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评价用应机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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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文件

丽财预〔2008〕195号

关于加强市直财政支出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实施意见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意见》(浙财预字〔2008〕1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部门预算编制质量,充分发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市直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重要性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既是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基本前提,又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增强资金绩效理念、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市财政将建立多渠道应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机制,把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编制相结合,以提高部门的绩效意识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立与部门预算相结合的应用机制

(一)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申报制度。单位上报部门预算项目时,要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同时上报项目预期绩效目标。项目预期绩效目标是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设置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衡量项目支出绩效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在下达年度部门预算时,确定年度重点绩效评价的对象,并要求相关部门(单位)针对重点绩效评价项目确定预期绩效目标;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的审核,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与使用的有效性。

(二)强化评价结果在部门预算安排中的应用。财政部门要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及时完成绩效项目的评价工作,形成报告。要结合评价结果,对被评价项目的绩效情况、完成程度和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加以综合分析,建立评价结果在部门预算安排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逐步发挥绩效评价工作的应有作用。

1.评价结果优秀并绩效突出的:对实施过程评价的项目,财政部门在安排该项目后续资金时给予优先保障;对完成结果评价的项目,财政部门在安排该部门其他项目资金时给予综合考虑。

2.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对实施过程评价的项目,财政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暂停已安排资金的拨款或支付,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暂停该项目实施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该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对于已经完成的项目,今后该部门要求新增项目资金的,财政部门应从紧考虑,并加强项目前期论证、综合

分析和制度审核,以确保项目绩效目标的可行性和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三、建立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机制

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是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评价组织机构要在评价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以正式文件或反馈书(附件1)的形式,将评价项目绩效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督促其落实整改,以增强绩效评价工作的约束力。被评价单位要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整改,并按照整改报告书(附件2)的要求,在收到反馈文件或反馈书之日起2个月内将落实整改情况反馈评价组织机构。

四、建立评价信息报告制度

(一)内部共享。财政部门将对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和评价报告(项目绩效情况)实行内部共享机制,即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是确定评价项目(对象)的主要依据,而评价报告(项目绩效情况)又是安排今后各项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报告制度。财政部门将把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也可向市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通报制度。为督促各部门和项目单位如期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对部门和项目单位绩效自评完成进度、完成质量以及组织开展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促使项目单位自觉地、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

(四)公开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支出绩效情况,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介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附件:1.丽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书

2.丽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书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支出 绩效评价 意见

丽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1日印发

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重要性的认识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深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基本前提,是增强资金绩效观念,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充分发挥绩效评价以评促管效能,积极探索和建立一套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多渠道应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机制,努力提高绩效意识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立与部门预算相结合的应用机制

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与部门预算相结合的结果应用机制,采取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申报制度,强化评价结果在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应用,实现绩效评价与部门预算的有机结合,促进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与有效使用。

(一)建立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申报制度。项目预期绩效目标是设置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衡量项目支出绩效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明确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的具体申报要求,对专项安排在100万元以上的所有项目要求设置预期绩效目标,便于绩效考核、项目跟踪问效,不设预期绩效目标的不予立项,不安排预算资金。市直各部门(单位)在申报项目预算时,要按照规定对所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报科学、合理的项目预期绩效目标。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的审核,合理安排项目所需资金,逐步建立和健全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申报制度,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与使用的有效性。

(二)强化评价结果在部门预算安排执行中的应用。财政部门要结合评价结果,对被评价项目的绩效情况、完成程度和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加以综合分析,建立评价结果在部门预算安排执行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逐步发挥绩效评价工作的应有作用。

1.评价结果优秀并绩效突出的:对于实施过程评价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在安排该项目后续资金时给予优先保障,特别是当资金紧缺影响项目进展时,可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促使项目尽快发挥效益;对于完成结果评价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在安排该部门其他项目资金时给予综合优先考虑。 2.评价结果良好和合格的:在项目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到位后,分别按正常和从紧的原则,编制部门预算、安排下一年度(或下一期)财政资金。

3.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对于实施过程评价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暂停已安排资金的拨款或支付,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暂停该项目实施的建议,由市政府确定该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对于完成结果评价的项目,在安排该部门新增项目资金时,应从紧考虑,并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和综合分析,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对属于先期预算安排过多或因工作任务变动等导致资金节余的,要予以收回。

对不按规定进行绩效自评或不配合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致使评价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单位,视同绩效评价不合格单位对待。 三、建立政策与管理绩效提升机制

(一)通过绩效评价为调整政策、优化支出结构提供参考。在新一轮政策出台前,开展政策绩效的评价,解决该项政策究竟发挥什么效益,是否有欠合理的方面,随着形势的变化是否有调整完善的必要。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完善财政政策,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提供重要参考。

(二)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分析判断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包括财政部门管理有

否到位,相关政策执行是否留有死角,以反映单位和部门的主要政绩水平。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促部门、单位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的有效落实,强化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监控,提高支出项目的管理水平。

四、建立评价结果反馈整改与处理处罚机制

评价结果反馈整改与处理处罚机制是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是评价结果应用的重要举措。

(一)反馈整改机制。评价组织机构要在评价工作结束后45日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评价项目绩效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督促其落实整改,以增强绩效评价工作的约束力。被评价单位要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整改,并在收到评价意见文件之日起60日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以整改报告书的形式(详见附件)反馈评价组织机构。 (二)处理处罚机制。财政部门在评价中发现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有虚报项目、工作量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浪费的行为,除限期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财政资金外,还要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建立评价信息披露制度

评价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报告(通报)制度、公开制度和共享制度等。

(一)报告(通报)制度。财政部门要将年度评价的重点项目绩效、存在的问题等有关情况,以及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也可向市人大报告。市政府将在一定范围内,对绩效评价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绩效评价工作差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公开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支出绩效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媒介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共享制度。财政部门要将评价报告情况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在修订完善财政政策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加以吸收利用。组织、人事、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可以把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各自的管理视角,引入问责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否到位,相关政策执行是否留有死角,以反映单位和部门的主要政绩水平。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促部门、单位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的有效落实,强化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监控,提高支出项目的管理水平。

四、建立评价结果反馈整改与处理处罚机制

评价结果反馈整改与处理处罚机制是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是评价结果应用的重要举措。

(一)反馈整改机制。评价组织机构要在评价工作结束后45日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评价项目绩效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督促其落实整改,以增强绩效评价工作的约束力。被评价单位要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整改,并在收到评价意见文件之日起60日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以整改报告书的形式(详见附件)反馈评价组织机构。 (二)处理处罚机制。财政部门在评价中发现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有虚报项目、工作量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浪费的行为,除限期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财政资金外,还要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建立评价信息披露制度

评价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报告(通报)制度、公开制度和共享制度等。

(一)报告(通报)制度。财政部门要将年度评价的重点项目绩效、存在的问题等有关情况,以及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也可向市人大报告。市政府将在一定范围内,对绩效评价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绩效评价工作差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公开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支出绩效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媒介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共享制度。财政部门要将评价报告情况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在修订完善财政政策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加以吸收利用。组织、人事、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可以把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各自的管理视角,引入问责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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