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908-政策培训讲义之4-海通证券-利用债券类产品为企业融资的方法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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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培训讲义之四:

利用债券类产品为企业融资的方法与途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 高级经理 程剑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一、短期融资券简介

(一)短期融资券概念及产生背景

短期融资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面向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人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实质上就是发达国家货币市场中的融资性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融资性商业票据是一种以融资为目的、直接向货币市场投资者发行的无担保的商业本票。在美国,商业票据已成为高信用等级公司筹集短期资金的重要方式,其属性十分类似于债券,只是在期限上比通常说的企业债券要短。目前,美国有超过1700家企业发行商业票据。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是金融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的状况,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利于维护金融整体稳定,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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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企业短期融资券其他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融资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近三年内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

第十二条 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十三条 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

第十四条 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四)企业短期融资券的融资特点

(1)期限短:募集资金1年以内。(2)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已发短期融资券的企业在财务上将形成强烈的示范效应,带动相当多的高信用级别企业摆脱单独依靠银行信用的状况,参与短期融资券的直接融资。(3)滚动发行:短期融资券在待偿还额度有效期内可能多次发行。从人民银行的内部态度来看,并未明确限制企业利用短期融资券的滚动发行融入中长期资金。从已经发行的短期券中也可以看到一些大企业已经在进行滚动发行。(4)无担保:不需要担保。但需要短期信用评级,信用风险将成为债券投资者定价的主要依据之一。而以往发行的企业债基本上处于准国家级信用,其发行利率没有与企业的信用等级挂钩,无法体现风险与收益配比的原则。(5)发行人条件宽松:发行人资格确定为一般企业法人,硬性规定很少,只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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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前的企业债只有中央特大型企业才具有资格被发改委批准。(6)备案制:短期融资券实行“备案制”,不需要主管机关的审批,比企业债的“审批制”有本质突破,甚至也优于股票市场发行的“核准制”,几乎等同于发达国家的注册制。 (7)贴近市场利率:短期融资券利率不受管制,由市场参与方自行决定,直接突破了原来企业债管理办法中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的规定。

(五)短期融资券与企业债券、银行贷款融资的比较

项目 发行人条件 融资期限 融资成本 是否需要担保 审核部门 审核制 承销费用 流动性 成本稳定性 信息披露要求 短期融资券 较宽松 短期 最低 否 人民银行 备案 低 高 不稳定 严格 企业债券 严格 中长期 低 是 国家发改委 审批 适中 高 稳定 严格 银行贷款 较宽松 中短期 高 是 商业银行 审批 无 无 不稳定 无 (六)短期融资券发行上市工作时间表

工作内容 时间 主承销商进场工作、搜集基1 础资料 2 申报材料制作 3 负责单位 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 会计事务所发行人 律师 评级机构 主承销商 发行人 主承销商 发行人 备注 补充资料,基本完成发行申报文件 完成财务数据的审计工作 完成法律事项及信用评级 期间进行反馈修改 确定会计师、会计师进场审 计 4 确定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 5 报送人民银行审批 6 发行及上市 二、我国短期融资券市场概况

(一)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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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两个配套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这两个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企业短期融资债券市场的启动。

(二)发行特点

从发行主体看,发行企业的行业背景和所有制背景趋于多样化。发行人除大型国有企业和优质上市公司外,横店集团、万向等民营企业也加入了发券行列。从承销商看,除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国开行及一些股份制银行共13家机构作为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外,12家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中海通证券和中信证券也进入短融券的主承销商之列。在发行管理上,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滚动发行,发行人可在央行核准的发行限额内,根据自身资金需要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灵活确定发行日期、发行规模和发行价格,而且取消了发行利率管制。在短期融资券市场的中介服务方面,也坚持了市场化取向,建立了竞争和淘汰机制,通过市场自我选择的力量来确定中介服务机构。严格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监管,建立了包括发行信息披露、后续信息披露、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等在内的整套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可以及时、便捷地获取发行人的有关信息,从而对投资风险做出识别和判断。所有这些举措,使得短期融资券市场成为市场化程度很高的货币市场子市场,有力地推动了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创新与发展。

三、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的各项基本要求

(一)《证券法》

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40%;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企业债券的发行利率不得高于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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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限居民存款利率的40%;公司的信用等级必须在BBB级以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偿债能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其他规定

企业债券融资规模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60%。 (四)目前发改委审批掌握的条件

企业债券发行人为中央、地方国有大型企业及地方城市投资类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煤炭、电力、石油、交通运输等;发行规模一般在5亿元以上,即要求发行人净资产规模最少在12亿元以上,项目总投资25亿元以上;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中长期投资,期限在5年以上,2005-2007年市场发行的企业债券基本以10年期为主;发行人主体的信用等级一般要求为A+级以上,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

(五)改革方向

具体发行额度根据企业净资本规模和项目规模,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议决定;取消商业银行对企业债券的担保,鼓励企业实施创新的发行方案;额度在50亿以下的企业债券由国家发改委财金司直接审核,不再需要国务院批复;国家发改委发行审批时间将大大减少;募集资金将可以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不强制要求投资于实际项目;利率确定市场化,现有的利率上限可能相应调高,以利率水平体现发行人的资质优劣;对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审批难度大大降低。

四、利用企业债券融资面临的核心问题

(一)净资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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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st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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