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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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 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1号),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为目标,以实施乡村医疗机构设置、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七个方面一体化管理为主要内容,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主要内容

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范围,建立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的设置、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七个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在乡村一体化管理中,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农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的同时,承担对村级卫生机构的管理和指导职能;村级卫生机构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

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机构的设置规划与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卫生需求、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况,本着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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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因乡镇撤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地方,可设立卫生院分院。中心卫生院与一般卫生院的比例控制在1:3-4,县城所在地一般不设中心卫生院。在乡镇卫生院内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所在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没有政府举办卫生院的乡镇,年底前要完成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工作。各地应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有一所村卫生所。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屯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在距村卫生所较远(1公里以上)、居民较为集中的自然屯下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的数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行政村总数的10%;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级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立村卫生所。没有设置村卫生所的行政村,年底前要设立一所政府支持的标准化卫生所。

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机构的房屋和基本装备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合理规划与配备(村级卫生机构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做到预防保健室、诊察室、治疗室和药房分开,开展留观、静脉滴注业务的,应另设观察室),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保证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发挥应有的功能。

村级卫生机构的设置应当由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其法人代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村卫生所和卫生室均为独立法人,分别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加强行政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聘期三年,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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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负责对全乡卫生工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对村级卫生机构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由乡镇卫生院通过考核聘任村级卫生机构所长及室长,聘期三年,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村级卫生机构内部人员按承担的工作量确定报酬。在卫生基础较好的地区,逐步探索并实施县、乡二元结构管理模式,使村卫生所成为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使具备执业(含助理)医师资格和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逐步并入乡镇卫生院管理。

(三)加强人员的准入与执业管理。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应当达到《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条件。新进入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卫生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从事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可在乡镇范围内统一调配。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合同管理。每个村卫生所设置工作人员2至3人,原则上应配有女性和中医人员;村卫生室应设置工作人员1人。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逐渐加大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村医生队伍中的比例。

(四)加强业务管理。建立健全村级卫生机构的门诊登记、处方书写、转诊记录、疫情登记报告、消毒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理、药品使用等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规程,做到规范服务,记录完整。积极鼓励和推动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使用中医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包括中医药常用方法、技能和药物。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降低起付线。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合理诊疗和用药,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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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和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要按照要求,为农村居民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岗位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乡镇卫生院要制定村级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级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内容主要为卫生法律、法规、农村卫生政策、卫生专业知识,包括中医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等,切实提高村级卫生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对乡镇卫生院在职在岗卫生人员5年内进行全员岗位培训一次,对村卫生所(室)在职在岗卫生人员每两年培训一次。

乡镇卫生院对村级卫生机构、村卫生所对卫生室具有业务指导职能,卫生室有向村卫生所上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作信息的责任和义务。乡镇卫生院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村级卫生机构医疗、护理、院内感染、急诊急救等方面的医疗质量进行检查指导;村级卫生机构作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主动接受乡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检查指导。

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要转变服务模式,注重公共卫生服务,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组织医务人员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健康管理。

(五)加强药械管理。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禁止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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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一律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乡镇卫生院要做好村级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乡村卫生机构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医疗器械的购置、使用和管理。

(六)加强财务管理。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和监督,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医疗机构财务工作的检查与指导。乡镇卫生院设立财务会计人员,开设专用帐户,实行“村财乡管村用”,加强对村级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管。乡村卫生机构应做到收费有票据、收支有账目,规范财务行为;实行财务收支定期结报制度,严禁截留、坐支收入资金,防止资金流失。乡村医疗机构应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票据。收费票据应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购买,村到乡领取,乡镇卫生院负责监管。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在卫生局建立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委派制,由县(市、区)卫生局统一调配管理,合理使用资金。乡村医生的业务收入、支出和村级卫生机构的资产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七)加强绩效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试点考核办法》和《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制定本地的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农民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调动乡村卫生人员积极性,促进乡、村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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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tw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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