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古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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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政办发(2012) 号

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残疾人 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办发(2011)287号《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努力争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示范区,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红古区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残疾人 社会保障 通知 抄报:市政府办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市残联 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29日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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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红发〔2011〕30号)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办发(2011)287号《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努力争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示范区,加快推进全区“两个体系”建设,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全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我区目前有7200多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更需要社会关心关爱、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优先覆盖的社会群体。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残疾人保障和服务水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是以残疾人为本,维护残疾人生存权、人格权、发展权的根本举措,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状况虽然得到了明显改善,但仍存在体系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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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覆盖面较窄、城乡差别较大、基础设施和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需要凝聚全区各方面的力量,大力推进全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坚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目标与残疾人基本生存和发展需要相一致;多元参与,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公益相结合;稳步提高,坚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突出重点,坚持解决当前实际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衔接;统筹兼顾,坚持区域和城乡残疾人保障和服务水平同步发展。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末,建立起覆盖全区城乡的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住房、就学、医疗、康复、就业、托养等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与全区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到2020年,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全面提高,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加快制定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切实提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制定特殊扶助政策,保障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各类企业必须为本企业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缴费基数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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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残疾职工,以60%为基数,对其个人缴费差额部分给予补贴。无雇工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残疾人员,按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补贴办法,适当提高补贴年限和标准给予补贴。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缴费累计满15年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

2、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缴费,纳入低保范围的各类在校残疾学生,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费。一二类残疾人低保对象个人不缴费,由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重度和贫困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区人民政府全额代缴。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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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精神病康复和辅助器具适配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对残疾人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适当上浮,上浮后城镇残疾职工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90%,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对残疾人的住院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80%。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个人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和门诊费用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要适当提高,住院报销的起付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人社部门根据医疗基金支付情况确定。

3、工伤保险。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本单位残疾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残疾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及时救治并申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规定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逐步完善工伤保险职业康复制度,增加残疾人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4、失业保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合同制残疾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0号)享受社会保险有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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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残疾人参加生育保险。城镇企业必须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生育保险的残疾女职工计划内生育的各项医疗费用可略高于限额标准报销,具体比例由人社部门确定,确保残疾女职工按时足额享受各项生育津贴。

(二)提高社会救助标准,改善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1、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要应保尽保,个人不能以正常方式独立进行日常活动以及在法定年龄段内,由于身体残疾原因造成就业而未就业的重度残疾人在申请享受城乡低保时,本人收入与家庭分开计算,实施单独施保。城镇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本人在已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补差额。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低保,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纳入一类标准保障范围。

2、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民政部门要优先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标准要适当提高。

3、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民政部门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情况特殊的可给予二次救助。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本人由民政部门按当地临时救助标准予以重点救助。各级供养服务机构要优先集中供养残疾人五保户,逐步提高分散供养残疾人五保户的生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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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和救助范围。为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在实施危房改造等各类农村建房项目时,优先安排残疾人家庭并适当提高建房补助标准。因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家庭房屋,发放临时安置补助、拆迁补助费应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及无障碍等方面给予照顾。

5、对大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残疾学生在资助、减免学费等方面实行倾斜照顾政策。研究建立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幼儿给予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残疾学生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将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及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并优先享受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全部免除学费。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给予学费补助,补助标准及所需经费由政府自行确定并解决。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在普通中小学特教班及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落实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提高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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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力改善各级各类福利机构设施条件,在政府财政支持的前提下,积极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福利事业,健全机构,完善设施,不断改善残疾人福利机构设施条件。

2、建立城乡贫困残疾人定期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逐步统筹解决70岁以上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对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日间照料、居家安养等予以经费补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或因故不再生育的家庭,按照高于规定标准20%发放扶助金。

3、落实残疾人各项优惠规定。残疾人可携带辅助器具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残疾人可免费进入各公共场所。残疾人家庭和福利机构安装燃气、有线电视的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特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缴费确有困难的,相关企业应当定额定量减免费用。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做好伤残军人优抚安置工作,提高优抚安置保障水平。

三、大力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残疾人服务水平

(一)构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围绕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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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服务”的目标,加快构建以专业康复机构和医疗单位为骨干、社区(村)康复为基础、家庭康复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加快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卫生、残联部门要研究制定各类康复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办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康复服务机构、人员核发执业许可证。在区人民医院、煤电公司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和精神病科,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设立残疾人康复站,社区卫生站、村卫生室要有专兼职康复协调员。区财政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至少不低于0.5元的标准预算并落实残疾人康复经费。

(二)构建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建立完善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福利机构要积极开展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提高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进一步规划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城乡中小学要根据辖区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需求,适当附设特教班或安排随班就读,鼓励和扶持开办专门招收重度和孤独症、自闭症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不低于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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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初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大力推进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推动开办残疾人特殊教育高中班,普通高中要接受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中高等院校招收新生时不得歧视残疾学生,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积极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强特殊教育专业学校建设。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文化服务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及随班就读教师的绩效管理和职称评定办法,提高特教教师工资待遇,在晋级评优和继续教育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残联系统康复教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定,参照特殊教育学校有关标准执行。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和师资培养培训,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加大特殊教育投入,逐步提高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每年教育费附加要有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特殊教育。

(三)构建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依法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区财政、地税、残联等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定,全面推行残联审核、财政代扣、地税代收保障金征收工作机制。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可安排用于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扶持发展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厂和其他福利性单位,落实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政府公共项目和活动要优先选择其产品或服务。落实公益性岗位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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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等扶助措施。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扶贫)等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大学生。对吸纳残疾大学生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对帮助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给予奖励,所需资金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人社部门委托并指导有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加快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制定盲人医疗和保健按摩管理办法,提高盲人按摩人员的技术水平,促进盲人按摩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残联及人社部门每4年共同举办一届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要加强残疾人劳动监察,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四)构建残疾人扶贫服务体系。将农村残疾人切实纳入全区农村扶贫开发政策体系,研究制定残疾人扶贫开发专项政策措施,要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扶贫,加快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残疾人扶贫开发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农村残疾人家庭充分享受各项社会保障和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在实施新农村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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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要优先安排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依托政府有关涉农部门和农业科研、培训、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指导和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发展高效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力争每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有1—2个增收项目。制定残疾人家庭申请扶贫开发贷款的优惠措施,提高康复扶贫贷款的使用效益。加强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广泛开展残疾人社会帮扶,及时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生产生活困难。

(五)构建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规划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以区残疾人托养、就业、康复中心为示范、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好“阳光家园”计划,区财政、残联部门研究制订资金补贴办法。积极采取政府解决护理补贴或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有实际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居家安养服务。鼓励、引导、扶持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六)构建残疾人无障碍服务体系。要认真贯彻实施《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将无障碍建设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无障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相关主管部门对重点区域和场所进行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检查和验收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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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区残联及项目所在地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无障碍建设工作。重点推进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公园景点、交通枢纽、公共服务等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逐步推进无障碍建设向乡镇、村(社区)延伸。各类公共交通站点和交通工具要配备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出行提供便利。落实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泊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对重度贫困残疾人家居环境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予以补贴。政府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要逐步采用语音提示、加配字幕等信息无障碍技术。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无障碍设施完好、安全、畅通。

(七)构建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支持和发展残疾人文化事业,广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文化活动。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社会公共设施和场所要向残疾人免费开放并提供便利服务。建立健全区残疾人文化组织机构,广播电台、电视台定期开播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新闻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以盲文、盲人有声读物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阅览室。逐步完善残疾人体育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体育人才和技术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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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信息库。积极组织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参加省市和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区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每4年举办一届残疾人运动会,每年举办1—2次残疾人体育单项比赛或全区性、区域性残疾人体育展示活动。对在国内外和省市重大文艺展览、演出和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特殊艺术人才予以奖励,帮助解决其就学和生活保障等问题。 (八)构建残疾人维权和法律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在制定和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中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获益权。建立完善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协调协作机制,依托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机构、高等院校、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或救助服务。建立完善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信访室,落实人员、场地、经费及信访工作津贴。及时督查督办残疾人反映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件,妥善处理残疾人群体性事件,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号召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增强残疾人学法、懂法、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适时组织开展残疾人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九)构建残疾人组织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组织“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政策、规划和措施。加强和规范基层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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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人组织建设,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机构编制支持。落实乡镇(街道)残联、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村残协专职委员工作津贴每月不低于100元。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要做好残疾人需求摸底调查和转介服务,积极协助党政机关抓好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措施的落实。按程序推选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广泛参与全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

(十)构建残疾人信息服务体系。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要设立残疾人事业栏目,为科学配置社会保障和服务资源提供数据支持,及时反映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基本状况,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政府信息公开化。残联组织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信息管理制度、残疾人综合业务数据库和无障碍信息网络服务管理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多领域的信息服务。

四、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

(一)明确职责,分类指导。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组织机构,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务求实效。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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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和工作计划,加快制定针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专项政策措施。城乡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确保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乡镇、街道要优先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就医、就学等方面的迫切需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乡镇、街道要加快缩小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率先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标准化,积极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服务均等化。

(二)增加投入,完善设施。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经费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个人与单位负担等多渠道筹集。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分别按10%,划拨财政残疾人事业专户,用于支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康复、教育、维权、专项救助和体育事业等。鼓励民间组织和社会资本参与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国家及省市和区有关项目和经费要向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适当倾斜。各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与各自职责业务相关的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规划,加快改善残疾人服务设施状况,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残疾人专项服务设施,在项目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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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优先安排、重点扶持,为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三)健全机构,强化服务。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标准,在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立、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方面予以支持。依据国家相关政策适当提高特教学校、特教班、聋儿语训机构教职工及残疾人托养、辅助器具适配、手语翻译等特殊岗位人员待遇。在残疾人康复、托养、法律救助、心理疏导、就业服务、辅助器具适配等领域开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各社保、就业等公共服务机构应整合资源,已有或将要建设的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保中心等机构必须开设残疾人服务窗口,增设残疾人服务项目,及时有效地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和人性化公共服务。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宣传部门及各类媒体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大力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倡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为推进全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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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u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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