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

更新时间:2023-11-08 01:2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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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

权利主体自行申报 权利让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申报 更新计划申报及制定 向区城市更职能部门(城改办)提交申报材料,审查通过后转主管部门(市规划国土委审查) 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市规划国土委)审查 市规划国土委:按批次统筹形成规划草案公示;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公告 计划申报主体向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旧屋村范围(若涉及旧屋村,须在申请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前申请旧屋村认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身份证明等材料,申请土地及建筑物信息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 核查。 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根据材料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的性质、权属、功能、面积等进行核查;并对地上建筑物的性质、面积等信息进行核查和汇总。 手续完善后:直接办理后续程序 手续不完善后:按相关程序完善手续 计划申报主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结合主管部门的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受理后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意见,涉及产业升级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市产业主管部门意见,根据实际需要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 更新单元规划组织编制与审批 由管理局负责审批的情形 由建环委员负责审批的情形 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形成规划草案并组织公示 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根据管理局初审意见对规划草案修改完善后,连同管理局复函一并报市更新办,市更新办会同委内相关处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规划草案提请委技术会审议。 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汇总和处理公示意见,审议规划草案,通过后函复申请人 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在委技术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专项规划公示,公示结束后汇总公示意见上报市更新办。 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公告 市更新办:处理公示意见并协调优化规划草案,将优化后的规划草案报请建环委审议。 市更新办:建环委审议通过后函复申请人并公告。 权利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城改办)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实施主体确认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核查申报材料并公示 有异议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异议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与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并抄送市规划国土委 用地审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行政服务实施主体完成建筑物拆除工作,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 实施主体向市规划国土委申请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 实施主体与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办理其他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参照新建建筑工程报建流程序及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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