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及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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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及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有关单位: 自2007年9月以来,我省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等)价格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影响。我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建标[2005]5号)虽然对上述情况的处理已作出明确规定,但各建设、施工单位在履行施工合同时没有严格地按规定执行。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给建设、施工单位带来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云建标[2005]5号文件精神,现对有关内容再次作出具体要求,并提出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一、具体要求:

(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二)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超过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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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同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备案。

二、材料价格指导意见:

(一)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按以下原则调整:

1.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已包含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其超过部分材料价格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风险包干幅度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风险包干幅度的,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的工程,在包干范围以内的主要材料(含设备)单价发生上涨或下降的情况,其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幅度在±10%以外的,其超过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主要建筑材料价差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间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期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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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二)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通知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各有关办理工程结算的单位、各造价咨询机构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云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的通知 云建标[2009]74号

各州、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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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版计价规范》)于200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为认真贯彻执行《08版计价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计价活动应执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其相关文件精神,其中《08版计价规范》规定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按规定执行。 二、自2009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08版计价规范》及本通知附件所列计价表格。2009年3月31日(含)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计价办法可继续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各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认真做好《08版计价规范》的宣贯及实施监管工作;各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业内对《08版计价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

四、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08版计价规范》与“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衔接应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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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遵守《08版计价规范》,其中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采用定额计价的,应遵守《08版计价规范》中非专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相关规定。

(二)《08版计价规范》规定的计价办法和计价定额依据以“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为准。

(三)《08版计价规范》中的“招标控制价”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中的“拦标价上限值”同义使用。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清单编制统一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中的细目编码、细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五)按《08版计价规范》4.1.9条规定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的材料(包括施工机械台班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宜取定为10%,并不得超过10%。

(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措施项目费的计价仍执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相应规定。

200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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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单位工程拦标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汇总内容 号 1 1.人工费 1 1.机械费 2 2 2.1 3 3.其中:暂列金额 1 3.其中:专业工程暂估 措施项目 其中:文明安全施工 费 其他项目 分部分项工程 元) (万元) 金额(万其中:暂估价 11

2 3.价 其中:计日工 3 3.其中:总承包服务费 4 4 5 规费 税金 拦标价合计=1+2+3+4+5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金额序号

其中(万元) 安全文明施工费 规费 税金 12

单项工程名(万称 元)

合计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金额序号

其中(万元) 安全文明施工费 规费 税金 13

单位工程名(万称 元)

合计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 1 1.1 1.2 2 汇总内容 分部分项工程 人工费 机械费 措施项目 金额(万元) 14

2.1 3 3.1 3.2 3.3 3.4 4 5 其中:文明安全施工费 其他项目 其中:暂列金额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其中:计日工 其中:总承包服务费 规费 税金 竣工结算总价合计=1+2+3+4+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

工程名称:

工序号

细目编码 细目名称 细目特征 计量单程位 量 1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金额(元) 细序号 目 编码 本页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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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目 名称 计量 单位 价 工程量 综合 单合价 人工费 其中: 机械费 暂估价 合计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细目 名称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定额 名称 定数额量单 位 工费 小计 未计价材料费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料费 械费 工费 料费 机械费 理润 费 人材机人材管利单价(元) 合价(元) 细目编码 计量单位 定额风编险号 费 人工单价 元/工日 17

材 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其他材料费 材料费小计 单位 数单价(元) 量 合价(元) 暂估单价(元) 暂估合料 价(元) 费 明 细 1、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暂估单价”栏和“暂估合价”栏。

2、未计价材料费供安装工程填写。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计序项目名称 号 单位 1

量计算方法 金额(元) 安全文明施工费 18

2 3 夜间施工费 二次搬运费 其他(冬雨季施工、 4 定位复测、生产工具用具使用等)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 5 场安拆费 6 施工排水、降水 地上、地下设施、7 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8 护 9 1脚手架 0 1垂直运输 1 模板与支撑 详分析 表 详分析 表 详分析 表 详分析 表 19

合 计

措施项目费用分析表

工程名称:

金额(元) 措管施序号 项目名称 润 模板1 与支撑 1.1 基础 M3 项 1 计工量程单量 位 费 费 费 利工料械+费 人材机费险计 理风小 20

第三十四条 由于造价员从业行为过错给单位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价员发生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五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造价员管理机构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本级造价员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六个月,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造价协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员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或者公告其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作废: (一)续期验证不合格的;

(二)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至(三)项所列禁止行为的; (三)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至(八)项所列禁止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五章 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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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造价员在每个续期验证期内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 全省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在省造价协会统一协调下,开展本行政区内或系统内的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十九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制的全省统一教材。

全省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由省造价协会统一制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省造价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依法诚信开展工程造价计价和控制活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自律监督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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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第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13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云建价协[2008]4号)以及《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建标[2008]1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是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以下活动中发生的,按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的相关信息: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二)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执、从业活动;

(三)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法人主体的工程造价计价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第二条所列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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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第二条所列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违反执业行为规范或职业道德准则,经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 云南省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 第四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称“省造价协会”)负责本省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造价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数据平台,采集、核实、汇总和发布相关企业和执、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记录。

省造价协会开展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相关工作过程中,应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与各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

省造价协会应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五条 省造价协会通过以下方式采集诚信行为信息数据: (一)受理有关机构和个人要求认定本企业或本人良好行为记录的申请,经调查核实,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终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

(二)受理有关机构和个人的举报或投诉,经调查核实,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终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

(三)汇总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的相关企业和个人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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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四)汇总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的相关企业和个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开展各项检查工作,对于检查发现的相关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进行核实,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终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

省造价协会办理受理事项和开展检查工作,应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核实良好行为,依据《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或《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核实不良行为。

第六条 省造价协会应采取措施,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诚信行为信息实行公布制度。

诚信行为信息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审核后,由省造价协会在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统一公布,其中需要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公布。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不良行为认定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工程造价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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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sl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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