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保护困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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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学院2012年至2013年第一学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自强不息 止于至善

姓名:廖子浩

学号:12920112200159

院系:法学院法学系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困境原因及对策

厦门大学法学院 廖子浩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金融行业的发展已经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金融业的发展同时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确是对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的“内情”不得而知。相对于中国而言,国外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较为重视,采取了一些列的措施,出台了一些列的政策。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中国金融消费保护困境的原因来对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金融消费 权益保护 保护困境原因 立法建议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缘由

金融消费者作为一类特殊的消费者,其权益保护值得重视,同时鉴于我国当前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我国现行立法在金融保护者方面存在两个层次:一是以《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劵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为核心的法律,其中涉及金融保护的内容;二是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督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是,没有规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明确目标,没有将金融消费者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忽视金融消费者整体的交易弱势地位;各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缺乏协调,甚至冲突;现行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原则性太强导致实际上处理时难以裁量或自由裁量余地过大的尴尬。),我们有必要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特殊的保护: (1)、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哲学分析 自然法学的价值目标是对正义的追求,法作为一种最具有权威性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当然也应将实现正义作为自己的理想目标。1 (2)、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社会学分析

在复杂的社会中,人们都属于一定的群体,而群体中生活的人们具有“排他性”即竞争的本能,任何合作过程都伴随与之相对立的冲突过程,社会本身就是包含着合作与冲突,吸引与排斥等矛盾的同一体。2 (3)、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消费者权益是基于契约的一种权利安排,现代契约理论将市场的交易双方视为“契约人”。“契约人”是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主体,在交易中由于交易者无法全面获知交易信息, 12

参见【美】亚历山大:《新功能主义及其后》,彭牧等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 参见【美】亚历山大:《新功能主义及其后》,彭牧等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

使得其对外在环境的不确定性无法完全预期,所以契约人具有“有限理性”的特征。3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困境原因

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为何屡受“隐蔽性”侵犯而无从维权,哑巴吃黄连的消费者是如何走向天平的弱势一方的呢?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数据分析(该数据分析来自于笔者暑期社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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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过程中与队友一起合作得来):

1.假如存在以上情况(指您在金融消费机构中利益受损),您会怎么做(可多选):

A.忽视 B.自认倒霉 C.跟别人抱怨 D.选择另外的银行 E.放弃办理该种业务 F.寻找法律途径解决 G.找有关部门解决 H.找媒体曝光 I.无从知晓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J.其他途径 数据统计:

选项 A B C D E F G H I J

13 148 158 235 292 181 147 150 47 153 19

如果存在以上情况,您会怎么做?350300250200150100500ABCDEFGHIJ

(数据分析:经过采样分析,我们发现,当遇到一些我们无法接受的银行收费时,选择和别人抱怨、选择其他的银行、放弃办理该业务的人占了约50%,占据将近一半的比例。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反映了消费者对银行收费不关注,也说明了银行收费项目的不完全公开。大约有10%的人选择了忽视这个问题,可以说他们并没有认识到自身的利益被侵害,因而也就没有去维权的意识或者说自己的一种消费维权观念的缺乏。自认倒霉的消费者也占据了10%的比例,由此可观,面对权益受损,消费者并没有敢于拿起“武器”去维护自身权益的勇气,也反映出金融消费者对银行收费的不了解。选择依靠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权益的金融消费者只占据10%,找有关部门解决的金融消费者也是占据10%,找媒体曝光的金融消费者占据3%,这一小小的比例更进一步的说明了金融消费者不善于运用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数据,我们还可以发现有10%竟然不知道自己的权益是否收到了侵害,忽视这一收费项目的消费者,很少一些人会选择依靠法律途径或者找有关部门解决这个问题,这也就间接造成了银行收费的不合理,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大多时候是消费者“掉以轻心”,没有很好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34

参见 戎素云:《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制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数据来源于厦门大学“厦日律光”暑期社会实践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通过分析可知:现实生活当中,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产生这样一个消费者保护困境的原因有:

(一)银行与金融消费者信息不对称 首先,消费者知情权的空洞化。其次,消费者隐私权的侵蚀化。再次,银行话语权的绝对化。信息不对称状态下,拥有信息一方可能会滥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另一方的利益,而不拥有信息一方则可能因为出于信息的弱势而做出非理性的判断。 金融消费者的交易判断绝大多数情况下依赖于银行一方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而掌握绝对话语权的银行未必有机会甚至有意愿将这些信息全部公开、透明地告知消费者,同时金融交易市场的专业壁垒对消费者理解金融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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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真实情况带来了诸多挑战。 (二)银行地位的强势化趋势明显

一方面,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没有得到实质性的保障,银行话语权的绝对化,将银行推上了强势的地位。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本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金融消费者本身维权意识不强、松懈于自己权利的保护,一再妥协退让也会让银行不去主动修正过当行为甚至变本加厉。银行强势地位确立的结果是金融消费者逐渐失去了自由选择业务的权利,任由银行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扩大范围收费,势单力薄地面临不公平待遇和利益侵害。 (三)制度不健全

一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立法严重缺失。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作出明确和针对性的规定,目前作为法律依据的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然而该法在这一具体问题上的可适用性存在争议。二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立法层次较低。一些部门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虽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但存在法律层级较低、内容不系统、规定不一致、适用范围较窄、可操作性低的问题,导致金融消费者难以维权。三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缺乏针对性。消费者希望得到的法律就是一般是损失的挽回,而现有立法强调的是对于金融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种立法与现实需求的脱节反映的是立法资源的浪费和法律漏洞的暴露。 (四)监管不到位

从监管机构来看,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也没有相应的救济手段,无救济则无权利可言,消费者就算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无从保障。从监管内容来看,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是金融监管目标之一,监管机构对消费者负有宣传教育、合理引导的职责。但在实践中,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远远不够甚至严重缺失,更多的是金融服务机构的误导教育,对金融产品美化宣传,弱化产品风险,大幅吹嘘提高预期收益,使得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中的非理性冲动被强化。金融监管的对象也如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样,重视金融机构运行的合规性和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未给予应有关注。 (五)诉讼机制不完善

由于诉讼成本高和诉讼程序复杂,精力有限的消费者往往不愿意花费比因受侵害而造成的损失更宝贵的时间和更多的金钱来提起诉讼。又因为银行的绝对话语权,就算提起诉讼胜诉的把握并不大。而除了诉讼又没有其它更有力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消费者的地位就比较被动。6

综上可知,现实生活中,许多消费者对于专业金融知识没有太多的认识,因为对该方面的一些政策也认识有限,无法很好的利用当前的政策及规定维护自己的利益,因而如何让保 56

来源于厦门大学“厦日律光”暑期社会实践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来源于厦门大学“厦日律光”暑期社会实践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就显得十分重要,出台一系列的措施就显得十分必要。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对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金融行业的发展已经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金融业的发展同时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对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的“内情”不得而知。同样的,在提出建议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数据分析(数据来源同上)7: 2.您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有哪些改进方式(可多选):

A.在银监局等政府部门下设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B.出台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C.建立集体诉讼机制 D.社区加强宣传 E.其他 数据统计:

选项 14

A B C 486 542 268 D 309 E 24 F

您希望有哪些改进方式?6005004003002001000ABCDE

(数据分析:经过分析,选择在在银监局等政府部门下设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比例为30%,大约有34%的消费者认为有必要出台一部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是很多消费者的心声,也是解决此类问题最有效的措施。消费者对法律出台的期待性也正好说明了当前的金融消费保护状况的混乱。只有16%的人希望中国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建立集体诉讼这一外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集团诉讼机制的建立对于目前的诉讼标的较大,而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标的较小而诉讼较为困难这一状况的解决具有很大的作用。将近19%的人认为扩大社区宣传也是很必要的,在促进金融消费者维权的这些方式中,扩大社区是最直接的一种方式,通过在社区中宣传不仅可以让消费者切身体会到维权的重要性,也可以扩大这种宣传的效果。但是此类方式的实施地点将所有限制。)

如何很好的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金融消费者自身要加强维权意识,我国银行的垄断地位和长期以来的强势主导使得消费者处在一个被动接受的状态是消费者逆来顺受的根源,而银行的业务众多导致收费项目条款繁琐、消费者个人损失小不重视、消费者的从众心理认为大家都受侵害则我受侵害也无所谓等都是造成目前情况的原因。因此,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的加强成为一种必然的要求,只有 7

数据来源于厦门大学“厦日律光”暑期社会实践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ul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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