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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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 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放射性污染,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放射防护的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规,结合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兴公司内部从事管理、设计、购置、运输、贮存、使用、安装、保管、检修、拆卸等放射性同位素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企业管理部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

第二章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的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管理,防治放射性污染,成立“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领导组”。 组 长:总经理

副 组 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

成 员:企业管理部、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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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生产控制中心、市场营销中心、氧化铝区等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一把手。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部。 主 任:企业管理部经理

成员单位:企业管理部、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生产控制中心、市场营销中心、氧化铝区。

第六条 领导组职责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山西省人民政府第51号令《山西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华兴公司放射性污染方面的规章制度;研究部署协调解决华兴公司放射性同位素,防治放射性污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七条 企业管理部职责

1、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

2、负责修订放射性防护管理人员及放射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及保健发放标准。

3、负责放射性污染申报登记。

4、组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 5、负责每月对放射工作的考核。

6、组织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使职工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知识。

7、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电离辐射的评价与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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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8、负责放射源维护检修拆装等审批手续。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室职责

1、组织接触放射性工作的人员一年一次的体检工作。 2、参与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3、配合业务部门对丢失等事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职责

1、配合业务部门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2、对不宜从事放射作业的人员,协商所在单位调换其工作岗位。

第十条 党群工作部职责

1、协助主管部门对使用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管理。 2、参与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控制中心职责

1、负责检查放射性同位素及临时放射源库在使用、储存、保管及公司厂区范围内运输中的安全措施。 2、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交工验收。

3、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维护、检修与拆除(或委托专业厂家)。

4、组织对本单位相关人员的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 5、负责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每半年对源剂量及污染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放射性领导组。

6、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资料及相关资料的档案建立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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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会同企业管理部等审批同位素放射源的拆装手续。 8、负责处理同位素放射源拆装方面的纠纷。

第十二条 市场营销中心

1、负责放射源的统一购置及运输、保管期间的安全防护管理。 2、参与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交工验收。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防护教育。 2、负责制订本单位在放射源使用区域工作人员的职责。 3、建立放射源登记台帐。

4、负责本单位内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安全管理使用,每天核实数量,发现移位、损坏、丢失等情况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企业管理部、生产控制中心等单位报告。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十四条 新、改、扩建项目增设放射性装置的,在可研阶段必须报放射性污染防治领导组同意,并经企业管理部登记后方可设计。

第十五条 企业管理部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领导组批复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环保、安全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及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及转移等管理手续。

第十六条 市场营销中心根据准入手续依据有关设计购置放射装置,所购置的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并且将购置的程序及相关手续(含资料)报企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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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中心负责放射源设施购置期间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丢失措施必须明确责任,确保安全;购置进厂后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与普通物品混合保存。

第十七条 企业管理部更改维检单元负责施工期间的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并责成施工单位在交工验收前必须有专人负责。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要求到市场营销中心办理放射源出库手续时,要有企业管理部更改维检单元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并报施工期间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八条 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并形成报告。

试运行期间生产控制中心及使用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十九条 根据施工单位的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报告,由企业管理部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企管部向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办理相关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条 根据安装调试试运行报告、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报告、放射防护监测结果及评价报告等生产控制中心及氧化铝区按照职责可正式接管,并纳入正常的管理、巡检、维护检修等生产过程。

第二十一条 在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现场安全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

使用单位要建立防止丢失措施,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放射源的运输,必须符合规定,防止在运输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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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对人员及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及生产控制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和健康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定期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宣传,且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跟踪制度,由企管部组织,放射性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生产控制中心具体对源剂量进行测试,每半年对源剂量进行一次全面的的测试,测试结果形成报告报企管部。

监测超标的放射源企管部要立即向领导组汇报,领导组应尽快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生产控制中心每月对放射源情况进行清查,结果报企管部及总经理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生产控制中心每年对所有放射源剂量进行一次总结、评价、并建档登记。

第二十八条 报废放射装置必须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并经领导组批准。生产控制中心办理公司内部报废手续,负责具体拆除并入临时库;企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报废及转移手续。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掩埋、丢弃处理废源,否则将构成环境污染事件,对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放射性物质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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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标识。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放射源库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 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放射作业及专职管理人员,必须持证进行放射作业和管理,放射管理人员享受放射操作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四章 现场放射源的拆装

第三十三条 对安装在主体设备和管道上的放射源不得随意改造、拆除或挪用。

确需要改造、拆除或挪用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持有关书面申请(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生产控制中心,生产控制中心确认后由企管部审批,由生产控制中心具体执行。

如发生费用由生产控制中心报放射性污染领导组批。 第三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拆除

1、检修、改造过程中可能对放射源造成破坏或损坏的。 2、关闭放射源后人员作业点辐射仍然超标的。

3、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须改变原放射源的强度、安装位置、物理尺寸的。

4、报废的放射源。

第五章 放射事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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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发现放射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的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报放射性污染防治领导组。企管部会同总经理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生产控制中心等单位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领导组。

第三十六条 造成放射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生放射性事故启动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公司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四类、五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构成Ⅳ级环境事件,企管部根据情况向环保部门汇报并协助组织调查。若因未履行责任,造成放射性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氧化铝区及生产控制中心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报放射性污染防治领导组。

第六章 奖 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未明确的部分由放射性污染防治办公室提出考核建议,报领导组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污染事故的个人,纳入行政问责,由放射性污染防治领导组研究决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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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u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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