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督查督办工作的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3-12-04 12:3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关于规范***督查督办工作的 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是转变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实现科学管理的切实要求,做好督查督办落实工作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为保证领导交办和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等得到落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坚持专人负责、分流承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督促并协调解决各单位部门在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确保县委、县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章 督查督办职责分工
第三条 督查督办职责分工 (一)县委督查室
负责县委和县委办公室督查工作;督办落实省、州、县委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负责县委全委会、县委常委会议、县委专题会议、县四家班子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县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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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和信息反馈;负责县长办公会、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内容的督查;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全县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三)督查考核局
负责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和领导批办事项;县委全委会、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县委专题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指定督查督办的事项;县委分管督查督办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和民生实事等;其他需要督办事项,必须由主体责任单位书面请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委分管督查督办工作的领导获批后转交督查考核局进行督查督办。
第三章 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重要工作任务,按要求督办的工作立项督办。
(二)注重效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防止拖沓延误,确保政令畅通。
(三)务求落实。通过督促检查,促进决策和立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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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全面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
第四章 督查督办程序
第五条 督查督办程序
(一)立项。填写督办事项处理签,明确事项的内容及要求,主办部门和人员、协办部门和人员、交办时间、完成时限等,进行项目登记立项。
(二)拟办。在接到督办事项后,由督查考核局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登记序号、收件日期、事由来源、内容摘要、督查事项、拟办意见、查办方式、领导批示。对专业性、涉及部门单一的督办事项,由督查考核局转交指定的承办部门办理;对个别不宜转交部门或领导明确要求督查督办部门直接办理的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负责办理或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办理;对业务交叉、涉及多个部门的督办事项,由督查考核局征得县委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牵头部门办理。
(三)督办。督办人员接到督办处理签后,应及时、认真地办理。对明确时间要求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未明确时间要求的事项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确有困难不能办结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报告分管领导。
(四)催办。督查考核局按完成时限提前3天对督办事项发出口头通知。承办单位或个人对交办的督办事项在要求的时限内未反馈结果,又没有说明原因的,县督查考核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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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面《督办通知》,超过完成时限仍未反馈结果的,县督查考核局将对承办单位或个人进行全县通报。
(五)反馈。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将办理事项形成的请示、报告、方案等资料交督查考核局办公室,并按一事一报的要求,文字简洁、准确地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办理情形及结果。
(六)立卷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督查考核局将督办的批示原件、办结报告及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督办工作材料,按照归档的要求进行整理和立卷,年终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存档。
第五章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对于做好督查工作十分重要,既有利于明确职责范围,又有利于增加工作透明度和提高工作效率。
(一)专人负责制度。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督办事项要目标明确、责任清楚,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和人员承办。分管领导要重视,相关部门必须配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落实。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有结果。查办结果(报告)必须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须退回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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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示报告制度。督办事项的提出,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结果的反馈必须坚持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督办过程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按程序向上请示、报告。
(三)检查制度。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督查科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被督查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
(四)考核处罚制度。对会议决策和领导交办事项贯彻、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未严格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的,对承办单位或个人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因办理不认真,且拒绝服从督查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机关单位工作作风和效能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瓮纪通【2014】36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
(五)情况通报制度。 通过《***督查》、会议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各部门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加以推广;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落实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将各单位部门督查督办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六)保密制度。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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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工作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二)督查督办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并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三)督查督办过程中,督办人员要加强与被督办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事项,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做好协调工作。
(四)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办结论;凡未按时并保质完成的工作,应如实向分管领导汇报以便作出决策,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时完成。
第七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督查考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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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工作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二)督查督办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并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三)督查督办过程中,督办人员要加强与被督办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事项,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做好协调工作。
(四)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办结论;凡未按时并保质完成的工作,应如实向分管领导汇报以便作出决策,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时完成。
第七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督查考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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