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过渡性

更新时间:2023-12-22 11:2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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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过渡性用房租金补贴和企业经

营贡献奖专题)申报指南

一、业务科室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与数字产业科 二、政策依据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中府办〔2018〕28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关于印发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工信〔2019〕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三、资金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项目过渡性用房补贴专题

对2018年1月1日以来新设立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前景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在本市租用过渡性厂房或办公用房的,按当地同类的平均租金给予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

1、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是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的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必须有保障项目持续运维的资金能力,且公司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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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今。

(2)申报项目属于《行动计划》中八个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范围,且申报项目内容属于申报主体的主营业务范畴。

(3)项目实施必须在中山市境内,项目建设基础较好,运营模式可行,市场前景较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4)申报主体拥有新一代信息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专利权或软件著作权)。

(5)申报主体在本市租用过渡性厂房或办公用房,且在租用物业期间企业持续运营。

(6)申报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成立以来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

(7)申报企业不得同时申报2019年市信息产业项目。已申报或获得过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资金与本专题相同扶持方向(专题)的项目,不得申报本专题。已获得政府补贴租金的申报单位或项目不得申报本专题。同一项目不得向市级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资助。

2、扶持方式: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按照专题资金规模和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给予扶持。

3、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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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申报文件(参考《2019年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过渡性用房租金补贴和企业经营贡献奖专题)申报文件编制要求》);

(2)项目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3)企业租金合同、支出凭证;

(4)申报项目属于《行动计划》中八个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范围、申报项目内容属于申报主体的主营业务范畴的证明材料;

(5)企业在租赁物业期间的持续运营证明材料(不限于固定资产投入、人工支出、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支出等)。

(二)企业经营贡献奖专题

对2018年应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1、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是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的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必须有保障项目持续运维的资金能力。

(2)申报项目属于《行动计划》中八个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范围,且申报项目内容属于申报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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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范畴。

(3)项目实施必须在中山市境内,项目建设基础较好,运营模式可行,市场前景较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4)申报单位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应税销售收入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等任一档次,且属于2014-2018年期间的首次突破。

(5)申报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近 5 年以来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

(6)申报企业不得同时申报2019年市信息产业项目。已申报或获得过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资金与本专题相同扶持方向(专题)的项目,不得申报本专题。已获得过我市经营贡献奖和产值突破奖专题资金的申报单位不得申报本专题。同一项目不得向市级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资助。

2、扶持方式: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按照专题资金规模和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给予扶持。

3、需提交的材料:

(1)资金申报文件(参考《2019年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过渡性用房租金补贴和企业经营贡献奖专题)申报文件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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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4-2018年每年企业纳税申报表和税务局的纳税证明;

(3)申报主体的主营业务说明材料;

(4)申报项目属于《行动计划》中八个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范围、申报项目内容属于申报主体的主营业务范畴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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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sp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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