后车辆要保持安全距离,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由专人押运,并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服从有关人员检查。禁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

第36条 出现危险情况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经理部及公安机关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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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爆物品使用管理

第37条 爆破作业时,爆破员应当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由专人组织指挥、按规定设置警哨和警戒标志、警戒范围符合规范。爆破后,需由爆破员、安全员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解除警戒信号。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和清理,确保无炸药、雷管遗留现场或未爆炸,并做好记录。

第38条 爆破员当天作业,由安全员现场监督,并填写爆破作业工作日志(经理部统一下发标准格式),并由爆破员及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相关责任人定期和不定期对爆破员作业日志进行安全检查,不按实填写日志的,取消其用药资格。

第39条 民爆物品运送至施工现场后,必须要由专人看管,并设置警示,严禁爆破器材无人看管,严禁随意堆放,严禁无关人员操作民爆器材。

第40条 当作业中出现异常情况,如哑炮时,必须由爆破员亲自处理,如不能处理,必须立即上报工区负责人或经理部负责人,确定方案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41条 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销毁。需要销毁的民爆物品,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并分开存放。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执行销毁。销毁后,应清理现场、对未爆炸或飞散开的物质进行二次销毁,直至全部销毁。

第八章 民爆物品库房看护人员管理

第42条 看库员要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察看库区周围的情况,及时处理库区的隐患。

第43条 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内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认真检查,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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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条 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做好库管员、看护员交接班记录及巡查记录,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45条 看库人员经常检查库区的安全设施,发现损坏和失修,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

第46条 工区和项目要对看护员,经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消除,以确保民爆物品库房安全。 第47条 以上条款适用于叙大铁路A标古蔺、叙永境内民爆物品管理。从2011年3月10日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四川路桥叙大铁路A标项目经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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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v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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